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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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规程

解析关于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规程

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规程第一条为明确烟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应诉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协调办理行政应诉事项,有关行政机关、组织予以配合。

第三条市政府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参加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复议办拟定,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

行政诉讼代理人须持有山东省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

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或者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等,收到以市政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于当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将相关文书复印件送交市政府复议办。

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秘书长阅批,并报与行政诉讼事项有关的分管副市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阅知。

重大的、涉及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阅知。

第五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中止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延长审查期限、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需由市政府复议办依法处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复议办作出处理决定。

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复议办拟订。

第六条因市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市政府复议办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答辩意见,拟定行政答辩状,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因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委托的组织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牵头,相关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负责具体落实与行政应诉有关的各项工作,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国税函[2001]533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行政复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2001年7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进一步作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案件有关情况,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国税函[2000]785号,以下简称78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对本机关及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并依照785号文件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纳税人、其他税务当事人以本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地、市(州、盟)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涉外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接到下级税务机关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

行政诉讼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其体行政行为不当或对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由本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局法制宣传科承办。

行政诉讼应诉由本机关法人代表负责或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

第四条本局在收到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书面答辩。

第五条本局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状副本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材料、证据,提出书面答辩状,并出庭参加诉讼。

第六条根据行政复议决定,分别采取以下措施:1、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维持的,依法按原处罚决定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应另行指定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第七条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决定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重新作出。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二审的终审判决、裁定必须执行。

第八条对行政诉讼的案件。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一、概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旨在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的应诉工作,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以及合法性,保护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中的应诉工作,并应当与现行《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二、应诉程序1.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复议裁定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审查,并依法制发应诉请示报告,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批。

2.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应诉请示报告后,要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逐级处理直至终审。

3. 行政复议裁定案件上诉至行政诉讼程序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积极参与和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意见。

三、应诉材料的准备1.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案件材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 在准备应诉材料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内部资源,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应诉方的主张。

3.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材料的份数,并将材料及时送达相关方。

四、应诉方案的制定1.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应诉方案,明确应诉策略和诉讼目标。

2. 在制定应诉方案时,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事实与法律的结合,认真研究案件的法律问题,确保理据充分、合理。

3.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听取专业意见,以保证应诉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应诉代理人的确定1.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应诉方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自行派员或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应诉。

2. 应诉代理人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并具备良好的业务水平和代理经验。

3. 应诉代理人在应诉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应诉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 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应诉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4篇)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4篇)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复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限制、剥夺或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复议决定等环节,也可涉及听证、调查等程序。

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机关或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决。

通过应诉制度,申请人有权在法院获取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纠正。

行政复议制度和应诉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为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内部机构解决争议,有助于减轻法院负担和加快解决纠纷的速度;应诉制度则可以使争议更加公开、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同时,行政复议制度和应诉制度也起到了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行为的作用,使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更加规范和透明。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2)第一条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畜牧兽医活动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所申请行政复议,本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本所要求赔偿,本所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在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法制科统一扎口,有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实施。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二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二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一、概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其行政行为,经过法定程序,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法院予以复审的一种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复议案件时,进行应诉工作的一套制度。

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意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秩序,保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公平,促进行政复议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1. 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一种司法程序,行政机关在面对复议请求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权力机关等方面的权益。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提高应诉效率和质量,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2. 维护行政法制秩序行政复议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体现,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进行,能够检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行为。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当性、公正性,维护行政法制秩序的稳定发展。

3. 保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公平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律途径,要求行政机关在应对复议请求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进行,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促进行政复议制度的顺利实施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律途径,对于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复议的程序化、法制化程度,有助于顺利实施行政复议制度。

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内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包括受理、审查、答辩、调解、庭审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

1. 受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和要求。

受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和程序要求,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进行受理,确保案件能够及时进入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衔接存在的问题

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概述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重要的两个环节,它们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否认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之间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例如衔接存在不畅、程序冗长、效率低下等。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衔接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的基本概念1.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行为和程序。

2. 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和程序。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衔接存在的问题1. 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之间的衔接不畅: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首先进行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不满意后再向法院起诉,但行政复议的结果并没有得到充分考虑和利用,导致行政应诉时又需要重新审理相关事实和证据,浪费了时间和资源。

2.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程序冗长: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各自拥有独立的诉讼程序,使得整个诉讼过程变得冗长,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效率低下:由于行政复议的程序复杂,审批权限集中,审批时间较长,导致行政复议效率不高,行政应诉的效率也因此受到影响。

四、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衔接存在的问题的对策1. 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的衔接机制:可以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的信息共享评台,通过共享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的衔接。

