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律师见证规则

合集下载

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

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

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
律师见证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它在许多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
1.见证人的资格:通常情况下,只有具备律师资格并获得相应
许可的律师才能作为见证人。

这是因为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够确保见证的过程符合法律要求。

2.目的和范围:法律规定了律师见证的目的和范围。

一般来说,律师见证用于对法律文件、证明文件、财务文件等进行认证,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律师见证还可以用于对重要法律行为、合同签订等进行确认。

3.义务和责任:律师在见证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并承担
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这包括对被见证人进行法律咨询和指导,确保其知情并自愿参与见证行为,以及真实记录见证过程和结果等。

4.原则和程序:法律规定了律师见证的原则和程序。

这包括确
保见证程序公正、公正和保密,以及对见证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和保存等。

在某些情况下,律师见证还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程序,如在法庭出庭作证等。

5.责任追究和惩罚:如果律师在见证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或
职业道德,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和受到相应的惩罚。

这包括可能会被取消律师资格,受到处罚性赔偿等。

6.其他规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还可能有其他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例如,有些国家要求律师见证必须通过法庭认可,有些国家要求见证过程必须有特定数量的见证人等。

总之,律师见证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规范和限制。

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见证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不仅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障律师行业的专业发展和职业声誉。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一、定义1.律师见证业务:指派律师参与各类证据材料的审核,出具律师见证证明书。

2.客户:指委托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见证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律师:指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见证服务的律师、执业律师及助理。

二、接受客户委托1.接受客户委托:律师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签订律师见证协议,接受客户委托。

2.调查工作:律师将在收到委托后,开展一定的调查工作,以确定涉及的内容,明确证据材料。

三、履行职责1.调查收集:根据客户提出的请求,律师应当积极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尽可能多的获取证据。

2.出具证明:律师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依据实际情况出具律师见证证明书。

3.文件保存:律师应当按照有关相关规定,将客户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出具的证明书及本次业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妥善保存。

四、违约责任1. 律师履行本次律师见证业务过程中,有违反专业律师行为规范或者有作出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若律师发生违约行为,应当对客户造成的后果负责,并赔偿因此给客户带来的财务损失。

五、决策机制1.变更决策:客户及律师可在接受委托及业务实施过程中,变更本次委托的内容,但需要书面确认。

2.争议解决:凡是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应根据双方友好协商,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3.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均应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六、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双方经友好协商,本协议可以另行补充或修改,但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在本公司及客户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以另有约定为准。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1章总则第2条律师见证业务是指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的见证公证、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服务。

第3条律师见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4条律师见证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财产交易、知识产权保护、诉讼与仲裁过程等。

第5条律师见证业务的委托、受理、执行程序应当符合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6条律师在承接见证业务前,应当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明确服务内容和目标,确保自身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技能和知识。

第7条律师见证业务的费用依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

第8条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应当严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9条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发现法律漏洞或其他问题,应当向委托人及时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第2章见证公证服务第10条律师见证公证是指律师依法对当事人的合同签订、财产交易等事项进行证明、确认的公证活动。

第11条律师见证公证应当具有合法的证据性和效力,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12条律师见证公证的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的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13条律师见证公证的文书应当包括委托书、见证笔录、当事人的声明等,确保记录了见证过程的详细情况。

第14条律师见证公证的文书应当由律师和当事人共同签署,并将公证书送达公证机构备案。

第15条律师见证公证的费用由当事人根据公证机构和律师费用的双重标准支付。

第3章调查取证服务第16条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存等服务。

第17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获得证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18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格尊严和隐私。

第19条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走访调查、现场勘验、查阅档案等,以确保获取充分的证据。

第20条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采用科学、专业的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石家庄的律师怎么收费标准

石家庄的律师怎么收费标准

一、石家庄的律师怎么收费标准石家庄市的律师收费标准主要分为两类。

一般不涉及财产的,可计件收费,每件在三千元至三万元幅度内自由协商。

涉及财产的标的额十万以下的按百分之八收取,标的额在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按百分之六收取。

