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等。
建设和完善配套制度是确保《领导干部决策 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环 节。
完善计划应包括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 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该制度的 贯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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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在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时,需要充分考虑如何将该制度与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协 调和衔接,以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还需要注重细节,例如明确责任范围、细化责任追究程序、 确定处罚力度等,以使其更加严谨、科学、规范。
配套制度建设与完善计划
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以指 导各级机关和组织如何具体操作该制度。
探索建立与决策失误责任追 究制度相关的配套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如 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干部奖 惩制度等,形成相互衔接、 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
结合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新 形势和新要求,深入研究如 何将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与纪检监察、司法审查等手 段相结合,提高对领导干部 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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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责任
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起重要辅助作用,因 个人原因导致决策失误的,应追究重要领导 责任。
决策失误是由于集体讨论决定造成的,应追 究集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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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机构与程序
责任追究工作组织架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审计署、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责任追究 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评估结果反馈与改进措施落实
结果反馈
将评估结果以报告形式反馈给相关领导和部门,以引起重视并推动改进。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领导干部是国家的中坚力量,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然而,由于权力的集中和职责的重大,领导干部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包括腐败、滥用职权等问题。
为了保证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需要建立并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二、意义和背景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和背景。
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主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惩治腐败现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2. 维护公正司法领导干部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者,责任追究制度可以确保领导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无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 增强权力制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制衡干部权力,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集中导致的不正当行为。
4. 增强人民信任领导干部是人民的代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增加人民对领导干部的信任,提高领导干部的声望和形象。
三、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和内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和内容。
1. 公平公正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分大小官员一律追究,同时要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依法依规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随意扩大追究范围,同时要保证被追究者的合法权益。
3. 快速高效责任追究必须迅速高效,不能拖延和推诿,以保证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综合惩戒责任追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组织调整、司法追究等,以实现对领导干部的综合惩戒。
四、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为了更好地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同时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确保制度的科学有效。
2. 加强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提高监督的效果和水平,做到监督到位、责任到人。
3. 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五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分管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分管该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一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决策责任的重要制度保障,对决策者能够起到心理警戒和行为校正作用,增强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内在动力,从而有效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的发生。
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存在班子成员都想说了算,而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出了问题往往不了了之的问题,原因就在于缺少对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
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观念。
要完善党委领导班子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重大决策的论证制、票决制,分清决策责任,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要本着“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完善责任追究程序、健全处罚体系。
要强化责任追究主体的作用,通过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等,加强对同级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决策监督;通过健全和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加强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决策监督;通过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决策监督,从而形成党纪、政纪、法律处罚的不同责任等级,根据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程度和应负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止决策失误对组织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领导干部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
第三条决策失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的纪律,造成重大损失;(二)错误判断、失职疏忽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或组织利益;(三)遗漏重要信息或未充分分析研究,导致决策不准确或不明智。
第四条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纪律要求,严格按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二)公正公平:坚持真实客观,依据事实进行判断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适用适度:责任追究应与决策失误程度相匹配,同时考虑对问题的整改和个人的潜在成长。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五条对于决策失误责任的追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到问题线索:在发现或接到决策失误的问题线索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确定问题性质和线索真实性;(二)组织调查:对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依法收集证据,了解决策过程和责任履职情况,确保调查过程公正、透明;(三)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规、纪律要求,对涉事人员的决策失误责任进行认定;(四)处罚决定: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决定;(五)监督检查: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条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通报批评:对决策失误情节较轻、影响范围较小的情况,可以进行通报批评;(二)警告记过:对决策失误情节较重、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情况,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三)责令辞职或免职:对决策失误情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组织利益的情况,可以责令辞职或免职;(四)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决策失误,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工作重点第七条对决策失误责任的追究,应重点关注以下工作:(一)加强培训: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二)完善制度:健全决策程序和决策监督机制,减少决策失误的风险;(三)加大考核力度:将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中,促使其加强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的意识。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责任型企业文化,强化领导责任意识,优化各级领导队伍建设,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门、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办事处业务经理、部门经理和各级总监、高层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直接责任人外,将启动领导责任机制:1、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2、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营销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3、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4、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引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5、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____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产品、服务批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市场危机发生的;7、年度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三章责任承担第六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七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八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4、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履职、廉洁奉公,我国建立了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建立机制、加强监督,推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贡献。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合于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军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等。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1. 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行为,领导干部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
例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和纪律的严惩。
2.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对于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失职、溺职、不作为等行为,将被追究工作责任。
例如,对重大决策失误、对下级单位监督不力、对群众诉求不予受理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问责。
3. 廉洁奉公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奉公的要求,任何违反廉洁原则的行为都将受到追究。
例如,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规经商等行为都将受到纪律和法律的制裁。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立案调查:一旦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相关机关将即将启动调查程序,采集相关证据,进行初步核实。
2. 提出指控:在调查确认领导干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后,相关机关将向党纪政纪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指控,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进行审理:党纪政纪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将对涉案领导干部进行审理,听取其辩解和申辩意见,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 追究责任:一旦责任被确认,相关机关将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涉案领导干部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法律制裁。
五、责任追究的机制1. 预防机制:通过加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和廉洁意识,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领导干部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其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对于国家和人民福祉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领导干部偶尔也会产生决策失误,导致不良后果。
为了保证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同时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一套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二、决策失误的危害1. 财政浪费:不合理的决策可能导致大量资金和资源的浪费,对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
2. 社会动荡:失误决策引发的社会问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动荡甚至引发社会冲突。
3. 影响民生:不恰当的决策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利益,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4. 治理失序:领导干部的决策失误会导致国家治理能力下降,影响国家整体发展。
三、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1. 维护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确保领导干部在制定决策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减少个人选择性偏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效果:追究责任可以强化领导干部对自己决策的责任感,促使他们更加慎重和深思熟虑,减少决策失误的发生,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效果。
3. 预防腐败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切实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通过追究责任对于贪污腐败行为形成有力威慑。
四、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对于导致重大损失的决策失误,必须以公正、公平的方式追究责任,不以权力为工具进行私人恩怨。
2. 问题导向原则:对于决策失误,应注重查找问题的根源,避免片面追责和偏向一方。
3. 防止“一罚了之”原则:应确保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是一种形式,还要建立起系统的监督机制,防止责任转嫁和以罚代管的情况发生。
4.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于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既要惩前毖后,也要关注其调整和改进的能力,为干部提供进一步培训和辅导的机会,使其真正从失误中吸取教训。
5. 稳定与发展的平衡原则:在责任追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既要追求事业稳定,也要以改革发展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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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湖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
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和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能兑现,影响工作效能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纪律涣散、干群关系紧张、整体工作效能低下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投诉、申诉不及时接待或该受理不受理
的;
(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能办理的事项,不及时解释、说明、转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灾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三)对突发公共事件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四)对本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铺张浪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本制度第二章规定情形由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市级以上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镇党委、政府领导作出的批示、意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检举、控告;
(六)有关工作检查、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责令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事项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镇党委、政府报告调查结果。
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镇党委、政府在接到调查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或不予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查。
批准予以复查的,在7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复查期间,可以暂停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单据确凿的,原责任追究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调查和复查期间,应当听取责任追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调查和复查实行回避制度。
有关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决定和责任追究复查决定应当由职能部门负责拟制,经批准后,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向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