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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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诉的一种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被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要求,由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复议要求,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

而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的一方,有权进行应诉,即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应诉权: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方享有应诉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

2. 应诉程序:应诉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接收应诉申请、审查、答辩意见的准备、参加复议听证等环节。

3. 应诉人员: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要求确定应诉的负责人和参与应诉的工作人员,确保应诉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4. 应诉材料:行政机关应准备充分的应诉材料,包括答辩意见、相关证据材料等,以便能够对申请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充分的回应和辩护。

5. 应诉结果:行政机关应根据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决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应诉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迅速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程序规定进行,确保应诉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应诉程序第六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由行政机关的法律事务部门(以下简称“法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当及时启动,经过法务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关法院进行诉讼。

第八条法务部门应当对应诉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准确、合法有效,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法院。

第九条应诉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相关证据材料的清单及复印件;(三)法务部门审核意见;(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复议应诉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整理,确保结构清晰,文字准确,便于法院受理和审理。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诉讼期限,确保应诉工作的及时性和效率。

第三章应诉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应诉人享有应诉的权利。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应诉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并配合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应诉人应当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出庭应诉,并接受法院的调解、裁判。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应诉人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履行义务,如实提供财产和材料。

第四章应诉费用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应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应诉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诉讼费;(二)鉴定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三)律师代理费等。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应诉费用应当依法合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及时交纳。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应诉费用的缴纳和发票的开具由申请人自行负责,法务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依法进行应诉的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1. 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应诉工作。

应诉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

2. 应诉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搜集、整理与行政复议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和证据;分析研究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合法性、事实性和适当性;撰写应诉意见和辩护材料。

3.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应诉手续,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诉求。

4. 应诉工作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行政复议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应诉工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履行应诉责任,也可以接受行政复议决定。

5.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应诉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应诉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总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对于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也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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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复议应诉职能,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二)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担。

对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讨论后,向县政府负责同志汇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

县政府法制办要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负责同志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同志审签。

(四)以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

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拟定,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五)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该乡镇(园区)、部门或组织的分管负责同志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2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2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应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包括复议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查、评议、决定等环节中的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和便民。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合法的、公正的方式解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注重与复议申请人的沟通和协调,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依法办事,确保应诉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章应诉申请受理第七条复议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申请。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复议申请的合法性和事实性,确保受理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对受理的复议申请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存在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将其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受理的决定,并明确法定期限和可行的途径。

第三章应诉材料准备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复议申请人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在准备应诉材料时,应当认真核查与复议申请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确保应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应诉材料交给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四章应诉策略与措施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在应对复议申请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和措施。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责。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的合理性。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一、行政复议制度1.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和审查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2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1.2.1 行政复议的主体行政复议适用范围包括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行政行为。

1.2.2 行政复议的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包括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以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各方。

1.2.3 不适用行政复议的情况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行政复议的情况,例如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领域的行政行为,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的行政行为等。

1.3 行政复议的程序1.3.1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由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1.3.2 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

1.3.3 行政复议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可以调查相关证据,听取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3.4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可以确认、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并通知当事人。

1.4 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救济措施1.4.1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复议决定执行。

1.4.2 行政复议决定的撤销或变更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可以撤销或变更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应诉制度2.1 行政应诉的基本概念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被起诉之后,依法应该参加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辩护和申辩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应诉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2 行政应诉的适用范围行政应诉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

复议应诉科工作制度

复议应诉科工作制度

复议应诉科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复议应诉科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复议应诉科是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三条复议应诉科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二、组织结构第四条复议应诉科设科长一名,副科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科长负责科室的全面工作,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案件办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复议应诉科设立专门的审理小组,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

审理小组由科长、副科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参加。

三、工作职责第六条复议应诉科的工作职责如下:(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包括接受复议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听证、调查取证、作出复议决定等;(二)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包括准备应诉材料、参加诉讼活动、代理诉讼、提出答辩意见等;(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包括解答法律问题、起草法律文书、参与法律培训等;(四)参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五)其他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的工作。

四、工作程序第七条复议应诉科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复议应诉科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科长批准,可以延长至二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复议应诉科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准备应诉材料,并报告科长审批。

第十条复议应诉科参加诉讼活动,应当由科长或者副科长带队,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复议应诉科代理诉讼,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制定诉讼策略,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复议应诉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四)公正、公平、公正地办理案件,不得偏私、滥用职权;(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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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作出答辩及应诉的相关制度安排。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律的正确适用,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诉主体的确定:确定行政复议应诉的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行应诉。

同时,也可以有特定的法务部门或律师团队负责应诉工作。

2.应诉材料的准备:行政机关应根据复议请求的具体内容,准备相关的应诉材料,包括答辩书、证据材料等。

应诉材料应当充分体现行政机关的立场和支持理由,为行政机关辩护提供依据。

3.应诉程序的安排: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往往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并参加相应的听证或庭审程序。

同时,应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4.应诉权利的保障:行政机关在应诉工作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提出反驳、提请调查核实事实、申请调取有关材料等。

行政复议机关应保障行政机关的应诉权利,不得违法排除或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利。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加强行政复议的程序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并提高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行使合法权益、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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