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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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简答

民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民事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民事权利: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 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6.民事义务: 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9.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财产权: 指的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11.人身权:指的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 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2.支配权:指直接支配客体, 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13.请求权: 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4.抗辩权: 指对抗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5.形成权: 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又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等。

16.绝对权: 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即可以实现, 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17.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又称为对人权。

18.主权利: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 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

19.从权利: 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20.既得权: 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21.期待权: 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 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财产人们通常说得财产就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与金钱得总称。

民法上讲得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得财产就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得价值)得权利得总与。

广义得财产就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得总与,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就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就是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得需要,就是约束民事行为得最低要求,就是当事人行为自主得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就是指社会得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得一般秩序.5、善良风俗就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得一般道德.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得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民法调整得社会关系而形成得具有法律意义得社会关系;狭义得民事关系就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得以民事权利与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得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就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与承当民事法律责任得人.8、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就是指民事权利李与民事义务所有发生得事物.9、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得产生、别更或者消灭得客观现象.I 0、行为行为就是指人有意识得活动. 认得行为就是人有意识得身体动、静。

“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II 、事实行为就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得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得行为.12、非行为事实就是指行为以外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得发生、变更或消灭得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 3、事件就是指某种客观现象得发生.14 、状态某种客观现象得持续。

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就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得法律手段.1 6、支配权就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她性得权利。

17 、请求权就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得权利.18 、形成权就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得意思表示,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得权利。

民法学主观题参考答案

民法学主观题参考答案

民法学主观题参考答案第一部分简答题1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高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行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条规定的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逻辑内涵基本一致。

2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杜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 ) 在合同解释上。

应依诚实信用原则:(3 )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

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l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问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4 、答: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

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

除此之外。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区别:( l )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在财产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可以依其意志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

民法典主观题考点

民法典主观题考点

民法典主观题考点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人们对于民法的认识和理解也越来越深入。

其中,主观题考点是民法学习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人们的主观意愿和行为,是民法实践中必须要认真掌握的内容。

本文将从主观题考点的概念、种类和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主观题考点的概念主观题考点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对于法律效果的影响。

通俗地说,就是人们的主观想法和行为对于法律结果的影响。

例如,当一名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他的购买行为和购买目的会对于商品的质量、价格等方面产生影响,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主观题考点的种类主观题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良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而过失则是指当事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故意和过失的存在会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产生重大影响。

2. 自由意思原则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应当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和条款。

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应当是真实、自愿、明确和完整的。

如果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

3. 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无过错行为,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当一名房东出租房屋时,如果房屋存在隐蔽性缺陷导致租户受到损害,房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思想意识思想意识是指当事人的主观想法和认知水平对于法律关系的影响。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婚姻观念、家庭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会对于离婚的判决产生影响。

三、主观题考点的应用主观题考点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判定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的认定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仔细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和主观意愿,判断其是否存在故意和过失行为。

2. 确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是否真实、自愿、明确和完整。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汇总以及真题与解析以及总结与对比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汇总以及真题与解析以及总结与对比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壹】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1.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2.财产关系=支配型+流转型【贰】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叁】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私人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即社会普通成员。

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体来说是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3.产生的自治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如合同、遗嘱等,当事人只要遵循该条件,即可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得到法律的承认。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关系,这一点与法人相同;但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这一点又与法人有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物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互联网交易兴起后,与实体物不同的虚拟物,在法律不禁止时,也可以援用对实体物的相关规定。

(2)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

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提供信息等,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
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回答这个问题时,可以简要介绍民
法的定义和范围,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可以
提及民法的特点,如普遍性、私法性、自由性等。

2. 民法的主要内容和分类,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可以列举民法
的主要内容,如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等。

另外,还可以介绍民
法的分类,如物权、债权、合同法等。

3.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这个问题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回答,介绍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等。

