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粉笔法考主观题内部班刑诉-肖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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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刑法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刑法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刑法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

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

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

(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

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

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

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

”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

(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

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

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

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

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

(事实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

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

(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

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

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

(事实五)问题: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

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主观题讲义-刑法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主观题讲义-刑法

第294条第1款
刑法总则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9条 第24条 第23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65条第1款 第66条 第67条第1款 第67条第2款 第68条 第87-89条
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共同犯罪 主犯 从犯 教唆犯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立功 追诉时效
第390条之一
第392条 第387条 第391条 第393条 第396条第1款
转化型抢劫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斡旋型)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罪 介绍贿赂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犯罪(分则罪名)
答案格式:结论+理由(关键词)+援引法条(序号) 一、事实一中: (一)张三构成 A 罪。 1.…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2.…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3.…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二)李四构成 B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三)王五构成 C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二、事实二中: (一)张三构成 D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二)李四构成 E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三、事实三中: (一)张三构成 F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写作理由方法:关键词 1.简单罪名直接套法条;复杂罪名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相统一。 2.总论理论写刑法术语。
1
主观题常考法条序号(232、263、382、196)
(按考试频次排序)

2020年法考刑诉法主观题冲刺讲义主观押题-刑诉

2020年法考刑诉法主观题冲刺讲义主观押题-刑诉

2020年法考刑诉法主观题冲刺讲义第一部分:案例分析一案例:黄某系某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为了防止另一名和自己有过节的同事孙某举报自己的受贿问题,指使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秦警官将孙某拘禁郊区某度假村十天,期间,秦警官派人负责看守。

孙某于第十一日趁机逃出后报案。

问题:黄某、秦某非法拘禁案应如何立案管辖?二案例:张三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于某县看守所,随后,案件由某县检察院起诉至某县法院。

张三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他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问题:1.某县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张三时应否告知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为什么?2.某县看守所应否告知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为什么?3.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否意味着张三无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为什么?三案例:张三、李四、王五共同抢劫赵六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三聘请了律师甲、李四聘请了律师乙、王五聘请了邻居法律爱好者丙,赵六聘请了律师丁。

案件侦查终结后,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1.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甲可以赴某县公安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吗?为什么?2.在侦查阶段,甲会见张三时,是否可与张三核实案件情况?若某县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所抢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可否在甲会见时派员在场?为什么?3.在审查起诉阶段,乙在检察院阅卷时,某县检察院可否派员在场?为什么?4. 对丙来说,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县检察院应否将案件移送情况通知王五和丙?为什么?5.在侦查阶段,丁收集到了张三不在犯罪现场,没有实施抢劫行为的证据,丁应否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某县公安机关?为什么?四案例:甲与丙系同事,素来不和。

一日,甲伙同乙在中午吃工作餐时,让乙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混入丙的奶酪中。

十分钟后,丙死亡。

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到如下材料:1.甲杀害丙之后,回到家中写了一篇日记,详细记录了他杀害丙的过程。

2.甲乙到案后,乙向侦查人员叙述说:“一次丙当着单位同事的面打了甲一耳光,导致甲对丙起了杀心。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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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过关必须养成的十大习惯提要:有人说司法考试是“中国第一考”,但每年都有人能顺利通过,学习前人的经验方法也可以为我们省下一些精力。

做一件事情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复习是一件很艰辛的事情但是当学习也变成一种习惯的时候,成功往往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

每天一定要坚持复习,哪怕你看书看得想吐,也要完成计划以后再去吐!1、在职考生的双休日和长假:当复习完成一遍之后,复习昨天的知识远比学习新的知识重要得多,所以原则上不学习新东西,专门用于测验和回顾、反思,查漏补缺,复习基础知识。

