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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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

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二)通讯器材;(三)导航定位设备;(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六)现场采样设备;(七)快速分析设备;(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九)打印设备;(十)夜间照明设备;(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25•【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环境监察办法》已于2012年7月4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环境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四)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第五条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境污染源中废气监测的流程及质量控制

环境污染源中废气监测的流程及质量控制

环境污染源中废气监测的流程及质量控制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其中废气排放是导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及时有效地监测和控制环境污染源中废气的排放,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监测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

本文将重点讨论环境污染源中废气监测的流程及质量控制,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废气监测的流程1. 确定监测目标监测废气排放需要明确监测的目的和对象,包括监测的时间、地点、对象等,根据监测对象的不同确定监测目标,以确保监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选择监测方法根据监测目标和监测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监测方法。

常见的监测方法包括在线监测、离线监测、移动监测等,不同的监测方法适用于不同的监测对象和环境条件。

3. 设计监测方案根据监测目标和选定的监测方法,设计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的确定、监测频次、监测指标、监测仪器和设备的选择等,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 实施监测按照设计的监测方案,进行废气监测工作。

在监测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数据处理与分析对监测所得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包括数据的录入、整理、统计和分析,提取监测信息,确定废气排放的情况和变化趋势。

6. 编制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结果,编制监测报告,包括监测结果、分析结论和建议措施,作为环境管理和治理的依据。

二、废气监测的质量控制1. 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是保证废气监测质量的关键。

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方案、质量控制程序等,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校准和检定监测仪器和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以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校准和检定应该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记录。

3. 质量控制样品定期参加国家或地方组织的质量控制样品监测活动,评估监测实验室的监测水平和准确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监测误差。

4. 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包括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监测数据的质量评价、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等,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污染源管理程序

污染源管理程序

污染源管理程序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废水废气排放及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控制管理,减少对地域环境及人员健康的不利影响。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废水废气及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

3.职责3.1各生产基地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污染物排放的归口管理。

负责对本公司污染源的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排放废水的处理;负责联系环境监测站对废水、废气及噪声进行监测。

3.2企业管理部负责按环保文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过程污染物排放最小;对超标排放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3.3其他部门负责所属区域污染源的控制。

3.4分管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污染防治工作。

4.工作程序4.1废水排放管理4.1.1废水管道与雨水管道严格分开,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4.1.2废油、废化学品等对环境会造成较大危害的物品禁止倒入下水道,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

4.1.3禁止将废渣冲入下水道(如各种废弃物、泥土、垃圾等)。

4.1.4废水和雨水管道要定期清理。

4.1.5食堂隔油池要定期清洁,含油量较多的废水禁止不经分离直接倒入下水道。

4.1.6食堂污水排放口必须设置过滤网,滤出的垃圾按生活废物处理。

4.1.7垃圾必须放置到指定地点,不得露天摆放,以防雨天污水流入雨水管道。

4.1.8禁止在公司内冲洗汽车,避免将油污冲入雨水或污水管道。

4.1.9滴在地上的油及化学品要用抹布擦拭干净再放入指定的地方,禁止直接用水冲洗流入下水道。

4.2废气排放管理4.2.1排出的废气量较多、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设备须配置排气处理设备,确保废气排放达到法规要求。

4.2.2公司所有车辆应按国家交通法规按时年审,确保废气排放达到法规要求。

4.3噪声控制管理4.3.1排放噪声大的设备进行隔声防震,以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4.3.2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对产生噪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防止设备异常噪声的产生;当设备发生异常噪声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组织检修。

4.4废弃物管理4.4.1废弃物分类(1)危险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的,本公司主要指含油棉织物、废油(设备清洗、更换产生的机油、润滑油等)、报废化学试剂/试剂瓶、含铅蓄电池等。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

附件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2—(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3—(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源中废气监测的流程及质量控制

环境污染源中废气监测的流程及质量控制

环境污染源中废气监测的流程及质量控制环境污染源是指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威胁达到一定程度的污染源。

