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沈阳最低工资标准2022 沈阳平均工资标准2022

【2022沈阳最低工资标准】沈阳最低工资标准2022 沈阳平均工资标准2022沈阳最低工资标准2022辽宁省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1月1日起,辽宁省将执行第九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达17.7%。
调整后一档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30元/月,小时工资为15元/月。
考虑到全省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差距的因素,将分档由原来的三档改为四档,最低1020元/月。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同时带来连锁反应,公益性岗位、大学生见习工资、多项社保待遇等也都随之上调,一些低收入群体也将受到影响,工资水涨船高。
上调幅度17.7%11日,省人社厅下发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档标准为9.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为我省的第九次上调,调整幅度较大,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达17.7%。
依照往年情况,沈阳市城区将执行一档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0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或将执行二档标准,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
增设第四档各档差距缩小自2022年7月1日调整后,我省至今已两年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次上调除提高幅度较大外,分档也有所变化。
上次分为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00元,二类地区1050元,三类地区900元。
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之间差250元,二类和三类之间差150元。
本次调整由三档改为分四档,各档次之间的差距也有变化,一档和二档间差210元,二档和三档差120元,三档和四档差180元,各档间差距有缩小的趋势。
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本次分为四档,主要考虑到辽宁全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需要,将档次分的更细,接下来各市在考虑到自身因素上报调整方案时,可选择的档次更多,调整也将更具有针对性。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地方人大法规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就企业工资分配及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工资分配及相关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遵循合法、公平、公开、诚信、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企业经济效益、地区物价水平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等相关标准,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激励机制,促进工资集体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解决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争议。
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可以参与、指导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可以指导、帮助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会商机制,确定本区域内年度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重要事项,组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评估。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0.22
•【字号】沈人社发〔2021〕39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3元调整到19.2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6元调整为16.5元。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65号)即行废止。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2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辽市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发〔2007〕18号二○○七年三月二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07〕1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并负责管理。
第四条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一)新建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三)参与专业和劳务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总人工费的一定比例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第五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市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政策。
而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是否包含保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既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下面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物价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方面研究确定的。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最低工资标准,而绩效工资是指劳动者根据工作业绩、效益等因素享受的工资。
而在这两部分工资中,是否包含保险呢?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并不包含保险。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保险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
因此,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并不包含保险这一因素。
劳动者的保险通常是由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范畴。
然而,尽管最低工资标准中并不包含保险,但是用人单位在支付最低工资时,仍然需要考虑劳动者的保险问题。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购买。
因此,即使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保险,但用人单位在支付最低工资时,仍需要考虑劳动者的保险问题,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含保险。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保险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范畴。
然而,用人单位在支付最低工资时,仍需要考虑劳动者的保险问题,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关注劳动者的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重要政策措施。
那么,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呢?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关系。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全日制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报酬的保障线,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防止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是指一种经济行为,即个人或者单位以一定的费用,购买一定的保险责任,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风险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保险的种类有很多,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
在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那么,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包含保险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包括保险费用。
劳动者在领取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另行购买社会保险,以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在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由省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而社会保险的缴纳则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总的来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保险。
劳动者在领取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另行购买社会保险,以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这也提醒我们,作为劳动者,除了关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外,还应该关注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保险,劳动者在领取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另行购买社会保险。
这是我们在关注最低工资标准问题时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全国2860个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全国2860个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览全国2860个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览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每天超过8小时为加班。
8小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300%四、休息日加班费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不支付则需安排补休。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00%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6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5元/小时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第四档:最低工资标准58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工资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薪酬分配方案为不断深化和完善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更好的发挥薪酬分配的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70)号文件精神,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2017年度法人行社薪酬分配指导意见》(辽农信联〔2017〕40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价值贡献为导向,以基本保障为前提,以成本收入比率管控为核心,进一步增强资源调配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充分发挥薪酬分配对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的正向激励作用和推动作用,切实推进集约化水平的提升,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实现本行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价值创造与成本控制相结合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多收多支”的费用使用策略,保持成本收入比率达到监管指标要求,进一步推进营口农商银行集约化经营。
(二)坚持正向激励与制度约束相结合原则。
建立奖励与问责相辅相成、相互制衡、协调一致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协调与平衡。
(三)坚持差别管理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原则。
绩效导向以控制风险为前提,实施薪酬分配差别化管理,薪酬控制要侧重风险防范指标,防止因绩效导向偏差导致风险加剧。
(四)坚持基本保障与兼顾公平相结合原则。
在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既要防止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与“大锅饭”,又要兼顾公平。
员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质量、价值贡献全面挂钩。
(五)坚持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相结合原则。
要围绕本行长期发展战略和工作重点,将高管与员工的切身利益与农商行发展目标挂钩,落实延期支付政策,避免短期行为。
(六)坚持宏观调控与微观决策相结合原则。
以成本收入比率控制为中心,设定管控比例和约束纪律,实行有效调控。
三、薪酬结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性收入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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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辽宁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工资支付规定。
以下是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法定工资支付周期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
辽宁省要求企业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如期支付工资,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2. 工资支付方式
辽宁省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支付工资。
同时也允许现金支付,但是现金支付必须确保安全和及时性。
3. 工资项目
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企业应当在工资单上详细列明各项工资项目和金额,并经劳动者确认。
4. 工资计算基数
工资计算基数由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确定。
一般情况下,工
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 工资福利保障
辽宁省要求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月足额缴纳。
企业还应当按法律规定提供劳动者的其他福利待遇,例如带薪年假、婚假、丧假等。
6. 工资支付时间
辽宁省规定,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个月的工资。
对
于特殊行业或者工作性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付时间,但不得超过每月25日。
7. 工资支付证明
每次工资支付后,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证明,包括工资条、工资发放通知等。
劳动者有权查看、复制和保存工资支付证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工资支付争议解决
如果劳动者和企业发生工资支付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辽宁省的工资支付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企
业发展。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工资,优化工资支付方式,提高工资支付透明度,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并及时寻求相关机构的帮助解决工资支付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