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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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内质监政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8〕42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盟市特检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加强专家评审活动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经自治区质监局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对专家评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家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评审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现场评审、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依法由本局实施的、本局委托下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奖励事项所需评审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评审过程实施监督。

第五条根据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本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评审机构组织实施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提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能力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提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能力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提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内质监科信发〔2016〕257号•【施行日期】201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提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能力的意见内质监科信发〔2016〕257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技术机构(盟市特检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质检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现就提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能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技术机构能力提升的重要意义当前,世界科技发展与产业变革孕育新突破,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提出了新要求,质监事业发展需要新动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常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面临着新的困难和挑战,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以能力提升迎接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挑战新形势下,全球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国际质量技术基础发展呈现新态势。

国际计量领域量子基准正逐步取代实物基准,量值传递由逐级传递向扁平化方式发展。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抢占未来产业标准规则制定权,跨产业融合标准、新兴领域先导性标准成为热点。

国外著名检验检测机构纷纷进入国内市场,互联网+的模式对我们检验检测机构业务带来新压力。

这些新情况、新变化,必将对技术机构发展产生重大冲击、重大影响。

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和机遇,必须始终坚持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的理念,抓紧补齐短板、提升能力,尽快培育竞争优势。

(二)以能力提升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自治区《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指出: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科技创新发展三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科技创新发展三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科技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科发[2015]15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5.06.12【实施日期】2015.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科技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内质监科发〔2015〕152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直属技术机构,区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提高全系统科技工作的创新力,自治区局制定了《内蒙古质监科技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部门认真学习研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制定有效措施,深入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6月12日附件:内蒙古质监科技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当前,质监部门面临着事业发展与科技创新能力不强、质量监管新需求与科技支撑能力不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不相适应等诸多突出矛盾,迫切需要科技创新引领,把科技工作贯穿于“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监”全过程,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向科技要潜力、要红利、要发展,注重增强科技元素、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创新能力,用科技力量推动“突出质量主题、筑牢安全防线、拓宽业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质监工作总基调深入落实,以科学技术促进科技质监建设。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机制创新、重点跨越、人才引领、项目支撑、“中心”推动的基本思路,牢固树立大力实施科技兴检、人才强检战略,以提高质监系统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以科技项目带动为支撑,以做强国家、自治区质检中心为推手,以提高公共技术服务能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充分发挥质检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质监工作与科技进步深度融合,深入推进科技质监建设,实现技术创新驱动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5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5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全区质监系统科学研究及管理的水平,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质监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的要求,通过专家组审查论证,列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监局)年度科研计划,由系统内的法人单位承担,具体课题研究人员参与,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项目的管理实行课题制。

经自治区质监局立项审批列入系统内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应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

第五条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课题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具体办理系统内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费补贴、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和科技奖励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立项第六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一)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与开发;(二)检测与校准原理和方法研究;(三)检测结果诊断分析研究;(四)计量器具及专用设备研究与开发;(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产品质量评价规则及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修订研究;(六)质量技术监督领域软课题研究;(七)其他相关课题研究。

第七条申报自治区级项目及系统内科研计划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立项申请理由充分、准确,创新点明显、技术路线可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组主要成员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研究能力和时间;(四)课题组负责人原则上要求由系统内各专业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担任;(五)经费预算合理,项目承担单位有明确的经费保障;(六)课题组负责人每年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凡未能按期完成己批准立项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不得再申请新的科研项目;(七)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不能继续申报项目;(七)项目立项申请手续完备,提交材料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政发[2015]8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8【实施日期】2015.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8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适应新常态,做好分级管理体制下的质监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为指针,主动把握和适应新常态,围绕服务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创新发展和主动作为,突出质量主题,筑牢安全防线,转变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把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和提质增效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推进我区经济由制造向创造、速度向质量、产品向品牌转变,为实现质量强区的战略目标做贡献。

