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结合江苏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的设立、变更、注销、查询和统计等工作。
2. 学校各院(系)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包括学籍信息的采集、更新、审核和上报等。
3. 学校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协助教务处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4. 学生本人对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设立:学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设立学籍。
2. 学籍变更: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因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导致学籍终止的,学校予以注销学籍。
4. 学籍查询:学生、家长、教职工及其他相关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5. 学籍统计:学校定期对学籍情况进行统计,为教育教学、招生就业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四、学籍管理程序1. 新生入学: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设立学籍。
2. 学籍变更:学生提出学籍变更申请,辅导员审核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提出学籍注销申请,辅导员审核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4. 学籍查询:查询人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查询申请,教务处予以查询。
5. 学籍统计:教务处定期统计学籍信息,并将统计结果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五、学籍管理要求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要求。
2. 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效率。
3. 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籍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4.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学籍教育,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意识。
5.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苏教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1〕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职业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普通班、特长班、订单班等不同类型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
第五条学校应在学生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录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的类型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按照转入学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开除学籍,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证明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五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校长对本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2020年4月19日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22020年4月19日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32020年4月19日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够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下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2020年4月19日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宿舍管理规定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宿舍管理规定宿舍学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大学生一个重要的生活区域。
维护宿舍和教学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事关全校学生的安全,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
为此,学校政教处及生活指导组总结了学生管理实践中的经验并逐步完善,经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审阅,形成此制度:一、宿舍区晚点名制度操作流程1、各寝室由寝室长负责点名工作,寝室长因病因事请假回家,由其委托同寝室一位同学代行职责。
寝室长每天在熄灯前5分钟点好名,并将点名夹放在靠走廊一侧窗户的玻璃窗与防盗窗之间。
2、各幢宿舍楼的生活指导在熄灯铃响后依次查看并记录各寝室的点名情况,如发现寝室长忘了点名,则提醒。
如发现点名表上显示有同学未到,则再次与寝室长核实。
3、各幢宿舍楼的生活指导将本幢楼的学生到寝情况向生活指导组长汇报,如发现有未到寝同学,则与相关班主任联系,并向住在学生宿舍的值周领导汇报。
4、学校和班主任要共同做好寝室长的工作,促使其尽职尽守。
同时,政教处、值周组和生活指导组将不定时对寝室到寝情况进行检查,对寝室长的工作给予必要奖惩:寝室长很好的完成一学期点名工作,其表现与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考核挂钩,个人综合素质加2分。
如无法尽职,则给予批评教育乃至学校相应处分。
二、宿舍区财产安全监督制度操作流程1、学校要求各寝室出门后关好门窗、日光灯,水龙头。
天热时还要求学生关掉空调和电扇。
2、学校组织班主任分早、中、晚三班对各寝室的门窗水电关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与班级三项竞赛挂钩,同时由班主任对发现的节水节电防盗等安全隐患进行补救。
3、宿舍楼白天由宿舍管理员负责巡视,晚上18:00到次日早上6:00由校保安队一名保安负责每隔半小时对每幢楼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宿舍区的夜间值周教师汇报。
三、宿舍区学生冲突事件防范机制1、学校分早间空档时间、午间空档时间和晚饭后空档时间三个时间段进行巡视,每名班主任负责一幢楼的一个时间段,尽最大可能避免学生冲突事件的发生,同时及时发现并处理相关冲突,降低冲突的危害性。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近日,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全文解读这两个规定,以帮助广大家长和学生更好地了解学籍管理相关政策,助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分为十个章节,主要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法律依据、学籍管理要求、考核评价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介绍了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旨在确保学籍管理公平、公正、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与维护该章节主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职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保有效期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学籍入学该章节主要规定学校对入学者必须审核的内容、学籍查询及核对、学籍录取程序等方面。
第四章:学籍变更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变更的种类、变更申请审核流程、学籍变更的记录和查询等。
第五章:学籍核查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核查的目的、方式及程序。
第六章:学籍注销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注销的种类、注销审核、注销程序、注销后处理等方面。
第七章: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管理信息化的应用范围、信息采集与存储、信息传输安全等方面。
第八章:学籍管理制度建设该章节主要规定各级学籍管理机构应制订学籍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流程等方面。
第九章:学生考核评价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生考核评价的种类、考核评价程序、不同等级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
第十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罚则等。
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分为十个章节,主要涉及普通高中阶段学籍管理的法律依据、学籍管理要求、考核评价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介绍了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旨在确保学籍管理公平、公正、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与维护该章节主要规定普通高中阶段学籍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职责、普通高中阶段学籍保有效期等相关要求。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三年制专科(高职)及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真实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假时间超过两周的,可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学工处,并由学工处通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它特殊困难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范(试行)