其中,废气是重要的环境污染源之一,需要进行监测和控制。

废气监测的过程包括采样、预处理、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环节,而质量控制则涉及样品的收集、保存、传运、检测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废气监测的流程及对其进行质量控制进行探讨。

一、废气监测的流程废气监测的流程一般包括三个主要的环节:废气采样、预处理以及分析与数据处理。

具体流程如下:1.废气采样废气的采样可以单点采样或多点采样。

在采样时,需要考虑采样位置的选择,采样时间的确定以及采样工具的选用等问题。

(1)采样位置的选择采样位置一般应选择在废气排放口前10倍的距离处,避免被周围环境的影响干扰。

同时,为了确保数据的可靠性,还需考虑注重采样位置的代表性、气流稳定性、时间稳定性、采样高度等因素。

(2)采样时间的确定对于排放率稳定的工况,应确保采样时间足够长,以充分反映废气中所有污染物组分的浓度。

而对于排放率波动较大的工况,则需要选取典型时段进行采样。

此外,还应注意避免采取夜间、雨天、大风等不利条件下的采样。

(3)采样工具的选用采样工具的选用主要包括采样管、采样袋等。

这些工具应具有足够的耐化学性、无污染性、透气性、密封性、稳定性等特性,以保证采样的准确性。

2. 预处理预处理是指在采样后对气流进行处理,主要目的是对废气中的特定组分进行富集或者减少干扰。

主要包括:(1)样品传输和贮存采样后的样品应及时封存、标志,安排运输等,以防止样品氧化、逸出或污染,保持其原始的物理化学特性。

(2)富集技术的选择有时为了检出非常低的污染物浓度,需要采用富集技术。

比如吸附管、冷凝器、水泵等。

富集技术的选择应该根据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而定。

(3)气流判断和干扰排除废气中可能存在干扰物质,光解物、蒸气、悬浮颗粒物等,需考虑采取相应的干扰排除方法,以避免干扰对数据的影响。

3. 分析和数据处理废气分析的方法包括色谱法、光谱法、质谱法、原子荧光法等。

监察工作计划

监察工作计划

监察工作计划监察工作计划七篇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相信大家对即将到来的工作生活满心期待吧!为此需要好好地写一份计划了。

计划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监察工作计划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监察工作计划篇1为有效开展20xx年环境监察工作,维护我县环境安全,更好地为建设生态文明服务,根据环保部《环境监察办法》、《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我局20xx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结合我县污染源分布和环境监察、监测人员数量及装备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污染源监察1、监察方法:采用“双随机”抽查,即随机确定被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

完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同步进行监测和监察。

2、监察内容: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运行(含在线监控设施)及是否达标排放情况;固废(含危废)产生、暂存、管理及处置情况;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执行情况;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企业环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等。

3、监察频次:(1)重点污染源监察:每季度抽查25%重点污染源做为环境监察、监测联合检查对象,对没有抽查到的重点污染源在第四季度全部纳入检查对象,以保障对重点污染源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一般污染源监察:根据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11人),确定20xx年至少要抽查110家一般污染源,每季度与重点污染源同步抽查30家一般污染源做为联合检查对象。

4、抽查时间:在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的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并做好记录。

5、重点污染源名单:6、一般污染源名单: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察根据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每天传送的信息,做好建设项目的环评督办和动态跟踪监察工作,经审批做环评报告书的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每月跟踪监察一次;经审批做环评报告表的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每季度监察一次。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提纲:一、一般监察工作程序1、信息收集:搜集的内容;建库、建档;动态管理2、监察准备:证件、取证工具、监测设备、联系人3、监察形式:定期(监察、巡查、观察)、不定期(监察、巡查、观察);特殊形式监察(联片、假日、夜间、污染源实时监视、联合执法等);监察频次4、现场监察:表明身份、说明目的;检查(持证排污情况、计量装置运行、是生产及工艺、排污节点);取证(调取资料、询问);初步判断;处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5、补充调查:判断;处理意见6、处理决定:处理原则;研究讨论;处理决定(明确改正时间);签署;送达7、复查:时间;频次8、督察督办:对象;方法(限期改正)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一次或多次复查,监察改正的效果。

