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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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治国家的刑罚权理念

当代法治国家的刑罚权理念

权 的 发动 时机 、场合 和方 式 提 出了更 高 的 要 求 ,
因此 . 应 明确 犯罪 的发 生 和刑 罚 的适 用 并不 是 一

中. 权 力 的正 当性 和有 限 性行 使 以及 对 公 民个 人
权 利 的崇 尚 . 深 刻 影 响着 当代 法 治 国 家 的刑 罚权
理念。

对应 的。 必须 依 法 仔 细 甄 别 罪 与 非 罪 、 轻 罪 与
重 罪 。尽 可 能地 减少 或 避免 刑罚 带 来 的危 险 。 一

刑 法 和刑 罚权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抑理 念
方 面要 实行 刑 事立 法 上 的谦 抑 . 也 就 是 刑罚 权 配
置上 的谦 抑 。 对刑 罚权 调 控 的范 围 和运 作 的强 度 要 认 真地 划定 . 在 刑 法立 法 和规 范性 司法解 释 制
法 荦 论 坛
行 政 5法
当代 法 治 国家 的刑 罚权 理念
口 薛静 丽
【 济 南 大 学 . 山东 济南 2 5 0 0 2 2 )

要 :刑 罚 权 是 一 柄 双 刃剑 ,其 在 保 护人 权 的 同 时 也 容 易侵 犯 人 权 。 刑 罚 权 能 否 受 到 有 效 的规 制 。
编 号 :1 4 YY 0 3 。
随 着社 会 权 力 的发 展 及 其 对 国家 权 力 的 制 衡. 当代 刑 罚 权 的运 作 开始 呈 现 出理 性 和节 制 的
说 就 是 国 家在 刑 罚 权 的 发 动 和 运行 过 程 中 必 须
尽 可 能地谦 虚 、 谨 慎和 节 俭 , 禁 止 张扬 。 既要 保 证
作者 简 介 :薛 静 丽 ( J 9 7 孓_) , 女, 河 南 南 乐人 , 济 南 大 学讲 师 , 法 学博 士 , 研 究 方 向 为刑 法 学与 刑 事政 策 学 。

我国刑罚体系的反思与构造

我国刑罚体系的反思与构造

我国刑罚体系的反思与构造摘要:在当前刑罚轻缓化改革浪潮之下,对我国的刑罚体系进行反思与构造是必然要求。

通过探寻刑罚的本质来正确认识刑罚的理念,对刑罚体系进行反思。

目前我国刑罚体系存在死刑比重较大、管制刑形同虚设以及罚金刑地位不高等问题。

因此,对刑罚体系的构造应当从这三方面入手,以期推进刑罚观念与制度的科学化,更好的为我国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词:刑罚本质;刑罚体系;反思;构造一、刑罚的本质1.报应刑论报应刑论理论学说认为,刑罚的本质是一种报应。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是一种恶行,而刑罚则是对这种恶行进行回报的一种害恶。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刑罚是基于犯罪这种恶因而存在的。

在这方面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康德、黑格尔以及宾丁等。

报应刑论的观点也同样存在于日本,有一些学者主张刑罚是对犯罪者的报应,目的是使犯罪行为人感受到与其犯罪程度相当的痛苦。

该学者也认为刑罚的本质只能是报应。

2.目的刑论该理论学说认为,就刑罚的本质而言,其关键在于刑罚存在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将来再次犯罪导致社会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手段,而并非是对犯罪的报应。

其含义为对犯罪之人实施刑罚并非目的,让犯罪行为人未来减少犯罪,使得更多的人被威慑,从而保护社会利益,使社会更加稳定才是最终目的。

主张目的刑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和李斯特等。

3.并合论并合论又被称为相对的报应主义,与前述两种观点相比而言是一种折中的观点。

该观点是将前述两种观点进行综合分析,且为大多数人所赞同。

并合论既认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复,又承认刑罚所具有的目的属性,对犯罪之人以及社会中的其他人具有威慑力,预防他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

该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迈耶、贝卡里亚、费尔巴哈等。

对于上述三种学说,笔者认为并合论更具有合理性,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或多或少都有其弊端,两种观点单独来看都较为单一,而对于并合论来说则是综合两者来进行分析探讨,能够真正体现出刑罚的价值所在。