2、每周:抽15分钟反思一周学习情况,制定下周学习计划。

3、每月:抽30分钟在不受打扰的情况下回顾当月学习情况,制定下月学习计划。

4、法条的记忆不能单凭强记,需要理解。

有考友说:“当时学习的时候有一个误区,就是简单的认为司考无非就是背法条,只要有好的记忆力就行”,司法考试涉及的法条,并不是凭记忆力好就能记住的。

哪怕你过目不忘,考试的时候把法规从脑中翻查一遍也需要一段时间,就算你是天才,怕也来不及考试了。

因此,对法条的记忆,要理解,要重视教材和法规的结合。

5、用司考题库分科真题做每周配套练习,用司考题库分届真题或司考模拟题做每月评测;通过反复演练真题达到查漏补缺、掌握法条、强化记忆、完善考点体系的目的。

6、不动笔墨不读书,推荐“金字塔式做笔记方法”。

笔记可直接记在法规上,或者某一本比较全面的辅导书上。

有时候几个字就能代表几百字的知识。

这也是学到一定层次才能做到的,要争取任何考试都达到这种状态。

这也是做到书越读越薄的一个过程。

7、有记录复习日记的习惯:日记不要多,几句话就成,具体是记录今天看了多少书,有哪些考点不理解。

主要作用是,记录看书的进度,以便总结每天的不足。

每天所定的进度,应当尽力完成,以免拖累后面的安排,当你过了司考,回过头来看看,一定会感慨万千;8、教材法规真题以及各种资料相结合,各个击破。

有考生习惯于先将教材全部看一遍,看完把法规再看一遍,然后再看真题等等,但回头看看什么都没记住。

2020法考主观题(刑法)笔记

2020法考主观题(刑法)笔记

问:请分析甲、乙、丙、丁、戌的刑事责任(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法定量刑)(1)甲、乙的行为:甲、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实施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物,题目中的26万元是五金厂的财物,而不是化工厂的财物,甲乙2人并没有贪污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所以,对甲乙二人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贪污罪行的行为,属于自首,可以对贪污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揭发乙共同犯罪以外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乙作为国有企业的副厂长,利用职务便利,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戌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未出资却享有10%股份,且分得红利58万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3)丙将五金厂的26万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但,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并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4)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提前向乙的个人账户中汇入26万,实际上属于五金厂提前(垫付)的款项,这笔钱不是犯罪所得。

所以,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26万是五金厂的钱,不是甲乙二人的贪污所得,所以,丁将26万取出的行为,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丁将其中13万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

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5)这里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戌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股份,虽然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2020法考主观题(刑诉)笔记

2020法考主观题(刑诉)笔记

问: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如何处理(1)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我国《刑诉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法院对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

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提供人或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问: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1(2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能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问: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1)不正确。

(2)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8条“补充起诉”是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

问: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1(2,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法院应当判决李某构成盗窃罪,对入室抢劫杀人部分宣告无罪。

理由是盗窃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入室抢劫杀人部分证据不足,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刑诉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2020主观刑法题厚大答案不对

2020主观刑法题厚大答案不对

2020主观刑法题厚大答案不对题干下列案件中,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是?选项a:甲使用暴力当场抢劫了乙, 取得财物后甲离开。

乙因受惊吓, 精神恍惚, 回家途中坠河身亡b:黑社会非政府成员乙受到黑社会非政府大哥甲的命令对丙实行非法拘禁, 由于乙的疏忽大意, 丙趁机逃亡回家中。

乙辨认出后, 恼羞成怒, 随身携带凶器跑到丙家, 将丙枪杀c:甲、乙合谋杀害丙, 甲让乙用车载丙来甲家的车库里, 然后计划用枪杀死丙。

在乙载丙来的路上, 由于乙被丙言语激怒, 乙在车里开枪杀了丙d:乙欠甲的钱到期了, 到期当日甲回去乙家门外呼救。

乙问: “就是谁呀?” 甲说道: “就是我, 你该这时候了。

” 乙未进门, 乙东郊 14 楼, 为了谋财, 从窗户边用绳子准备工作下至 13 楼回去, 结果摔伤跌倒坠楼伤重正确答案: c解析:a 错误。

刑法对抢劫罪规定结果加重犯, 是指抢劫行为本身导致了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结果, 特别要求抢劫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具备直接性要件, 且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

甲使用暴力当场抢劫了乙, 取得财物后甲已经离开了, 说明抢劫行为已经结束。

被害人乙因受惊吓, 精神恍惚这一自身原因, 导致乙回家途中坠河身亡, 甲的抢劫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相似的真题例如: 年卷二 58. c. 丙为索债将吴某吊挂在地下室。

吴某逃脱后, 驾车返回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丧生。

丙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并致人丧生的结果减轻犯下。

b 错误。

黑社会组织老大甲只是指示黑社会组织成员乙对丙实施非法拘禁, 甲主观上并没有杀害丙的故意, 是乙恼羞成怒杀了丙, 丙的死亡结果超出了甲、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的范围,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换言之, 甲、乙二人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而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并不包容故意杀人的故意。

故对于乙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所实施的杀人行为, 应另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乙的行为应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 数罪并罚; 而甲仅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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