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WorldTradeOrganiz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全球关注的重大问题,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对于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的国际标准。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些标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的管理和评估。
二、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ISO 22000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国际标准,旨在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该标准要求组织建立并实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的确定、监控和记录等。
三、ISO 220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原则和指南ISO 22004提供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原则和指南,帮助组织建立和维护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该标准强调了组织领导层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关键作用,以及员工参与的重要性。
四、ISO 22005: 食品链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应用指南ISO 22005为食品链中的组织提供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应用指南,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等环节。
该标准强调了食品链中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五、ISO 22007: 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和意识提升方案ISO 22007提供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培训和意识提升方案,帮助组织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该标准强调了培训和教育的重要性,以及持续改进的必要性。
六、ISO 22091: 农业食物链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应用指南ISO 22091为农业食物链中的组织提供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应用指南,包括种植、养殖等环节。
该标准强调了农业食物链中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以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七、ISO 22118: 食品安全管理-以危害性为基础的预防措施原则ISO 22118提供了以危害性为基础的预防措施原则,帮助组织识别和管理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该标准强调了预防措施的重要性,以及持续改进的必要性。
八、ISO 22123: 食品链中关键控制点判别系统指南ISO 22123为食品链中的组织提供了关键控制点判别系统的指南,帮助组织识别和管理关键控制点。
全球食品安全标准

全球食品安全标准
全球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在全球范围内用于确保食品安全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全球食品安全标准:
1.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食品法典》:这是一个国际参考标准,涵盖了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
2.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标准:CAC 是由 FAO 和 WHO 共同成立的机构,负责制定和协调全球食品安全标准。
3.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制定的标准:FDA 是美国负责监管食品安全的机构,其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很高的影响力。
4.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制定的标准:EFSA 是欧盟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其标准在欧洲和其他地区也有广泛的应用。
5. 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制定的标准:CFDA 是中国负责监管食品安全的机构,其标准在中国和其他地区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采用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英文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for Import and Export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laces great emphasis on ensuring the safety of food products that enter and leave the country.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food products play a crucial role in safeguarding public health and maintaining the quality of food products in the market.OverviewThe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for import and export in China aim to regulate and supervise the entire process of importing and exporting food products. These regulations cover various aspects of food safety, including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s, labeling requirements, and quality standards.Import RegulationsWhen importing food products into China, importers must adhere to strict guidelines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quality of the products. Imported food products must undergo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s to prevent the entry of contaminated or substandard products into the country. Importers are required to provide detailed information about the origin, ingredients, and manufacturing processes of the food products to authorities for assessment.Export RegulationsSimilarly, when exporting food products from China to other countries, exporters must comply with the regulations set by the importing countries to ensure that the products meet the required standards. Exported food products must pass inspections and tests to demonstrate their safety and quality. Additionally, exporters must ensure that the labeling of the products complies with the regulations of the importing countries.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s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s are an essential part of the import and export process to prevent the spread of diseases and ensure the safety of food products. Authorities conduct inspections at ports of entry to check for any signs of contamination, spoilage, or tampering. Quarantine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to isolate and treat any products that fail to meet the safety standards.Labeling RequirementsProper labeling of food products is crucial for providing consumers with accurate information about the products they purchase. Labels must includeessential details such as the product name, list of ingredients, nutritional information, allergen warnings, and expiration dates. Ensuring compliance with labeling requirements helps consumers make informed choices and protects them from potential health risks.Quality StandardsThe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for import and export in China set stringent quality standards to guarantee the safety and quality of food products. These standards cover various aspects such as hygiene practices, storage conditions, transportation requirements, and production processes. By adhering to these standards, both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can maintain the integrity of the food supply chain and uphold consumer confidence.ConclusionThe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for import and expor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designed to promote the safety and quality of food products in the global market. By enforcing strict guidelines for inspection, labeling, and quality standards, the authorities aim to protect public health and ensure that only safe and high-quality food products enter and leave the country. Adhering to these regulations is essential for all stakeholders involved in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food products to uphold the reputation of Chinese food products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3【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其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解释、备案、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跟踪评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及原料的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配套检验方法与规程等。
已经制定食品安全产品标准或者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已经涵盖食品类别的,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复审、跟踪评价等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应当书面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意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书面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八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二)标准文本;(三)编制说明。
第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备案的地方标准征求评估中心意见。
对符合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对违法法律法规或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的,不予备案,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材料及容器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检验方法、标识规定、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第三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遵循科学、严谨、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我国国情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标准制定和修订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充分考虑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性。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据科学数据和证据,充分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和其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人民群众饮食习惯,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科学合理。
第八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标准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发布后,应当及时更新相关法规、政策和宣传资料,确保食品安全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三、标准实施和监督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督实施,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复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技发展、人民群众需求等因素,及时修订或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定义和范围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中,不具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特性和质量。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及措施,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安全和合规。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以下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操作规程和标准;二、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三、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责任到岗;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和评估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的可控和可追溯;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六、保障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权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七、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食品的来源可追溯和去向可查。
第三章食品生产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场所和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食品生产的卫生和安全;二、拥有合格的食品生产设备和工艺,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三、采购的原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的原材料安全;四、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和档案,确保食品生产的可追溯性;五、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六、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留样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公布、跟踪评价以及修订等程序。
第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审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技术总师,并下设专业委员会,以主任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
第六条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拟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定项目执行情况,审核并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解答、跟踪评价、研究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公布、废止。
第八条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第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计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向秘书处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十二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
第十三条审评委员会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
秘书处根据立项建议和审评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提出承担标准起草单位的建议。
第十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在确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提出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并向世界贸易组织进行通报。
第三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第十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七条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
送审材料的编写要求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标准起草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规定完成标准项目起草工作的,国家卫生健康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年内不得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任务。
第四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和审查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对标准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及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征求部门、行业意见,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的通报程序。
对于检验方法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重大争议的,由秘书处选择验证单位进行验证。
第二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适时提请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送审稿。
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提交主任会议进行审查,对专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情况提出意见。
主任会议前,技术总师组织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对提交主任会议的标准进行技术审核。
必要时,可邀请委员会外专家参加技术审核,并请标准起草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审查意见。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专业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再次审查。
有重大原则性修改内容的,应再次征求部门、行业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标准送审稿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秘书处委托专业出版机构与标准起草单位共同校对报批稿,确保文本准确无误后,及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五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批准、编号和公布第二十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批准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在标准会签过程中应当审核待公布标准的制定程序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为标准解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标准解释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三十三条根据需要,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等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公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
第三十四条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标准文本和解释,并参照问答等给予指导、解答。
第六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和修订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跟踪评价工作,组织本系统并广泛发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社会资源,收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各地收集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及时在线反馈。
第三十七条秘书处应当对收集的标准跟踪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反馈标准起草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公布程序执行。
第四十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标准修改单经公开征求意见、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意见,由秘书处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公布程序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秘书处责成起草单位修改,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勘误内容自勘误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四十二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宣传、解释、跟踪评价和指导解答等工作。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实用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现有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标准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要求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矛盾或重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食品产品标准等已经涵盖的食品,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经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食药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十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秘书处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
第四十七条鼓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成技术协作组,协调配合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两个以上省份提交同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秘书处应当研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第四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报送文件、标准文本以及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含电子版)。
第四十九条秘书处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评价分析,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书面向标准公布单位反馈纠正意见。
具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条件的,应当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第五十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网站公布废止并报秘书处。
第八章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第五十一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以下简称进口无国标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符合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进口无国标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进口无国标食品不包括以下情形:(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审批的食品;(三)由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四)其他不属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