同时,还可以谈到民法的价值取向,如保护个人权益、促
进社会公平等。

4. 民法的发展历程和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回答这个问题时,可以简要介绍民法的发展历程,如我国民法的起源和演变过程。

同时,还可以谈到现行法律体系中民法的地位,如民法典的颁布和实
施等。

5. 民法的适用和解释,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可以介绍民法的适
用范围和适用原则,如民法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时间和地域等。

同时,还可以谈到民法的解释方法和权威解释机构,如法院的解释和司法解释等。

以上是对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可能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的简要回答。

当然,具体问题的回答还需要根据具体的题目要求进行详细展开。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

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

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答题模板如下:一、基本概念阐述(1)对于题干中的主观题目,首先需要说明问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条文。

例如,对于与合同法相关的题目,需要阐述合同、法定代表人、撤销权等概念,并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加以支持。

(2)对于基本概念的阐述,可以包括其定义、性质、内容、条件和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例如,在阐述合同的基本概念时,可以说明合同的定义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一致意见,具有约束力等特点。

二、问题分析(1)分析问题中要求回答的具体问题,并给出回答的结论。

例如,题目要求回答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需要对该主体是否满足撤销合同的条件进行分析,并给出结论。

(2)若问题涉及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情况的比较和权衡,给出相应的论证。

例如,题目要求回答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权,可以对比不同的情况,例如是否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况,比较是否满足撤销权的要件。

三、判断依据(1)在分析问题和给出结论的过程中,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依据,以加强答案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例如,在判断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时,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的条文,例如撤销权的法定情形等。

(2)对于无法找到明确法规的问题,可以参考相关司法解释、裁判文书等,引用权威机构的观点来支持自己的判断。

四、论证过程(1)在答题过程中,需要通过逻辑思维和论证,展开对问题的详细分析。

例如,对于题目要求回答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可以从撤销权的法定情形、要件和效力等方面进行具体论述。

(2)在论证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案例、学说观点等进行辅助论证,以加强答案的可信度和实用性。

五、总结回答(1)在答题的最后,需要对前文的论证和分析进行总结,并给出明确的回答。

例如,总结回答问题,明确某某主体是否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并提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2)总结时要注意突出自己的观点和分析,提出一定的建议或思考,以展示自己的思考能力和法学素养。

民法简答题

民法简答题

第一章1、简述民法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民法是市民法,也就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2)民法是权利法,它详细的规定了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

(3)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试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动态财产和静态财产,其特点有主体地位平等、主题意思表示自由、以等价有偿为原则。

第二章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根本的特征。

(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4)民法基本原则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2、试述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体现意思自治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其效力具体体现在:(1)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权。

①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实施、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扰②当事人有权选择其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及其内容。

③当事人有权在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其欲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形式。

(2)对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民事行为,法律对受害人予以补偿,而对相对人则不予保护。

第三章1、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内容(P26)概念: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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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概念比较(二、三、四、五)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a.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即取得其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

b.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权益:指称权力的目的。

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指称权力的范围。

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

权能:指称权力的作用。

它是指权力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6. 【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们都是民事权利,但财产权是经济性的,人身权是人身性的。

并且财产权可转移而人身权不可转移。

7.【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a.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一般人,而相对权为特定的人b.绝对权的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而相对权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8.【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a.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而请求权需要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b.支配权有排他性,而请求权没有※9.【形成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免除权、追认权)抗辩权: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都是变动权,但形成权的功能为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但抗辩权为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10.【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债权)从权利: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抵押权,留置权)主权利与从权利须同一民事主体同时享有主权利和从权利,并且主权利有独立性,从权利则没有。

