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等印发《关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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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

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通知)《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00]18号一、关于重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第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第三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自诉案件。

第四条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控告他人重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被害人仅对重婚的一方起诉,而不愿起诉另一方,人民法院认为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的;2、被害人起诉后又撤诉,人民法院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3、被害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重婚行为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到重婚犯罪的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七条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重婚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重婚案件,应及时作出处理。

二、关于包养暗娼第八条包养暗娼是指男方与暗娼约定以给付金钱、物质为条件,保持相对固定的性关系的行为。

第九条对包养暗娼的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中关于处罚嫖娼卖淫行为的规定处罚。

三、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第十条有非法婚姻行为的过错,以殴打、拘禁、捆绑等方式虐待配偶或子女的,视下列情节给予处理:1、虐待情节较轻的,受虐待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条(四)项的规定处罚:2、虐待情节恶劣的,受虐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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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1】5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细则》反复征求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相关部门和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意见,并进行多次修改。

《细则》共分九章、五十六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理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涉及社区矫正的相关单位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中的具体程序、做法和时限要求。

二是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法律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广东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吸收涉及社区矫正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本省有关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部分条文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除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应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对犯罪时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参照关于未成年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规定处理。

《细则》出台实施后,作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引和规范,将进一步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接收后统称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管理指导、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二)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奖惩,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和变更执行的建议;(四)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适用社区矫正罪犯组织查找,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五)办理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相关事宜;(六)指导、协调涉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突发事件处置;(七)指导、评估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的工作;(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值班律师项目目标

值班律师项目目标

值班律师项目目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两高三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6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转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通知》(粤司办〔2020〕199号)、《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1〕3号)等通知要求,市司法局决定组织执业社会律师到全市各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律师值班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工作,进一步充实我市法律援助服务资源,充分调动执业社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的需求,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

二、值班律师申报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于法律援助公益事业;(二)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近3年未受到过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三)擅长各业务领域及与法律援助相关业务,能熟练操作电脑;(四)态度端正,思维清晰,表达明确,能耐心、细致地与来访群众交流;(五)自觉遵守窗口值班的工作制度,服从值班安排。

三、值班律师库的组建和管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的组建和管理按以下流程进行:(一)面向全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公开招募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市司法局官网、市律协网站发布相关招募信息。

(二)自愿报名加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的律师,经市律师协会和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入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

市法律援助处根据值班律师库人员的业务水平、个人特长、执业年限等综合因素调配到各个法律援助值班点开展值班工作。

(三)值班律师库人员的递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粤府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紧扣中心大局,突出立法重点,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强化对重点工作的法治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要求,对于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

要健全政府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强化风险研判,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把握好出台时机,审慎稳妥做好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工作,实现政府立法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严守立法权限,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主动向国家对口部委请示汇报,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把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

要积极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06]25号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06]25号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06]25号)各市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律师援助处: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召开了配合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联席会议。

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就今年上半年做好我省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现就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2006年上半年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范围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要求,并考虑我省实际情况,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审正在办理的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具有如下情况的,应开庭审理:1、被告人上诉否认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作无罪辩护的;2、被告人上诉提出新的检举揭发或者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查证认定的;3、被告人上诉证明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4、被告人上诉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5、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

二、关于辩护人阅卷问题。

根据刑诉法以及两高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考虑到初始阶段开庭量大,人力不足,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变通执行。

三、关于开庭时间确定问题。

法院按照正常程序确定开庭时间的,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因检察院尚未阅卷完毕而申请延长阅卷时间的,应当书面告知法院,法院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及有关羁押部门,并说明原因。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粤司规[2021]3号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粤司规[2021]3号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1]3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36【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省司法厅、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15日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9页(P43-51)【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5;D927【相关文献】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粤司规〔2019〕2号)2.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1] 1号)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0]3号)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粤司〔2022〕207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22〕2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司法厅2022年9月20日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我省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化实施“1+1+9”工作部署,围绕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到2025年底,适合公证行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涉外4大领域专业品牌公证机构不少于40家,全省公证员总数达到1200名,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程度显著提高,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9]9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9.11.25【实施日期】2009.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粤高法发[2009]9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局、司法局,各监狱: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体现刑罚目的,促进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财产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本省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和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罪犯财产刑执行是指对罪犯被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刑罚予以执行。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共同做好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工作。

三、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罪犯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的范围,并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因素。

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积极缴纳的,在减刑、假释时可以适度从宽掌握;明显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应当从严掌握;确有证据证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缴纳的,不予减刑、假释。

四、罪犯的财产刑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执行。

对未执行完毕罚金刑,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接收罪犯缴纳的罚金,也可以对罪犯暂存在监狱、看守所的财产在预留必要生活费用后予以追缴。

五、人民法院应当公告执行财产刑的部门及接受财产的银行账号。

人民法院在收取罚金和财产时应当向缴纳人出具凭证,罚没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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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等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粤高法[2018]3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
准的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8]39号)
现将《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或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消保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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