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完善对策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旨在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家庭和谐。
夫妻在离婚、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首先,在财产分割中,应当依据婚姻法的各项规定进行,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必须按照财产的性质、来源、时间和数额等因素进行分配。
如果共同财产的来源是夫妻共同缴纳的,那么在分割时应当以实际出资为依据进行分割。
如果共同财产的来源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应当结合财产的现值和增值进行分配。
总之,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其次,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的意愿,并且在分割时要注重维护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婚姻生活。
对于孩子的抚养、教育需要考虑,对于夫妻双方的收入来源、财产状况等都要进行充分考虑。
同时,需要注重保护夫妻的财产形成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底线,维护夫妻婚姻的纯粹性。
最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跟进完善。
一些问题包括:有些财产的分割方式还不太明确,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夫妻之间的债务共担和离婚后对父母和子女的经济赡养等问题,也需要对婚姻法进行更为明确地规范。
总的来说,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我们应当尊重法律、尊重人性、遵循公平原则,以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和谐为出发点。
同时,需要在实践中多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发展。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195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 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缺乏资力的原配偶,有分得财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法》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 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引入专业的婚姻财产规划师和律师,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提供保障。
4、离婚财产分割不公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状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一方拥有 巨额存款、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而另一方却一无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 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往往存在分割不公的情况。这使得一些人在离婚后无 法得到应有的财产权益保障。
三、完善措施
1、更新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从维护夫权、父权和男权 的价值取向转变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 定。
9、对知识产权收益的认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仅对已经实现的科 技成果收益予以调整而对尚未实现的科技成果收益则未予调整缺乏可操作性。
10、对分居期间各自收入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婚姻法》对分居期间各自的 收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参考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 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可 以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婚姻关系在社会中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进行探讨。
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以及共同偿还的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协商一致,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人民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对共同财产进行公平的分割。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其一,在很多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往往会出现“搬空家底”的现象,一方将共同财产转移、隐匿,使对方得不到应有的财产分割。
其二,由于婚姻法并未规定具体的财产分割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公平的情况,进而导致一方的权益受损。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国婚姻法的完善有以下几点建议。
应当建立完善的共同财产登记制度,确保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得以记录和保留。
应当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和程序,从而减少因分割不公平所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应当加大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通过建立完善的共同财产登记制度、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和程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及时进行相关政策的完善,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提供更加公平和合理的解决途径。
【2000字】。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由于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对财产权的掌握为主,而女性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受到了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从现状和完善两方面来分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现状方面,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原财原则,即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完全独立,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使得婚姻关系成为一种经济关系,夫妻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成为婚姻关系中重要的问题。
另外,中国的财产制度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导致夫妻财产的界定存在困难。
一些不良现象,如婚姻中的经济不公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等都充分说明了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
其次,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夫妻在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能够避免夫妻之间因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准确确定财产的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保护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夫妻之间出现不公平情况。
最后,要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从法律、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
法律方面,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保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规定相关的财产分割原则。
经济方面,应加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鼓励夫妻共同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夫妻间的经济独立性和平等性。
文化方面,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教育,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性,促进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才能够建立公正、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
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与完善

(二)缺乏对夫妻财产制的变更 与废止的规定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当夫 妻感情出现危机时,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变更或废止原来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的意愿。 但是《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无法操作。另外,《婚姻法》对夫 妻一方死亡后的财产继承问题也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争议。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没有规定。《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 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但对夫妻分居期间各自的收入如何 处理没有规定。
4、有关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不完善。《婚姻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约定 夫妻财产制,但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内容,实践中难以操作。
5、夫妻财产制中有关救济性规定不完善。《婚姻法》仅对离婚时债务的清 偿作出了规定,而对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如对于重婚、第三者插足而 导致离婚,夫或妻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的权利缺乏救济性规定。
三、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建议
(一)完善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法律规定
为了使约定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操作的要求,应完善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 律规定。首先应对约定的时间、地点、手续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明确约定必 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可以避免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和易变动性,从而保证约定 的有效性。最后应规定约定的变更或废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因口头协议 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元 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为了适应这种变化,2001年《婚姻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夫 妻财产制的规定作了修改和完善。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明确规定
《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的归属,但这种约定应在什么时候作出、以什么方式作出,婚姻登记部门怎样 备案等都没有具体规定。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多麻烦。因为缺乏必要的程序和 要求,使本来可以有效的约定变为无效。另外,《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使约定具有不确定性。这样不仅不利于夫妻双方认真严肃地 作出约定,而且不利于产生纠纷后的解决。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完善对策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完善对策作者:杨颍慧来源:《青年与社会》2018年第16期【摘要】婚姻法是与我们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之一,而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关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家庭经济财富日益增长、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制更显得重要。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对策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夫妻关系就法律关系而言,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随着我国人民经济收入、家庭物质财富逐年增多,因此,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关系就显得更为重要。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限于篇幅,本文只对夫妻财产制加以探讨。