11.自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公力救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2.【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a.责任是履行义务的法律保证法律保证;b.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中的给付义务形式相同区别:a.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处于违法地位,而民事义务为合法地位。

b.发生条件不同:民事责任为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违法行为,而民事义务为民事合法行为和某种适法的事实状态。

c.法律的约束力不同:民事责任具有现实性,而民事义务是潜在性的。

d.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所受之“不利益”有所不同:民事责任为不利益,而民事义务为非不利益。

f.义务和责任承担者的范围不同:民事责任为违反义务的民事主体,而民事义务为任何民事主体。

第三章自然人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法律死亡,依法定程序对自然人生命消灭的宣告或推定,性质上属于审判行为。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审判程序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a.宣告失踪是保护失踪人利益,而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b.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期限为2年,而宣告死亡是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c.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则有。

d.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而宣告死亡为1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为3个月。

2.【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

特别人格权: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

a.一般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而特别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

b.一般人格权具有发展性、开放性,而特别人格权一经规定,除非修改,不能变动。

c.一般人格权的实施无规定即适用,而特别人格权有特别规定即应适用。

第四章法人1.【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福利为宗旨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以满足私人利益、为其成员谋取最大限度的财产利益或其他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为宗旨而设立的法人。

公法人的利益为公利(政府机构、政府组织),私法人的利益为私利(公司、企业、各类社会团体)。

2.【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a.财团法人是非营利性的,比如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而社团法人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比如公司、社会团体、合作社。

b.财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财产的集合,而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以追求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医院、学校、慈善机关、教会组织)营利法人:以追求少部分人的私人利益而成立的经济组织(公司)a.公益法人是依据一般民法的规定而设立,而营利法人是依特别法的规定。

b.公益法人的形式可以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而营利法人只能是社团法人。

c.公益法人不得从事可能为其成员带来经济利益的营利性活动,而营利法人无限制。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它们都是由法律赋予的,并在整个主题存续期间内享有。

a.始期和终期不同。

前者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依法消灭,而后者始于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b.大小范围不同。

前者的内容具有不一致性,而后者每个自然人都普遍享有和承受民事权利和义务。

c.自然人和法人各有自己特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相互享有和替代。

※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前提,凡有基本识别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完全一致。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民事合伙:依民法而成立的临时性合伙商事合伙:依商法而设立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合伙企业a.民事合伙成立依据为民法,而商事合伙为商法b.民事合伙是以合伙契约的形式存在,而商事合伙是以合伙组织的形式c.民事合伙的存续期限是临时性的,而商事合伙无期限2.【隐名合伙与显名合伙(一般合伙)】a.在出资财产上,隐名合伙人出资归出名营业人全权支配、使用,而显名合伙人各自出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支配、使用。

b.在主体资格上,隐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才是权利主体,而显名合伙中各合伙人都是权利主体。

c.在权利义务上,隐名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业务,而在显名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都相同。

d.在承担责任上,隐名合伙人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其负有限责任,而在显名合伙中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主观题简答(一、六、七、八)第一章民法概论1.【简答民法的概念】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它包含了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本位这三个基本观念。

2. 【民法调整的对象】①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特点:A、主体平等。

B、意志自由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特点:A、人格尊重。

B、身份平等3.【民法的性质】①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②民法为私法③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④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的功能】①为现代市场经济提供行为规范②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④促进民主政治⑤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5. 【简述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与区别】与商法的关系: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商法中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民法中的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

区别:①主体不同,民法主体是一般的人,商法主体为从事商行为的商人。

②调整范围不同,商事关系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而民法不仅调整财产关系还调整人身关系。

③商法具有国际性,而民法具有地域性。

与经济法的关系:都调整经济关系或者财产关系区别:①在调整对象上,民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

②在调整方法上,民法调整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具有任意性,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

③在法律性质上,民法是市民社会自由发展的产物,涉及私人利益,为私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生活的结果,涉及公共利益,为公法。

6.【简述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我国承认其法律效力的民法渊源包括:(1)制定法①宪法②民法通则③民事单行法④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⑤地方性民事法规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家政策7.【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拘束力。

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①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这段时间段内,民法持续地保持其效力。

它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有无溯及力三方面的内容。

②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但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

③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两项原则。

8.【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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