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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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第一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广东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建设,是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稳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研发与更新。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是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

(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措施。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一)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并向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建设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围绕广东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成为广东省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30•【文号】环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为了加强我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承担国家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难题。

第六条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全国重点实验室实体化运行方案

全国重点实验室实体化运行方案

全国重点实验室实体化运行方案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战略的调整,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得到了极大的重视。

全国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对于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发挥全国重点实验室的作用,促进实验室的实体化运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方案。

一、整体目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实体化运行的目标是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国家核心竞争力。

二、管理体系1. 实验室管理机构的设置: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管理机构,包括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

2. 人员管理:制定人员招聘、聘任、考核和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水平的科研人员,实行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提升实验室的科研团队建设。

3. 绩效评估: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根据科研成果、技术转化、学术影响力等指标,定期评估实验室的绩效,对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和激励。

三、科研能力提升1. 资源投入:加大对实验室的经费投入,提供先进的科研设备和仪器,改善实验室的实验条件,提高科研工作效率。

2. 项目申报: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提供项目申报指导和支持,帮助实验室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和项目支持。

3. 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吸引国际高水平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访问和合作,提升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和科研水平。

四、科研成果转化1. 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和商标,保护实验室的科技成果。

2. 技术转化平台: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科研成果向产业化方向转化,提供技术转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支持。

3. 产业化合作:积极寻求与企业的合作,推动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对接,促进实验室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五、安全管理1. 实验室安全规范: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安全,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本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围绕科学前沿发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学科领域发展的需求,是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人才团队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有助于推动学科发展,培育优秀的科技人才,搭建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着力发挥原始创新能力的引领带动作用。

省实验室:围绕国家战略,聚焦青海特色优势,面向我省重大战略需求,面向重大科学问题和产业转型升级,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

省实验室是在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平台和创新团队的基础上,以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对各类平台进行优化、整合,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打造出的综合集成高层次省级科研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分批评估制度,坚持“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以评促建、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

省实验室实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试点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建标〔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4.13•【文号】国科发政〔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坚持把人才资源开发放在科技创新最优先的位置,优化人才结构,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制度优势,努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科技部制定了《“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贯彻落实。

科技部2017年4月13日“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为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科技人才支撑,为2050年实现建成世界科技强国目标奠定坚实基础,按照《“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科技人才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科技人才是指具有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具备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从事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对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劳动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9〕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9〕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9〕5号各市、县(区)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19年1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提高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优秀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主要任务是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需求,开展以基础和应用基础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坚持“统筹布局、开放竞争、强化创新、动态管理”的原则。

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创新能力强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建设。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受理评审、考核评估、调整和撤销等;引导重点实验室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条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五市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初审和推荐,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协助做好监管及考核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鲁政办字〔2023〕19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9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布局与建设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监测与评价第六章经费与支持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以建设成为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国家实验室核心基地为目标,打造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基地和原始创新策源地。

省实验室坚持“四个面向”,对标国际、国家顶尖创新平台,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

第四条省实验室作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依托科技领军企业、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探索重大战略需求牵引的,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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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等,应优先委托有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五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

4.批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5.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按照组织推荐与业务主管相一致的原则,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有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3.配套落实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4.协调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招聘和聘任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3.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

第三章建设第九条根据国家需求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科技部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并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条申请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趋势,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行业有代表性,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集中的科研用房。

5.依托单位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6.作为部门或地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运行两年以上,具有规范有效的管理和运行制度。

7.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能保证提供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报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获准立项后,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科技部组织建设计划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2 年。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应由依托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1 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四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应在规定建设期限结束后3 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科技部批复后,可适当延长建设期,但最长不超过1 年。

建设期超过3 年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四章运行第十五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

第十八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 年,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8 个月,连任不超过2 届,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批准。

实验室主任如发生变更,仍需执行公开招聘及聘任程序。

第十九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组织,职责是审议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 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

委员每届任期5 年,每次换届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2 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为签有劳动合同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少量管理人员,固定人员数量应在50—150 人之间;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国家关于激励创新的人才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中青年科研骨干和研究生的培养,构建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第二十四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实验室专职管理岗位,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结构和规模合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二十七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开放机制,设置开放课题,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推动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转化,在行业技术进步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十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三十一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

实验室人员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存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鼓励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三十五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应在规定时间将当年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工作年报,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应当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定期对部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科技部组织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

5 年为1 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九条评估主要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自主创新能力和5 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包括:研究水平、对行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科技部根据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予以警告或不再列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四十一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四十二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依托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审批。

第四十四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如不宜再担任相应职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按程序重新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在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建设与运行,如有变更,依托单位应经主管部门报科技部批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或地方相应的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四十七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八条严禁将“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或用于非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违反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 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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