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部分调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部分调整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职权、主要执法依据》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工商法字[2015]1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1.04【实施日期】2015.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部分调整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职权、主要执法依据》的通知(赣工商法字〔2015〕1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办字〔2014〕26号)和省编办《关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分机构更名、职能调整的批复》,省局对2010年印发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职权、主要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
在执法职权、主要执法依据方面,重新规范了省局及其部分调整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现将经修改完善后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部分调整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职权、主要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应当按照新的“三定”方案要求,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上一级机关。
2015年11月4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执法职权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执法责任是:(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运行管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办字[2011]2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7.26【实施日期】2011.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27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局网站栏目设置及责任分工表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网址http://)的正常运行,保证网上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安全,结合省局网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网站是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众服务网站是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互动交流和网上办事的重要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工商法律、法规知识,公布工商行政许可等事项,为公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三条在省局网站上生成、传递和利用信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工商局办公室为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主要职责如下:1. 牵头制定网站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网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2. 根据网站的总体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3.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的应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4.负责对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的信息内容进行监控,协调,组织和督促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做好信息维护工作;5.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省局信息中心是网站运维和安全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网站技术架构规划,网站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解决日常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实施网站的改版及优化升级;2. 负责网站软、硬件的运行维护,按规定对网站中有关信息进行技术层面的前后台处理。
人员调动管理规定

人员调动管理规定一、导言人员调动是企业管理的常规操作之一,也是实现组织结构调整、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人员调动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提高组织运作的效率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人员调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人员调动事项。
三、调动原则1. 公平原则人员调动应基于公平原则,不以个人关系、特殊身份或个人需求为依据。
所有人员调动都必须公开、透明,并充分考虑员工的业绩、能力、岗位需求以及个人发展规划。
2. 知情权原则在进行人员调动前,应向受影响的员工提供足够的信息,包括调动的原因、调动后的岗位要求以及培训支持等,确保员工对调动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3. 岗位匹配原则人员调动要基于员工的能力、经验和适应性,确保员工的岗位与其个人素质和发展目标相匹配。
同时,调动后的岗位应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使员工能够发挥其最大的潜力。
4. 转岗许可原则任何人员调动都需要事先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获得转岗许可。
审批流程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进行,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四、调动程序1. 调动申请员工或部门经理可以提出人员调动申请,申请中需包括调动的理由、调动后的岗位要求、员工个人背景等信息。
2. 部门审批调动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批。
审批时应综合考虑员工个人能力、岗位需求和团队利益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决策。
3. 个人沟通经过部门审批通过的调动申请,需要与受调动员工进行面谈,详细说明调动原因、调动后的岗位要求以及培训支持等,并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 转岗确认在员工确认接受调动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确认转岗,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五、调动效果评估人员调动后,应进行一定时期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员工在新岗位的表现、团队协作情况、工作效率等。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的依据。
六、工资待遇保障人员调动不影响员工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仍按照原有的薪酬政策执行。
如果调动后的岗位有变动,相应的薪酬调整将按照公司的薪酬管理政策进行。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赣工商法字[2016]1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1.23【实施日期】2016.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赣工商法字〔2016〕11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已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法规处反映。
江西省工商局2016年11月23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常态化监督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合法性、经常性、平等性、广泛性、有效性的原则,达到规范执法和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目的,确保依法行政。
合法性原则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的主体、程序、方式合法。
经常性原则是指执法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的活动,存在于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环节。
平等性原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平等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接受执法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平等接受执法监督。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字[2002]14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10.08【实施日期】2002.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赣府字[2002]145号2002年10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将省工商局《关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工商管理体制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
我省的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已顺利完成。
全省应脱钩的806 个市场已按期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
市场办管脱钩后,在债务移交和人员分流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抓紧解决好有关遗留问题,努力破解难题,巩固工商体制改革成果。
对尚未移交债务的,请当地政府与银行协商债务转移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做好债权债务移交工作;分流人员尚不到位的,应抓紧到位,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稳定。
市场办管脱钩后,必须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档次,发展新兴业态,促进市场繁荣。
关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情况的报告(省工商局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工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199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40号),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要尽快脱钩。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行为是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约见、示范、公示等。
