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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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7篇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7篇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7篇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篇1用人单位(甲方):职工(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为标志。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小时,每周工作_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月至少休息二天。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三、劳动报酬(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_)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元/月(元/周);2、计件工资:___(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方为成立);3、工龄工资每年增长100元。

4、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日。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应用,根据《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意见》(辽人社〔2021〕23号),省厅开发了辽宁省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218.60.149.158/#/),于2022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电子劳动合同宣传。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和劳动者知晓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劳动合同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在合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订立平台”)签署电子劳动合同。

二、组织开展电子劳动合同签署。

各地要优先推动1000户省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企业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并纳入劳动关系监测预警平台。

围绕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有序推动参与“百户企业培育共同行动计划”、“服务千户新企用工计划”和“重点企业用工指导计划”的企业签署电子劳动合同。

要对用人单位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

三、加强订立平台监管服务和业务指导。

各地要按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指导订立平台依法依规开展电子劳动合同签署业务,对订立平台资质严格审核把关,将符合条件的订立平台接入省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指导订立平台更新、完善签署系统,提升服务水平。

四、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拓展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场景,将电子劳动合同和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劳动监察等实现业务协同,一网通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8日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自2007年启动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已成为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全力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针对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用人单位在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将纸质备案与网上备案相结合。

为保证备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填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基础上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见附件2),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备案表上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

2024年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24年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6.12第一负责人或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7.劳动合同管理
7.1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利益。公司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争议。
7.2公司应严格劳动合同签订纪律,设立过错追究制度,严格禁止随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公司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6.4.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4.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4.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6.5员工在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上述期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6.3.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3.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6.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3.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人力资源部同意和征询职工委员会(职工委员会根据企业实际状况设立,国有企业相应的组织机构为工会,若没有无需呈现)意见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4.5.4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5.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公司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亲笔签名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一、引言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合同的履行质量,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二、劳动合同签订流程1.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双方应合法进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并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

三、劳动合同内容1. 劳动合同应包括基本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号码等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的约定应当合法合规劳动报酬的确定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间等2. 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相关事项,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1.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上进行书面记录。

2.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经过书面协商一致,双方签字确认。

但在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单方解除: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劳动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工作,并经医院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被依法刑事处罚。

五、劳动合同履行监督与保障1.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3. 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4. 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惩处。

六、劳动合同纠纷解决1. 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自行协商或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协助调解。

2. 如协商解决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辽宁省劳动合同法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废止(通用8篇)

2023年辽宁省劳动合同法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废止(通用8篇)

2023年辽宁省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废止(通用8篇)辽宁省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废止篇一甲方:_____性质:_____地址:_____乙方:_____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现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性别:_____民族:_____文化程度:_____籍贯:_____根据《xxx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月。

二、工作内容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岗位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度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3、乙方的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为使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在工作中要遵守有关操作规程,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劳动报酬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支付一次。

其支付时间为:次月中旬或下旬。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标准:基础工资/月、绩效每月考五、劳动纪律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

2、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甲方或业主利益,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教育与培训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通用)(2024精)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通用)(2024精)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通用)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应当充分尊重对方的权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

2.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共同签署。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并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3.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五、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建设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各项事宜的程序和要求。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和保管劳动合同,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3.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违反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合同等情况下,双方应遵循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七、其他1.劳动合同中如存在特殊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本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劳动合同的管理事宜,适用本办法。

结语劳动合同作为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

引入合理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将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正,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遵守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2024精)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2024精)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和确认双方权责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内容2.1 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薪酬等基本事项,并应有明确的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劳动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工作条件、薪酬待遇等相关信息。

2.2 劳动合同的内容•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工作岗位和职责:明确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薪酬待遇:约定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制度;•劳动合同的期限:明确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和方式: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3.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3.1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奖金。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3.2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劳动合同的变更可能涉及工作岗位、职责、薪酬待遇等方面的变动,但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4.1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1.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劳动合同;3.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4.不可抗力:劳动合同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5.其他法定情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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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

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条订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要约。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或工种、职务、岗位;(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和时间;(五)社会保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一)试用期;(二)培训;(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约时,应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由劳动者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内容显失公平的;(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五)未经劳动者授权由他人代签的;(六)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或解除,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日,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八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也不得附加限制人身自由与权利的非法条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发生不可抗力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短不能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获得省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三)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国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应当重新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未签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并履行变更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续订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除外;(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六)实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之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15日内办理完其它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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