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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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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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分析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

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案例分析(二) “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

行政法案例分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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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例集毛光合诉水富县运政管理所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抗诉案--------------------------------------------------------------------------------案情简介1995年2月,个体运输户毛光合购买云C-00865中巴小客车一辆,同年4月15日在云南省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办理了2103233号《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及8686号《道路运输运营证》,并于4月11日缴纳了运政管理费30元,在水富县范围内从事个体运营。

1996年5月15日,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在本县境内的盐水公路牛角背处进行路查时,路查人员用手示意云C-00865小客车停车接受检查。

毛光合雇请的驾驶员苏勇(苏持有昭通地区行署公安处1995年2月13日核发的云C-00865机动车驾驶证)停车待检。

路查人员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要求驾驶员苏勇出示证件,苏未出示。

路查人员当即以未缴规费违反客运管理为由,作出中止车辆运行的处罚决定,并将车开至水富县港口停车场停放,客车被停运112天。

1996年5月21日,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将011620号处罚决定书送达毛光合。

毛光合不服处罚决定,于1996年5月28日向水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判1996年8月28日,水富县人民法院作出(1996)水行初字第7号判决。

判决认为:水富县运政管理所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进行必要的路查是应该的,路查中发现原告毛光合的营运车辆未缴管理费,也未出示《道路运输证》的违章行为。

本应按未缴费及未带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却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中“无营运证又不接受处罚”的规定实施了中止车辆运行的处罚,属适用法规错误,应撤销。

由于运政管理所的行为使毛光合在中止车辆运行期间不能营运,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但毛光合没有完善有关的营运手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运输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撤销水富县运政管理所1996年5月15日第0116620号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二、被告水富县运政管理所赔偿原告毛光合中止车辆运行期间的损失每月500元和应交的养路费2046.6元,两项共计3878.60元。

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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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1. 1996年国企职工张某因奖金分配事宜与厂长发生争执,严重妨碍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

张某不服,张某认为依据行政法规,张某作为国企职工不在可实行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以内,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自己的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就是自己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而且省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该规章第5条规定对妨碍国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的国企职工可处3年以下劳动教养。

问:(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为什么?(2)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何为正确,为什么?(3)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是针对特定人张某作出的。

3分(2) 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张某的主张正确,因为省政府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立法,且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省政府的规章超越了省政府的立法权限,因而其超越的部分是无效的。

3分(3) 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撤消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撤消。

3分;综合分1分2.张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自家的院子里盖了一间两层小楼,扬州市城管局于2004年1月10日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的通知,并罚款2000元。

张某不服,以扬州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诉至法院,2004年5月10日,法院以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了市城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市城管局不服,认为自己虽无对违章建筑的执法权,但得到了具有法定职权的市规划局的委托,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问:(1)限期拆除与罚款2000元的性质是什么?(2)受理本例行政案件的法院应是哪个法院?(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命令;罚款2000元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

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

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

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 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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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行政法案例分析的示例:
1. 行政部门滥用职权案例:在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门
滥用了其职权,对一家公司采取了过度严厉的行政措施。

公司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行政部门却罚款并要求关
闭该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
提起行政诉讼来挑战行政部门的行为。

2. 行政部门错误决定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
门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导致了不公正的影响。

例如,一个
申请人被拒绝申请某项福利,但事后证明该申请人符合相
应的资格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行政
申诉来挑战行政部门的错误决定。

3. 行政部门滞后执法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
门没有按时履行其执法职责,使得某些不法行为持续存在。

例如,一个执法机构没有合理地对一个环境污染问题采取
行动,导致环境问题进一步恶化。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
利益相关方或其他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
行政部门履行其执法职责。

4. 行政部门违反程序正义原则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
个行政部门在处理某个案件时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

例如,一个行政部门对一个被指控违法的个人或企业未经公正听
证审理就做出了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被指控方可以通过
提起行政诉讼来挑战该行政部门的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
公正听证。

这些案例展示了行政法案例分析的一些典型情况。

在每个
案例中,法院会评估行政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确保行
政部门遵守法律和公正原则。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

