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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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对在大型法制文艺晚会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的通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对在大型法制文艺晚会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的通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对在大型法制文艺晚会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粤司〔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对在大型法制文艺晚会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的通报粤司〔2012〕32号潮州市司法局,广州、坪石、怀集、番禺、英德、四会、高明、北江、武江、揭阳、阳春、河源、女子、佛山监狱,省未管所,三水、省戒、女子劳教所,省法制教育所:根据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工作的相关部署,省厅以广东司法警官艺术团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颇具影响力的系列文化活动。

2012年1月7日,由省厅和潮州市委、市政府联合主办的大型法制文艺晚会,获得巨大成功,得到了省依法治省办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这是我厅首次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大型文化活动,是一次成功的尝试,对推动全省基层司法工作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在晚会筹备和演出中,从全省各司法行政单位抽调的干警以及潮州司法局、揭阳监狱,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全力以赴,高标准、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体现了司法行政系统良好的凝聚力、战斗力和突击力,向社会展示了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良好形象。

为表彰先进,弘扬这种心怀大局、勇于拼搏、无私奉献、争创一流的精神。

省厅决定对参加此次晚会的单位和干警予以通报表扬。

一、对以下单位予以表扬潮州市司法局、省揭阳监狱二、对以下个人予以表扬省广州监狱:刘钰渊、陈澍、欧鑫发省坪石监狱:刘广生省怀集监狱:刘斯宇、吴利妮、杨华泽省番禺监狱:周世克省英德监狱:陈萌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肖园花省四会监狱:刘亮亮、谢少玲省高明监狱:梁裕溪省北江监狱:王睿省武江监狱:庞正、刘正勋省阳春监狱:兰经省河源监狱:韩保亮省女子监狱:狄玲、何琳、张丽芳、陈思思、谈舒、卢春玲、巫伟国佛山监狱:赖菁省三水劳教所:陈蜀、宗雯、杨远、梁建文省女子劳教所:何丹丹、方敏省戒毒劳教所:李楚星省法制教育所:马鑫广东省司法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认真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发放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认真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发放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认真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
贴标准发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0.07.06
•【字号】粤司政[2010]95号
•【施行日期】2010.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认真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
发放的通知
(粤司政[2010]9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人社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下发后,全省大部分地区司法助理员津贴标准发放工作都已落实到位,较好地调动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但也有个别县(区)由于当地财政部门对司法助理员称谓理解有歧义,导致津贴标准还未按要求发放。

给基层司法助理员发放岗位津贴是党和政府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关心爱护的具体体现。

司法助理员是一个历史概念,就现实而言,是指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的公务员。

现司法所在编在职的公务员都应当享受调整后的岗位津贴。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要认真检查落实本地区基层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发放情况,跟踪督办并给予具体指导。

仍没有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的,请及时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发[2009]172号文的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粤司[2008]170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粤司[2008]170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粤司[2008]170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广东省司法厅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扩大公共服务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部署以及《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多类型的需求,特别是适应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涉及法律服务的需求,现对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广泛地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是政府扩大公共服务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公益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特征在于非营利性,注重和追求法律服务的社会效果而非经济利益。

公益法律服务具有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的作用,是解决民生问题一个重要基础性手段;具有对公民的普惠性,有利于处理涉及法律非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问题;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的和谐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政府引导性,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我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和综合试验区,公益法律服务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公证制度、发挥律师公益服务作用和社会责任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建立公职律师等方面,取得一系列的成效,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开展“三服务一促进”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开展“三服务一促进”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开展“三服务一促进”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粤司[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开展“三服务一促进”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司[2007]49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省直各监狱劳教单位由两局转发),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省委的部署和省直工委的安排,我厅从3月份起,开展“三服务一促进”主题实践活动。

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开展“三服务一促”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开展“三服务一促进”主题实践活动办公室。

请各单位及时登录广东司法行政门户网站(http://)了解掌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

联系人:邓伟青,陈新跃广东省司法厅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三服务一促进”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以“三个走在前面”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推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更好更充分地发挥为构建和谐广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树立和彰显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省委的部署和省直工委的安排,省厅决定,从今年3月份开始开展“三服务一促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主题实践活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目标、总要求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为主要内容,积极探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有效途径,推动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转变作风,胸怀大局,心系群众,倾力基层,以和谐社会建设者的姿态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落实司法行政工作“六个新发展”,全面提升我省司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全省人民的富裕安康,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推动我省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司法厅。

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增加的职能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五)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粤司函〔2020〕728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粤司函〔2020〕728号韩俊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培养,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建议》(第1028号)收悉。

经综合省委组织部、省委外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贸促会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培养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服务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等的需要。

近年来,我厅及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出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我省律师“走出去”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的分工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将涉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纳入《广东省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全面实施《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不断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培养。

一是积极推动涉外高端律师人才引进工作。

率先在全国开展并推动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全面实施《关于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人才管理改革的若干政策》《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行动方案》《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在湾区内地执业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积极引进港澳地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

将法律人才纳入“广东特支计划”等省重大人才工程支持范围,充分利用粤港澳大湾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的政策优势,吸引境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提升广东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粤司[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粤司[2007]44号)2006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按照省委的部署,深入开展了以“三个走在前面”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踊跃参与,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排头兵观念深入人心,争当排头兵的热情高涨,有力推动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巩固、提升和深化,有力推动了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省司法厅决定:厅监察审计室等9个单位为厅直属系统“部门排头兵”,江励丽等214名同志为厅直属系统“岗位排头兵”。

希望受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发扬成绩,戒骄戒躁,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继续当好排头兵。

按照省直工委的部署,2007年,厅直属系统开展“三服务一促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主题实践活动。

