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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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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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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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最新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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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 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 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 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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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 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 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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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一、定义1.律师见证业务:指派律师参与各类证据材料的审核,出具律师见证证明书。

2.客户:指委托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见证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律师:指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见证服务的律师、执业律师及助理。

二、接受客户委托1.接受客户委托:律师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签订律师见证协议,接受客户委托。

2.调查工作:律师将在收到委托后,开展一定的调查工作,以确定涉及的内容,明确证据材料。

三、履行职责1.调查收集:根据客户提出的请求,律师应当积极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尽可能多的获取证据。

2.出具证明:律师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依据实际情况出具律师见证证明书。

3.文件保存:律师应当按照有关相关规定,将客户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出具的证明书及本次业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妥善保存。

四、违约责任1. 律师履行本次律师见证业务过程中,有违反专业律师行为规范或者有作出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若律师发生违约行为,应当对客户造成的后果负责,并赔偿因此给客户带来的财务损失。

五、决策机制1.变更决策:客户及律师可在接受委托及业务实施过程中,变更本次委托的内容,但需要书面确认。

2.争议解决:凡是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应根据双方友好协商,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3.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均应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六、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双方经友好协商,本协议可以另行补充或修改,但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在本公司及客户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以另有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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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能够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它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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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2、律师见证的过程;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4、律师见证的结论;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6、律师见证的时间;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第二十三条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第二十五条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律师见证书范本律师见证书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律师业务之一,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企业签订重大的经济、贸易、技术、文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邀请律师给予见证;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如果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就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律师见证的范围大致包括:客观上的法律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律师见证的基本内容包括:1.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监督当事人的法律行为;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3.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 是法人的,应当查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委托代理人委托签约的,应查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经过审查,见证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完备,应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对见证事项有疑问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出说明;经补充和说明,仍不符合见证要求的,律师不宜制作见证书;一、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一首部1.标题,写明“律师见证书”;2.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依年度、律师事务所的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3.委托见证人的情况;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情况;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见证人不只一人的,应分别情况,按顺序逐一书写;为了表明委托见证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可以在他们各自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全称之后加括号子以注明;委托见证人如有代理人,应在紧接该委托见证人的下一行委托见证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紧接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下行一行,写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以及与该委托见证人的关系;二正文1.见证事项,即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请求律师见证,要写得简明扼要;2.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到如何办好见证的全过程,着重说明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确认见证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可以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篇幅不宜过长,表述要力求全面;例如一件分房协议见证过程是这样写的:“本所于年月日接受上列委托见证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此项见证;经查阅委托见证人身份证件,审阅了分房协议书全文以及该房屋产权凭证,并与委托见证人分别进行了谈话,根据查核情况,特作如下见证:……”;见证过程和见证结论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如果委托见证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或有疑义,“见证过程”栏内对律师进行调查的情况也要有所交待;3.见证结论,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己亲临见证现场所目睹的当事人所办的法律行为和所审查的材料,明确其是否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标准的法律评语;是见证书的核心,既要写明委托见证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要写明见证事项真实合法;见证结论要求写得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如下面一件自书遗嘱见证书的见证结论就是和法律依据合并写的:“兹证明顾在书立自书遗嘱时神智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遗嘱系由顾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盖章,并注明书立遗嘱的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4.法律依据, 主要在于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以自书遗嘱的见证书为例,一般的写法是:“经查,委托见证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正文时,除见证事项一栏要单独列出与委托见证人相同外,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三项不必列出小标题;这三项虽然可视具体情况合写或分段写,但要做到互相吻合,使整个正文部分形成有机的统一体;三尾部参加见证活动的委托人在见证书上签名,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所在的事务印章,以示负责;二、格式:律师见证书××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托进行________事项见证;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______________ 文件;兹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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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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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以律师事务
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
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下文是广东律师见证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见证委托人:
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XX市x号。

卢某,女,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XX市x号。

见证事项:协议签署见证。

见证过程:2008年10月8日,XX律师事务所接受见证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指派XXX、XXX律师为见证律师。

具体见证过程如下:
一、要求张某某、卢某出示身份证,核对二人身份真实性。

张某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
卢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

二人身份证均在有效期限内。

二、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清楚为张某做担保的《学费津贴协议》(MOETuitionGrantAgreement)内容及明白所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
现的责任。

二人对该学费担保协议的内容和自己承担的义务及可能
会出现的责任清楚明白。

三、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人均称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二人自愿签署该协议。

四、在上午10时20分,张某某、卢某分别在该协议相应位置签署姓名。

见证律师XXX在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表示对张某某、卢某
二人签署该协议真实性的见证。

整个过程在上午10时35分结束。

见证结论:
见证律师经见证认为:张某某、卢某签署《学费津贴协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见证声明:
一、委托人张某某、卢某应对其提构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本所律师见证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

三、本律师见证书仅作为见证委托人签署《学费津贴协议》的合法性予以见证,不享有《学费津贴协议》的任何权利,不承担该协议任何义务。

四、本所对该《学费津贴协议》复印件予以留档保存。

附:
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XX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XX
2008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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