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奖励 (一)服务期满一年且经中国红基会评定表现优秀的长期志愿 者,从第二年起,其交通和就餐补贴标准提高至 1200 元/月;连续 服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志愿者的,从第三年起其交通 和就餐补贴标准提高至 1600 元/月。中国红基会志愿者补贴最高标 准为 1600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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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乙方未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向乙方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 服务期间,乙方因公伤亡均由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甲方不承担乙方在志 愿服务期间的医疗费用。
8.如乙方在服务协议到期前终止志愿服务,须提前一周告知甲方, 并在离开前完成工作交接。甲方根据乙方当月实际服务日计发误餐交通 补贴。
9.乙方志愿服务期满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10.若乙方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志愿者 管理部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会领导 审批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 11.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 起生效。
愿者,以集体名义与中国红基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 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中国红基会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证。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 要统一佩戴中国红基会志愿者证。
第十条 中国红基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长期志 愿者参加由中国红基会办公室组织的志愿者培训,短期志愿者由志 愿者提供服务的部门进行培训;事业发展中心和各专项基金办公室 招募的志愿者,由招募部门培训。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22.1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8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26次办公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红十字志愿者第三章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第四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第五章激励与表彰第六章支持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分专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四条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把志愿服务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志愿服务队的组织和运作,确保志愿者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此制度中的内容:
1. 志愿者招募和甄选:明确招募渠道和条件,对招募的志愿者进行面试或筛选,确保志愿者具备相应技能和素质。
2. 培训和教育: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包括红十字会的基本知识、急救技能、灾害应对等,以提升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意识。
3. 志愿服务项目管理:明确志愿服务项目的内容、时间、地点、任务等,确保志愿者了解项目的目标和要求。
4. 服务行为准则:制定志愿者服务行为准则,包括礼貌待人、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纪律等,确保志愿者的行为规范和符合道德标准。
5. 服务安全和保障:确保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保险和防护设备。
6. 服务记录和评估:要求志愿者记录自己的服务时间、地点和任务,定期对志愿者进行服务评估,以提供反馈和改进意见。
7. 志愿者福利:制定志愿者的福利政策,包括报销交通费用、提供服务证书等,以鼓励志愿者的积极参与和持续服务。
8. 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志愿者之间或志愿者与其他相关方之间的纠纷,确保公平和公正。
9. 组织协调和交流:建立志愿者与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志愿者会议或培训,及时传达组织的相关信息。
10.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体系,对志愿服务队的工作进行定
期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含在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中的内容,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二章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十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红十字会项目工作聘用志愿者规定

辽宁省红十字会志愿者聘用规定
一、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我会志愿者聘用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室)为做好承担的项目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红十字志愿者作为项目志愿者。
三、各部(室)负责对志愿者的自然情况、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进行考察。
按《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手续并进行管理。
四、志愿者应当热爱红十字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具备执行该项目应有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对志愿者在项目工作期间给予补助,标准为: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年1400元/月,从第三年起增加100元/月,即第三年1500元/月,第四年1600元/月,依此类推。
六、根据项目经费情况,聘用项目志愿者的费用由该项目支出,聘用部(室)负责出具手续,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列支。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0年修正)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6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6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弘扬正能量,引领新风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市、区县(自治县)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支持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第三条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个人会员。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19.11.13•【文号】中红字〔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1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系统红十字会:志愿服务是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之一。
党和国家高度关心重视红十字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改革方案》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列入重要任务。
为深化中国红十字会改革,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和志愿服务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志愿服务条例》,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深化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把志愿服务作为各级红十字会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起更多的人道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4年,注册红十字志愿者总数达到200万人,建立覆盖广泛、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水平全面提升,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在服务党政大局、满足人道需求、保护生命健康、促进全社会向上向善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改善民生福祉、完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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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04-28|•来源:本网|•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遵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部。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可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制定。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第九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
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招募。
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
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二条登记注册。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附件二)。
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附件三)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
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四),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县级及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三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十五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二)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十六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七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
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围的工作。
(七)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培训与奖励第十八条红十字志愿者培训。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
基础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
省级红十字会要根据总会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培训教材。
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由同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
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表彰与奖励。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附件五),在各省表彰的基础上,每5年组织一次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对其工作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保障第二十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
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一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积极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一、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二、宣传、贯彻红十字会法、标志使用办法和章程,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国际人道法;三、组织、指导各级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四、保持与各国红十字会及国相关单位的密切联系、合作,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五、收集与提供海外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信息,结合中国红十字会实际,进行红十字志愿服务理论研究;六、开展国外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七、定期对志愿服务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附件二: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一、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采取属地、工作和业务领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申请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所在地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及红十字会申请登记。
二、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
未经团体单位同意,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团体单位的信息。
三、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报县及县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志愿者个人信息。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
四、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用于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容和所获志愿服务荣誉。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作,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颁发,全国通用。
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红十字会相关部门应在其证书上签名登记,作为志愿者考核、奖励的依据。
五、为便于全国红十字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登记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登记号。
登记号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定编制规则,并由相关工作和业务领域部门进行管理,每名志愿者的登记号永久使用。
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等情况而取消登记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登记号,被注销原则上不得重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