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一种回应,也是对所有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预防,包括已犯罪之人及社会其他人。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并且在国际上也受到了许多质疑。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充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应该谨慎使用死刑。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带有不可逆转、不可挽回的性质。

因此,在判定是否适用死刑的时候,应该十分谨慎,并且确保有充分的证据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尤其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需要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和判定程序,以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其次,我们应该保障死刑犯的人权。

尽管死刑犯犯下严重的罪行,但是他们仍然享有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尊严权等。

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应该保证死刑犯的人权得到充分尊重,不得进行残酷、不人道的对待。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执行死刑前,给予死刑犯家属和律师足够的时间了解情况并提出申诉。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被处罚的同时,也保护死刑犯的基本人权。

再次,我们应该及时公开透明执行死刑的信息。

死刑犯的判决和执行过程应该受到公众的监督。

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可以让社会了解到判决的公正性和执行的合法性。

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对于其他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

当然,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应该保护死刑犯的隐私权和家庭的尊严,避免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

最后,我们应该积极推动死刑制度的。

作为一个具有责任感和理性思维的社会,我们不能满足于现有的制度,应该思考更为人道和适用的替代方式。

例如,可以考虑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或者长期监禁,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加强人身安全和再教育工作。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使犯罪分子有机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适当的时候重新融入社会。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深入思考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

尽管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通过谨慎适用、保障人权、公开透明和积极,我们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实现公正正义的目标。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该准确把握现实情况,兼顾制度完善和法治建设的需要,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知和支持,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和公正的社会秩序贡献力量。

对刑事立法及其理念的反思

对刑事立法及其理念的反思

对刑事立法及其理念的反思在当今社会,刑事立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其发展与变革备受关注。

然而,我们在追求更加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也有必要对刑事立法及其理念进行深入的反思。

刑事立法是一个复杂而又严肃的过程,它不仅关乎法律条文的制定,更涉及到背后的理念支撑。

理念犹如指南针,指引着刑事立法的方向。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有时会发现刑事立法的理念存在一定的偏差或者不够清晰的情况。

一方面,功利主义的影响在刑事立法中时有体现。

过于强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可能导致对公民权利的忽视。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迅速打击某类犯罪,可能会仓促出台一些法律规定,而这些规定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这种功利主义的倾向可能会在短期内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从长远来看,却可能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刑事立法有时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过度影响。

社会热点事件往往会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和呼声,立法机关为了回应这些舆论压力,可能会在立法上做出一些仓促的决定。

然而,这样的立法未必经过了充分的论证和深思熟虑,可能会导致法律的稳定性和科学性受到影响。

此外,刑事立法的理念还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变化。

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和社会结构的不断演变,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

如果刑事立法的理念不能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就可能出现法律滞后的情况,无法有效地应对新的犯罪挑战。

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关注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过于模糊或者笼统的法律规定,不仅会给执法者带来困扰,也会让公民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准确的预期。

例如,对于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规定得不够明确,就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理解和判决,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

同时,刑事立法应当注重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和衔接。

刑事法律并非孤立存在,它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如果刑事立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存在冲突或者不协调的地方,就会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效率和效果。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刑罚制度总体上强调的是惩罚与教育并重,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有许多反思和改进的空间。

一、基本理念1.重视惩罚中国的刑罚制度是一个惩罚性机制,它强调的是“罚有严重性”的原则。

与此同时,刑罚制度还强调了惩罚的均衡性和合法性。

通过从事前的监测调查、审判过程的公正、刑罚的设定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预防和教育等方面,不断完善和优化刑罚制度。

通过这种方法,中国的刑罚制度尽可能地避免了惩罚与过度的“杀鸡焉用牛刀”的情况,同时也避免了对犯罪分子的赦免和惩罚不充分。

2.强调教育在惩罚的同时,中国的刑罚制度也强调教育和改造罪犯的作用。

在中国,犯罪分子必须接受法律程序,然后被送到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接受监管。

并在监控状态下接受“爱国、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等法律法规的再次教育和培养。

在这种监管状态下,犯罪分子必须通过学习、劳动和各种形式的文化教育来改造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这种教育的目的在于重装罪犯的人生和使他们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

