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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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现场检查方式及频次

污水现场检查方式及频次

污水现场检查制度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规章,结合生态化工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污水现场检查与巡查实施细则:一、各类排放污水企业的检查频次根据管委会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水源,增加对排污水企业的检查频次;每次检查、巡查前做好取水、记录的装备准备,合理确定每次污水的路线、对象、检查内容、具体时间等准备工作。

1、对重点污水企业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测装置的现场检查每天至少2次。

2、对一般排污水的企业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检查每天至少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检查每周至少1次。

4、对群众举报的排放污水企业,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与巡查的形式1、定期检查(1)对象:所有排放污水的企业。

(2)内容:污水排放、污水治理、达标情况、污水负荷的削减、生产和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纪录,排污水量变化大小、排放去向有无变化、排放规律有无变化等。

2、不定期检查(1)目的。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偷排、污染治理设施停运、稀释排污等)进行查处。

(2)检查类型突击性检查对污染源进行不预先通知的突击检查,主要检查偷排、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

临时性检查突发性的污染事件,如某些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污染事件等。

3、特殊形式的检查(1)节假日和夜间巡视检查为防止排污单位休息期间集中偷排。

(2)污染源监视对违法排污单位采取长期蹲点监守,配合先进技术手段,以获取证据。

(3)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与环保、城管等部门联合检查。

三、现场巡视注意事项1、保证现场巡视检查的次数,提高巡视检查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察。

3、现场巡视检查须带取证设备。

污处设施稳定运行报告制度为使环境投入发挥更好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改善提升城市水域、大气及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防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创造和谐的社会、人文环境。

西安市环境监理处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实行全市污处设施稳定运行情况报告制度,现对具体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污处设施稳定运行是节能降耗、污染物减排的重要途径,是严防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前题条件,是循环经济的再生力量,是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的主要监管对象。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浙环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浙环发〔2015〕40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9日附件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察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条建成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应当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办理现场检查事项。

第四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现场检查年度计划,现场检查年度计划应当规定检查对象的年度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五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年度计划或者受理的举报组织现场检查,对未纳入现场检查年度计划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实施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污染物排放或者处置情况;(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五)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环境监察执法现场监察指南

环境监察执法现场监察指南

环境监察现场巡查调查工作指南现场巡查调查是环境执法的重要程序和内容,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标准和事实,在污染源实地获取对环境管理有用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是全面、完整获取污染源信息的最有效的方法。

现场巡查调查对于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环境管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的环境合法权益,提高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高环境监察现场巡查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制订本指南。

一、现场巡查调查的主要内容现场巡查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水、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类污染源,主要内容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限期治理项目的落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费征收;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环境信访与环境保护举报;建筑施工工地污染环境扰民行为;矿业污染与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源、自然生态、风景名胜保护区;餐饮业、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医疗、化学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以及其它污染等。

二、现场巡查调查的基本程序与要求基本程序。

现场巡查调查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向被调查人说明来意。

要求。

秉公执法,文明监察,行为规范,忠于守职,程序合法,严格遵守“六不准”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公正获取有效证据。

三、现场巡查调查的基本步骤与方法做好准备工作。

制订现场调查计划,召开简要分析会,明确调查目的、对象与任务,备好执法文书、取证器材、交通工具等,了解被调查对象的相关情况和信息,根据需要事先联系被调查人,或备好有效联系方式。

实地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目的尽快到达现场并锁定污染现场,明确现场分工,通知被调查单位相关人员及时到场,向被调查人讲清需配合事项,要求提供必要资料。

调查人员对污染现场勘察取证(摄像、拍照、监测采样),询问有关情况,查证相关资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重点载明主要违法事实、污染原因及特征、重要数据等),当场交被调查人阅知并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注意见(增补内容和说明、是否属实等),签上真实姓名(盖章或盖手印)。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手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手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手册(草稿)安徽省环境监察局编制2015年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水平,我局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及有关单位执法经验总结,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手册》。

本指导手册主要包括现场监督检查依据、违法事实及其认定、以及检查要点和方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目录第一章常规检查要点及方法 (4)1.一般性工作要求 (4)2.常见问题 (5)3.检查要点及方法 (6)第二章重点检查要点和方法 (7)1.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7)1.1 采样位置的选择 (7)1.2 采样管路 (9)1.3 预处理系统 (11)1.4 分析仪器 (13)1.5 数据采集和传输 (18)2.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1)2.1 采样及预处理单元 (21)2.2 分析仪器 (25)2.3 流量计 (32)3. 数采仪 (34)3.1数据采集阶段 (34)3.2 数据处理传输阶段 (34)第一章常规检查要点及方法1.一般性工作要求1.1采样点位要求(1)废水采样位置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2)废气采样点位应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且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1.2仪器运转状况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各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有专门收集装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应一致,偏差应小于1%;历史数据完整,应保存一年以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污染源监督检查指导暨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污染源监督检查指导暨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污染源监督检查指导暨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新环财发[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污染源监督检查指导暨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新环财发〔2009〕12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重点污染源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根据《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09]104号)要求,自治区环保局将组织开展对各地州市每季度一次的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及排污申报登记核查。

现将第一季度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有关事宜及安排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环境监测、监察及总量等业务人员积极参与配合。

二、现场检查(一)检查内容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09]104号)要求进行检查。

(二)此次检查工作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赵玉虎总负责,共分四组:第一组:负责人赵玉虎。

检查伊犁州、塔城地区、博州地区。

第二组:负责人梁柱。

检查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阿勒泰地区。

第三组:负责人刘刚。

检查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第四组:负责人马忠明。

检查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

(三)各检查小组人员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自治区总量办及各地州市相关人员构成。

(四)检查方式1、国控、区控重点企业的抽查由自治区环保局总量办、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共同完成;2、各组制定检查工作方案;3、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检查各地州市重点污染源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现场检查计划制定情况,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现场检查是否达到规定的频次;4、自治区检查组随机抽查,抽查所检查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抽查率不得低于国控、区控企业的15%;5、对每个重点企业单独建档,环境监察部门及时将每次的监察记录、违法查处记录等整理归档,环境监测部门及时将每次的监测记录、监测报告等整理归档;各部门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对每个重点企业要单独建立文件夹,统一存放相关的电子文档。

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指南规范

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指南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2007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77—2007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环监[1996]470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3.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仪器、仪表。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

附件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2—(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3—(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执法水污染源现场检查内容

环保执法水污染源现场检查内容
环保执法水污染源现场检查内容
12
用水情况
检查企业的用水量是否合理,用水工艺和设备是否属于国家规定பைடு நூலகம்止和淘汰的范围,是否浪费水资源。
13
设施的运行状态
检查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及运行管理情况,是否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14
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
检查计量装置是否完备;处理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处理水量的需要。
15
核定处理水量与生产系统产生的水量是否相符。如处理水量低于应处理水量,应检查未处理废水的排放去向。
18
处理效果
检查处理后的水质是否达到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水平。
19
污泥处理、处置
检查废水处理中排出的污泥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是否产生二次污染。
20
污水排放口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位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的排污口位于以上区域附近的,是否会对受保护的区域内的水体造成污染。
30
排水分流
检查排污单位排水分流是否实行清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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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流、贮存及处理。
32
废水的重复利用
检查处理后的废水的回用情况,鼓励企业开展废水重复利用。
27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数进行估算。
28
有毒物质排放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向水体和地下排放有毒物质。
29
排放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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