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经营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业务公告

《关于规范经营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业务公告》
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记者赵世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发布《关于规范经营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业务公告》,要求各保险机构规范经营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业务,并坚决禁止经营这一险种的保险机构采取不正当的经营手段。
据了解,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是一种保费低、保障性强的险种,开办以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由于一些保险机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变相垄断学平险业务或进行强制投保,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引起广大学生和家长强烈不满。
为此,保监会在今年秋季开学之际,特发布这一公告。
《公告》指出:一、严禁各保险机构以任何名义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或通过政府部门发文向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学平险,变相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垄断学平险业务。
二、投保人投保以及选择保险机构都应遵守自愿原则,严禁各保险机构采取任何形式强制投保学平险及其他保险业务。
三、违规竞争学平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迅速进行纠正,对于仍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保险机构,保监会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新华社2000年08月14日。
学生平安保险的政策法规

学生平安保险的政策法规
学生平安保险的政策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标准: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通常包括保险金额、赔付限制、责任范围等。
2. 保险责任:学生平安保险通常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方面的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对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意外伤害给予赔偿,医疗保险则对学生在发生疾病或受伤时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3. 保险期限: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学生的学期情况和缴费时间而定。
4. 投保年龄:学生平安保险通常设有投保年龄的限制,一般为18岁至30岁之间的在校学生。
5. 保险费用:学生平安保险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标准和保险责任等因素进行计算,学生需要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缴纳保险费用。
6. 理赔流程:学生平安保险的理赔流程通常需要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报案证明等,经保险公司审核后给予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生平安保险的政策法规可能因不同地
区、不同保险公司而有所不同,学生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了解保险合同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
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118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7.09
【实施日期】1999.07.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18号1999年7月9日)
各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自开办以来,受到学校和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但“学平险”在开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作法,为加强对“学平险”的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现就“学平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二篇)

2024年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六)核辐射、核污染;(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1.21•【字号】•【施行日期】200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各寿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及时掌握各寿险公司在京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情况,进一步完善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的管理工作,现对《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22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对于各寿险公司在京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不迟于销售后7日内向我局报送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具体格式如下:公司名称文号条款名称险种类型编号开办时间二、“公司名称”栏应填入你公司全称。
三、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须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各公司向我局报送开办产品的信息时,应当在表格“文号”栏中填写中国保监会批复你总公司的产品审批文号或者总公司报保监会备案文号。
四、“险种类型”及“编号”栏按以下人身保险险种分类要求填写。
┌───┬─────────────┬───┬──────────────────┐│编号│险种类别│编号│险种类别│├───┼─────────────┼───┼──────────────────┤│101│定期寿险│131│个人年金│├───┼─────────────┼───┼──────────────────┤│104│投资连结型定期寿险│132│分红型个人年金│├───┼─────────────┼───┼──────────────────┤│105│团体定期寿险│134│投资连结型个人年金│├───┼─────────────┼───┼──────────────────┤│111│终身寿险│141│团体年金│├───┼─────────────┼───┼──────────────────┤│112│分红型终身寿险│142│分红型团体年金│├───┼─────────────┼───┼──────────────────┤│113│万能型终身寿险│143│万能型团体年金│├───┼─────────────┼───┼──────────────────┤│114│投资连结型终身寿险│144│投资连结型团体年金│├───┼─────────────┼───┼──────────────────┤│115│团体终身寿险│151│长期健康险│├───┼─────────────┼───┼──────────────────┤│121│两全保险│152│分红型长期健康险│├───┼─────────────┼───┼──────────────────┤│122│分红型两全保险│161│个人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123│万能型两全保险│171│团体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191│其他人寿保险│172│分红型团体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五、各公司报送的产品信息,我局将于每月月初汇总后在我局网站(http:///circbj)的“条款费率”栏目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教通〔2019〕15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教通〔2019〕159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相关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市场的秩序,明确各级各类学校的主体责任,规范运作模式,提升学平险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各类学校的主体责任学生平安保险对于防范规避和分散教育系统风险、减轻学校和家长意外、疾病经济负担、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市场化规则运作。
为了便于学平险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投保、理赔的迅速有效,一所学校原则上只选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学平险服务。
学校应明确教育处或学生处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须在校内组织公开、公平、公正的比选程序,依法依规选择一家保险公司进行学平险的服务,比选后的结果可一定三年。
比选过程须由学校家委会派出家长代表参加,家长代表人数占比选代表总人数的 50%以上。
比选程序及结果需在学校官网或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注意比选资料的归档保存。
二、确定统一监督管理机构为了有效解决后期监督管理、服务指标评价、政策修订完善、市场乱象治理、保障学生权益、协调处理学生与投保企业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仍然需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处理好保险企业与学校落实学生保险政策之间的关系,确保学平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有序的推进。
因此市级层面明确长沙市教育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区县(市)层面由区县(市)教育局教育后勤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各市直学校(幼儿园)要明确学平险负责人,便于工作对接和落实。
三、坚持“保险自愿”原则开展学生平安保险必须要坚持自愿原则,学校要创造便利条件,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宣传手册加大对学生保险的正面引导,让家长和学生充分了解学生保险的特点和作用,自愿购买保险,不得有强制行为。
各学校可参照往年学生保险开展的工作模式和流程,按照与关工委脱钩后的总体要求,确定投保方式,家长向保险机构自愿购买,不得由学校财务代收保险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2014年6月25日)
为适应北京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101号)相关要求,加强依法行政,我局对成立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共废止规范性文件179件(参见附件),上述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