例如甲与乙诉讼离婚,双方没有财产争议,甲仅是委托律师代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这类无财产争议的案件,按照规定,律师服务费为三千元。

石家庄的律师怎么收费标准二、律师费用一般是怎么收取的1、按件收费收取(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4)一审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5)一审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6)一审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3、刑事案件收费(1)侦查阶段:6000元-18000元人民币;(2)审查起诉阶段:6000元-30000元人民币;(3)审判阶段:8000元-50000元人民币;(4)代理刑事自诉:6000元-60000元之间;(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三、律师收费方式有几种1、计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2、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就是以诉讼请求所涉及到的数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的计价方式。

律师见证流程

律师见证流程

律师见证流程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在法律事务中作为证人或者见证人出庭,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言和解释的一种法律行为。

律师见证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委托函确认,当客户需要律师见证时,首先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委托函,明确委托律师见证的事项、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委托函后,会安排相关律师进行初步沟通,并确认是否接受委托。

2. 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

这包括了解案件的背景、收集相关文件、了解当事人陈述等工作。

律师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为后续的见证工作做好准备。

3. 见证前沟通,在正式见证之前,律师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确认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细节。

律师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清楚案件的各个方面,以便在庭审中提供准确、完整的证言和解释。

4. 庭前准备,在庭审前,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再次确认,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与当事人进行最后的沟通和确认。

律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清晰、准确地陈述事实和观点。

5. 庭审见证,在庭审中,律师需要按照法庭程序准确陈述案件事实和观点,回答法官和当事人的问题,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解释和说明。

律师在见证过程中需要保持冷静、专业,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条文有清晰的理解和表达能力。

6. 后续跟进,庭审结束后,律师可能需要对庭审中的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庭审后的后续工作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需要在庭审后续跟进工作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建议和帮助。

在律师见证流程中,律师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清晰准确地陈述案件事实和观点,并在庭审中保持专业、冷静的态度。

律师的见证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因此需要高度重视,严谨认真地完成每一个环节。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1.一般说明律师见证工作是指律师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士,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其中一法律行为、事实或者文件等进行证明、辨认或者鉴定的工作。

律师见证工作对于保证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针对律师见证工作的细则做如下规定。

2.见证范围2.1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律师可以见证合同的签订,并对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律师见证的合同种类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2.2不动产的转让和登记律师可以见证不动产的转让和登记手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师将对不动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验,并负责协助当事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3公司设立和变更律师可以见证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出资的认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等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2.4遗嘱和遗产分配律师可以见证遗嘱的起草和遗产的分配等工作,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遗产的合法分配。

律师将对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遗嘱的内容协助执行遗嘱中的分配。

2.5司法拍卖和竞拍律师可以见证司法拍卖和竞拍过程,确保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律师将对拍卖标的、参与竞拍者的资格、竞拍程序等进行监督,以保护拍卖当事人的权益。

3.见证程序3.1律师见证的程序是由委托人向律师提出委托,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后,律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见证工作。

3.2律师将对需要见证的事实、法律行为或者文件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律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以便对见证对象进行准确的了解。

3.3律师应在合法合规和尽职尽责的原则下,对见证对象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描述,并出具见证书或者见证报告。

见证书或者见证报告应包括见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内容、目的等要素。

3.4律师有权拒绝见证违法、违反道德规范、对自身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当律师无法按照诚实、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见证工作时,应向委托人说明原因,并终止见证工作。

石家庄市律师见证规则[整理]

石家庄市律师见证规则[整理]

石家庄市律师见证规则(试行)石律协[200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见证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见证,是指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民事行为、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证明的行为。

见证书应由见证律师亲自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专用章或公章。

第三条律师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见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见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见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见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条见证律师应当具有二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见证事务应当由二名以上律师亲自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见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见证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第七条见证当事人是指与见证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见证申请,在见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见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见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办见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

