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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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支队:现将《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做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二○一○年九月八日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和规范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及其分枝组织要与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它志愿服务组织和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以下简称:捐血献髓)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是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和无偿献血志愿者(亦称:志愿服务者、志愿工作者、简称:志工,俗称:义工;英语:Volunteers),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无偿的参与推动无偿献血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的志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用自己的时间、献血的亲身经历和感受、知识、技能、体能等资源,在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配合采供血和健康教育机构,为推动无偿献血参与志愿服务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无偿献血志愿者。

(注:定期无偿献血或报名应急无偿献血者称为“志愿无偿献血者”或“志愿献血者”)。

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应征得合法监护人同意,并在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的监护和辅导下以非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的身份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红基会为长期志愿者提供交通和就餐补贴,标 准为 800 元/月。长期志愿者的补贴从中国红基会行政管理费用中列 支,短期志愿服务补贴从专项活动费用中列支。事业发展中心和专 项基金办公室的志愿服务补贴从各自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奖励 (一)服务期满一年且经中国红基会评定表现优秀的长期志愿 者,从第二年起,其交通和就餐补贴标准提高至 1200 元/月;连续 服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志愿者的,从第三年起其交通 和就餐补贴标准提高至 1600 元/月。中国红基会志愿者补贴最高标 准为 1600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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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乙方未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向乙方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 服务期间,乙方因公伤亡均由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甲方不承担乙方在志 愿服务期间的医疗费用。
8.如乙方在服务协议到期前终止志愿服务,须提前一周告知甲方, 并在离开前完成工作交接。甲方根据乙方当月实际服务日计发误餐交通 补贴。
9.乙方志愿服务期满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10.若乙方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志愿者 管理部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会领导 审批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 11.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 起生效。
愿者,以集体名义与中国红基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 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中国红基会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证。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 要统一佩戴中国红基会志愿者证。
第十条 中国红基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长期志 愿者参加由中国红基会办公室组织的志愿者培训,短期志愿者由志 愿者提供服务的部门进行培训;事业发展中心和各专项基金办公室 招募的志愿者,由招募部门培训。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22.1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8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26次办公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红十字志愿者第三章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第四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第五章激励与表彰第六章支持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分专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四条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把志愿服务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志愿服务队的组织和运作,确保志愿者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此制度中的内容:
1. 志愿者招募和甄选:明确招募渠道和条件,对招募的志愿者进行面试或筛选,确保志愿者具备相应技能和素质。

2. 培训和教育: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包括红十字会的基本知识、急救技能、灾害应对等,以提升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意识。

3. 志愿服务项目管理:明确志愿服务项目的内容、时间、地点、任务等,确保志愿者了解项目的目标和要求。

4. 服务行为准则:制定志愿者服务行为准则,包括礼貌待人、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纪律等,确保志愿者的行为规范和符合道德标准。

5. 服务安全和保障:确保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保险和防护设备。

6. 服务记录和评估:要求志愿者记录自己的服务时间、地点和任务,定期对志愿者进行服务评估,以提供反馈和改进意见。

7. 志愿者福利:制定志愿者的福利政策,包括报销交通费用、提供服务证书等,以鼓励志愿者的积极参与和持续服务。

8. 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志愿者之间或志愿者与其他相关方之间的纠纷,确保公平和公正。

9. 组织协调和交流:建立志愿者与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志愿者会议或培训,及时传达组织的相关信息。

10.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体系,对志愿服务队的工作进行定
期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含在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中的内容,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十条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

红十字会项目工作聘用志愿者规定

红十字会项目工作聘用志愿者规定

辽宁省红十字会志愿者聘用规定
一、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我会志愿者聘用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室)为做好承担的项目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红十字志愿者作为项目志愿者。

三、各部(室)负责对志愿者的自然情况、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进行考察。

按《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手续并进行管理。

四、志愿者应当热爱红十字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具备执行该项目应有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对志愿者在项目工作期间给予补助,标准为: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年1400元/月,从第三年起增加100元/月,即第三年1500元/月,第四年1600元/月,依此类推。

