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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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清理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并作为执法依据的标准、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特种设备目录、法检目录等行政管理目录,以及根据国际条约、惯例和相关国内法发布的禁令、解禁令、检验检疫要求等公告,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请示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以及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7•【文号】国质检动[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国质检动[2004]111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物预检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和手段,对防止动物疫病等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渔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安全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每年都从国外引进大量优良品种资源,派出执行动物预检任务的人员也显著增加,为规范预检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预检人员工作程序和职责,保证预检工作质量,总局制定了《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积极做好派出人员的推荐工作。

要严格按照《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及时向总局推荐合格人员。

二、要做好推荐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国前培训和教育工作。

除总局组织的有关培训外,各局应有计划地组织派出预检人员学习《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使他们了解派出人员的职责、预检工作程序、处理各种问题的原则等;要有针对性地让派出预检人员进一步熟悉相关动物检疫法规和业务,使之具备独立完成预检工作的能力;要加强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国前外事纪律和思想教育工作。

三、有关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境手续按照总局国际合作司印制的《因公出国手续办理须知》办理。

派出预检人员的境外费用及国际旅费原则上由申请进口的企业或者境外相关政府部门承担。

附件: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规和中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检疫议定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9•【文号】国质检动[2009]387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2009年9月9日国质检动[2009]38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附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服务进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9号令)、《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遵循客观性、可行性、代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三条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包括所有进境、出境水生动物以及水生动物养殖水质、相关养殖投入品,监测对象包括水生动物疫病以及影响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

第四条总局负责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调整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总局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作组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开展监测结果的评估,草拟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年度监测计划方案,组织水生动物监测实验室的能力验证和人员培训。

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监测计划,制定本地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230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230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230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1.13
•【文号】国质检认[2014]23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230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认[2014]23号2014年1月13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中虫酰肼残留量的测定》等230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国质检动[2010]589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58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水平,总局制订了《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一、目标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准确性,充分发挥并整合植物检疫鉴定人才资源,积极推行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保存、有害生物远程鉴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境植物检疫截获有害生物和国内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鉴定管理,重点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具有检疫意义的植物有害生物。

三、鉴定管理机构及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简称检科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技术协助。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植物有害生物鉴定管理。

四、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审定程序(一)植物有害生物鉴定人员资质分鉴定人、鉴定专家两类,分别由直属局、质检总局审定。

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资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0•【文号】国质检动[2002]80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3月20日国质检动[2002]8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附件: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细则所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是指为使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受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本细则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对象是指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可能对人体健康、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统一管理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30•【文号】国质检法[2007]454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质检法〔2007〕45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国务院于2007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该规定对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该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切实落实质检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质检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是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结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以下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1.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2. 食用农产品;3. 化妆品;4. 医疗器械、药品;5. 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6. 特种设备;7.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8. 其他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二、关于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一般性行政法规。

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20•【文号】动植检植字[1997]33号•【施行日期】1997.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有新名录)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7]33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为进一步做好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从而利于提高疫情检出率,促进植物检疫质量管理工作,国家局组织国内有关部门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原则,在查阅国内外疫情资料和原有工作基础上,经反复讨论、论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简称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植检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的处理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七年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的制定原则和依据三类有害生物名录是在过去曾经提出的《国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基础上,依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原则和世界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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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24•【文号】国质检动[2011]45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发展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2011年8月24日国质检动[2011]45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为促进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业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总局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

该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动植物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是“十二五”期间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贯彻落实。

附件: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附件: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序言为促进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十二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动植物检验检疫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作为“十二五”期间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指南。

一、“十一五”回顾“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应对挑战、快速发展的五年。

面对境内外动植物疫情复杂变化、自然灾害和质量安全事件频繁多发、贸易保护和技术壁垒日趋严厉,全系统动植物检验检疫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坚决响应党中央号召,高举科学发展大旗,在质检总局党组的带领下,沉着应对,奋力拼搏,“保安全、促发展”,服务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上有新提高。

突出表现在:(一)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

新修订了《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颁布实施了《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动物检疫隔离场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定了一系列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程序标准等技术规范,探索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分类监管模式,进出境法规标准体系日趋完善,执法有效性不断提高。

(二)入境把关能力不断提高。

组织实施了《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追加投资超过5亿元,改扩建一批动物隔离场、实验室和防疫消毒处理设施;完善了进出口产品风险管理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并完成150份进口农产品风险分析报告;注册境外农产品生产企业1251家;组织开展了检疫性实蝇、马铃薯甲虫、检疫性杂草、舞毒蛾、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植物疫情监测,建立了植物疫情截获评价指标体系;实施了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制度;在 126个旅检口岸与海关合作实现了“一机两屏”资源共享,在19个直属检验检疫局旅检口岸配备了 174条检疫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入境旅客携带物检疫“人-机-犬”查验模式。

