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2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应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包括复议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查、评议、决定等环节中的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和便民。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合法的、公正的方式解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注重与复议申请人的沟通和协调,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依法办事,确保应诉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章应诉申请受理第七条复议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申请。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复议申请的合法性和事实性,确保受理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对受理的复议申请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存在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将其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受理的决定,并明确法定期限和可行的途径。
第三章应诉材料准备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复议申请人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在准备应诉材料时,应当认真核查与复议申请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确保应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应诉材料交给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四章应诉策略与措施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在应对复议申请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和措施。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责。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的合理性。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一、行政复议制度1.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和审查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2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1.2.1 行政复议的主体行政复议适用范围包括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行政行为。
1.2.2 行政复议的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包括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以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各方。
1.2.3 不适用行政复议的情况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行政复议的情况,例如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领域的行政行为,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的行政行为等。
1.3 行政复议的程序1.3.1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由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1.3.2 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
1.3.3 行政复议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可以调查相关证据,听取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3.4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可以确认、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并通知当事人。
1.4 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救济措施1.4.1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复议决定执行。
1.4.2 行政复议决定的撤销或变更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可以撤销或变更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应诉制度2.1 行政应诉的基本概念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被起诉之后,依法应该参加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辩护和申辩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应诉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2 行政应诉的适用范围行政应诉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
复议应诉科工作制度

复议应诉科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复议应诉科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复议应诉科是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三条复议应诉科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二、组织结构第四条复议应诉科设科长一名,副科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科长负责科室的全面工作,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案件办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复议应诉科设立专门的审理小组,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
审理小组由科长、副科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参加。
三、工作职责第六条复议应诉科的工作职责如下:(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包括接受复议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听证、调查取证、作出复议决定等;(二)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包括准备应诉材料、参加诉讼活动、代理诉讼、提出答辩意见等;(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包括解答法律问题、起草法律文书、参与法律培训等;(四)参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五)其他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的工作。
四、工作程序第七条复议应诉科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复议应诉科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科长批准,可以延长至二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复议应诉科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准备应诉材料,并报告科长审批。
第十条复议应诉科参加诉讼活动,应当由科长或者副科长带队,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复议应诉科代理诉讼,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制定诉讼策略,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复议应诉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四)公正、公平、公正地办理案件,不得偏私、滥用职权;(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和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行政机关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做出决定或行为时,被直接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行使行政复议、应诉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通常是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为。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可以寻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解决争议。
行政复议机关通常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判,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应诉制度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获得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仍不满意,就可以向行政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行使应诉权利。
行政审判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审判权,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独立审查,并对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监督作用。
行政复议和应诉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保障法治原则的落实。
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复议、应诉的权利,做到公正、透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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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
行政诉讼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其体行政行为不当或对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由本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局法制宣传科承办。
行政诉讼应诉由本机关法人代表负责或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
第四条本局在收到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书面答辩。
第五条本局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状副本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材料、证据,提出书面答辩状,并出庭参加诉讼。
第六条根据行政复议决定,分别采取以下措施:1、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维持的,依法按原处罚决定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应另行指定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第七条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决定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重新作出。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二审的终审判决、裁定必须执行。
第八条对行政诉讼的案件。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2篇)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____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一、引言在行政管理中,常常会出现行政行为不当或不合理的情况,给公民、企业和组织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保障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我国自1989年实行了行政复议制度。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复议的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受理率较低,难以满足公众的合理诉求。
因此,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将推行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改革。
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改革目标2.1 提高受理率目前,行政复议的受理率较低,许多申请者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____年,我们将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提高行政复议的受理率,确保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2 缩短审理周期目前,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较长,导致申请者等待时间过长,增加了其负担和不确定性。
____年,我们将通过优化审理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缩短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让申请者能够及时获得答复和解决方案。
2.3 提高复议机关的公正性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____年将加强复议机关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公正的复议人员选拔、培训和监督机制,严防行政干预和不当影响,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具体改革措施3.1 加强法律援助为了确保公民、企业和组织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____年将加强行政复议的法律援助工作。
在复议机关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和辅导等服务,帮助申请者了解复议程序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优化受理程序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受理率,____年将优化受理程序。
首先,统一受理渠道,建立统一的受理平台,提供在线申请和查询服务。
其次,加强信息交流,与行政机关建立电子数据共享平台,加快申请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最后,加强受理标准的明确和公开,提高申请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3.3 加强复议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将加强复议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是现代行政法中的两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机制,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进行自我检查,以消除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应诉制度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诉讼方式与他人解决行政争议,并向行政诉讼机关提交行政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后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
在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最早是在1979年实行的。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改正,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复议制度的操作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起诉、立案、调解、审核、听证、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请求书,请求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中一行政行为。
立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接收当事人的请求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颁发受理通知,并记录受理时间、受理目录等相关信息。
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协助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并制订解决方案。
审核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为了了解争议的事实情况、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听证会,并制作听证笔录。
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质审查。
最后是制定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确认或者变更行政行为,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行政应诉制度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诉讼方式与他人解决行政争议,并向行政诉讼机关提交行政诉讼请求。
行政应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应诉制度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起诉、立案、审查、开庭、判决。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第一条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小组由五人组成:司法局局长刘建军为组长,副局长鄢鼎文、刘鸿为副组长,依法治县办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张玉云、法律服务工作股股长杨志毅、宣教股股长李彦文、基层工作股股长李风全、网络信息工作管理股股长者鹏亮为成员。
第二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参加律师、公证员或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二)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办理律师、公证员或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三)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工业滤布(四)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法律咨询机构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检查、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赔偿损失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对司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和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司法局负责。
对司法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和申请,由县司法局负责。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其中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并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由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诉。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滤布(一)根据复议、诉讼内容,组织有关业务管理人员办理;(二)研究制定复议决定意见、应诉意见;(三)研究制定是否举行听证会意见;(四)培训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复议,应诉工作经验;第六条司法局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正文:---------------------------------------------------------------------------------------------------------------------------------------------------- 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1999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财政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条法司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财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财政部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条法司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条法司提交由本单位以财政部名义作出、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二)协助条法司审理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三)协助条法司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四)参与办理因不服财政部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五)协助条法司办理其他与本单位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第五条条法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财政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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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依法进行应诉的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1. 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应诉工作。
应诉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
2. 应诉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搜集、整理与行政复议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和证据;分析研究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合法性、事实性和适当性;撰写应诉意见和辩护材料。
3.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应诉手续,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诉求。
4. 应诉工作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行政复议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应诉工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履行应诉责任,也可以接受行政复议决定。
5.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应诉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应诉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总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对于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也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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