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

合集下载

新系统操作指引

新系统操作指引

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服务专窗”关停的公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通知要求,2018年9月19日23时原“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服务专窗”关闭。

此后在网上提出有关律师审批事项,请至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

一、关于申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管理、年度考核或更正广东律师管理系统登记的信息,请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司法厅网上服务窗口”(网址:)右侧“律师管理系统(律师入口)”进入“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办理。

除上述业务外的所有律师管理审批事项,请直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司法厅网上服务窗口”(网址:)的“实施清单列表”中申办。

二、关于进度查询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司法厅网上服务窗口”申办的业务,可在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后,进入“个人中心”——“我的事项”查询进度。

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前(2018年9月19日前),在原“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服务专窗”申办的业务,以及在“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申请的律师实习等业务,可登录“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查询进度。

三、关于账号在原“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服务专窗”已注册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继续使用原账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已将账号导入广东政务服务网)。

按照安全管理要求,使用原账号第一次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需通过“找回密码”功能重置密码。

在原“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服务专窗”已有账号的,请勿在广东政务服务网重新申请账号,新申请的账号无法查看以前的办事记录。

以前无账号的,建议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账号。

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的账号,可以登录“广东法律服务网”和“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

为此对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详细操作指引,请点击右下角《律师律所相关事项申办指引》。

广东省司法厅2018年9月19日《律师律所相关事项申办指引(配合广东政务服务网集约化改造升级)》(为浮动的可点击链接,点击后弹出下面内容页面,关闭这个页面后恢复《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服务专窗关停的公告》页面。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批没有律师工作执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却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公民个人。

据调查,这些人以个人名义或其他身份擅自在社会上承揽法律事务,随着解答法律问题,挑词架讼,公开或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干扰了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法律服务的正常秩序。

针对上述现象,从切实维护法律服务正常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法律服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

法律服务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法律服务工作在国家的集中统一管理下正常有序地进行。

二、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有关规定,允许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只有律师工作机构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一)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5.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

(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5.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成立时间满三年;(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深圳市关于房屋用途管理的规定;(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五、申请材料(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2.全体设立人签名的《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2份);3.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4.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签名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5.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名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使用证明(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8.设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9.设立人的个人简历(2份)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10.设立人具有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1)在我市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申请材料;(2)在我市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本省的,提交原执业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外省的,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3)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市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到我省后,一并提交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和《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4)非我市执业的律师,到本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5)设立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已退伙的证明材料;(6)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已办理执业类别变更的证明材料。

律师外省调入审批表(安可电脑使用版

律师外省调入审批表(安可电脑使用版

外省律师调入辽宁省执业审批表
外省调入有关情况说明
一、外省(市)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在我省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原律师事务所和原所所在的市级司法局同意,结清帐目,交清承办案件。

2、取得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并将其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辽宁。

3、在外省(市)取得律师执业证,且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4、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执业。

5、兼职律师附教师证(工作证)复印件和单位同意兼职
执业意见。

二、待调出的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将律师执业证明函回复我省后,填写《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近期2寸蓝底彩色着律师袍照片一张一同报送至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司法厅审核换发执业证。

三、军队律师申请到辽宁省执业酌情填此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南阳律协申请实习律师操作手册

南阳律协申请实习律师操作手册

南阳律协申请实习律师操作手册第一条申请办理程序一、网上申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把申请人的资料在南阳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上登记备案二、提交纸质材料市直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一式两份纸质材料,各市(区)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市(区)司法局提交一式三份纸质材料,由各市(区)司法局审核盖章后再提交市律师协会。

纸质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同时,须将原件统一提交市律师协会核对。

三、审核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

材料先由秘书处接收及核对,然后交由秘书长审核。

四、发证申请符合条件的,呈会长审批,准予登记,颁发《南阳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申请人本人带身份证前来律师协会领证,并在网上公示。

第二条申请条件一、实习人员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4、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5、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6、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注意事项:专职实习要求申请人辞去原来职务专职参加实习,兼职实习要求申请人是在本市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二、按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1、设立满一年;2、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3、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4、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5、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6、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7、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三、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条件:1、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4、品行良好。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广东省司法厅与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及实习考核工作将全面由各市律师协会受理。

为了规范深圳市(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更好的开展实习律师管理考核工作,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简称“市律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依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的实习活动进行专门管理。

市律协根据《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度本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一、申请提交方式1、电子网络提交方式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须先登陆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并将业务编号记录在书面申请表格(或文档)的右上角位置。

在线审批网网址为:(/)2、书面资料提交方式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且记录了业务编号的申请材料提交管委会,并同时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申请受理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二、材料收取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表格、资料须统一用A4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由律师事务所先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多页的资料须加盖骑缝章);随后再将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管委会审核。

三、管委会的审核程序1、初审阶段经办人在受理申请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录入电子文档。

对于不齐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一次性通知律师事务所补齐(补材料期间不计入申请业务办理期限)。

