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3.12.22
•【文号】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
•【施行日期】2023.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2023年12月22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
则》 ,现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 山东 省粮 食局
2 0 1 6 年1 2 月1 2 日
山东 省 国 有 粮 油 仓 储 物 流
设施保护 实施细则
第一 章 第一条 总 则 域 内国有独资 、国有 控股粮油仓储单位 的
粮 油仓储 物流设施 ,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 单 位 中涉及政府性 资金资产投入建设 、维
第八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 以行政 征收 、征用 的,被征收 、征用单位 应当 自征收 、征用 之 日起 l 5个工 作 日内
具体措 施 ,会 同有关部 门组织开展粮油仓
储 物流设 施保护 的考核工作 。 第 四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均有保护粮
油仓储 物 流 设 施 的 义 务 ,不得 侵 占、损
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备 案 。粮油仓
储 物流设施规模 、用途等 发生变化 的 ,也 应及 时备 案。
部 门备 案 ,并提供征收 、征用 的有关证 明
材料 。
征收 的 ,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应
结合 《 山东省粮油仓储单 位备 案管理
办法 》有关要求 .备案实行属地 管理 ,采
粮管理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 ,结合 我省
实际 ,制定本实施 细则 。 第二条 本 细则适 用于 山东省行 政 区
事粮 油仓储 活动所 需 的经 营场 地 ,仓 房 、
油罐 等存 储设施 ,专 用道路 、铁路 、码 头 等物 流设 施 ,以及 烘干 设施 、机 械 罩棚 、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2 0 1 7 年第 1 期
况 ,不得 虚报 、谎报 、瞒报 、拒报 。
第七条 因重 大项 目建 设或涉及粮食 流通格局优 化调整 ,确需拆 除 、迁移粮油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04•【文号】国粮办展[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仓储合同,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解决粮食主产区仓容不足和收储条件差的问题,增强粮食主产区仓储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指导各地做好仓储设施建设和仓房维修改造工作,在总结近三年粮食仓房维修改造建设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经局领导批准,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特制定《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一、增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的紧迫性目前,我国粮食仓储设施基本满足粮食流通需要,但在地区分布、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问题,特别是基层收纳粮库仓房年久失修,不能满足农民卖粮和安全储藏需要,部分粮食主产区仓容严重不足,大量粮食露天堆存。

为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工作,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和引导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的部分粮食主产区粮库维修改造。

通过维修改造,上述地区部分库点的仓储设施得到了较大改善,仓容不足的压力得到缓解,粮食主产区的仓储能力得到增强,对保障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基层粮食收储库点仓房设施陈旧、需维修仓容量大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我国粮食生产经过连续五年丰收,加上世界经济危机导致需求放缓,我国主产区粮食收储矛盾日渐突出。

同时,在国家实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后,主产区粮食收储能力急需加强。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管理、服务、执行、结果公开,扎实做好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现将修订后《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单两库”管理第三章抽查计划管理第四章抽查检查实施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动,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结合我省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省粮食和储备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实施粮食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开展随机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省粮食和储备局随机抽查工作包括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四条省粮食和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一单两库”管理第五条“一单”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即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加强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地方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地方储备运营主体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负责。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地方储备活动。

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第五条采购的地方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地方储备食用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地方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条承储单位应具有能够保障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必检项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必检项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必检项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鲁粮字〔2023〕62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必检项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粮字〔2023〕6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粮食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进“食安山东”建设,认真贯彻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和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省局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措施,逐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各有侧重、相互补充、有机衔接、上下联动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

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建设与运行的指导管理,利用现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资源和优质粮食工程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成果,强化基层检验机构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基层检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和职能作用,切实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更好发挥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作用,保障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善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对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的粮食加强质量检验。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地方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为入库必检项目,采取“一车一检”方式,储存品质指标不列入入库必检项目。

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必检项目为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加强政府储备粮食出库检验,出库检验必检项目为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6年6月30日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省食安委《关于持续开展“守护舌尖安全”整治全力打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食安办字〔2020〕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0年4月28日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省食安委《关于持续开展“守护舌尖安全”整治全力打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食安办字〔2020〕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粮食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最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严把粮食质量安全关,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提升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总体目标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完善社会化专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供给水平,促进粮食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

开展粮食收购储存专项检查,加大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力度,严防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
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6.1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粮食局,各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确保发挥仓储物流设施效益,更好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0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局
2016年12月12日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确保发挥仓储物流设施效益,更好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机械罩棚、器材库、维修车间、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全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体系。

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宣教活动,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的具体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义务,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粮油
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等发生变化的,也应及时备案。

结合《山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备案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全程网办”方式进行。

粮油仓储单位应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开设用户,网上填报备案信息。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粮油仓储设施统计报表及有关情况,不得虚报、谎报、瞒报、拒报。

第七条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事先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仓储单位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储存需要。

第八条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征收、征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征收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当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重新评估,造成影响的,应向征收主体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布局及结构等予以协调重建。

征用的,征用主体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在使用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
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出租、出借的有关证明材料。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出租、出借区域严禁用于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十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衔接好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满足《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粮油仓储单位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制止或整改。

第十三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调支持。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发生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

第十四条为保持或升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弥补仓容缺口,进行维修改造或新建扩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第十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奖励、补助的依据。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细则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行政处分。

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有效期为5年。

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