3.维护社会和谐中国的刑罚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而存在的。

这一点,可以从罚款和刑期本身的设定中得到印证。

在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基于罚款和刑期的设定就是为了防止罪犯通过犯罪带来的影响干扰社会秩序和平稳的发展。

此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和犯罪集团,中国的刑罚制度还强调了惩罚性和反腐斗争。

这种严厉的惩罚并不能完全解决犯罪问题,但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和法治。

二、反思1.刑罚的限度与公正我们需要在衡量抑止罪犯行为的同时,也要认真权衡惩罚与刑罚限度之间的关系。

在实践中,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的性质并不完全一致,会因个体、情境和地区而异。

所以我们要进一步探究和制定更公正合理的刑期设定标准。

例如,在施行死刑上,我们需要保证死刑罪行的性质和细节是充分确定的。

2.矛盾的改造和激励尽管刑罚制度强调改造罪犯的作用,但对于罪犯在监管环境中采取的积极行动进行奖励仍是缺乏和不充分的。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前言刑罚制度是一个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制度的完善,刑罚制度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

然而,我们也需要反思当前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权保障等问题,以期更好地实现刑罚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一、惩罚为主惩罚为主是中国传统刑罚制度的基本思想之一,即将刑罚作为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

这种惩罚主义的立场较为严厉,强调对犯罪的严惩不容。

同时,在惩罚的过程中也体现了应当适度罚之、慎终如始的原则。

在当代中国刑罚制度中,惩罚仍然是主要手段之一。

但是,已经开始从单纯的惩罚转变为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了对于社会的预防作用。

二、罪责不附带罪责不附带是指在刑法的规定中,罪与刑是相互独立的。

被认定犯罪的对象,刑罚的大小与罪过程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无关。

这是现代刑罚制度的核心理念之一,也是人权的基本保障之一。

在中国,罪责不附带原则也得到了遵循,而且也经过多次的修改。

近年来,根据新的刑法修订,合法证据确凿能够得到免于刑罚的保障,更为人权化。

三、与时俱进刑罚制度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反映社会文化和思想的产物。

因此,在刑罚制度中,与时俱进的思想是很重要的。

包括罪名的修改、减少或增加量刑的阶梯化在内,这些新的法律变化往往会对每个人的刑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因此,与时俱进的刑罚思想是必要的,它应该能够顺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适应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变化。

当代刑罚制度应当反思的问题一、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刑罚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虽然现在有很严格的司法程序,但是还是存在滥用权力、不作为的情况,特别是在和民营企业关系较为密切的地区。

因此,我们应当对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持续关注,同时应当加强公众监督机制。

二、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是指刑罚执法过程中的非法行动,包括刑讯逼供、非法拘留等。

此外,一些政治因素的干扰也会影响刑罚制度的公正性。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论文)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论文)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论文)第一篇:论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论文)论我国死刑制度的认识和思考死刑是刑罚制度中最古老且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从古到今,“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

然而,在人类走向文明社会的今天,死刑却以其残酷性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质疑。

据统计:目前已经有85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有39个国家已经有10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

近年来,在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大力推动下,减少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逐步废除死刑,正逐步在立法、司法和学术界形成共识。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特别是随着现代资本主义人权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

而中国未来对死刑政策的抉择应该是通过立法、司法及程序上的控制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实行“少杀”政策,进一步严格控制死刑并最终实现死刑的全面废除。

一、世界各国死刑制度目前的发展状况随着社会的发展进程,刑法进一步向着理性化、人性化的道路发展。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加入或即将加入废除死刑的行列。

据资料记载:二十世纪是全球废除死刑风起云涌的一百年,在1899年世界上有3个国家全部废除了死刑,1995年底之前,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从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该年,南非顶住了国内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压力,毅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而西班牙于同年彻底废除了死刑制度;2000年10月底,世界上194个国家和地区中有76个全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3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而这个趋势仍在继续。

