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律管系统电子签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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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制作的通知-[80]司发公字第21号

司法部关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制作的通知-[80]司发公字第21号

司法部关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制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制作的通知(1980年1月30日[80]司发公字第21号)关于各地人民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的规格和制发,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印章的尺度、样式和制发(一)人民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的印章为圆形,直径均为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公证处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地名在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公证处”三字在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行。

(二)人民律师协会的印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制发。

法律顾问处的印章由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发。

公证处的印章,由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制发。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

人民律师协会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广东省人民律师协会”。

法律顾问处,不冠省(自治区)的名称,如“易县法律顾问处”。

市辖区的法律顾问处,冠市的名称,如“北京市东城区法律顾问处”。

公证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名称,如“番禺县公证处”。

(二)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现在各单位已使用或制作的印章,如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

安徽省司法厅批转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

安徽省司法厅批转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

安徽省司法厅批转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皖司通[2006]8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8.14
【实施日期】2006.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司法厅批转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执业律师履
行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皖司通[2006]83号)
各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司法厅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2006年7月14日)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省建立以来,广大社会执业律师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积极参与,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赢得了广大受援人好评,树立了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当前,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安徽”、打造“平安安徽”的战略目标,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不可或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逐步深化,国家对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和要求不断提高,社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日益增多,而我省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供需矛盾突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

安徽内律师登录常见问题

安徽内律师登录常见问题

安徽省内律师登录常见问题
前言:律师服务平台的律师信息都是从“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同步过来的,所以律师信息如果不正确,请从此系统修改。

问题一:在律师通道,登录律师服务平台后,在校验页面显示手机号码为固话或“无”,导致无法收到验证码。

问题二:通过手机号登录时下方显示“账号与手机号不匹配,请重新输入”,通过账号密码登录显示“账号密码错误”,点击“忘记密码”也不行,此种情况极大可能是您的律师信息在律师服务平台是没有的,导致原因是您在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里的律师信息有误。

上诉问题解决办法:此时需要您联系您律所的负责人或内勤(一般他们的账号有权限修改本律所所有律师信息),登录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后点击右上角“系统管理”,再点击左侧的“律师信息”,选中要修改的那条律师数据后,点击“修改”,检查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证号、资格证号、是否实习律师(不是实习律师一定不要选是)、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问题一的来源。

填写其律师本人的手机号,不要填固话)、执业状态等信息是否正确,修改后点击“确定”。

此时律师信息更新后会同步到律师服务平台。

(注意:如果律师各项信息没有问题,请把其中的任何一项信息重新填写,再点击“确定”,后律师信息会同步到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皖司通〔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9〕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为进一步推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143号),决定将试点范围由亳州、淮南、马鞍山、黄山等4市扩大至全省。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内在需要,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实践证明,律师调解工作既有利于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我国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进一步发挥律师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治理中的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结合。

各地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做好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二、明确全面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2019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整个辖区,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对安徽等首批试点省份的明确要求。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大胆探索创新,努力破解改革难题,创造更多新鲜经验,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改革部署在安徽落地落实落细。

安徽省司法厅信息中心电子签章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安徽省司法厅信息中心电子签章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选择“验证 文档”
如果签过章后的文档未被修改,那么会有如下的提示:
如果签过章后的文档被修改,则会有如下提示:
查看证书
查看证书功能可以查看签章人的身份信息,查看操作如下: 在章上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查看证书:
选择“查看 证书”
此时会出现签章人的身份证书信息,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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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信息中心电子签章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网页撤销签章
网页撤销签章也是把撤销签章的按钮放在了页面上方,只需点击“撤章”按钮即可(密盘必 须插入电脑中) ,如下图:
点击“撤章” 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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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文档
若是需要查看某份文档在签过章后, 是否被人恶意篡改了文档内容, 就可以使用验证文档功 能进行查看,具体操作如下: 打开需要验证的文档,点击文档中的印章图片,在印章图片上单击鼠标右键,选择“验证 文档”选项,如下图:
问题 2:为什么签章的时候提示“签章失败”? 解答:请检查计算机时间设置是否正确。 问题 3:为什么签章的时候提示“证书失效或 KEY 未正确插入”? 解答:请检查密盘是否插入了计算机的 USB 接口或者 USB 接口是否接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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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验证图章.......................................................................................................... 16 常用问题解答.......................................................................................................... 17

安徽省司法厅印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印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印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印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司法局:现将《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安徽省司法厅2019年5月9日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的组织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政府或者省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审查申请,省人民政府转省司法厅办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异议审查申请由省司法厅法治督察机构负责接收、登记。

第四条省司法厅法治督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本机关审查监督范围的,予以受理;(二)审查材料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但申请人基本情况不详,无法告知的除外;补正材料申请人确实难以提供的,省司法厅法治督察机构可要求受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提供有关材料;(三)本机关已就相同内容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答复的,不再受理;(四)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的,不予受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皖司通〔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8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2018年9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考区考点考场第四章考务人员第五章考前准备第六章考试实施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考务保障第九章附则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统一、安全、效率原则。

第三条省司法厅和各考区所在地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省司法厅指导、监督各市司法局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各市司法局是本考区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主体,市司法局局长是考区第一责任人。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岗位职责,细化目标任务,把责任落实到考区考点考场和具体岗位。

第五条各考区应当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市司法局牵头,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各考区应当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公安、司法、保密、无线电管理、教育、卫生、电力、网络通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本考区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系统

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系统

设计要点
解决日常工作繁忙,利用信息化管理证照及年检工作
—— 日常的打证工作繁忙,开发一个证照管理,可初始化打印 模版,可通过一次打印完成证照打印,大大提高的办公效率. —— 每年的年检工作工作量较大,利用信息化进行管理,并且 代入盛世彩虹多年的律师管理管理工作经验,可大大提高工作 效率.
数据统计分析
年检注册功能介绍
目前需要为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应该怎样进行操作? 首先,由合肥市律师协会登陆系统后,在”网络办公”→”年 检注册”中,输入新洲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号来调取新洲律师事 务所的基本信息以及人员信息
年检注册功能介绍
在调取律师事务所信息后,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化名册进行比对, 如果信息存在差异,需要先通过行政许可进行变更,变更完成后再 进行年检申请.
证照管理功能介绍
如何进行新律师执业证的打印? 相关管理机构登陆系统后,点击”网络办公”中的”证照管理”模 块. 选择”律师执业证”按钮,进入证照信息查询页面.可根据律师”姓 名””事务所””所属区域””执业证号”等字段查询该律师是 否有证照记录. 点击”查询”按钮,进入查询结果页面,点击页面下方的”执业证发 放””按钮. 点击”执业证发放”按钮后,点击”搜索”按钮查询到需要发证的 律师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钮,填写律师”执业证编号”,”发证日 期”,”执业开始日期”,点击”保存”形成了”证照信息”. 返回到证照记录的信息列表,点击最新的证照信息的”打印”按钮, 即可进行证照的打印.
业务登记审核功能演示
如何对刚刚提交的新执业申请进行审核? 登陆系统后,点击”网络办公”中的”业务登 记审核”进入业务审核功能页面. 在审核功能页面中,点击”登记单编号”字段, 查看该申请的详细信息,点击页面下方”审核 通过”按钮即可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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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律管系统电子签章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安徽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8.01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律管系统电子签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局律师管理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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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子签章(公章签名)制章信息采集统计表
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电子签章(公章/签名)制章信息采集统计表
用户单位:_______________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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