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财建〔2016〕87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为了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和责任追究事项,加强车购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现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车购税资金支出范围调整为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及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十三五”期间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交通运输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提前下达下一年车购税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
三、要切实加强对车购税资金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按以下处理:(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车购税资金申报审核把关,对申请人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车购税资金,无正当理由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财政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结果收回车购税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交通运输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安排车购税资金或超标准安排车购税资金,不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车购税资金安排建议的;2.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车购税资金,不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车购税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对不符合条件项目安排车购税资金,未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履行管理职责,未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车购税资金的;3. 地方财政部门不及时拨付资金,不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车购税资金、虚报灾情骗取车购税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车购税资金的;4.财政部违反规定下达车购税资金的;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甘国税发〔2010〕222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其他税种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近年来,机动车社会保有量不断增加,车辆更新换代日益加快,二手车交易随之快速增长。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要求,不断强化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变化,二手车交易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和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二手车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规范二手车行业经营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甘肃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和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做好国税系统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一)严格执行二手车交易的各项税收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对二手车交易相关税收政策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24•【文号】财建〔2016〕722号•【施行日期】2016.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调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下达方式,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一)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五年规划项目库、三年滚动项目库、一年执行项目库。
其中,三年滚动项目库和一年执行项目库分别与财政中期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相衔接,当年车购税资金安排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原则上从一年执行项目库中筛选。
重点项目区分类别和对象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开。
纳入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的项目应履行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程序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等相当深度的前期工作程序。
(二)交通运输部加强纳入一年执行项目库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做好一年执行项目库项目储备,为加快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创造条件。
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应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
(三)中央提前下达地方下一年车购税资金预算规模不低于上一年度车购税资金执行数的70%。
其中:交通运输重点项目预算提前下达规模不低于上一年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须细化到具体项目。
考虑到当前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实际项目储备情况,2016年提前下达2017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作为过渡期处理,相关项目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把握。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10.22•【文号】国发[2000]34号•【施行日期】2000.10.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2000年10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涉及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法律程序业已完成。
为加快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步伐,国务院决定于2001年1月1日先行出台车辆购置税。
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
同时,要继续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的乱收费,落实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
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
通过这项改革,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合理筹集公路、城市道路、水路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二000年九月四日)为治理公路、城市道路和水路“三乱”,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理顺税费关系,合理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特制定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财建〔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事权。
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
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
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6]207号2006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纳税评估工作(以下简称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提高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税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主要是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信息),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税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的确定第五条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信息及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分析,确定评估对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纳税评估对象:(一)连续三个月或一年累计六个月出现票表、发票价格比对异常和重号发票之一的;(二)当月车辆购置税价格异常发票信息数量占全部开票数量20%以上的;(三)当月出现车辆识别代码比对异常信息的;(四)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五)税负率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六)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章评估指标第七条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包括: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成本毛利率、销售毛利率等。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以上指标或增加相关指标进行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国税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
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
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为了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当按照规定代收车船税。
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车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三)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五)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六)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七)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五、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按照《邯郸市保障地方税收若干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137号)的相关规定,共同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2•【字号】衡政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体系,助力衡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保障办法》,加强部门协作和社会协同,优化涉税信息共享,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凝聚共治力量,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切实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衡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组织保障机制(一)完善税收保障组织协调机制。
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税务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导落实全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支持税务机关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切实履行税收征管保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切实履行税收保障义务。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购置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湘国税发﹝2008﹞77号【发文日期】2008-06-04【实施时间】2008-06-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辆购置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5﹞93号)以来,全省各级国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狠抓落实,车辆购置税征管和协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
但由于部分基层国税、公安机关协作不够,部分基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未严格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作为车辆注册登记条件,把关不严等原因,国家税收流失仍较严重。
为进一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规范机动车辆税收征收和登记管理秩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严把好关口。
公安机关登记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均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范围。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对应税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律法规,以合法有效的完税证明为依据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完整准确录入其号码。
没有合法有效的完税证明的,不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二、加强信息交换和核查。
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将按季交换和比对车辆涉税信息,并逐级下发涉税问题车辆清单。
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和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对照车辆征税和登记管理档案进行核查,并将结果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管处)。
其中,各级国税机关已初步比对完成的2006-2007年度汽、挂车辆涉税问题及其重复记录清单的核查结果应于2008年6月底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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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规范车辆税费征管和运输市场秩序,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针对我县机动车辆税收征管现状,为确保实现县政府提出的运输业税收增加1000万元的目标,现将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和清理车辆外挂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为加强机动车辆的税收管理工作,县地税局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信息科、纳税服务中心、车辆税务所负责人为成员。
政策法规科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等工作;征收管理科负责车辆的登记、办证、发票发售等工作;信息科负责各类信息的采集、反馈指导等工作;纳税服务中心负责车辆税收税款清缴、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工作;车辆税务所负责申报纳税、政策宣传辅导等工作。
各职能科室要在县局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问题,确保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向各运输企业、运输个人、货源企业、具体承办车辆保险的财产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宣传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和清理车辆外挂工作的相关政策,利用各种途径,动员有
关单位和个人自觉交纳运输营业税和外挂车辆转籍回挂。
三、各负其责、统力协作,切实把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和治理车辆外挂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和治理车辆外挂是一项紧迫、艰巨的任务,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经贸局要对各大中型企业货物运费支出情况进行调查,对运费支出较大的企业,主辅业合理分流,由企业成立货运物流企业,统一结算,统一开具发票,集中向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
国税局要对企业外地货运发票,在抵扣环节严格把关,倡导使用本地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
地税局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个人和外挂回籍的各类车辆,由地税局成立代理公司,可享受运输企业车辆的同等待遇,同时对有开具发票权的公司,一定要严格管理,按所开票据,足额交纳税款。
公安、交警、交通、公路、工商、国税、地税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加快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和治理车辆外挂工作步伐。
四、制订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年终将税收完成年初制订任务目标以上地方留成部分的 %对有关部门进行奖励,以充分调动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和清理车辆外挂工作的积极性。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