例如,整个欧洲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

在这方面都有特殊规定,如果哪个国家没有废除死刑,就不可获准加入欧盟。

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76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死刑,另有15个国家废除了除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以外的普通犯罪的死刑,21个国家和地区实践中已实际废除死刑(虽然立法上未废除死刑,但过去10年未执行过死刑,且确信不执行死刑的政策)。

刑法期末反思总结

刑法期末反思总结

刑法期末反思总结一、引言: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学期学习刑法课程,了解了刑法的基本原理、相关制度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学习、思考和讨论,在刑法方面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以下是本人的一些反思总结。

二、学习收获:1. 刑法的基本原理在学习刑法基本原理时,我意识到刑法是一门富有人文关怀的学科,其基本原理是以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为出发点,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利益而制定的。

刑法关注的是法律标准和规范,而不是仅仅追求制裁和报复。

2. 刑法的价值观刑法在运用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价值观,包括人权尊重、法治原则、正义公平等。

人权尊重是刑法的核心概念,任何对人权的侵犯都是不可容忍的。

法治原则是刑法运作的基础,法律的统治不仅需要权威性,还需要合法性和合理性。

正义公平是刑法的追求目标,刑罚的适用要符合正义和公平原则。

3. 刑法的实践应用刑法不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一门应用型学科。

在刑法的实践中,我们需要把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刑法的适用不是机械的套用,而是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进行具体判断,保证刑法的公正和有效。

三、问题和不足:1. 知识理解和应用不够到位在学习刑法课程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对于某些概念和条文的理解还不够到位,对于实际案件的应用也有一定的困难。

比如,在刑法对于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上,我经常会混淆和理解不准确。

在刑法适用上,我有时会过于依赖判例,缺乏对于法律原理的深入理解。

2. 分析和判断的思路不清晰在分析刑法问题和进行判断时,我经常会迷失在各种案例和条文中,思路不清晰,没有形成自己的逻辑框架和分析思维。

这导致我在应对一些复杂案件时,经常会陷入困惑和无法判断的状态。

3. 刑法实践经验不足虽然刑法是一个应用型学科,但是在课堂上的学习很难真正接触到实际案件和实际操作。

缺少实践经验的积累,导致我对于刑法实践的认识还比较感性和模糊,没有形成独立思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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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省思张曙光*【摘要】刑法中人权保障理念首先意味着对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以保护社会公众的人权,其次,涉及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

刑罚目的的价值选择可看作是对这二者之间寻求均衡。

刑罚目的选择及其实现路径以人权得到最大化的保障为目标。

以正义报应为基础的死刑有助于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人权。

一般预防应通过正义报应为途径实现,特殊预防可以在不过于偏离等价报应水平的情况上实现。

应当全面地对刑罚的基本理念进行研究。

【关键词】刑罚的基本理念刑罚本质刑罚价值刑罚目的“刑法现代化的核心是刑罚现代化”,而刑罚现代化的核心是刑罚理念的现代化。

刑罚基本理念是否符合时代,是评价刑罚制度是文明还是滞后的重要表现。

刑罚理念决定了刑罚制度的建构模式,对刑种、量刑、减刑、执刑制度等都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我国传统以犯罪为中心范畴建构的刑法理论中,刑罚范畴的基本理论研究受到很大的局限和抑制,对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问题探讨还相当含混模糊。

目前,我国刑罚制度处于急剧变革之中,梳理和省思我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应当是优先考虑的工作,它将为我们刑罚制度的变革确定方向。

一、刑罚基本理念的内涵对于什么是理念,人们并无确切定义,但一般而言,许多人将其理解为人们经过长期的理性思考及实践所形成的思想观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和哲学信仰的抽象概括。

笔者肯定这一通俗理解。

根据这一理解,理念应包含着对某些价值的确认、对一定目标的追求等内容,甚至包含了对实现目标选择的方法论和哲学基础的承认等,是内涵高度抽象的范畴;根据这一理解,理念的核心应当是对事物自身性质、功能的自我确认、一定的价值确认和价值目标。

由此,刑罚的基本理念可理解为人们经过长期的理性思考和实践所形成的关于刑罚的基本思想观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乃至哲学信仰。