(二)总体目标“十三五”中期,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层级清晰、相互促进的质监工作运行机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大幅增强;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对质量的支撑和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十三五”末期,质量技术监督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的作用更加明显,“贡献率”大幅提升,成为推动建设“内蒙古创造”、“内蒙古质量”和“内蒙古品牌”的主力部门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重点任务(一)突出质量主题,积极构建政府宏观质量管理新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质量管理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加大对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的投入力度,营造质量诚信环境,提升质量发展水平。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6]23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7.28【实施日期】2016.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质监质发〔2016〕237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为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区局2016年2月对《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7月2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稿)1.1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严谨、有序,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细则。

2.1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2.2 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2.3 GB/T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3.1 发布通告每年适当时间,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由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组织申报。

3.2 申报3.2.1 申报范围。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二、三产业中从事产品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均可申报。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积极申报已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有效期满后,自愿申报。

经评审确认,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持续改进,管理水平逐年提高,报请政府再次授奖,但不占当年评审名额,不颁发奖金。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内质监政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6〕101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许可工作,完善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级机关以及上级机关委托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遵循受理、审核和审批相分离的原则。

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核中心负责已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性审核并对审核过程实施监督;相关职能处室(局)负责对审核结果的审查及监督抽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局领导负责批准。

第四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能够委托下级机关办理,且委托后方便申请人的事项,应当委托下级机关办理。

第五条建立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统计和公示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如实记录各环节办理信息,并对办理进度进行实时监控和期限预警提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4•【字号】内政办字[2001]348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34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名牌推进战略,不断提高自治区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质量奖励制度,分设两个奖项,即产品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奖。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只设自治区一级,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设立地区和部门质量奖。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事业单位,下同),可申请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

第五条凡被授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优先申报国家级质量奖。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成立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自治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负责全区名牌产品的认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是:(一)拟订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二)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评审计划;(三)审查评审实施方案及细则;(四)培训、评聘评审人员;(五)组织具体评审工作;(六)组织审核评审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授奖名单;(七)负责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按奖项设立专项奖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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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评审及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自治区质监系统内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全面促进我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奖励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区局设立“科技兴检奖”,对在自治区质监系统内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科技兴检奖”每年组织评审一次。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局)成立“科技兴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区局技术专家委员会构成,根据需要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的评审工作。

区局科技信息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年度申报的科技成果涉及的专业,每个专业方向不少于两名专家,确定当年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的推荐、评审、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科技兴检奖”的评审范围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渠道范围限定为国家公益项目、质检总局计划项目、其它部委项目、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质监系统内科技项目、单位自筹项目。

第六条研究内容范围限定:(一)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与开发;(二)检测与校准方法研究;(三)检测结果诊断分析研究;(四)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专用设备研究与开发;(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产业质量评价规则、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修订的关键技术研究;(六)节能降耗应用技术研究;(七)信息化与计量、检验检测融合的应用技术研究;(八)质量技术监督软课题研究。

第七条参评单位限定为区局直属技术机构(含盟市特检所);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直属的质计所;各旗县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对质监系统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系统内行政单位和个人也可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科技兴检奖”的推荐条件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并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推荐参加评审:(一)科研项目必须完成了研究任务,取得了研究成果。

本单位自立项目通过区局学术委员会组织的验收,其它项目通过了立项机构组织的验收并经一年以上实际应用。

2项目必须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需提供相应证明);(二)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不存在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的争议;(三)被推荐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四)被推荐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科技兴检奖”评审优先考虑:(一)在质量技术监督领域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成就的;(二)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系统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的个人;(四)在科技项目立项、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方面为质监系统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四章“科技兴检奖”推荐方法第十条“科技兴检奖”推荐归口管理,所有申报成果的项目(组织和个人),必须通过主管单位进行的审查、初评和推荐。

(一)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与质监系统以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质监系统内的单位完成工作量至少要占全部工作量的60%,申报成果时,质监系统内的单位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