六、根据项目经费情况,聘用项目志愿者的费用由该项目支出,聘用部(室)负责出具手续,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列支。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中心志愿者登记号编制规则

中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中心志愿者登记号编制规则

中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中心志愿者登记号编制规则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志愿者的管理,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在全国采用中心统一的志愿者登记号,具体编制规则如下:一、中心志愿者登记号用于志愿者的登记、管理工作。

中心志愿者登记号编制采用项目类型化管理原则,由中心统一制定编制规则,由志愿单位负责具体制定所负责项目内的实施工作细则。

二、为便于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登记号为志愿者的永久编号。

因其他原因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不得重新使用。

三、登记号共有位数字组成,体现中心红十字志愿者的区域属性、服务领域、具体编号、性别特征等信息。

其中,前2位是志愿者登记地区编码(第1位是省市简称,第2位是所在地简称,具体编码见附件1。

);第3至4位表示志愿者服务具体项目属性(具体编码见附件2);第5位表示志愿者的性别,统一用1表示男性,0表示女性;第6到10位表示志愿者在项目内的具体编号。

编号示例:如某登记号为湘长0110001,其中湘长表示湖南省长沙市(湘表示湖南省,长表示长沙市);01表示志愿者参与的是重症肌无力关爱互助会专项服务项目,1表示该志愿者性别为男性,0001表示该志愿者在所属项目编号为0001。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志愿者所属地区编码省份简称省份简称省份简称北京市京上海市沪天津市津重庆市渝黑龙江省黑吉林省吉辽宁省辽内蒙古蒙河北省冀新疆省新甘肃省甘青海省青陕西省陕宁夏省宁河南省豫山东省鲁山西省晋安徽省皖湖北省鄂湖南省湘江苏省苏四川省川贵州省黔云南省滇广西省桂西藏省藏浙江省浙江西省赣广东省粤福建省闽台湾省台海南省琼香港市港澳门市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志愿者专项服务编码序号服务领域服务领域代码1 重症肌无力关爱互助会012 小记者基金02。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规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招募与管理,保障志愿者权利,参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中国红基会登记注册,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资源,自愿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及中国红基会开展的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

第二章志愿者的基本条件第三条申请成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的个人,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16周岁以上的公民,或16周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自然人。

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二)热爱红十字事业,富有爱心和志愿服务精神。

(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时间和身体素质。

第四条申请成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的团体,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道德风尚,认同红十字精神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宗旨。

(三)单位(团体)具备一定的专业特长,拥有较固定的志愿者5人以上。

(四)热心红十字事业,富有志愿服务精神。

(五)可独立开展并长期运作能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的志愿服务项目,组织机构健全。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第五条成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须向中红十字基金会提出申请、登记注册。

第六条个人申请成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须提供真实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见附件1)。

第七条团体申请成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须提供有效法人证书或资质证明,并如实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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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04-28|•来源:本网|•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遵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部。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可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制定。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第九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

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招募。

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

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二条登记注册。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附件二)。

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附件三)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

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四),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县级及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三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十五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十六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七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

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培训与奖励第十八条红十字志愿者培训。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

基础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

省级红十字会要根据总会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培训教材。

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由同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

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表彰与奖励。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附件五),在各省表彰的基础上,每5年组织一次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保障第二十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

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一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积极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一、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二、宣传、贯彻红十字会法、标志使用办法和章程,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国际人道法;三、组织、指导各级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四、保持与各国红十字会及国内相关单位的密切联系、合作,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五、收集与提供海内外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信息,结合中国红十字会实际,进行红十字志愿服务理论研究;六、开展国内外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七、定期对志愿服务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附件二: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一、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采取属地、工作和业务领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申请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所在地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及红十字会网站申请登记。

二、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对相关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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