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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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调档案流程

人才市场调档案流程

人才市场调档案流程人才市场调档案流程是指在人才市场中对求职者个人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存档的一系列操作。

该流程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人才市场的工作人员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求职者的信息,提高招聘效率和准确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才市场调档案的流程及其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

一、资料收集阶段在人才市场调档案流程中,首先需要进行资料收集。

求职者需要填写一份详细的个人信息表,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人才市场的工作人员会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登记阶段在收集到求职者的资料后,人才市场的工作人员会进行信息登记。

这一步骤包括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为其生成一个唯一的档案编号。

同时,工作人员还会对求职者提供的各类证件进行核对,确保其合法有效。

三、档案整理阶段在信息登记完成后,人才市场的工作人员会对求职者的档案进行整理。

这一步骤包括对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和编号。

通常,档案会按照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学历、工作经历等进行分类,方便后续的管理和查询。

四、档案存储阶段在档案整理完成后,人才市场的工作人员会将档案进行存储。

通常,档案会以电子形式保存在专门的数据库中,同时也会制作实体档案备份。

这样既便于日常的管理和查询,也能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档案查询阶段在人才市场调档案流程中,档案查询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当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要招聘人才时,他们可以向人才市场提出人才需求,并在数据库中查询符合条件的求职者档案。

人才市场的工作人员会根据需求进行筛选和推荐,提供给企业或用人单位参考。

六、档案更新阶段在求职者的求职状态发生变化时,他们需要及时向人才市场提供相关的信息更新。

这包括更新个人信息、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

人才市场的工作人员会对这些更新进行审核和更新,保持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档案保密阶段在整个人才市场调档案流程中,保护求职者的个人隐私是非常重要的。

人才市场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1989年11月3日人调发(1989)1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为纠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产生的混乱现象作了不少工作。

但是,现在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有一些民办公司、人才开发中心等机构还在擅自接收和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的甚至把无原则地出具出国政审证明材料和保管档案当成谋利手段。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作如下补充通知: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一律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不应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检查,并督促他们将其管理的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尽快移交。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

今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脱离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自谋职业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凭有关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转档通知,办理转档手续,不得再转给任何民办机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摘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档案管理流程不规范、信息化水平低、文件存储混乱和人事档案安全性不足等方面。

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采取改进措施,包括规范管理流程、提升信息化水平、整理文件存储、加强人事档案安全性等方面。

当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隐患,但通过适当的改进措施,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和人事数据的安全性。

展望未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意识的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

【关键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改进措施、流程不规范、信息化水平、文件存储、安全性、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流动人员已经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离开家乡,或是外出求学,或是就业创业,甚至是出国留学。

这些流动人员在不同的地方工作生活,他们的人事档案信息需要及时、准确地管理起来,以保证相关单位能够准确了解他们的工作经历、资质证书等信息。

目前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档案管理流程不规范、信息化水平较低、文件存储混乱、人事档案安全性不足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相关单位对流动人员的了解和管理,也容易导致档案信息的错误、丢失等情况发生。

为了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有必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建议,以期能够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改善贡献一份力量。

1.2 研究目的,格式等。

谢谢!本文旨在探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以提升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革,人事档案管理对于企业组织和政府部门来说变得越发重要。

在当前流动人员频繁、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的背景下,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呈现出一系列问题。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近年来,由于人力资源的全球化和劳动力市场的紧张,流动人员日益增多,而这种人员的档案管理也成为了当前重要的管理问题之一。

然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这些问题包括:1. 管理混乱。

由于流动人员经常跨地区或跨单位工作,其档案的收集、整理、更新、保存等环节十分复杂,容易引起管理混乱。

有些单位在确认新员工资格时只验证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预留公共数据,缺乏对其他考核因素的全面了解。

2. 数据不全。

由于流动人员可能在不同的单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工作,其个人信息也可能被分开审核造成数据缺失,容易导致档案数据不全。

3. 保密问题。

由于流动人员的档案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就业历史、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如果在管理、利用和传输的过程中不注重保密,容易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安全隐患。

以上问题都需要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得到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优化流程。

建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标准流程和标准化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执行规范,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 加强数据整合。

将流动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考核记录等数据整合到一个可信、可读、可维护的档案系统中,做到信息统一,数据完整。

3. 强化保密意识。

针对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操作,加强授权审核,做好对操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风险,确保流动人员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

4. 引入科技手段。

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流动人员档案的集中管理和全流程管控,提高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和效率。

总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管理工作,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才能更好地促进流动人员的就业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988年12月1日人调发(1988)5号)随着人员流动政策的逐步放开,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的余地逐步扩大,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人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人事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

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档案;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

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有关规定;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做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五、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需由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且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9.20•【文号】人社厅发〔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档案管理服务水平的基础工程,是进一步简化优化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抓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以服务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为中心,以推动档案管理服务与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为目标,以“金保工程”项目建设为依托,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信息全国共享”的原则,构建省级集中、全国联通的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格局,实现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标准化、便民化,为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

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全国统一规划,统筹推进。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三)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四)安全保密,便于利用。