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

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案例思考]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参考要点]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

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举例案例(3篇)

行政法律关系举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它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通过以下案例,详细阐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特点以及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人民政府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场环境整治行动。

该行动包括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乱堆乱放、整治道路两侧市容市貌等。

在整治过程中,A区人民政府要求全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工作。

三、案例描述1. 案例一:拆除违章建筑(1)基本情况某市B区居民张某在自家院落内私自搭建了一座违章建筑,用于存放杂物。

A区人民政府在环境整治行动中发现此情况,要求张某拆除违章建筑。

(2)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①行政主体:A区人民政府②行政相对人:张某③行政法律规范: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④权利义务:A区人民政府有权利要求张某拆除违章建筑,张某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拆除违章建筑。

(3)案例分析A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张某作为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拆除违章建筑。

此案例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案例二:清理乱堆乱放(1)基本情况某市C区居民李某在自家门口乱堆乱放杂物,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A区人民政府在环境整治行动中发现此情况,要求李某清理乱堆乱放。

(2)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①行政主体:A区人民政府②行政相对人:李某③行政法律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④权利义务:A区人民政府有权利要求李某清理乱堆乱放,李某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清理乱堆乱放。

(3)案例分析A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乱堆乱放行为进行查处,李某作为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清理乱堆乱放。

此案例同样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案例三:整治道路两侧市容市貌(1)基本情况某市D区居民王某在自家店铺门前摆放了大量广告牌,严重影响了道路两侧的市容市貌。

行政法律原则的适用案例(3篇)

行政法律原则的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准则,是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行政法律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在自家住宅楼顶搭建了一个阳光房,用于种植花草和休息。

由于阳光房搭建未经过物业管理公司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批,被邻居举报。

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后,认为张某的阳光房搭建违反了《城市房屋建筑管理规定》和《城市规划法》,遂作出责令张某拆除阳光房的决定。

张某不服,向A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案例分析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责令张某拆除阳光房的决定,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首先,从实体法角度看,张某的阳光房搭建确实违反了《城市房屋建筑管理规定》和《城市规划法》。

因此,在实体法上,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决定是合法的。

其次,从程序法角度看,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作出决定前,未听取张某的陈述和申辩,也未进行实地调查。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实地调查。

因此,在程序法上,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决定存在瑕疵。

综上所述,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决定在实体法上合法,但在程序法上存在瑕疵。

2.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

在本案中,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决定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首先,从公平角度看,张某在搭建阳光房时,未经过物业管理公司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批,违反了相关规定。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决定是合理的。

其次,从公正角度看,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作出决定前,未听取张某的陈述和申辩,也未进行实地调查。

这种做法有失公正。

但从最终结果来看,张某的阳光房搭建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A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决定在公正性上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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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2003年某月某日下午,阮某骑车与高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

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邓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阮某、高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阮某、高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而后邓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 (2)邓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邓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答案: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可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罚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就本案而言,对阮某、高某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但邓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 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给予阮某、高某二人的罚款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50元罚款的幅度。如果必须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罚,则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⑤未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⑥未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⑦未及时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邓某实施处罚后,没有纠正阮、高二人的违法行为,而 是让其到别处去吵,自己则开车离去。这样做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 (3)《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8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本案中,邓某作出的罚款决定显然不属于可自行收缴的第一、三种情况,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即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则邓某自行收缴的行为合法,但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如果本案不属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则邓某无权自行收缴罚款,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2题: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

"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 (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 (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 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 (2) 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 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答:(1) 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 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 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第3题:2003年7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

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位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4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基地。甲村个体工商户张某到浙江温州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同年8月15日,张某返回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交纳4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张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张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9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40元集资款的决定。问:①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题分值:7分) 【正确答案】 ①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无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②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张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张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乡政府根据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向张某发出了限其十日内交纳40元集资款的通知,该通知是乡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张某设定了义务,因而张某有权提起诉讼。故此,法院应当受理张某的起诉。 第4题: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

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第5题: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

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0.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请结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而尚未制定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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