它应主要包括对刑罚本质的认识、刑罚的价值追求和刑罚的目的等核心问题认识。

刑罚的功能、刑罚的种类与体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等,都是刑罚基本理念的现实展现。

刑罚的基本理念规定了刑罚制度的建构。

因此,梳理、辨析和重建我国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对于刑罚制度改革确定价值标准和定向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主要讨论我国目前刑罚制度的本质、价值追求和目的。

二、我国刑罚的本质1.刑罚不仅是刑种之刑2.刑罚本质是中性的,不是恶,也不是善,本质是事物内在的、固有的根本属性,本质决定事物的性质、面貌和发展。

①传统刑法理论较少专门提出刑罚的本质问题,有时错位的将刑罚本质问题等同于刑罚的目的或刑罚的价值问题,认为三者之间只是名义上的混用,因而将问题集中在刑罚的目的(实际是价值追*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博士学位,主要从事刑法基础理论、刑事政策研究。

求上),这是不正确的。

刑罚的本质是一个内在的客观范畴,而刑罚的目的或刑罚的价值是刑罚外在的规范追求或价值追求,三者是不能统一的,刑罚的价值也很难与刑罚的目的统一起来。

刑罚的目的应当是指国家运用刑罚将要达到的目标和任务,而刑罚的价值理念应该是刑罚的创制和适用过程中应遵循的精神理念。

换言之,刑罚的本质是回答刑罚是什么的问题,刑罚的目的是说明刑罚为什么而存在的问题,而刑罚的价值理念是表明刑罚的正当性问题,它展现了刑罚的进步抑或滞后。

定义是对于事物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简要说明。

刑罚的定义应当揭示刑罚的本质。

我国刑法教材普遍认同以下定义:“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①或“刑罚是国家通过法律确定的,由法院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有罪的人适用的各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的总称。

”②进而据此认为“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③根据这个定义,刑罚是关于一些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措施的总和,它是针对犯罪人的而采取的措施,其本质特征是对犯罪人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惩罚性是其本质特征。

应当说,在规范刑法学的范围内,上述定义及其本质特征描述是比较准确的。

国内刑法理论对刑罚的本质描述与国外许多学者的理解基本一致。

如法国学者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也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施行的制裁”;④意大利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认为“刑罚是一种带惩罚性的制裁措施”,⑤等等。

但是,国外许多学者对刑罚认识除了这种表述,通常还有更为深入的表达。

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认为上述刑罚定义只是一种形式的观点:“所谓刑罚,从形式的观点来看,是针对犯罪的法效果,是由国家对犯人科处的一定法益的剥夺。

”而其实质的意义则“存在着绝对主义、相对主义、并合主义和分配主义的对立……而且,必须既从静态的观点也从动态的观点来考察刑罚”。

⑥英美学者也认为那种将“国家对犯人科处一定法益的剥夺”的定义看作是“技术上的‘刑罚’定义”,⑦如“政府的代理人依授权,并根据某人的有罪判决有意使其承担痛苦或者其他通常认为是不愉快的后果时,此人可能被认为是遭受了‘刑罚’”,而“‘刑罚的本质……在于刑事判决本身’,而非这一判决结果造成的特定痛苦。

”⑧而接下来,英美学者也同大陆法系学者一样转入刑罚是报应、预防抑或绝对主义、相对主义、并合主义和分配主义等的争论中。

此外,人们还对刑罚制度的从政治学、社会学乃至哲学等视角来揭示刑罚的“本质”。

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指出:“在我们已经知道关于罪行的一切之后,不言而喻,刑罚就是圣物的自卫和对它的亵渎者的反抗。

”⑨“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216页。

②王世洲著:《现代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263页。

③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216页。

④【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罗结珍译,第416页。

⑤【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陈忠林译,第⑥【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冯军译,第56页。

⑦【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著:《美国刑法精解》(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王秀梅译,第2页。

⑧【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著:《美国刑法精解》(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王秀梅译,第11、2页。