“十一五”期间全系统截获疫情超过100万批次,较好地维护了国门生物安全。

(三)服务“三农”水平不断提高。

开拓了我国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新的国际市场,成功地将中国活牛羊和中国鸭梨、香梨、苹果、柑桔、荔枝、龙眼、富贵竹、兰花等产品推向中东、中亚、大洋洲、非洲和欧美等市场;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引进国外优质种猪18260头、种牛124083头和其他植物苗种,注册出口农产品企业达到20329家;实行出口农产品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负总责、检验检疫机构与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责任的管理体制,与陕西、山东、江西、河北、福建、上海、天津、广东、河南等省市建立了合作机制。

“十一五”期间,出口农产品1750亿美元。

(四)技术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建设并完善了65个动植物重点实验室,其中动物检疫重点实验室33个,植物检疫重点实验室 32个,动植物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累计投入9.09亿元;建立并完善动植物检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52项;取得了国际农产品贸易摩擦与国外检验检疫法规技术标准研究、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与动植物检疫发展战略研究等宏观战略研究、进境有害生物检测关键技术研究等一批科研项目成果,初步建立了远程鉴定系统、DNA指纹图谱聚类分析软件、植物病毒筛查芯片、纳米荧光示踪检测技术、纳米磁珠核酸提取等技术方法,填补了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多项技术空白。

(五)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不断提高。

制定并完善了《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进出口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研究解决了奥运会、世博园、亚运会引进食用农产品、观赏动植物、参赛马匹等检疫问题,开展了大型活动动植物疫情监测,妥善应对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链球菌、甲型H1N1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舞毒蛾、香蕉穿孔线虫、三聚氰胺等疫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参与汶川和玉树抗震救灾,完成救援物资和搜救犬等出入境检疫工作。

(六)国际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不断深化。

围绕国家外交外贸大局,进一步深化与欧美、拉美、亚洲,非洲等国家和地区动植物检验检疫合作,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40个国家签署了139项动植检协议;积极做好供港澳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2005-2009年累计完成输港澳活动物36万批次、4973万头(只)检验检疫任务,保证了港澳市场的供应;积极落实中央对台工作部署,实施惠及台农政策,扩大台湾水果等农产品进口,促进台湾在大陆农业产业园区的投资与发展,全方位服务两岸“三通”,分别在厦门、台北、福州成功举办了三届两岸农产品检验检疫研讨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

二、形势与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世情、国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

集中表现在:(一)世情挑战。

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在深化发展,世界经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增长速度减缓,国际上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等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粮食安全等全球性问题突出,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国际合作和交流环境趋于复杂。

我们必须冷静观察,沉着应对,坚持服务国家外交外贸发展大局,处理好农产品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区域合作组织的活动,争取和平、宽松的国际环境。

(二)国情挑战。

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加快,农业现代在稳步推进,但农业基础薄弱,产业化水平较低,具有显著出口优势的农产品少,抵御进口冲击的能力不强,生态环境脆弱,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在“保安全、促发展”上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坚持以“三农”工作为中心,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把农产品“引进来”与“走出去”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疫情挑战。

在世界范围内,动植物疫情疫病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非洲猪瘟、地中海实蝇等外来疫病疫情依然活跃,马传染性贫血等死灰复燃,“超级细菌”、流感、蓝耳病等变异病原、新发病原时隐时现。

同时,我国边境线长、开放口岸众多,周边国家和地区动植物疫情复杂,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物流多样化以及气候变化等因素影响下,动植物疫情跨境传播的复杂性和防御工作的难度加大。

我们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牢牢把握疫情风险和动态,完善防控体系,遏阻动植物疫情疫病的跨境传播。

(四)自情挑战。

面对形势发展要求,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自身还存在着资源不足,防御设施薄弱,技术创新能力不高,发展不平衡,手段和方法陈旧,防御体系还不健全等问题。

我们必须立足中国实际情况,坚持科学发展,探索和建立中国特色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体系,积极实施人才强检、科技兴检、法治质检战略,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牢牢把握发展机遇,坚持中国特色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发展方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实施以质取胜、科技兴检、人才强检、法治质检战略,不断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体系,提升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基本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围绕动植物检验检疫事业科学发展这一中心,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动植物检验检疫体系。

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完善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体系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农产品进出口宏观调控作用,保障农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服务“三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创新机制,提升能力。

以科学为依据,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先进的技术手段为基础,创新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机制,改革监管模式,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和科学决策能力建设,强化检验检疫技术研究,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四)深化合作,协同把关。

深入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正确判断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走向和趋势,加强与国内涉农涉外部门的联系,深化合作机制研究,推动大质量工作机制和大质检文化建设,深入推进双边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动植物检疫规则的制定,扩大在国际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五、发展目标到2015年,完成中国特色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体系理论研究;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体系、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主要业务全部达到有章可依;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督查机制;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资源配置进一步合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能够覆盖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各项业务;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进一步改善,进出境口岸建立与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业务相配套的防疫设施、查验设施、处理设施,建立1-2个具有国际参考实验室资格或者相应水平的实验室;风险预警能力进一步加强,建立依托标准法规、疫情信息、疫情截获、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为基础的预警信息化系统;把关和服务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截获率保持适度水平,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到和超过发达国家水平,农产品进出口市场进一步扩大;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科技兴检、人才强检、法治质检战略深入实施,所有专业人员均能获得培训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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