希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向受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岗位排头兵”学习,以争当排头兵的精神风貌,用争当排头兵的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做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省直单位)荣获广东省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二、省司法厅排头兵实践活动“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广东省司法厅二○○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省直工委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一、“部门排头兵”(4个)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省女子监狱省高明监狱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二、“岗位排头兵”(8名)何放省东莞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赖加敏省蕉岭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刘德献省三水劳教所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科长雷培航省南丰劳教所一分所政工办主任吕爱华省女子监狱信息技术科副科长李雪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基层法律系教研室主任卓著省法律援助处科员刘佳清省连平监狱科员附件2:省厅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一、“部门排头兵”(9个)厅监察审计室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省监狱管理局规划财务处坪石监狱东莞监狱省劳教局政治部增城劳教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人事处二、“岗位排头兵”(214名)(一)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办公室江励丽、张旭监狱劳教工作联络处林剑标法规处刘冬梅司考办、考务中心邓春垣法学教育处王玮法制宣传处邹洁明律师管理处林文谨公证管理处林坤基层工作管理处苏劲松计财装备处梁飞监察审计室钟敬强人事警务处赵菁培训处李静离退休人员管理处黄建军机关服务中心缪永保司法鉴定管理处郑焱省法学会薛晓光省法律援助处黄启英、洪笃凯省律师协会徐敏彪省公证员协会曾鹏辉省公证处徐玉春、张弛、秦炯超(二)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及省直监狱系统局狱政管理处郭子川局人事处关新江广州监狱梁瑞龙何枝洪谷秀容徐保森高翔林奕波坪石监狱刘冲唐广雄林永平张路兵曹军王超凡张国强怀集监狱李建中伍严时沈龙生温高云余元新韶关监狱刘书宇刘广庆肖琦胡和平谭建华陈俊业梁援国廖伟忠番禺监狱 XXX 颜晓洪余庆华欧建斌邓光明李雪亮英德监狱李景言黄德禄韩琛钟应新吴炎辉杨春松辛智勇陈桂生魏志诚史长春黄锦途叶永浩未成年犯管教所陈志强刘粤强刘晓萍沈江春秦华司法警察医院李志坚李厂杰四会监狱麦仁海杨晓斌许文超张运林鲁伟王晓明陈御生林欣赵红玲高明监狱李建平刘忠民孔湘苗丰林赵振江苏建民魏文忠古鹏飞毛小珍阳江监狱蔡锡鹏朱志标曾伟贞秦桂荣陈新跃钟其万柳维覃创明李林威乐昌监狱叶纯于启林孔秀群骆小光许秋元雷明骏梁雁北江监狱曾启亮廖义军孙建辉陈立环何云彬王鹏安祥杰万会永管孝伟武江监狱陈锐鹏蓝培啶邓斯麟陈志荣赵兴海梅州监狱谢文钟廖伟兵王伟权姚志钦刘栋张伟文揭阳监狱郑锦锋徐广雄赖锡进彭宇雄袁洪春杨盛佳黄晖张盛韩蕉岭监狱詹俊平张必新陈庆阳李郁森阳春监狱罗赞华卓火煌王新根梁成权杨曼成连平监狱唐万清张冠雄黄锦唐文杰马艳红赖权郑和伟清远监狱甘祖乔黄维刘昆庭占永红谢家兴东莞监狱肖少辉袁镇鹏叶向文唐继武古均强女子监狱骆洋萍杨东晖何维真孙惠娟郭晓璇李梅(三)省劳教局机关及省直劳教系统局办公室林立志三水劳教所陈七古林波镜唐少波XXX 谷成宝卢玉明林文胜贺建伟杨天乐南丰劳教所秦冬云何双发黄锋叶日旺邹佩兰第二戒毒劳教所陈振波何建东杨文莉赖平盛女子劳教所易晟宋志宏柏月静廖军辉李伟容张树银法制教育所彭志坚未成年劳教所匡明开(四)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领导谢林发办公室陈国胜人事处吴丽欢教务处、科研处叶穗冰学生处刘遵郑峥基建财务处麦杏嫦后勤服务中心、工会卓广胜图书馆王冰路继续教育部黄少慧基础技能部刘晓晖警察系顾伟信息管理系甘泉工商法律系杨曼安保、司鉴系项琼。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2006―2010年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2006―2010年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2006―2010年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粤普组〔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2006―2010年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粤普组〔2011〕5号各地级以上市普法领导小组,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2006—2010年,我省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各地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圆满完成了“五五”普法规划的各项任务。

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全省各地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他们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圆满完成“五五”普法各项任务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推动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开展,省普法领导小组决定,对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362个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XXX等567名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中再创佳绩。

省委、省政府号召,全省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广东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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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
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司[2007]4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3.20
【实施日期】2007.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
(粤司[2007]44号)
2006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按照省委的部署,深入开展了以“三个走在前面”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踊跃参与,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排头兵观念深入人心,争当排头兵的热情高涨,有力推动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巩固、提升和深化,有力推动了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省司法厅决定:厅监察审计室等9个单位为厅直属系统“部门排头兵”,江励丽等214名同志为厅直属系统“岗位排头兵”。

希望受表彰的“部门
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发扬成绩,戒骄戒躁,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继续当好排头兵。

按照省直工委的部署,2007年,厅直属系统开展“三服务一促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主题实践活动。

希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向受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岗位排头兵”学习,以争当排头兵的精神风貌,用争当排头兵的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做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省直单位)荣获广东省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
二、省司法厅排头兵实践活动“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
广东省司法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
省直工委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
一、“部门排头兵”(4个)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省女子监狱
省高明监狱
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
二、“岗位排头兵”(8名)
何放省东莞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
赖加敏省蕉岭监狱三监区监区长
刘德献省三水劳教所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科长雷培航省南丰劳教所一分所政工办主任
吕爱华省女子监狱信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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