不管其性质如何——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黑格尔则认为:“刑罚是犯人的法。

它是犯人本身意志的行为。

犯人把违法说成是自己的法。

他的犯罪是对法的否定。

刑罚是这种否定之否定,因而又是对法的肯定,这种法是犯人自己要求的,并且是它强加于自身的。

”①在笔者看来,刑罚在人类社会(政府)在国家出现之后出现的制度范畴,首先在规范层面有其定义——即前述形式意义上的或技术意义上的定义,在这种定义中,刑罚是一种国家对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剥夺或限制,这是其本质特征。

然而,刑罚的本质——注意本质与本质特征还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在于这种规范上的特点,而是有其更为深刻的内涵,仅在规范层面理解在刑罚制裁方式的总和意义上理解刑罚是不够的,还应在更深刻的层面把握刑罚的本质。

因此,刑法史上就有了上述刑罚学者以及哲人们显然有更深入的思考。

在这里,人们至少存在两种路向,一是西方学者在形而上学的层面讨论了刑罚的价值或目的,即讨论其是报应、预防、教育抑或采取绝对主义、相对主义、并合主义抑或分配主义;黑格尔把“刑罚看成是罪犯个人意志的结果的结论只不过是古代的‘报复法’——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思辨表现罢了;”②而康德则将报应刑的发展为“法律上唯一的刑罚理论”。

③这种路向实际是西方学者深入了解刑罚本质的主流方向。

近年来,由于对于西方国家刑法理论的借鉴与学习,国内教材也基本采取了这种方向。

而另一路向则仍将刑罚放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来理解,放在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人的关系中理解,其具有代表性的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它认为刑罚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其性质如何——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

”笔者认为,正如前面已指出,刑罚的本质主要是客观的关系范畴,而价值追求和目的分别是刑罚内在和外在精神范畴。

这种精神范畴固然也是刑罚关系范畴的内容,但是将其理解为刑罚的本质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因此,我们应当坚持唯物史观的立场、方法和观点,将刑罚放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理解,才能深入地把握刑罚的本质。

二、我国刑罚的价值追求(或价值理念、价值伦理)1.刑罚的价值追求不是刑罚目的,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2.刑罚的首要价值应当是正义优先,兼顾功利和人道。

一种制度的价值追求是制度的精神内核。

刑罚的价值追求引导着刑罚制度的现行建构和发展方向。

传统刑法理论较少探讨刑罚的价值追求的问题,只讨论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的问题,即一种功能性的思考;近些年来,由于受到西方刑罚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理论虽然仍没有名义上专门以刑罚的价值理念为题进行讨论,但对刑罚的价值理念讨论已经成为刑罚理论的重要内容,它通常被纳入在前述刑罚的目的的论题下。

在这点上与西方国家(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基本是一致的。

其核心内容除了传统的刑罚的追求是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外,还包括刑罚追求报应还是功利,刑罚的人道,是绝对主义、相对主义、并合主义抑或分配主义等,内容被杂乱地搅合在一起。

笔者认为,从科学建构刑罚理论体系的角度,应当将刑罚的价值追求或理念与刑罚的目的范畴区分开来。

前者是指刑罚的创制、适用所应当遵循的政治或道德伦理准则,解决的是关于刑罚的正当性、合理性的问题,是纯粹精神层面的范畴,表现了刑罚制度的精神气质;而后者是指刑罚的现实性的政策选择目标和任务,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刑罚所欲达到的目标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7~61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7~619页。

或社会效果,是刑罚外在的影响。

①应当将二者进行分开讨论,二者尽管存在重合的部分,但是不能彼此不能互相包含,彼此有存在的价值。

刑罚在现实本质上是功利的,即一定是为了一定目的而被创设,但是除了这种功利的目的,还有其政治伦理上的限制和要求,如公正、人道,这种公正与人道表现为刑罚的价值追求,但很难说单独作为一种目的。

我国权威刑法学者认为,“功利价值(即有用和有效)、公正价值是人类的社会活动一直追求的两种价值,二者结合是终极目标”。

②刑罚制度的价值伦理也可用功利价值、公正价值两方面来进行把握,比方说刑罚追求的正义或者说报应)就属于公正价值追求,而刑罚追求的社会秩序的安定、防止他人或犯罪人再犯等,属于功利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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