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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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办证指南

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办证指南

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办证指南一、项目名称: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二、受理机构: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三、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四、申办条件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2、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剂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4、生产加工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五、许可申请材料目录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申请书;2、申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3、拟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出具);4、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7、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8、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省级卫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标准);9、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以县疾控中心出具的为准);1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企业申请----受理----核查小组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与检验----审批----发证。

七、办理时限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作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

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办事指南
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发布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吴川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准予通知书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驳回通知书。
吴川政府服务中心现设在吴川市海滨街道创业路号星桥国际酒店楼,可在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业务。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窗口事项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公安机关
原件备查,盖章
【样表】
广东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盖章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受自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结果名称: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结果样本: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图
办理结果类型: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不支持预约办理。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22日以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

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并按《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种类范围内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的食品不得在网上销售。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五)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小餐饮经营第四条符合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对小餐饮经营的定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市场监管所)申请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及其他不符合小餐饮定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餐饮业态的判定以“即时加工制作、即时消费”的特点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时,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门店,距离粪坑、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二)各功能区布局合理,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1∶2,应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污染;(三)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四)加工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厨房内不得设置卫生间;(五)制作冷荤、凉菜应设置操作专间。

制作蔬菜类凉拌菜(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水果拼盘、自制饮品,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有专用的工用具、容器;(六)至少配备一个消毒柜等消毒设施;(七)提供自酿酒的,其生产的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小餐饮管理工作要求。

推行信息“公示化”、流程“标示化”、场所“标准化”,确保食品加工制作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品⼩作坊、⼩经营店⽣产经营备案登记办理指南对于⾷品⼩作坊、⼩经营店⽣产经营备案登记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限制条件:禁⽌⾷品⼩作坊⽣产加⼯下列⾷品:(⼀)保健⾷品,婴幼⼉配⽅⾷品、特殊医学⽤途配⽅⾷品等特殊膳⾷⾷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品、罐头、果冻;(三)采⽤传统酿制⼯艺以外的其他⽅法⽣产的酒类、酱油和醋;(四)国家和省⾷品监督⾏政部门规定的禁⽌⽣产加⼯的其他⾷品。

禁⽌⾷品⼩作坊⽣产加⼯⾷品添加剂。

禁⽌⾷品⼩作坊接受委托⽣产加⼯或者分装⾷品。

县级⾷品监督⾏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政区域内除本条第⼀款规定以外的⾷品⼩作坊禁⽌⽣产加⼯的⾷品⽬录,报请县级⼈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品监督⾏政部门备案。

禁⽌⾷品⼩经营店经营下列⾷品:(⼀)婴幼⼉配⽅⾷品、特殊医学⽤途配⽅⾷品;(⼆)裱花蛋糕、⽣⾷⽔产品;(三)国家和省⾷品监督⾏政部门规定的禁⽌⽣产经营的其他⾷品。

禁⽌⾷品摊贩经营下列⾷品:(⼀)婴幼⼉配⽅⾷品、特殊医学⽤途配⽅⾷品;(⼆)裱花蛋糕、⽣⾷⽔产品;(三)现制乳制品;(四)国家和省⾷品监督⾏政部门规定的禁⽌经营的其他⾷品。

办理材料:⾷品⽣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产经营活动前向⽣产经营所在地县级⾷品监督⾏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申请书;(⼆)申请⼈的⾝份证复印件及联系⽅式;(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事接触直接⼊⼝⾷品⼯作的⼈员的健康证明;(五)⽣产经营的主要⾷品类别或者业态。

办理流程:⾷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份证明、住所、联系⽅式、健康证明等材料。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政区域内的⾷品摊贩主动进⾏登记。

登记后,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品监督⾏政部门和城市管理⾏政部门。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流程图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流程图

食品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生产者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四、受理机构都安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决定机构都安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八、禁止性要求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二)乳制品、罐头制品;(三)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九、申请材料目录(一)食品小作坊登记(新办)申请材料: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

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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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
(含发证、延续、变更、补发、注销)
区域:黄埔区
主管部门: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机构: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办理对象
黄埔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所需材料
(一)登记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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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见附件1);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5.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二)登记证延续
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见附件2);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6.与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登记证变更
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页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食品小作坊名称的提交);
4.派出所地址门牌号证明(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场所未改变的提供);
5.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提供);
6.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7.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按新发证编发。

(四)登记证补发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作坊补办申请书(见附件4);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原件。

3页
(五)登记证注销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撤销或者吊销的;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的;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见附件5);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与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窗口办理流程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流程
(二)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申请—受理—审查(含现场核查)—公示—决定—送达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延续
申请—受理—审查(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公示—决定—送达
其中,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
4页
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食品小作坊证补办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发证
(五)注销食品小作坊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五、办理时限
(一)作出受理决定期限:自接收申请材料起5日内。

(二)完成资料审查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三)完成现场审查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四)核发登记证书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

六、办事窗口
受理部门: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联系电话: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八、办理依据
(一)《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二)《关于做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产〔2015〕391号)
5页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
(四)《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穗食药监规字〔2016〕2号)
九、允许生产品种目录
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穗食药监规字〔2016〕2号),结合辖区特点,目前我区暂时只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

(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植物油。

(三)熏烧烤肉制品(熏肉、烤肉、烤鸡腿、烤鸭、烤鹅、叉烧肉、其他)、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

(四)非使用酒精勾兑的白酒。

(五)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等发酵面制品。

(六)非发酵性豆制品(豆浆、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脑、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

十、备注
6页
本指南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7页
附件1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8页
9页
10页
附件2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11页
12页
13页
附件3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14页
附件4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附件5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注销申请书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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