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盘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1日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2〕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留盘回盘来盘就业创业,为盘锦高质量发展培养、引进和用好人才,更好打造盘锦创新发展主力军,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市场化就业规模(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企业15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比例配比。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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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8日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自2007年启动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已成为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全力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针对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用人单位在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将纸质备案与网上备案相结合。
为保证备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填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基础上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见附件2),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备案表上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沈人社发〔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各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服务机构:为深入推进沈阳振兴发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便民利企,提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丰富人社部“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应用场景,优化劳动用工管理模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精神,现就在我市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市场化运作、政府指导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强化政府服务管理职能,推动运用互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形成“线上签约、链上管理、大数据应用”的劳动合同电子化应用管理新模式;积极创造电子劳动合同多场景应用的制度环境,不断拓展政务链的综合运用;长远谋划、分布推进,逐步推动电子劳动合同的广泛应用和管理服务的最优化,进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沈阳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适用本意见。
三、合同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的五个要素:(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电子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约定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和《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进一步服务和支持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决定在我省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具备的条件(一)正常办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具有与职业(工种)等级认定相适应的专业设置、教学水平、办学条件及规模。
(四)具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
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硬件设施。
(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人才评价不以营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六)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监督。
二、评价范围、依据、等级及对象(一)评价范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面向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培训内容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企业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备案时提交《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2)、劳动合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备案通过后开展培训。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0.01.15【实施日期】2000.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目前,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已基本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为积极稳慎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平稳入轨,顺利实施,现就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问题。
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分两步实施,第一步要实现平稳入轨。
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和等级,对现已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内,依据本人及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通过竞聘,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其中,2008年11月28日以后聘用(晋升)专业技术岗位上一层级人员,只能进入本层级最低等级,对2008年11月28日至实行设岗聘周期间由下一岗位层级聘用到上一岗位层级,可能产生的下一层级等级差不予考虑。
第二步实行正常化管理。
实现平稳入轨后,进入正常化管理,事业单位空余专业技术岗位方可使用,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之间,逐等级竞聘上一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各单位对空余专业技术岗位要按比例逐年使用,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对各单位每年使用的空余岗位数量进行核准。
二、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即“双肩挑”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实行首次设岗聘用时,按规定限额确定为“双肩挑”范围内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可与其它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照同等条件和程序,在同一层级竞聘晋升不同等级;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如原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保留其原专业技术岗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写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加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宣传力度,指导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设电子劳动合同业务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接收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格式和标准,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的全面应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7月1日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第四条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1.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2.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名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辽宁省工商联2020年6月9日附件1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推进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以下简称“省三方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组成人员省三方会议由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组成,成员单位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
三方会议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政府部门的执行主席牵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的领导同志担任执行主席。
三方各自确定相对固定的机构负责人作为三方会议成员。
其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成员为劳动关系处、劳动监察局、仲裁信访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
省总工会的成员为权益保障部、劳动和经济工作部、组织和基层工作部、法律和社会联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成员为中小企业部、雇主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省工商联的成员为法律服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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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意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市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中级人民法院:为改革我省劳动合同管理模式,推动“互联网+人社”应用,建设利企便民的市场化法制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现就在我省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自主运行,政府监管服务,分级分类推进,加强权益保护的原则,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积极创造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场景和制度环境,逐步推动电子劳动合同广泛应用和管理服务优化。
二、适用范围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提供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二)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三)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四)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
劳动合同未载明上述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提供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
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六)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续订、变更、解除电子劳动合同。
(八)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四、电子劳动合同的管理(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电子劳动合同技术规范,建立电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企业做好电子劳动合同管理与服务。
(十)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要向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接入管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服务。
(十一)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十二)用人单位要建立电子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定规范的订立流程,告知劳动者订立流程、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向劳动者说明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的相关资质和技术条件,以及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完整、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措施等。
(十三)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十四)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或收取费用。
(十五)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加盖单位公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十六)用人单位和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做好电子劳动合同的储存和保管,对已解除或者终止的电子劳动合同至少保存2年备查。
五、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十七)依法订立,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与纸质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十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
(十九)在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院审判中,电子劳动合同可作为相关证据使用。
(二十)加快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内共享与应用,并逐步推广至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司法与行政执法领域。
六、信息安全与保护(二十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管理、调取和应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二十二)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当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或可能失密时,应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二十三)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及其所依赖的环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二十四)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
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七、做好组织实施(二十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解决电子劳动合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电子劳动合同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和解除电子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电子劳动合同应用的宣传引导,听取工会、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做好指导和服务。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8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第四章信息保护和安全第五章附则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第四条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五条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
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第九条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第十条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第三章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电子劳动合同的储存期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
非政府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提交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第四章信息保护和安全第十七条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管理、调取和应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