第三条省局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全省行政指导工作。
省局业务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并指导设区市及县(市、区)局业务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
县(市、区)局、基层分局(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
(二)自愿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权。
实施行政指导时只能采取建议、辅导等非强制方式,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工资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教、护龄年限
毕业学校
学历
学制
毕业时间
调出单位
名称
调出单位性质
调动时间
调入单位
性质
调入单位经费类别
试用期限
调动前职务(工种)
任(聘)职时间
前任职务的任(聘)
时间
调动后工作部门
现任(聘)职务或工种
从事技术工作年限
调动前执行企业工资情 况
项 目
干部工人(技能)工资标准
岗位(职务)工资标准
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津补贴
合 计
序号
等级
金额
岗位
等级
标准序号
金额
金额
调动前执行机关或事业工资情 况
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
职务(等级)工资
特别
工资
津贴(活工资)
保留物补
工改时列工资标准外部分
合 计
教师护士10%工资及工作补贴
教护龄津贴
军转人员保留部分
增资不足35元差额
职务
档次
金额
级别
金额
%
金额
调入后工 等级)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奖金
津贴(活工资)
保留物补
工改不足35元的差额
合 计
中小学工作补贴及船10%工资
岗位或技术等级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调入后工 资
起薪时间
考核年限起算时间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批准机关意见
(盖章)
人员调动与岗位调整管理制度

人员调动与岗位调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企业内部人员调动与岗位调整的管理,提高人员配置的敏捷性和效率,激发员工工作潜力,订立本《人员调动与岗位调整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在职员工的人员调动与岗位调整事宜。
第二条原则1.岗位调动和人员调动应以企业整体战略和发展需要为准绳,充分敬重员工的意愿和发展需求。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人才合理流动和岗位调整的诚信性。
3.企业内部各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人员调动与岗位调整的顺利进行。
4.人员调动与岗位调整应重视培养、选拔和激发人才,提高员工整体素养和本领。
第二章人员调动管理第三条人员调动的种类1.人员调动可分为自动调动和被动调动。
2.自动调动指员工依据本身的发展需求和公司的规定,自动申请调动到其他岗位。
3.被动调动指公司依据企业发展需求和岗位更改情况,对员工进行调配。
第四条人员调动的程序1.员工自动申请调动的,需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经上级主管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2.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动的,应当提前向员工进行告知,并说明调动原因和调动后的岗位要求。
3.同意调动的员工,需签署《人员调动通知书》,依照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岗位调整手续。
第五条人员调动的审批1.调动申请应经过各级主管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最终审批。
2.人力资源部应依据公司的人才需求和调动申请的合理性,决议是否同意调动申请。
3.对于不同级别的调动,分别由不同级别的主管进行审批。
第六条人员调动的权益保障1.调动前后,员工的薪资福利待遇不得降低,调整后的薪资待遇应当符合岗位要求。
2.调动前后,员工的职级应得到公正评定,调整后的职级应与岗位职责相匹配。
3.调动后,员工应享有与原岗位全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三章岗位调整管理第七条岗位调整的情形1.岗位调整是指依据企业战略调整、组织结构变动等原因,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
2.岗位调整的情形包含:岗位晋升、岗位降级、岗位更改、岗位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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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赣工商人字〔2010〕10号
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
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省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党组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管理调动管理办法通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11月1日印发
全省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工作,保证干部调动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人员调动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商局为全系统工作人员调动的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局为本市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动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工作人员调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工作人员的调动均应当在本单位人员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工作人员正常调动坚持正向流动的原则。
即公务员之间流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之间流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向差额或自筹事业单位的流动;南昌市局机关、省局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其他设区市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流动。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新录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的;
(三)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受党纪处分未满规定年限的或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工作人员调动审批权限:
(一)省以下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省局机关或省局直属事
业单位由省局党组审批同意后,由省局人事教育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设区市工商系统人员调动由设区市局双方自行商调同意后,由调入的设区市局报省局人事教育处,经省局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省局人事教育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设区市局系统内工作人员跨县(市、区)局调动由设区市局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省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四)本系统与外系统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调动,由相关设区市局报省局人事教育处,经省局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省局人事教育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处级干部调动一律由省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调动程序
(一)省以下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入省局机关:
省以下工商系统工作人员调入省局机关一律实行系统内公开考试、考察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外系统工作人员调入:
1、调入单位和个人提出调动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填写《公务员调动申报表》(一式四份),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2、省局人事教育处根据个人调动申请、调入单位的请示、调动表格报省局党组或省局领导审批;
3、省局人事教育处向拟调出单位发出商调函,审查拟调人员档案;
4、省局人事教育处向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厅行文办理入编、调动手续;
5、省局人事教育处向拟调出单位发出正式调干通知;
6、省局人事教育处向拟调入单位发出行政介绍信及核工资手续。
(三)本系统工作人员调出:
1、个人提出调动申请;拟调入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填写公务员或事业工作人员调动表;
2、拟调入单位向省局发出商调函;
3、省局人事教育处根据个人调动申请、调出单位请示、拟调入单位商调函、调动表格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省局人事教育处回函;
4、拟调入单位向省局发出正式调干通知,省局办理调出人员下编、开出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等手续。
(四)跨设区市工商系统人员调动:
1、个人提出调动申请;所在单位、市局签署意见并填写《公务员调动申报表》(一式四份),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2、拟调入的市局发出商调函给拟调出市局:
3、省局人事教育处根据拟调入市局的请示、个人提出调动申请、调动表格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4、省局人事教育处向拟调出的市局开出调干通知;
5、省局人事教育处向拟调入的市局开出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
第八条新录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提出调动申请的,调出本系统原则上不受理,即便提出辞职申请也原则上不受理;如确有特殊原因的,在本系统内调动,经双方设区市局商调同意,报省局审批。
第九条工作人员调动时对其在原单位的职务,应按任
免权限办理免职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调入单位报到后,应按任免权限重新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凡接到调动通知的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省、市两级工商局人事部门必须按规定程序做好人员调动工作,坚持公道正派,严禁循私舞弊,杜绝不正之风。
对违反调动工作纪律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工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