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明确人力资源管理职责,促进本所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人员以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所依法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和其他人员的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本所统一对外招聘律师、律师助理、辅助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所对应聘人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执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第六条本所审慎聘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的律师,或者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辞退、除名的律师,不得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聘为本所的专职律师或者兼职律师。
第七条本所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与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包含合同期限、工作性质、工作内容、报酬、福利与保险、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可以协商约定服务期限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八条本所合理配备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承担律师事务所行政、财务、内勤等辅助性工作。
第九条为业务开展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人员担任律师助理,协助律师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福利待遇第十条本所为员工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保障,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积极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所按照按劳分配、有利发展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分配制度,增加积累,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第十二条本所的分配方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不得采取律师交纳一定数额钱款后所收律师服务费全部归律师个人所有的承包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本所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第十五条本所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本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实施有损本所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广州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

广州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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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党团组织建设标准
评分说明:《广州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和《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党团组织建设标准》,“评分对照规范标准,按照不符合项目的程度和实际情况进行打分,得分在0分到该项目标准分之间,分值以0.5分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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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司法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章聘任与培训第四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新聘用的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二)岗位职责和业务技能培训;(三)机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第七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工作与考核第八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发挥自身特长,为机关工作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表现;(二)业务能力;(三)遵守纪律;(四)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机关规章制度;(三)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四)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 非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公告

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非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公告【律师事务所公告】尊敬的各位律师、非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XX律师事务所的关注与支持。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特此发布此公告,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优化和调整。
一、律师团队我们的律师团队一直以来是事务所的核心力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此次调整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律师团队的建设,吸纳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同时,我们也将对现有律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每位律师都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非律师人员非律师人员包括行政辅助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是事务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发挥非律师人员的作用,我们将对其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
通过提高非律师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律师团队提供更好的协助和支持。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非律师人员的职业发展路径建设,为其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三、行政辅助人员行政辅助人员主要负责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归档、资料整理等。
为了提高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我们将引入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工具,优化工作流程和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配合律师团队和非律师人员的工作。
同时,我们也将关注行政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为其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四、其他事项1. 本次调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事务所联系。
2. 调整期间,我们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整过程的顺利进行。
3. 感谢大家对本次调整的支持和配合,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XX律师事务所将会更上一层楼!特此公告!XX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粤律协〔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粤律协〔2023〕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2023年8月22日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服务费】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标准】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和采取的收费方式,设定的每项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幅度、比例、限额。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粤司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1月24日以粤司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不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事项,是指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代拟法律文书,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法律服务。
前款所称特殊案件,包括:(一)通知辩护和通知代理案件;(二)当即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三)为非自然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四)港澳台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司法协助委托我省办理的案件;(五)外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委托我省办理的案件;(六)其他依法为不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相关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置下列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的岗位并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一)受理: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和特殊案件;(二)初审:负责提出初审意见,包括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判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建议,拟提供何种方式的法律援助,是否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是否符合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三)审批:负责提出审批意见,包括决定是否需要申请人补充、说明材料,是否予以法律援助以及对予以法律援助的提供何种方式的法律援助,是否延长审查期限,是否撤销指派,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是否终止法律援助,是否予以支付补贴及核对补贴数额;(四)指派:负责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包括选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对是否符合撤销指派情形、是否符合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提出意见;(五)监督:负责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行监督;(六)支付补贴:负责处理补贴发放,包括提出是否予以支付补贴及计算补贴数额,交付发放补贴;(七)结案:负责收取、整理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并移送归档;(八)档案管理:负责管理案件档案。
(2)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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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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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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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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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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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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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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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粤司办〔200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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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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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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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关于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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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关于成立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批复》(穗编字[200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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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粤司办〔2005〕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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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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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品行不良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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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品行不良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
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
对已聘用的辅助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将聘用人员名单等基本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章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行政主管职位,行政主管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办公室主任、打字员、前台等其他行政辅助职位,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会计、出纳等财会人员职位,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律师助理,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二)协助律师调查取证;
(三)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四)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第四章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聘用辅助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辅助人员制作印有“律师”“合伙人”“合作人”“主任”“副主任”等名称的名片、标志;
(二)吸收辅助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成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三)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辅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指派辅助人员单独从事法律业务;
(五)指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办事,特别是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不得印制自称是“律师”名片、标志;
(二)不得接办案件;
(三)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律师助理在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律师行业规范。
辅助人员违反以上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警告、开除、辞退等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十三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律师协会根据行业规范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可由主管部门向律师事务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将追究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因管理疏忽而造成辅助人员出现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