第九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见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见证事项除外。

律师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律师事务所申办见证。

第十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见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见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避第十一条见证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见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见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见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市律师见证规则(试行)石律协[200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见证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见证,是指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民事行为、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证明的行为。

见证书应由见证律师亲自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专用章或公章。

第三条律师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见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见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见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见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条见证律师应当具有二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见证事务应当由二名以上律师亲自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见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见证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第七条见证当事人是指与见证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见证申请,在见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见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见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办见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

第九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见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见证事项除外。

律师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律师事务所申办见证。

第十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见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见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避第十一条见证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见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见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见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见证书出具前提出。

第十二条律师的回避,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回避,由律师事务所所合伙人会议决定,或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后,律师事务所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见证,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并填写见证申请表。

见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二)请求见证的事项及见证书的用途;(三)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四)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律师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字或按指纹。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见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三)需见证的文书;(四)与见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五)与见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律师事务所应予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见证的事项无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见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见证的事项属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类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包括:见证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见证律师、办结日期、结案方式、见证书编号等。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受理见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见证费。

当事人交纳见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见证事项承办单,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在承办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承办单应附卷。

第五章审查第十九条律师应当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认真审查关有证明材料,来核实有关情况。

必要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进行调查取证。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与见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重点审查:(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三)需见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四)需见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第二十一条律师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应说明,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谈话内容等。

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询问人替被询问人签名,由本人按手印。

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按手印。

第二十二条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律师外出调查,除调取书证外,应由两名律师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律师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律师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应交提供材料的单位核对并盖章。

第二十五条遇到专门性问题,律师事务所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

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对原件或其他无法入卷的证据材料,律师应作成复制件或复印件入卷,复制人应注明复制件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复制日期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

当事人申请见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律师应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或不予见证。

第六章出证第二十八条民事行为见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出于自愿;(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九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见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事实或文书与见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三)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条文书上的签名、印鉴见证,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见证,文本内容应与原本完全一致。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见证事项,见证律师应及时草拟见证书,连同卷宗报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副主任律师审批。

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见证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批人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证明对象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否符合见证程序,文书上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审批人对于重大复杂的见证事项,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

合伙人会议讨论意见应记录附卷。

第三十三条见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见证证词应当明确、具体。

见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见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见证证词(包括见证事项、见证结论);(四)见证律师的签名、律师事务所印章;(五)出证日期。

见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见证书的组成部分。

见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律师事务所校对章。

第三十四条制作见证书应使用中文。

第三十五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见证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制作见证书正本和若干份副本发给当事人。

律师事务所留存见证书原本(签发稿)和一份正本附卷。

第三十七条见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律师事务所领取。

必要时,也可由律师事务所发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见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见证书的编号。

邮寄发送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发送日期。

代理人代领时,送达人应核对代理人的身份和委托书。

第七章期限、终止与拒绝见证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办理各类见证事务。

见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

重大复杂的、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或者需委托调查的见证事项,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及见证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的延误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见证:(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二)见证书送达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第四十条终止见证的,见证律师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终止见证的决定应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律师事务所应拒绝见证。

拒绝见证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予以改正,(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书。

)这条不妥,是否应该删去。

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阻挠、妨害律师事务所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律师事务所可拒绝见证。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发现其出具的见证书不真实、不合法的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见证书的,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或合伙人会议调查核实,作出撤销或者拒绝撤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有关部门。

第八章遗嘱见证第四十四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四十五条遗嘱见证是律师事务所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遗嘱人申办遗嘱见证应当亲自到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律师事务所有困难的,或为了方便办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其住所或者其他处所办理。

第四十七条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并在见证书上亲自署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申办遗嘱见证,遗嘱人应当填写见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律师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按手印。

第四十九条对于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条律师具有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律师回避。

(重复应当删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