9、监察报告:监察经过;证据材料归纳;处罚;执行10、归档:文件、证据、资料、监察报告等二、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1、信息收集:建立数据库(按申报单位、类别建立);信息化管理2、组织管理:业务培训3、申报:正常申报(新、扩、改和技改项目的申报)、变更申报;申报期限;违法处理4、审核:内容(资料、依据、指标);异议处理5、核定:依据;内容(污染物种类、数量);通知;异议处理(复核、决定)6、计算:计算方法;审议(排污事实、依据、计算)7、送达:送达;公告8、缴纳:时间;方式;回单9、对账:银行对账;国库对账10、征收:依法征收(对象、期限、通知);强制征收(对象、期限、方法)11、减免缓:条件;程度;限额;审批;公告12、统计:数据来源;内容(征收情况、专项资金)13、归档:申报登记表、核定通知书、缴纳通知单、一般缴款通知书等。

三、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一)环境监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立案登记:立案条件;撤销立案;紧急案件;案件移送。

2、调查取证:出示证件;当事人配合;询问;取样;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现场监测数据);证据的登记保存;查封暂扣;调查终结;处理(初步意见、审查、补充调查)3、告知和听证:申辩的处理;听证程序4、处理: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不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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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1、计划管理:(l)监察支队按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制定监察计划;(2)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

(3)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季不少于一次。

2、现场监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l)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l、收集信息:(l)与环保局其他部门沟通,及时收集污染防治设施相关信息;(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3)根据信访投诉,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2、分类建档:(l)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2)按一厂一档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l)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1)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对一般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5、视情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l、收集信息:(l)与环保局其他部门沟通,及时收集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相关信息;(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3)根据信访投诉,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2、计划管理:(1)确定建设项目“三同时”跟踪队室,落实监察人员。

(2)编制跟踪计划。

3、现场监察:(l)听取建设单位介绍;(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人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视情处理:(l)正常;(2)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监察人员必须十五内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l、收集信息:(l)与环保局环境管理处沟通,及时收集限期治理项目的相关信息;(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

2、现场监察: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3、视情处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完成治理的,向市局提出关停意见和建议;对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组织验收。

4、总结归档:(l)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l)是否持证排污;(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总结归档:(l)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1、排污申报: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量核定:(1)委托法定监测单位对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采用物料衡算;(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3、核算排污费:(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征收额。

4、依法征收:(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定排污单位7天内缴纳排污费;(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3)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解缴国库:(l)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7、排污费减缓免:(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察人员予以纠正;(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8、总结归档: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环境保护补助资全管理和使用程序1、市国库对征收的排污费按1:1:8的比例进行分成,10%入中央国库,10%入省级国库,80%入同级地方国库;2、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1)本市重点污染源防治;(2)本市区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4)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3、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1)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3)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4、对申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和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按排。

5、市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

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市环保局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

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市财政、环保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20日内,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上报省财政厅、浙江专员办、省环保局。

6、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应收未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现场处罚工作程序1、及时取证:对监察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陈述:(1)违法事实及证据;(2)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1)填写《现场处罚决定书》;(2)《现场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

4、报告情况:将《现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询问、调查笔录》等呈报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1、立案登记:经举报和发现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经初步审查,主要事实清楚,予以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二人或二人以上,并持有环境监察证或执法证;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和《现场堪验笔录》。

3、审核决定:(l)监察支队提出行政处罚意见;(2)经局审议后,将案卷移交市环保局,由市局组织审核,听证,经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支队提出意见,报市环保局批准后,将案卷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送达签收: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在满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l、现场处理:(l)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2)必要时通报或琉散周围单位和群众,(3)其他应变事宜。

2、现场调查和报告(1)勘察现场,了解情况;(2)调查取证;(3)事故速报;(4)事故确报。

3、依法处理:(l)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2)协助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3)协助落实处理意见。

4、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l、登记立案:(1)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2)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3)调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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