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学生平安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让广大师生对学生平安保险有更清晰的认识,并能够充共享受保险所带来的便利和安全保障,特发布以下公告:一、学生平安保险是指学生在学校期间购物的一项保险服务,其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意外伤害、重疾医疗、身故和伤残赔付等。
学生平安保险的购物是在保障学生的基本健康和生活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旨在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
二、学生平安保险是学校为学生购物的团体保险,具有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范围广、保费优惠等特点。
学生不需要另行购物个人保险,只需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即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各项保障和理赔服务。
三、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费用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学校为学生购物保险的同时也会给予一定的补贴和优惠,学生只需按照规定的费用进行缴纳即可。
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方式和标准会在每学年初由学校通知并公布,学生应按时足额缴纳,确保自己的保险权益。
四、学生平安保险的理赔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学生遭遇意外或疾病时,应第一时间就医并确保自身安全;然后及时向学校和保险公司报备事故,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理赔资料;最后等待保险公司进行审核和赔付。
在此过程中,学校和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协助和服务,确保学生能够顺利享受保险所带来的保障。
五、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会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学生购物保险前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了解自己的保险责任和权利,如有疑问可以交流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避免发生保险索赔时的纠纷和争议。
六、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学年,每年都需要重新购物和缴纳保险费用,不得累计使用。
学生要密切关注保险的到期时间,并在到期前及时进行续保,以免因未及时续保而导致保险权益的丧失。
学生平安保险作为学生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应得到学生及家长的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
只有在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学生平安保险的情况下,学生才能更好地享受保险所带来的安全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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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9.15
•【字号】京银保监办发〔2021〕111号
•【施行日期】2021.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
通知
京银保监办发〔2021〕111号
各属地监管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发挥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的功能作用,有效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做好学平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学平险的宣传力度,促进学生及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学平险的特点及作用,进一步发挥学平险在校园安全工作中的保障作用;不断改进学平险产品及服务,切实保护投保学生利益;加强学平险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依法合规经营。
二、各保险机构在推动学平险业务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严格规
范公司销售人员及合作院校人员的行为,保障学生的自主选择权,不得有强制行为。
二是严格履行说明义务,明确学平险自主自愿的投保原则,并全面告知学平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
三是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在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学平险产品。
四是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存在侵害投保学生利益的行为。
五是保险公司应准确记录学平险业务财务数据,不得利用学平险违规套取费用,开展不正当竞争。
三、各保险机构应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自查应重点围绕是否强制学生投保学平险、是否违规跨区域经营学平险业务、是否未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否违规套取费用等方面进行。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行立改,坚决整改到位,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保险机构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各属地监管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报送至联系人监管信息网邮箱;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送至zhuyilin 。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