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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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爱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名目»〔附件1,以下简称«名目»〕。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那么分工负责治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那么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那么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差不多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差不多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doc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2001-2015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Crane Manufacture and Installation Licensing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2008年3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以(2008)质检特便字第1002号文的形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将若干规范性文件统一转化为安全技术规范的工作任务。

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中起重机械部分转化为本规则,是其中的任务之一。

2008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了转化工作的首次会议,讨论确定了本规则的起草思路、主要内容和问题、结构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

之后,因对规则调整较大,起草组召开多次专题会议,于2012年5月形成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2年7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2〕4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专题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讨,对意见是否采纳进行了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形成了送审稿。

2012年10月24至26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三大规则进行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又召开专题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于2012年11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4年,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内容,起草组又对该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向有关单位和公众征求意见。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和安装许可的总体要求、许可分级原则、许可程序和基本要求,以及制造和安装单位许可资源条件等要求,为规范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工作提供了依据。

2024年最新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2024年最新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2024年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主要包括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格要求、许可证申请流程、审核标准以及许可证的有效期等方面的规定。

下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格要求是申请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根据2024年的规定,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许可证:首先,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其次,必须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实力,能够独立完成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工作;再次,必须拥有一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能够满足生产起重机械的需求;最后,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保证措施,能够保证生产出的起重机械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其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包括多个环节。

首先,申请单位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证明、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的证明、科研能力和技术实力的证明以及质量保证措施的证明等文件;其次,管理部门将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包括对其资质和能力的综合评估,排查其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最后,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将获得许可证,从而有资格进行起重机械的制造和安装工作。

此外,许可证的审核标准也是2024年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标准主要包括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质、能力和质量管理制度的评估。

例如,对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质审核,一般会对其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对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能力审核,一般会对其科研能力和技术实力进行评估,以判断其是否具备独立完成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工作的能力;对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审核,一般会对其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以确保其能够保证生产出的起重机械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最后,许可证的有效期也是2024年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规定,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提交申请进行审核。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管理部门可以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检查,以确保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一直保持符合相关规定的状态。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2014.03.01起实施)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2014.03.01起实施)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是指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的机械安装修理、电气安装修理人员和指挥、司机等操作人员。

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公告规定的作业项目取得相应项目的资格证件。

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性女性均不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 —(三)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含中专或者高中)学历;(四)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五)具有2年以上(含2年)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机电类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四)经过专业培训,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五)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注1)。

注1: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是指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作业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企业、公众等通过多种方式向总局反映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做好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现就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立即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监督检验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制订过程中,部分企业和协会强烈要求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得到全国人大的认可。

《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规定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

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举措,各级质监部门必须贯彻落实。

为此,总局2013年12月31日发布了2013年第191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不再实施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在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安装告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各地不应再要求起重机械制造企业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同时,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中第三条第五款“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的要求,修改为“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改造或重大维修由负责该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单位负责,由设备使用所在地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资质许可(以下简称资质许可)和型式试验备案(以下简称型式备案)两种方式。

其中,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高空作业车,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进口起重机械)实施型式备案;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不实施资质许可和型式备案;其他起重机械实施资质许可。

第三条资质许可按照设备类别和参数,划分为A1、A2、B、C四个许可级别。

同类别许可级别从高向低覆盖,覆盖关系见附件A。

型式备案以同一型号,按照规格(指主参数,下同)从高向低覆盖。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者其组合表示。

注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塔式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具体含义见附件B);机械式停车设备规格,以层数表示;其中,装卸桥规格,以生产率(t/h)表示。

注3:进口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量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起重力矩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起升高度限制器(限传动式)规格,以传动比表示;防坠安全器规格,以额定制动载荷表示;制动器(鼓式)规格,以直径(mm)表示;制动器(钳盘式)规格,以夹持力(kN)表示;制动器(制动电机)规格,以功率(kW)表示。

第四条资质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型式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查备案和公告。

2019版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

2019版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TSG07-2019编辑2022/1/11[键入公司名称]thinkpad起置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TSG07-2019编辑目录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 (1)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TSG07-2019编辑 (2)目录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019版)—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 (4)《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H (5)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5)Λ级—桥式/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资质专项资源条件 (22)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安装(含修理)许可证资质专项资源条件 (23)A级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取证专项条件 (24)A级起重机安装许可证认证专项条件 (30)B级流动式起重机安装(含修理)许可证资质专项资源条件 (31)B级桥/门式起重机安装许可要求 (32)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资质现场评审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3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019版)一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注:是指额定起重量(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H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H1基本条件H1.1人员(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设计(含安装方案设计,下同)、工艺、材料(含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安装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3)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应当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4)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称、经历、资格和数量等应当满足本附件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起重机械安拆装管理规定模版

起重机械安拆装管理规定模版

起重机械安拆装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装配过程的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装配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装配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装、拆卸和装配起重机械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安装管理第五条安装起重机械前,应编制详细的安装方案,包括起重机械的型号、规格、工作环境等相关信息,并经技术人员审核。

第六条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对现场进行勘测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安装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起重工具和安全设备,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安装过程中,应遵循操作规范,严禁违规操作或超负荷使用起重机械。

