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关于2001年小麦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01]166号
鲁价费发[2001]215号文[1]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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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01]215号⽂[1]物价局⼭东省物价局、⼭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年07⽉05⽇鲁价费发[2001]215号省卫⽣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系统⾏政事业性收费项⽬及标准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我省卫⽣⾏政主管部门卫⽣防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有关监测、检验的收费项⽬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过去的有关规定⼀律废⽌。
今后如需制定和调整收费项⽬和收费标准,按《⼭东省⾏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各级价格⾏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通知的贯彻,对本辖区卫⽣⾏政主管部门和卫⽣防疫机构的收费情况进⾏⼀次彻底清理整顿,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符合“票款分离”条件的收费项⽬实⾏“票款分离”。
本通知⾃2001年8⽉1⽇起执⾏。
省物价局、卫⽣厅、财政厅(88)鲁卫计字第67号⽂同时废⽌。
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卫⽣监督机关和卫⽣防疫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卫⽣监督机关和防疫机构收费⾏为,促进卫⽣防疫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东省⾏政区域内各级卫⽣监督机关和卫⽣防疫机构。
第三条卫⽣监督、防疫服务的收费项⽬包括:(⼀)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新资源⾷品申请审评费;(三)卫⽣防疫监督管理证件费;(四)卫⽣防疫监测和卫⽣质量检验费;(五)预防性体检费;(六)预防接种劳务费;(七)委托性卫⽣防疫服务费;(⼋)疫情处理费。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鲁价信发[2006]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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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23施行日期2006.08.23文号鲁价信发[2006]171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2006年8月23日鲁价信发[2006]171号)各市物价局:为促进成本监审工作规范化,保障成本监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和《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鲁价调发[2006]102号)等规定,对全省成本监审工作进行统一规范。
一、统一成本监审文书格式。
成本监审通知书、委托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成本监审报告等14种文书格式按附件一统一规范,各地可按照文书格式和编制说明(详见附件二)印制使用。
二、统一成本监审专用章。
各市、县(市)成本监审专用章名称统一为:××市(县、市)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市辖区成本监审专用章名称统一为:××市××区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成本监审专用章为长方形,尺寸为:6cm×2cm(印模详见附件四)。
三、建立成本监审报告备案制度。
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在提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报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备案。
成本监审资料及报告要按照“持续记录、分类建档、资料完整”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档案。
四、建立成本监审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市成本调查机构要按照附件四的要求,将本单位及辖区内各县(市、区)成本监审情况及时汇总并报告省局,报送时间为:7月1日前报送上半年情况,12月31日前报送年度情况。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鲁价费函[20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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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鲁价费函[2002]15号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各市物价局:
近来,有部分市地反映对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个别问题理解有分歧,经商财政厅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
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结束——。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鲁财综[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鲁财综〔2011〕88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结合2010年我省设立、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情况,我们在《2009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到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而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征收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缴纳。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以及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0〕160号)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以外的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国库管理,《收费目录》对此类收费项目在备注中进行了特别标示。
鲁价费发[200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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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01]301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2001年9月20日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5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鲁计财字第1 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文制定。
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鲁劳业字第464号)。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按1%-2%提取,不得再另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0.7-1墋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四)征地管理费: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倾(10 00亩) 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 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调发[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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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调发[2006]102号2006年5月17日)各市物价局、省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附: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监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按下列情形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一)同级人民政府指定;(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三)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及经营者应当配合成本调查机构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并对外公布执行。
鲁价费发[2001]301号 关于全面整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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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2001年9月20日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5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鲁计财字第1 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文制定。
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鲁劳业字第464号)。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按1%-2%提取,不得再另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0.7-1‰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四)征地管理费: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倾(10 00亩) 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 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不超过1.0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和农业水费计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和农业水费计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和农业水费计收管理的通知(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改革农业用水价格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农业水价管理和水费计收中存在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农业水价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计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前农业水价管理和水费计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仍很突出,大多数农业灌区支渠及以下灌溉渠道基本上是没有衬砌的土渠,工程不配套且供水计量设施不完善,加上农村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分散用水的生产特点,农业用水还无法计量到村到户,只能计量到支渠进水口。
与此相关,在供水价格管理上政府只能核定支渠进水口的水价,支渠出水口到田间地头的水价管理“缺位”。
在水费计收体制上,多为市级政府或水利部门按照省定的支渠进水口供水价格和支渠进水口计量的水量确定各县农业水费收缴额度,县、乡、镇、村再逐级计收并由财政部门代收代管。
由于支渠以下用水量无法计量,县与乡镇、乡镇向村、村向农民收取水费时,实行按灌溉面积或农业人口数分摊,这也是目前我国农业水费计收普遍采用的办法。
现行农业供水体制、水费计收体制和水价管理制度不完善带来了许多问题。
一是农业供水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水价管理不到位,水费收取不规范,容易出现在最终环节乱加价、乱搭车收费的问题,形成水管单位水价不能补偿成本而农民实际水费负担较重的矛盾;二是实行按亩或按人头均摊收取水费的办法,导致水费与用水量没有直接关系,农民没有节水积极性,也不利于降低灌溉成本;三是近年来黄河水情不稳定与限量限引以及引黄灌区上下游争水的矛盾,使引黄灌区的管理调度没有主动权,灌区下游的农户用水量偏少甚至少数农户用不上水,而在水费计收上工作不够细致,仍然采用平摊的方式,导致个别用不上水的农民意见很大;四是有些地方在处理引黄清淤费收取方式与农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两工”的关系上工作不细、不透,把引黄清淤费按人头和用水量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客观上形成了不用水也交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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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关于2001年小麦价格政策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关于2001年小麦价格政策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1]166号二00一年六月一日)
各市物价局、粮食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44号)和北方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精神,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促进粮食供求总量、结构平衡和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确定今年小麦收购保护价格仍维持上年水平不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麦收购保护价格水平及有关政策
1、以三等(按容重定等)白麦为中等质量标准品(不分软硬质,下同),其收购保护价格全省统一为每50公斤(下同)57元。
2、品质差价、等级差价仍维持去年水平不变。
具体各等级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一。
3、水分、杂质仍按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粮办联(1997)150号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论价办法执行。
不完善粒的论价办法,按省物价局、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厅鲁价格发(2000)354号文件规定执行。
4、定购价与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
5、对于优质小麦的收购,要认真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由各市物价、粮食部门指导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收购的粮食加工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高于同类同等级普通小麦保护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
收购价格,并在收购中实行单收、单储。
6、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保护价格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收购的粮食加工企业,要按市场价格敞开收购,不得以执行保护价为借口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
7、等外小麦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由用粮企业按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收购。
二、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
为确保小麦定购价格和保护价格政策以及按保护价格敞开收购政策的顺利实施,各市物价部门要加强监测,密切注视粮食市场价格动态。
所有县(市、区)都要设点监测采价,并由各市汇总填报粮食价格监测表(见附表二),于每月二十日至二十五日报省物价局价格处。
监测中要做到上报及时,数字准确。
市场出现异常情况,要随时上报。
三、加强小麦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落实夏粮收购价格政策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集中收购期间,要会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到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收购的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真正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是否正确执行小麦收购保护价格和规定的论价办法,是否张榜公布各等级价格,有无压级压价等违价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
附表:一、2001年小麦收购保护价格表
二、粮食价格监测表(略)
附件一:2001年小麦收购保护价格表
单位:元/50kg 等级白麦混合麦红麦一等 615956 二等 595754 三等575552 四等 545249 五等 514946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