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工程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纠纷在建筑行业中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合同履行、质量责任、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某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对一起工程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工程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担施工任务。
项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主体结构施工。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2018年10月,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就工程进度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纠纷焦点1. 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2. 工程款支付问题3. 质量责任问题四、法律分析1. 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活动进行质量监督。
”在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有义务对建筑活动进行质量监督。
若开发商未能履行质量监督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开发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由于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工程,开发商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赔偿金。
”若建筑公司的工期延误给开发商造成损失,开发商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赔偿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摘要:改革后,人们对建筑行业的要求不断提高。
当下,工程建设已成为我国最热门和发展最快的领域,其从业人数之广、参与企业之多、建设规模之大、发展势头之快都在不断地刷新世界纪录,创造历史最好成绩。
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各类新问题、新纠纷,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相关参与者的自身利益,也对建设行业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管理;法律依据引言建设工程一旦具备建设条件,工程建设方就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营销合同,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等;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建设工程中的非主体和非关键部位对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这样承包人与各分包人又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本文将这些均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本身是一个法律行为,签订各方不仅需要签订的程序合法合规,而且签订的合同内容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为建设工程整个实施阶段约束合同双方切实履行权利与义务的依据,成为建立和维护建设工程领域良好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在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程周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重要性及在法律上的约束性,然而由于目前国家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加之建设工程各方的思想观念及管理体制存在的差异,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偏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1.1招投标管理招投标是现阶段建筑工程的一个关键环节,合同拟定的支撑数据大都来自于此,在此环节中合同的作用是补充、明确招标文件中的部分责任说明。
故而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充分掌握招标文件中的信息,首先判断招标文件的合法性。
其次是收集、整理、分析工程量清单、工程建设环境等数据。
再次结合市场现状,避免发包方在市场的主导地位过度推卸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当人们谈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时,他们往往聚焦在合同的解约或违约时应采取的法律措施上。
然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远不止于此,还包括了合同解释、合同条款的有效性、补偿责任等问题。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的多个方面,并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在许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一方往往会主张合同的解约,即合同的一方提前终止合作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约是一项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手段,它使双方能够避免长期纠纷以及进一步的损失。
然而,解约并不总是成为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解释来解决纠纷。
合同解释是指当事人对关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时,通过解释这些条款来寻求共识。
在确定合同的真实意图时,法院通常会参考合同的语言、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解释争议常常涉及到技术术语、尺寸规格、施工进度等方面。
因此,在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双方应该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并尽可能消除语言和理解上的歧义。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也需要考虑到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有时候,一些条款可能太过苛刻或不合理,被认为对一方构成了不正当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该条款无效,或者将其进行修改以增加公平性和合理性。
当出现这样的问题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的干预来解决合同纠纷。
除了合同解释和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之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还需要考虑到赔偿责任。
当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受损方通常有权要求进行赔偿。
赔偿责任的大小取决于合同的条款以及当事人的过失程度。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赔偿责任的计算往往涉及到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益损失以及逾期赔偿金等多个方面。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必须基于对赔偿责任的准确计算和评估。
至于法律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通常会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在跨国或跨区域纠纷的情况下,法院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是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房地产对社会开展的作用大、分量重它关系到老百姓安居乐业、城形象和环境对社会稳定意义深远。
随着建筑业和房地产的飞速开展房地产开发建立中操作不的问题不断暴露一些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
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包、降低工程质量、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审讯理中因理念和对法律精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增大各地在审讯中的不统一。
人民作为审讯必须与时俱进未雨绸缪认真搞好这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以充分发挥审讯职能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的持续快速安康开展。
一、如何正确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立为发包方施工企业为承包方根据根本建立程序为完成特定建筑安装工程协商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立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具有财产可以对外承当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
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才能即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由建立行政主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
根据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立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当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讨1. 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履行和纠纷解决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研讨,并探讨其对纠纷解决的影响和应用。
2. 法律法规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签订程序、变更和解除、履行义务等相关规定,对合同双方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在纠纷解决方面,该法律明确了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2.2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所有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一般性规定。
该法律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相关规定。
在纠纷解决方面,合同法对协商、仲裁和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政策3.1 双公示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我国实行了双公示制度,即施工企业需要在项目开工前公示招标公告,并在项目完工后公示竣工验收公告。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建筑工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发生。
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时,可以通过查阅公示文件来获取相关证据,有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这些规范包括施工合同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发生。
当发生纠纷时,可以根据质量管理规范来评估和判断合同履行情况,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和争议的化解。
4. 影响和应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纠纷解决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解决方案和策略。
例如,在进行协商解决时,可以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协商的范围和方式。
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案件是我国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涉及合同、侵权、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由于建设工程案件的复杂性,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法原则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案件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
在适用合同法原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基于自愿原则,自由决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侵权责任法原则建设工程案件中,侵权责任法原则适用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
主要原则包括:(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侵权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
3. 劳动法原则建设工程案件中,劳动法原则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
主要原则包括:(1)劳动合同法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保护法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3)社会保险法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1. 合同法适用(1)合同成立与效力:建设工程合同成立需满足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如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
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侵权责任法适用(1)侵权行为认定:在建设工程案件中,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建筑物质量缺陷等。
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案件是指因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保修等环节发生的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领域日益繁荣,建设工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调整建设工程案件。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时,法院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时,法院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公平合理,确保各方当事人都能获得公正的待遇。
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尊重诚信原则,鼓励诚实守信的行为。
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时,法院应当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制裁。
三、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条款的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条款的履行、违约责任等进行认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纠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纠纷主要涉及规划许可、设计方案、施工质量、监理职责等方面。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保修等环节的纠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保修等环节的纠纷主要涉及竣工验收标准、保修责任、质量问题等方面。
工程法律论文分析案件(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为例,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乙方,工期为12个月。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
乙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是否延误?2.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甲方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4.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1. 关于工程进度延误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
”根据此规定,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此规定,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保证工程质量,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此规定,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关于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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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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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用大、分量重,它关系到老百姓安居乐业、城市形象和投资
,对社会稳定意义深远。
随着
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不断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工程承包
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
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审判
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与时俱进,未雨绸缪,认真搞好这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如何正确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为发包方,施工企业为承包方,依据基本建设程序,为完成特定建筑安装工程,协商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
、公民、个体
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
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
依据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
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如何正确确定诉讼主体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
借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5、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果分包人起诉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
6、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
7、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8、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9、以筹建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涉讼后,如果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
其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的机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被撤销的,由成立或开办该单位的组织进行起诉或应诉。
10、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产生纠纷后,如果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发包人和承包企业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
1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承包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1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何确认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1、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建筑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概莫能外,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
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是不能按一般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来认定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应考虑这类合同的特殊性。
对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例外,该规定是强制性的,应按照规定确定施工人的资质。
2、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审查:
(1)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