第九条完成安装后,应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拆卸管理第十条拆卸起重机械前,应编制详细的拆卸方案,明确拆卸的程序和要求,并经技术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拆卸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部件完好。

第十二条拆卸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拆卸工具和安全设备,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拆卸过程中,应遵循操作规范,严禁违规操作或超负荷使用起重机械。

第十四条拆卸完成后,应做好记录和报告,并进行相应的清理和整理工作。

第四章装配管理第十五条装配起重机械前,应编制详细的装配方案,明确装配的程序和要求,并经技术人员审核。

第十六条装配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各部件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和完好。

第十七条装配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工具和安全设备,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装配过程中,应遵循操作规范,严禁违规操作或超负荷使用起重机械。

第十九条装配完成后,应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定期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装配过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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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和安装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和安装许可(以下简称许可)。

第三条许可划分为A1、A2、B、C四个级别,同类别起重机械高许可级别覆盖低许可级别,具体覆盖关系见《许可分级表》(附件A)。

第四条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五条 A1级制造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A2、B、C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制造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安装许可由安装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制造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B)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改造、安装、修理活动。

申请安装许可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活动。

第七条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其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未经型式试验合格不得使用。

第八条《制造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十条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和资源条件要求两部分。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制造单位从事起重机械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制造的每处制造地址,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源条件要求,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第十三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具备与申请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厂房、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研发能力、人员等资源条件,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源条件》(附件D)。

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具备与申请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办公场所、仓库)、安装设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格许可条件》(附件E)。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共用同一资源条件申请许可证。

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总公司和其分公司,若分别申请许可证,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第十六条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和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允许承租。

承租方应当与出租方签订自评审之日开始有效期至少4年的租赁合同,并且应当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等附件。

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制造单位有多处制造地址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每一处制造地址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以及相关作业人员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件要求,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相应资源共用;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用,其人员数量除应当满足相应资源条件外,还应当满足生产需要。

同一制造单位的同一制造地址,制造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起重机械,其资源条件允许共享。

第十七条安装单位的工作场所(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

承租方应当与出租方签订自评审之日开始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租赁合同,并且应当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等附件。

资源条件要求的安装设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与附件中要求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聘用期的劳动合同(所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并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社保等相关保险。

第十九条 A1级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不得分包。

A2、B、C级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以由本单位承担,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所分包的工作由分包单位出具相应报告。

分包工作的质量控制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并且纳入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自己承担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应当与申请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相适应。

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分包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不作要求。

第二十条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可以由本单位承担,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所分包的工作由分包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资料。

分包工作的质量控制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并且纳入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钢材预处理由制造单位自己承担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应当与申请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相适应。

钢材预处理分包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编制安装方案的能力。

安装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组织和职责权限;(三)现场安装的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的控制内容和要求、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四)安装、拆卸程序和要求;(五)吊装方案;(六)试验方案和试验要求。

(七)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

安装方案应当经工艺控制系统责任人审核,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二条申请A1级制造许可,申请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A2、B、C级制造许可,申请单位向其制造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

申请安装许可,申请单位应当向其安装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

第二十三条申请A2、B、C级制造许可且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许可证》,对于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制造地址,应当分别向制造地址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申请取得《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许可申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

因未开通网上申报系统而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采取纸质文件申报方式进行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当分公司单独申请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起重机械许可鉴定评审报告(见附件F);(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确认表(见附件G)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汇总表(见附件J);(六)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资源条件确认表(见附件H)和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汇总表(见附件K);(七)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当分公司单独申请制造许可证时);(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1:制造许可申请书中应当标注以下信息:(1)生产场地、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是自有的还是承租的;(2)无损检测、理化性能检验和钢材预处理是否分包;(3)声明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是自有的;(4)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注明(1)~(3)信息。

注2:安装许可申请书中应当标注以下信息:(1)办公场所、仓库是自有的还是承租的;(2)声明安装设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是自有的。

第二十六条采取纸质文件申报方式申请的,应提交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全部资料,其中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需要一式三份。

第二十七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发证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

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八条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申请项目不属于起重机械许可范围的;(二)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或者补正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四)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处理被发现的;(五)申请单位出现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并处于事故调查处理之中被发现的;(六)涉及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被发现的。

第二节审查发证和公告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上报资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向申请单位颁发《制造许可证》、《安装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者发现有第二十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条《制造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制造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制造地址、获准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

《制造许可证》上有多处制造地址的,应当注明每处制造地址获准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

《制造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第三十一条《安装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安装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获准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

《安装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第三十二条取得《制造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信息由发证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节许可证增项、变更与换证第三十三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需要增项时,增项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章第一节至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注3:制造许可增项是指增加设备类别、提高许可级别、增加制造地址、制造地址搬迁;安装许可增项是指增加设备类别、提高许可级别。

第三十四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名称或者制造地址名称(以下统称更名)、将原有许可的注册地址更改为新的注册地址时,应当在其营业执照变更后向原《制造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应当反映出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更名前后的关系,或者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注册地址更改的前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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