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文件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晋环发…2010‟332号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
”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到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按I、II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安监局、发展和改革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各区市工商分(市)局,各有关部门:现将省安监局、发改委、经贸委、对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安监、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加强协调配合,互通工作信息,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依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真正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精神,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工作,防范建设项目事故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防止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由于一部分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建设,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尤其是有的地方工业园区和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安全隐患。
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EHS三同时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EHS “三同时”管理程序1.目的为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转移项目以及设备购置和安装(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危害,保证公司员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公司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有限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3.定义“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环保、劳动卫生、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环境污染。
4.规范性引用文件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4.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4.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4.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4.1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4.1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4.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5.职责5.1建设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协调完成公司内部的项目建设决策,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定的要求获得公司同意项目投资的法律文件。
负责确保建设项目按照“三同时”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2政务公关部:负责协助项目前期的政府投资审批手续。
5.3EHS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归口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和安全卫生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与安全卫生申报及竣工验收管理。
5.4工程技术部:负责建设项目的工艺可行性评估及建设过程承包商管理。
5.5人力资源部:负责建设项目投产人员的培训管理。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作者:————————————————————————————————日期: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程序:一、项目移交1. 监察科室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批先建等违规建设项目,立即责令停止建设,督办企业限期办理环保手续。
2. 环保手续未批复,不许擅自恢复建设或生产。
3. 建设项目审批后,移交给环境监察科室进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监督检查1、检查频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环境监察科室应定期对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建设项目每半月检查一次;一般建设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1)检查环保设施是否纳入施工计划。
(2)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3)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施工。
(4)检查环保资金使用情况。
(5)检查环保工程质量;(6)检查施工中为避免噪声、粉尘、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3、检查信息反馈:环境监察人员到现场检查后要现场填写《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情况表》。
4、检查信息处理:检查中若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依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执法程序进行依法查处,直至整改到位。
三、项目验收1. 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监察科室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申请试生产或提出验收申请。
2. 验收材料备齐后,由项目审批机关会同开发科、环境监察科室组织验收。
3. 验收合格后,监察科室纳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监督管理。
四、流程图监察科室督促监察科室发现纳入正常管理参与验收违反“三同时”立监察科室督促监察科室现场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一、项目预受理登记1、项目拟建单位携带有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进行项目申请登记。
各类项目三同时程序文件13.01

各类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程序一、文件依据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实施)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实施)3、《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安监管三…2012‟34号)二、项目分类根据安监总局36号令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将建设项目作如下分类:高危类项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国家、省级重点类项目: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一般类项目:除“危险工艺类和国家、省级重点类项目”以外的项目。
三、高危类项目审批、核准程序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经营单位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回收复用危险化学品用作化学反应溶剂的建设项目。
(一)安全条件审查1、建设单位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审批程序(1)评审:建设单位提交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后,安监局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评审会参加单位:安监局、专家、建设单位、安全评价单位、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编写单位。
会后,评价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并出具修改情况说明。
修改后的评价报告经评审专家复核后,专家组组长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专家组审查意见”一栏签署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2•【文号】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给职业健康带来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推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的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职业健康设施等。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即设计、施工、投入使用三个阶段的安全设施需要与相应的建设工序同步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各相关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配合,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落实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设计阶段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配备专职的安全设施设计师。
第八条安全设施设计应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相协调,保证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功能的完善。
第九条安全设施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考虑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方便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计应注重使用效果和成本效益的平衡,并提供明确的方案和标准。
第三章施工阶段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应对安全设施的布置、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解读,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纳入安全设施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关于安全设施的操作指导和监督,确保设施的正确使用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保障安全设施的及时安装和调试,确保安全设施与建设工序的“三同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安全设施的可用性和完好性。
第四章投入使用阶段管理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准,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单位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施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投入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培训和教育。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3篇)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1、目的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____露天铁矿所有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三同时”管理。
3、术语和定义3.1建设项目:本细则指对职业健康安全有影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工程)。
3.2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3安全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危险度评价和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管理职责4.1计划工程科是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施工过程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设计委托协议书的编制,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的审查和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申报、落实,并在施工过程中配合机动科监督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及进度。
4.2机动科是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厂家信誉,把好设备质量关,负责设备购置的计划审报及沟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负责监督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及进度。
4.3安全科负责落实安全预评价制度和三同时手续的报批。
4.4生产科负责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在将来生产和运转中的顺畅程度,并提出改进意见。
4.5财务科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工程资金的审报及跟踪落实。
5、管理程序____项目设计审查阶段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5.1.1计划工程科在组织编制设计委托书时,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法规要求,必须有职业健康安全专篇(章),并组织项目核准或备案工作。
5.1.2生产科、机动科、安全科参与设计审查。
5.2施工阶段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5.2.1计划工程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总体上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掌握好工程的签证及报量,协调主体工程进度与安全设施建设进度的平衡,与专业安全监理人员或矿指派的专职人员保持日常性沟通,对主体工程与安全建设相矛盾时,要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确保安全建设顺利施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移交
1. 监察科室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批先建等违规建设项目,立即责令停止建设,督办企业限期办理环保手续。
2. 环保手续未批复,不许擅自恢复建设或生产。
3. 建设项目审批后,移交给环境监察科室进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监督检查
1、检查频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环境监察科室应定期对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建设项目每半月检查一次;一般建设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2、检查容:(1)检查环保设施是否纳入施工计划。
(2)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3)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施工。
(4)检查环保资金使用情况。
(5)检查环保工程质量;(6)检查施工中为避免噪声、粉尘、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3、检查信息反馈:环境监察人员到现场检查后要现场填写《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情况表》。
4、检查信息处理:检查中若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等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依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执法程序进行依法查处,直至整改到位。
三、项目验收
1. 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监察科室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申请试生产或提出验收申请。
2. 验收材料备齐后,由项目审批机关会同开发科、环境监察科室组织验收。
3. 验收合格后,监察科室纳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监督管理。
四、流程图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
一、项目预受理登记
1、项目拟建单位携带有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进行项目申请登记。
2、开发科对项目拟建地点和建设容进行现场勘查和初审。
3、初审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提出否定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后,书面通知申请报批单位;初审符合规定的项目,报主管局长审定后通知建设单位。
二、项目受理审查
1、建设单位将需要提交的材料(1.项目备案表2.土地相关手续3.项目科研报告等)报开发科进行审查。
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容。
3、对受理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属于登封审批项目,及时审批。
不属于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申请项目,由开发科填写呈报单,主管领导把关后,经局长批准,逐级上报。
三、项目审批
1、按照审批权限,属于登封审批项目,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审批意见,经主管局长审定后,报局长审批。
2、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开发科出具预审意见后,主管局长审定后,报局长审批。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审核。
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
一、试生产申请
1、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机关提出试生产书面申请,经现场检查确认其环境保护设施同时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的,出具同意该项目试生产文件。
2、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运行期间,开发科会同监察中队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二、验收申请
1、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运行阶段3个月,向审批该项目机关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进行竣工验收监测,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环境调查报告。
三、组织验收
1、审批机关确认竣工验收材料齐全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
2、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办理验收手续。
四、移交管理
1、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前到环境监察部门办理临时排污申报登记。
2、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开发科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部门纳入正常管理。
五、流程图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