2. 简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程序:可以在程序上进行合并和简化,例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等,以提高整个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效率。

3. 提高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的效率: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优化行政复议程序、完善行政应诉的法律规定等,以提高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的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法律服务。

五、结语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环节,它们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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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5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一、总说明(一)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目的。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统计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一项基本的法定职责。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全面、准确地向国务院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我国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领域的总体情况,及时制定和调整行政执法及相应救济、监督政策和法律制度,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统计范围。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用于统计国务院、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情况,汇总分析行政复议案件在各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分布情况。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用于统计国务院各部门、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参加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汇总分析各行政管理领域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三)主要统计指标。

现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制度由《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两张表格及各自说明组成。

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案件数量、申请人情况、被申请人情况;复议机关情况、申请复议事项;案件审理结果情况;涉及行政赔偿的情况、各行政管理领域案件发生情况。

2.《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统计指标主要包括:案件数量、应诉机关情况、应诉机关级别情况、负责人出庭情况、案件一审审理结果。

(四)统计频率和时间。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每年进行一次,统计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10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

(五)统计数据报送渠道和方式。

1.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月10日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公署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月20日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国务院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3.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部门和国家安全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4.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由省级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省以下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月20日前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六)统计资料公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负责对统计材料的催报、汇总、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向各有关单位反馈有关统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有关情况。

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一)(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二)四、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一)案件的区分标准。

1.针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论是否合并审理,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同一行政机关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因其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国税、地税行政机关对同一漏税行为分别作出责令补税、罚款的决定),申请人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2.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各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同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3.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一个案件进行统计;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先后提出多个相互无关、可以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

(二)上期结转。

第1栏“上期结转”内,填写本统计时段之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数,其数值与上一统计时段第43栏的“未审结”相同。

“上期结转”案件的“受理”、“申请人总数”、“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事项”等统计项目,在上一统计时段统计;“已审结”事项在本统计时段统计。

(三)本期新收。

第2栏“本期新收”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到的案件的总数。

(四)受理。

1.第3栏“受理”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立案审理的案件数;2.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在补正材料收到前暂不统计。

(五)申请人总数。

“申请人总数”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受理的案件中申请人人数的总和。

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一个申请人。

例如,某个案件有1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有10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0”;依此类推并累加。

(六)被申请人。

根据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准确认定后的不同情况填写。

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况,选择据以确定复议机关的被申请人统计。

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按该政府部门统计;海关、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按照相应级别的政府部门填写。

(七)复议机关。

根据复议机关的不同情况填写;海关、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按照相应级别的政府部门填写。

(八)申请复议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填写,其中:1.行政处罚。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2.行政强制。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2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因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强制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3.行政征收。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4.行政许可。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3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但不包括依据该法第6条第8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5.行政确权。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4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6.行政确认。

填写因行政机关对工伤、婚姻、交通事故等出具认定意见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7.信息公开。

填写因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8.举报投诉处理。

填写因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事项作出处理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9.行政不作为。

填写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9、10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以及其他不作为的案件数。

10.其他。

填写除第21至29栏所列以外的其他的行政复议事项的案件数。

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多个事项的,按第21至29项的排列顺序,选择顺序靠前的事项统计。

(九)已审结。

1.第31栏“总计”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上期结转和本期新收的案件中已正式受理并审结的案件总数;2.第38栏内,填写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

3.第39-41栏内,填写以终止方式结案的案件数,其中第39栏(撤回申请)内,填写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也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案件数以及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数;第40栏(和解协议)内,填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的案件数;第41栏(其他)内,填写因其他原因终止审理的案件数。

4.第42栏“其他”内,填写涉及多项决定内容的案件数,包括:(1)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2)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3)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4)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5)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6)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等。

(十)未审结。

填写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段内尚未审结的案件数。

本统计时段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但尚未作出“来件处理”的案件,转入下一统计时段统计;已经决定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按“未审结”统计。

(十一)行政赔偿。

填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径行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案件数及决定赔偿的金额。

(十二)指标平衡关系。

1+3=31+43=32+33+34+35+36+37+38+39+40+41+42+43;3=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五、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一)案件的区分标准。

1.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统计一审行政应诉案件有关情况;2.案件数量根据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数量统计,一份应诉通知书涉及多个案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

(二)本期发生。

填写本期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包括原行政行为机关单独应诉、复议机关单独应诉和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后共同应诉的案件。

(三)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填写本期发生的案件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案件。

对于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单独应诉的案件,由应诉机关统计;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后共同应诉的案件,由原行政行为机关统计,每一起共同应诉案件统计为1个案件。

(四)应诉机关。

1.第4栏“原行政行为机关单独应诉”内,填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案件,以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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