一、我国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对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此外,夫妻还可以通过约定设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即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婚后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争议。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夫妻在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的不平等现象,需要进一步强化保护弱势一方的制度机制。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在婚前已拥有大量财产,而另一方相对较少,夫妻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在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确保其在约定财产时不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避免对弱势一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还需要在婚姻登记、财产变更等环节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审查和监督。
在婚姻登记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提交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的财产范围和份额,经过专业人员审核确认后再进行登记。
在财产变更时,也应当进行相应审查和记录,以确保财产变更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需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
对于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应该建立起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尽快处理和解决纠纷。
对于严重侵害一方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律层面入手,明确规定范围和程序,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加强审核和监督,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面着手。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二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协商一致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属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首次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选择。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使他们在婚姻关系中能够更加自主地处理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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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完善对策作者:黄建和来源:《读与写·教育教学版》2011年第06期摘要:婚姻法是与我们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之一,而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关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家庭经济财富日益增长、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制更显得重要。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夫妻财产制有多种形式,且差异很大。
我国新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本文从实践出发,力求指出目前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意见,旨在为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作出努力。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对策中图分类号:G718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2-1578(2011)06-0182-02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夫妻关系就法律关系而言。
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随着我国人民经济收入、家庭物质财富逐年增多,因此,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关系就显得更为重要。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限于篇幅,本文只对夫妻财产制加以探讨。
1我国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古代,各国立法对夫妻财产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多采取“吸收财产制”。
即妻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
到近、现代,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夫妻财产制通常包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
对比三者,夫妻共同财产制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
内容上却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夫妻分别财产制有悖于婚姻法的伦理特性。
在各国的婚姻纠纷实务中,常常造成离婚后妇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效的弥补了前面二者的不足,更适合社会的多样化的需求。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对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此外,夫妻还可以通过约定设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1.1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即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1.3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自2001年4月修改后,针对现阶段复杂的社会现实及其引发的种种社会和家庭问题,结合本时期家庭经济多元化的情况,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城市和农村在传统文化、人文素质、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现实,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基本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但也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2我国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1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2.1.1夫妻财产的财产权利的形式应进一步扩大现行《婚姻法》虽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但这一制度的内容仍不完善,对于夫妻财产制而言,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财产可以划分为有形财产即以实物方式的财产,和无形财产主要即以权利等方式存在的财产。
当前理论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对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形化后如何认定财产权利。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力投资,比如出国深造、读研究生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
当一方学成或尚未学成却向另一方提出离婚。
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却不多。
即使全部分割给“支持一方”,仍然显失公平。
因为受支持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已转化为一种技能,将来可以利用它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而“支持一方”却一无所有。
婚姻法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道德的规范作用在婚姻法中体现得比较充分,对这种“牺牲者”的行为,婚姻法应该给予特别保护。
因此,在夫妻财产制度中,不仅要对有形财产给予规范,对无形财产也应该有法可依。
对无形财产的认定要进一步解决两个问题:(1)无形财产的产生根据。
(2)无形财产如何分割。
只有弄清楚这两个关键点,才能更好保护“支持一方”的权益。
2.1.2建立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确保夫妻财产权利的切实实现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只有一句话:“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夫妻财产数额较少。
私人交易行为也极少,因而法律与现实的矛盾不是很突出。
当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
家庭或夫妻以多种形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法律仅就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稍有提及是远远不够的。
完善夫妻财产制要使夫妻充分行使财产权利,使财产所有权表现出不仅仅是静态的占有形式。
更重要地是体现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动态权能,目的是要使夫妻财产能最充分、完全的行使。
系统的夫妻财产制应该规范夫妻财产中对内的关系。
即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还要规范到对外的与交易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1.3婚姻法中实体法的内容,有赖于在程序法中引入公力加以保障现行婚姻法的立法模式,兼容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调整亲属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婚姻法,以实体法内容为主,重在界定亲属主体之间的静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调整这些权利义务的互动和变更关系。
因此完善婚姻法应以充实实体法为主。
婚姻法中亲属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和变更关系一方面具有当事人自愿的私法自治的特点。
但某些方面又必须要有公力介入、干预。
以实现国家对婚姻家庭领域的关注。
对夫妻财产制而言,国家公力干预通过程序法上的内容体现出来。
国家以强制力对夫妻财产登记的数额、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保障,达到“私法自治”所达不到的效果。
“例如婚前财产登记制,是以国家作为证人把夫妻双方婚前的财产进行注册登记,一旦发生纠纷。
因有登记制度的有效性。
双方的行为都不可能推翻原来的登记数额,公力的效力就体现出来了,因而完善夫妻财产制既要从实体法方面完善也要从程序法中加以完善。
2.1.4没有规定法定财产制排除的非常情形新婚姻法强调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并以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作为补充,有了很大进步。
但缺陷依然存在,在法定财产制的采用上只规定了普通情形,没有规定非常情形。
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方法。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就是所谓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所谓共同所有是指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权利不分大小,处理权平等且不可分割。
这个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现实中。
法律上规定的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其实并不平等,就决定了想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其自身目的。
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时间较长或者有可能反复起诉,此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2.1.5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和实施不够明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而现实生活中,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是非常少的。
而约定财产制在我国没有真正的实施的障碍。
除了人们婚姻法观念的影响之外。
还包括未进一步健全该项法律制度。
从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看。
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如台湾的约定财产制。
其主要内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
另一种是任意式约定财产制,如香港、澳门的约定财产制。
其主要内容是通过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
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
为了解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当事人可就不同财产,采取多种不同的财产制,以使其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
2.2完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设想2.2.1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管理制度人们传统观念中夫妻财产制的适用主要在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
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打破了这种思维定势。
现在人们利用家庭财产投资经营的方式越来越多。
为增值财富而寻求最佳投资途径和形式,不少居民参与股票交易、或投资从事第二职业。
不能再将夫妻财产制视为离婚才能适用的制度。
而必须设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丈夫的特有财产和婚前财产,妻之特有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自行管理。
日常生活消费归双方共同管理。
属日常家务代理权。
对于生产、经营性财产管理应设立夫妻财产管理人制度,由双方约定一方为管理人。
另一方全权委托。
管理一方有权行使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
在对外关系上由管理一方代表夫妻双方行使权利,权利后果由双方承担。
但为处分行为时。
就共同财产的全部、共同财产的不动产部分进行处分以及以共同财产为赠与行动时必须征得非管理一方同意。
2.2.2建立婚姻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
包含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