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按照学生为本的教育发展观,依据管理与教育并重、管理与服务并重、管理与发展学生个性并重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学生管理的目标是: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务实、有效的管理机制,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法律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养成训练,进行学习与生活指导;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主学习的能力,为学生成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公民,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奠定基础。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生管理体制学校学生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一级管理由校级领导组织实施;二级管理由学生管理等职能部门、团委、学生会组织实施;三级管理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团支部及班委会组织实施。
党组织要发挥德育的核心领导作用。
学校要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氛围,构建全面育人、全程育人、全员育人的管理格局。
第五条一级管理及职责1.校长对学生管理全面负责。
校长要依据德育为首的原则,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审定学生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定期检查计划落实情况;要建立思想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学生管理队伍,协调和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要改善学生管理条件,优化学生管理手段。
2.分管学生管理的校级领导职责是:(1)主持制定学生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领导学生管理队伍,指导学生管理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和各项教育活动的开展;(3)指导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学习有关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他们的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4)领导招生、毕业生就业推荐和跟踪调查工作;(5)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工作网络;(6)指导校园文化建设;(7)领导开展学生管理的科研工作;(8)审核有关奖惩事宜;(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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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三年制专科(高职)及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真实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假时间超过两周的,可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学工处,并由学工处通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它特殊困难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由教务处、学工处牵头,各二级学院共同参与完成。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安排的注册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对于其他确有困难需暂缓缴费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因其家庭原因或公安机关的原因导致姓名、身份证、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经学校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可以申请变更学籍电子注册信息。
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学籍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入学报到当月。
(二)在校生凡申请变更学籍注册信息,须提交纸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学校教务部门依次把关,确认无误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三)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证明。
(四)学生学历信息注册后,非因学校工作失误的,学院原则上不再受理学生有关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更改工作。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九条学校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学制为三年制专科(高职)专业和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专业。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三年制专科(高职)专业计划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专业计划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记分方式,按学期记载。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或及格(含)以上,方算考核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和重修,按学校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组织专家认定后,可以相应折算为学分(仅限于非专业核心课程),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成绩管理规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校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获得我校学籍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五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申请条件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一)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申请转入国控类专业的。
(三)招生时专业有明确限制或有特殊要求,申请人未能达到相关要求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涉及“3+2”项目的。
(五)不同办学性质之间互转的。
(六)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在校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和每学年第一学期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和工作安排,经初审、复审、考核等程序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定后,学校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学业警告与留级第十九条每学年(或学期)学生累计不及格学分数达到或超过10学分者,学校教务部门给予学业警告。
连续两次受到学业警告,可申请跟班试读;难以升级继续学习的,可留级试读。
第二十条在每学年结束后,虽经补考,学生不及格学分数仍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必须留级。
学年(学期)结束时不及格学分超过24学分及以上者,应予退学。
留级和退学的学生名单,由学校教务部门统计审核,报学校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学期正常学习,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重修课程原则上一般不超过3门(或10学分)。
学生重修课程较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可主动申请留级。
凡主动申请留级的,须提交纸质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实习前需通过学校的毕业实习资格审定,凡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2学分者,或因其他情况不具备毕业实习资格,必须留级,管理程序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学生见、实习前的相关主干专业课程技能考核不及格者,必须经过强化训练,达到学习、训练目标且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专业见习、实习。
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二)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休学时间以学期为计(实习期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五条对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
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
申请创业休学不得超过2次,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在留学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在校生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须提交纸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学工处、教务处复审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须按时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方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