经办人完成初审后,将资料整理移交复核人。

2、复核阶段复核人收到复核材料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粤司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0〕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已经2020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对象、内容及标准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四章检查监督第五章附则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本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对本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广东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并核定考核等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初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核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4-12-3执行日期:2004-12-3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律师,包括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基本原则)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地域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第五条(律师执业申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能够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另附大一寸照片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还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四)学历证复印件;(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实习证;(七)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八)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九)在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执业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
报表业务模块




(2007年12月)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律师管理处编制
一、业务逻辑介绍
报表业务模块是根据司法部要求,统计律师各方面业务的数据。

本系统通过快捷的网络平台,坚持传统的层级上报管理模式,逐级汇总到省司法厅律管部门。

整个数据上报的工作流程如下:
1、由律师事务所填写报表上报到主管机关(区属所上报到区、市属所上报到市);
2、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审核管辖范围内律师事务所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到市司法局律管部门;
3、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审核各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上报的数据和管辖范围内市属所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到省司法厅律管部门;
4、省司法厅律管部门审核各地市上报的数据,统计汇总生成广东省的报表上报到司法部。

为了提高本系统的适用性,满足各地市律管部门不同的要求,报表业务提供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不同的报表类型进行数据上报。

各地市律管部门可根据自己管理的需求,要求管辖范围内做不同时间范围的报表。

目前,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仅要求每年进行一次上半年报和一次年报,如以后有变将另行通知。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办公效率,系统设计了自动统计功能,各级律管部门在填写报表时,系统自动将管辖范围单位上报的数据自动汇总。

但是居于数据准确性的考虑,本系统限制只能对“同一类型、同
一时段”的报表进行统计。

例如:广州市司法局填写报表2007年1月的月报时,会自动统计管辖范围内单位上报的2007年1月的月报,而不会统计其他月份的。

再如:广州市司法局填写报表2007年的年报时,会自动统计管辖范围内单位上报的2007年的年报表,而不会统计2007年1月到12月的月报或者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报表。

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登录以后,请选择左侧菜单栏的
按钮,可进行上报报表业务,界面如下:
1、增加报表
要增加一个报表,请点击按钮,弹出报表的属性:
选择报表类型和统计时间段,点击确定,系统返回报表类表主页面,此时你会发现报表增加一行,如下图反色部分: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报表共分五张,此时新增加一行的每张报表都显示为“填”。

点击“填”字,系统会弹出此张报表的填写界面如下:
按要求在报表中填入数据、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时间,点击暂存按钮,系统将数据存入数据库,同时返回到报表列表主页,此时你会发现刚才填写的那个报表现在变为“改”,如下图反色部分。

在报表尚未上报以前如果发现填写有误,可点击“改”字,继续
对报表进行修改。

2、上报报表
同理,把五张表都填好以后,勾选此行前边的复选框,点击
按钮就可以将报表上报到上级管理机关。

此时你会发现,报表下边都变成了,点击“查看”可浏览报表的详细信息,同时,上报否标志列中的标志也变成了“是”。

3、导出、打印
勾选需导出报表前边的复选框,选择按钮,系统会提示你下载保存导出的Excel文件,如下图:
选择保存,即可将此报表的Excel文件保存到您的计算机上。

请调整Excel的页面格式,自行打印。

4、删除
系统限制,已上报的数据不可以删除,只能删除尚未上报的垃圾数据。

勾选需删除报表前边的复选框,选择按钮,即可删除此报表。

5、已上报后的报表的修改
如果报表已经上报以后,发现报表数据有误,请与上级管理部门直接联系。

上级管理部门做“退回重报”操作后,该份报表的上报状态又变回“否”,修改完报表后再次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又可以看到这份报表了。

三、县区司法局律管部门
各级律师管理部门登录以后,选择“业务管理”—“报表业务”可进入报表业务管理界面,如下图:
其增加报表、上报报表的操作和“律师事务所”的操作类似;
其不同点在于:
1、管理下级单位上报情况
如上图反色部分,报表列表页有一列“下属单位上报情况”,点击可弹出界面显示下级单位的上报情况,如下图:
可在此查看每一个律师所的上报情况,选择“详细”列可查看报表的详细信息。

选择“退回重报”列,可将报表退回到律师所,让其修改后再次上报。

2、自动统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办公效率,系统设计了自动统计功能,各级律管部门在填写报表时,系统自动将管辖范围单位上报的数据自动汇总。

但是居于数据准确性的考虑,本系统限制只能对“同一类型、同一时段”的报表进行统计。

四、地市司法局律管部门
各地市司法局律管部门的数据上报的操作和县区司法局律管部门的操作完全相同。

请参照
但是因部分地市需要单独统计市属的数据,因此,系统对地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单独开放了“市直所业务报表”统计功能。

选择“业务管理”—“市直所业务报表”可进入报表业务管理界面,其操作与“业务报表”完全一样。

目前,省司法厅律管部门暂不需要市直所的统计数字,所以市直所业务报表暂时不需要上报。

五、省司法厅
与县区司法局律管部门的操作完全相同。

请参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