(二)申报“科技兴检奖”,必须按规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推荐书》,并提供《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应用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区局直属技术机构(含盟市特检所)负责推荐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各盟市(旗县)质监局负责推荐本局(委)直属技术机构的科技成果;区局机关、各盟市(旗县)质监局负责推荐本级“科技兴检奖”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研究人员。

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设计、研究方案;(二)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性科研疑难问题;(三)为解决技术难题开展试验和数据分析,对解决技术难点提供重要思路或证明;(四)解决或参与并项目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

(五)对项目科学总结,提出新的经验和创新思路,撰写技术报告。

(六)申报“科技兴检奖”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4不超过7人;申报“科技兴检奖”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申报“科技兴检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3人。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应用或推广转化过程中组织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五章“科技兴检奖”评审标准第十四条“科技兴检奖”奖励等级及数量“科技兴检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科技兴检奖”受奖项目(成果)的数量:一等奖不超过2个; 二等奖不超过5个; 三等奖不超过10个。

为系统内科技工作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获奖数量一般每年不超过1个。

第十五条“科技兴检奖”按照项目(成果)的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一)科技成果技术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实用价值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可评为一等奖;(二)科技成果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实用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可评为二等奖;(三)科技成果达到自治区内或行业内较高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六章“科技兴检奖”评审程序第十六条“科技兴检奖”的评审程序如下:(一)形式审查:区局科技信息处组织对推荐项目申请资料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分专业评审。

1.课题负责人或推荐单位向专业评审组介绍其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2.专业评审组组长组织评委对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质询,听取课题负责人或推荐单位的答辩;3.专业评审组的评委根据课题负责人或推荐单位的情况介绍以及答辩情况,按照第十五条要求对被评审项目提出评审意见,由组长组织讨论决定是否给予奖励,确定奖励等级,并填写专业评审会签表;4.专业评审委员会一般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确定是6否给予奖励和奖励等级时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评委意见统一,评审表决有效,所有评委在会签表签字确认;5.专业评审组将专业评审结果报“科技兴检奖”评审委员会。

(三)终审1.由“科技兴检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评审组的专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2.召开终审会议时应当保证多于当年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会议;3.各专业委员会组长在终审会议上介绍各专业评审情况,建议获奖情况,委员会成员独立对各项目逐项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交委员会办公室。

4.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评审意见表进行统计,每个项目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专业委员会推荐意见,计为推荐有效,并对有效推荐的成果按照得票多少进行排序。

5.超过当年规定奖励等级的有效推荐项目自动将为下一个获奖等级。

第七章异议处理及经费投入第十七条终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区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布的项目提出书面异议。

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局科技信息处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科技兴检奖”的奖励决定由区局批准并在区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区局设立50万元科研专项资金,对“科技兴检奖”项目评审与奖励。

获得“科技兴检奖”的项目,由区局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二十条“科技兴检奖”获奖情况应记入受奖课题项目相关研究人员的档案,作为对其考核、晋升、奖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骗取“科技兴检奖”的,经查证属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科技兴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8附件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鉴()字号成果名称:完成单位: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鉴定日期:鉴定批准日期:10121416成果完成单位情况注:1.完成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并填入完成单位名称的第一栏中。

其下属机构名称填入第二栏中。

2.详细通讯地址要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街道和门牌号码。

3.-17-主要研究人员名单18鉴定委员会名单-19-科技成果登记表20附件2xxxx科技成果奖推荐书一、项目基本情况推荐奖励等级:编号:1-21-二、项目简介22三、项目详细内容-23-4 245 -25-6 26-27-28四、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五、本项目申请、获得专利情况-29-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30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注:单位性质按如下规范(连同相应的字母)之一填写:A 研究院所 A1 转制研究院所 A2 非转制研究院所B 学校C 社会团体D 事业单位E 国有企业F 民营企业G 中外合资H 集体单位I 军队J 其它八、推荐意见九、附件目录1、所附材料清单2、技术评价证明3、应用证明4、其他证明5、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用证明附件3专业评审意见会签表附件4xxx 专家评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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