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转发关于实施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和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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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机构第五条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

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三)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四)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管理,规范实习律师的行为,提高实习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习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认真学习和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事务所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具体落实由实习律师导师负责。

第四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所发生的案件、案情等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所属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实习律师应当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拖延或逃避工作。

第七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满后,须进行实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证书,成为正式律师。

第二章实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实习律师享有参与事务所内部培训、学习的权利,有权向导师请教、指导。

第九条实习律师有权提出发展规划和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职业发展方向。

第十条实习律师有义务服从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安排,积极主动参与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实习律师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实习律师发现导师或事务所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报告给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发生过错或导致客户损失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三章实习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律师配备导师,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学习。

第十五条导师应当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效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

第十六条导师应当定期与实习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其工作状态和需求,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导师应当定期给予实习律师评价和反馈,以帮助其改进工作和提升能力。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律师档案,记录实习律师的工作情况和表现,并做出评价和总结。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律师提供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其正常工作和学习。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
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招聘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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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品行不良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关于律师实习的规定

关于律师实习的规定

关于律师实习的规定关于转发全国律协《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省直)律师协会:根据第六届全国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并经司法部审核同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已颁发试行。

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律师协会应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是强化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实习及考核的质量,健全律师行业准入管理制度,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和“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样一个职能格局),有重要意义。

二、各市(省直)律协应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及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积极组织广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学习《实习管理规则》,指导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并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做好宣传工作。

三、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依照《实习管理规则》,承担起组织管理工作。

要规范实习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工作,完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对违反《实习管理规则》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四、各市(省直)律协在组织管理实习的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审批中发现有实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出具虚假实习考核意见等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五、各市(省直)律协应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建议及时向省律协报告。

届时,省律协将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组织、管理实习活动的有关细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当前我省律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是律师服务功能的承担者,是律师执业形象的体现者,是律师及律师法律服务最直接的管理者。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整个律师管理体系中最基础、最直接、最根本的一环。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是培育律师良好职业习惯、端正职业态度、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保障;是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律师事务所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落实行政、行业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的基础工作;是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我省历来重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建设,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逐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行为。

但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特别是自身的内部管理上,仍存在薄弱环节。

有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律意识淡薄,甚至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合伙人之间缺乏监督和制约;有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不清,合伙人和律师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内部管理松懈;有的律师事务所屡屡出现律师收费不开合法票据、办案不负责任的现象;有的律师事务所公章所函管理不严,为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提供便利,遇到投诉后又一推了之;有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严格执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案件办结后仍任由律师个人保管业务档案,以致档案零乱甚至丢失;个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甚至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骗取当事人的钱财,等等。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定稿)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定稿)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2月21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申请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六)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申报,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名单报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四)品行良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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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转发关于实施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和广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申请于律师所实习的人员。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通过律师所向地级之上市司法局申请实习:(壹)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从事实习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的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四条受到停业整顿之上行政处罚且处于处罚期的律师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五条申请实习,应提供以下材料:(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申请表》壹式壹份,且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另附大壹寸照片壹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仍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壹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壹份;(四)学历证书复印件壹份;(五)户籍所于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于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专职实习,须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于国资、公职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所于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实习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于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的,须提供所于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须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的复印件;(七)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挂靠的交费凭证及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之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壹用A4纸复印,且由律师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和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且加盖律师所公章。

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市司法局核对。

第三章实习证的颁发第六条《实习人员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壹印制,各地级之上市司法局审核颁发,经颁证机关登记盖章后有效。

第七条市司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实习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二)材料不齐的,应当壹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该补齐的内容;(三)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作出不予颁发的书面决定,且说明理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五)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于合伙、合作所申请实习的;(六)其他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四章实习证的管理第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壹年。

实习期从签发《实习人员工作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律师所应指派具有3年之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或有投诉尚未查处完毕的律师指导实习。

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且报主管司法局备案。

第十壹条实习人员须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从事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兼职从事实习的人员不少于60个工作日。

律师所必须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二条壹名指导律师不得指导三名之上实习人员实习。

第十三条接收实习的律师所须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实习人员业务登记制度。

《实习人员工作证》的颁证机关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且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也可随时抽查考核。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必须参加由地级之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律师协会举办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岗前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同时应当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俩年内未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应重新实习。

实习人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按时申领执业证的,申领期限中止;待原因消除后,申领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颁证机关应登记造册。

第十七条实习结束,实习人员应上报实习人员考勤表和业务登记表,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附件壹),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加盖律师所公章,经主管司法局鉴定合格方可申领律师执业证。

思想道德主要指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

业务能力是指是否完成了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业务工作量,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分别完成了多少工作量等。

工作态度是指实习人员实习期间是否兢兢业业、恪尽职守,有无被投诉等。

第十八条本人、律师所、颁证机关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能够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壹年。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应于同壹家律师所连续实习壹年,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中途调转或暂停。

擅自调转或暂停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能够申请调转:(一)实习期间律师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之上行政处罚的;(二)律师所合且;(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调转实习须经颁证机关登记变更。

第二十壹条地级之上市司法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实习条件的人员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的,经查证属实,省司法厅能够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于广东省以外地区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资格且于省外完成实习的,其实习经历须经实习所于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三条《实习人员工作证》遗失、毁损申请补发的,应由实习证持有人于市级之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壹)书面申请书,且由所于律师所加具意见;(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壹张;(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发票复印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地级之上市司法局延长1至6个月的实习期。

(一)于委托合同上签字,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三)于同壹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四)擅自出庭的;(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地级之上市司法局责令其重新实习:(一)委托合同上签字,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三)同时于俩个之上律师所实习的;(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壹的,律师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且由地级之上市司法局责令其壹年内不得申请实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漏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二十七条实习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第二十八条律师所包庇、纵容、教唆或帮助实习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对律师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

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律师所为实习人员申领《实习人员工作证》提供虚假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对该律师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或所于律师所受到上述处理的,地级之上市司法局应当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壹条于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实习。

第三十二条于公职律师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实习的,和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拟于内地从事律师职业需申请实习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且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壹)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品德不良的;(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于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四)和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五)其他关联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壹)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后,应当于30日内,将聘用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行政主管职位,行政主管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三)负责办理事务所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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