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公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南省食品小
作坊登记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验监管
正文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
记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管理等工作。
二、小作坊经营者申请办证的,登记机关按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三、登记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颁发、变更、延续等信息。
四、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按照规定在
其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式样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2月27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品⼩作坊、⼩经营店⽣产经营备案登记办理指南对于⾷品⼩作坊、⼩经营店⽣产经营备案登记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限制条件:禁⽌⾷品⼩作坊⽣产加⼯下列⾷品:(⼀)保健⾷品,婴幼⼉配⽅⾷品、特殊医学⽤途配⽅⾷品等特殊膳⾷⾷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品、罐头、果冻;(三)采⽤传统酿制⼯艺以外的其他⽅法⽣产的酒类、酱油和醋;(四)国家和省⾷品监督⾏政部门规定的禁⽌⽣产加⼯的其他⾷品。
禁⽌⾷品⼩作坊⽣产加⼯⾷品添加剂。
禁⽌⾷品⼩作坊接受委托⽣产加⼯或者分装⾷品。
县级⾷品监督⾏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政区域内除本条第⼀款规定以外的⾷品⼩作坊禁⽌⽣产加⼯的⾷品⽬录,报请县级⼈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品监督⾏政部门备案。
禁⽌⾷品⼩经营店经营下列⾷品:(⼀)婴幼⼉配⽅⾷品、特殊医学⽤途配⽅⾷品;(⼆)裱花蛋糕、⽣⾷⽔产品;(三)国家和省⾷品监督⾏政部门规定的禁⽌⽣产经营的其他⾷品。
禁⽌⾷品摊贩经营下列⾷品:(⼀)婴幼⼉配⽅⾷品、特殊医学⽤途配⽅⾷品;(⼆)裱花蛋糕、⽣⾷⽔产品;(三)现制乳制品;(四)国家和省⾷品监督⾏政部门规定的禁⽌经营的其他⾷品。
办理材料:⾷品⽣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产经营活动前向⽣产经营所在地县级⾷品监督⾏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申请书;(⼆)申请⼈的⾝份证复印件及联系⽅式;(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事接触直接⼊⼝⾷品⼯作的⼈员的健康证明;(五)⽣产经营的主要⾷品类别或者业态。
办理流程:⾷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份证明、住所、联系⽅式、健康证明等材料。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政区域内的⾷品摊贩主动进⾏登记。
登记后,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品监督⾏政部门和城市管理⾏政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9日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为全面提升“三小”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学习贯彻《条例》,通过专项治理,排查澄清“三小”底数,符合条件的纳入登记备案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消除“三小”无证生产经营问题。
二、主要任务以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为切入点,加强《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宣传普及。
依据《条例》规定,按照“登记备案一批、规范提升一批、依法查处一批”的原则,全面开展“三小”治理整顿。
(一)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宣贯方案,加强《条例》的宣贯和“三小”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自觉学习遵守《条例》,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全面排查建档。
各地应以乡镇、办事处监管所为单位,对辖区“三小”全面排查建档,澄清辖区“三小”底数,划分类别,分类管理。
(三)依法登记备案。
各地应严格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实施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三小”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登记备案管理。
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对“三小”登记备案的现场服务指导,帮助引导,规范提高。
(四)落实监管责任。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信贷支持等措施,支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发展特色食品生产,创建知名品牌;鼓励建设改造适宜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建设特色食品街区。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豫质监法发〔2014〕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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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文件要求,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2013年10月底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06份,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7份,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3份,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份(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
管理的依据。
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处室应当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尽快完成修订任务。
附件:1.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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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省局法规处督办:省局法规处————————————————————————————————————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4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1
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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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
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五章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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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 2 -。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城市管理,饭店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2月27日省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食流[2018]33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和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简称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经营店(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登记证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附件1: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小作坊名称:
负责人:
生产地址:
食品种类:
(备案登记单位印章)
有效期至:年月日年月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登记证(副本)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产品种类:
有效期至:
(备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案登记须知
1.《备案登记证》是小作坊具备合法生产资格的凭证。
2.《备案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备案登记证》正本应当悬挂在食品加工小作坊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备案证登记》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5.《备案登记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
6.《备案登记证》被依法注销后,不得开展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并及时将《备案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备案机关。
7.《备案登记证》的正本或副本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证。
8.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登记证》载明食品品种范围生产。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生产,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保障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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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小作坊名称:
负责人:
生产地址:
食品种类:
(备案登记单位印章)有效期至:年月日年月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登记证(副本)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产品种类:
有效期至:
(备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案登记须知
1.《备案登记证》是小作坊具备合法生产资格的凭证。
2.《备案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备案登记证》正本应当悬挂在食品加工小作坊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备案证登记》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5.《备案登记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
6.《备案登记证》被依法注销后,不得开展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并及时将《备案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备案机关。
7.《备案登记证》的正本或副本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证。
8.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登记证》载明食品品种范围生产。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生产,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保障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