二、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二)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的相关资料;(三)人才推荐、招聘活动的记录、资料;(四)人才中介服务合同、协议;(五)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总结等;(六)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三)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归档、鉴定、销毁;(四)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利用服务;(五)开展档案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职责,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收集档案资料应全面、完整,不得遗漏;(二)及时性原则:收集档案资料应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三)准确性原则:收集档案资料应准确无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第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归档: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目,归档入库;(三)编号管理:对档案进行编号,便于查找和利用。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被盗;(二)环境适宜:保持档案库房通风、干燥、清洁,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三)技术保护: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延长档案寿命。

流动人员档案服务指引

流动人员档案服务指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作用概括为:1.招聘和录用。

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应聘人员的学历、经历、奖惩等各类背景信息,辅助企业做好员工的招聘录用。

2.选拔和使用。

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员工在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奖惩等方面的信息。

3.政审和考察。

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存档人员录用(聘用)考察、因公出国(境)政审,为部队提供存档人参军政审,为党组织提供入党政审等。

4.协助办理社保和退休。

办理社会保险过程时,通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来核实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5.出具相关证明。

发挥人事档案材料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依据记载为存档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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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C.1)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D.1),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D.2)、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D.3),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3、接收人员应认真鉴别、严格审核,对不属于归档范围或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4、库房管理人员归档时应认真核对姓名、出生年月、档案号等信息,确保材料准确归档。

(四)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整理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档案整理工作。

2、整理人员应按照档案整理工作流程(见附录C.3),进行分类、鉴别、排序、编目、技术加工、装订等工作。

3、整理应按照档案整理制度(见附录D.4)进行,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排列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精炼、实用的要求。

(五)数字化加工1、数字化加工工作由数字化加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数字化加工工作。

2、数字化加工人员应按照数字化加工工作流程(见附录C. 4),进行材料扫描、图像处理、图像检测、数据挂接、验收审核等工作。

3、数字化加工应根据数字化加工制度(见附录D.5)进行,做到档案图像数据与纸质档案完全对应,确保档案实物和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六)库房管理1、库房管理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库房管理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档案库房管理工作。

2、库房管理人员应接照档案库房管理工作流程(见附录C. 5)及档案保管保密制度(见附录D.6),进行库房管理工作。

3、应保持档案库房的清洁,配备必要的设施(见附录F),采取安全措施,以符合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要求。

4、应根据档案检查核对制度(见附录D.7)每年将档案实物与档案名册、档案数据库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档案查阅服务1、档案查阅服务由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档案查阅服务工作。

2、查阅服务人员应按照档案查阅工作流程(见附录C.6)及档案查阅制度(见附录D.8),提供人事档案查阅服务。

3、应确保档案材料不被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内容不被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

4、应确保档案内容不应被擅自复制、拍摄。

查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复制或拍摄。

5、档案一般不外借。

如必须外借的,应由借阅单位说明理由,经人才市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

(八)出具各类人事证明1、出具各类人事证明工作业务由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出具证明工作。

2、出具证明人员应按照出具各类人事证明工作流程(见附录C.7),根据档案实际记载内容出具证明。

档案中无记载的,补齐相关材料后出具。

确需复印档案材料作为旁证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

3、出具的证明通过邮寄或本人转交的,应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

(九)档案转出1、档案转出工作由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转出工作。

2、转出人员应按照人事档案转出工作流程(见附录C.8)及档案转递制度(见附录D.9),进行人事档案转出审核,确保转出档案准确无误。

3、转出审核档案时应仔细核对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避免因同名同姓转错档案。

4、户口或党组织关系挂靠人才服务机构的,须先行转出。

四、工作流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见附录C。

五、工作表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常用表格见附录G。

附录A(规范性附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告知单一、服务依据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7、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集中归口到县以上(含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附录B(规范性附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设立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市、县人才服务机构设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分中心。

通过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档案信息异地联网查询,实行一点受理、多点提供有效服务模式,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分为单位委托和个人委托。

一、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供员工档案所在地。

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

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二、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服务内容●为委托单位新进员工调转人事档案;●为委托单位退工(解除工作关系)员工转递人事档案;●为委托单位提供人事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为委托单位收集、鉴别员工动态的人事档案材料;●为委托单位审核、整理和装订员工人事档案;●为委托单位员工出具各类人事证明;●派出档案专业人员为企事业单位整理装订人事档案;●提供相关人事档案事务咨询服务。

附录C(规范性附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流程C.1 档案接收工作流程C.2 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C.3 档案整理工作流程C.4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流程图C.5档案库房管理工作流程档案接收入库:C.6档案查阅服务工作流程C.7 出具各类人事证明工作流程C.8 档案转出工作流程附录D(规范性附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制度D.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制度一、凡接到“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单”后,应按规定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正本(或副本)及时送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二、送交档案时,应检查核对材料与目录,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凡是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应补齐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送交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经过整理,对不合格的,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限期报送。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材料后要逐一登记,并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五、对送交的档案、档案材料,应按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 12号)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核,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

对缺少的档案材料应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D.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制度一、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规定的范围收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将全面反映人员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二、形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流动人员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档案材料。

四、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本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不得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不得将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不得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档,不得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档案管理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应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人事档案工作。

D.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一、归档的材料应已办理完毕。

材料应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二、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归档材料一般应为原件。

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问,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应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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