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宣传专题【精选文档】
婚姻法法宣材料

婚姻法法宣材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推进社会进步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夫妻关系、保护家庭利益、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宣传婚姻法,增强公众对婚姻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有助于规范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禁止事项等方面,详细介绍婚姻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广大民众提供有益信息,促进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婚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特殊法律,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忠诚、互助、和谐等。
婚姻法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协商解决问题;婚姻法强调自愿原则,夫妻关系必须基于自愿的意愿,并不能被强迫或威胁;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忠诚互助,共同维护婚姻关系;婚姻法强调夫妻之间应当和睦相处,建立和谐的家庭氛围。
婚姻法适用范围广泛,适用对象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士。
婚姻法规定,婚姻是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结婚和离婚等婚姻相关事项。
无论是新婚夫妇还是已婚夫妇,都应当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法也规定了一些禁止事项,禁止夫妻之间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夫妻之间存在重大隐瞒等行为,禁止夫妻之间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等行为。
这些禁止事项的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实践中,要做好宣传婚姻法的工作,增强公众对婚姻法的理解和遵守。
要加强婚姻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向广大民众宣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禁止事项等内容,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遵守婚姻法;要健全婚姻法宣传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公众对婚姻法的认知和自觉遵守;要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普及,促进公众遵守婚姻法,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通过加强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民众正确理解和遵守婚姻法,有利于规范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婚育新风 普法宣传

婚育新风普法宣传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家庭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要自愿结婚,不得强迫或者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的伴侣的权利,不允许以各种手段强迫婚姻,更不允许存在包办、买卖等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婚姻是建立在对彼此的尊重和理解基础上的,要保持家庭和睦、相互关爱,不得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子女等行为。
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和认证,否则可能面临被宣告无效、产生法律纠纷等后果。
婚姻的建立和维护需要遵守法律,任何违法行为都将被处罚。
生育是每个家庭都要面对的问题。
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少生育,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家庭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和能力,合理规划生育,不得生育过多子女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
父母应该履行好教育子女的责任,培养子女健康成长,不得存在虐待、忽视子女的行为。
生育是一个家庭的责任,要有规划、有节制,不得随意生育、草率生育,避免出现超生、流浪儿童等社会问题。
婚姻和生育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应该加强对家庭和婚姻的关心和支持,鼓励和帮助家庭共同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
社会也需要通过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增强法治意识,避免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篇示例: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组成部分。
婚育新风普法宣传活动的目的在于普及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公民遵守法律、尊重婚姻家庭制度、健康进行婚姻生育,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风气。
一、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法定程序建立的一种家庭关系。
中国的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人只能与一个女人结婚,一个女人也只能与一个男人结婚。
这种一夫一妻的制度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有着深厚的根基,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公民在结婚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实行合法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律宣传

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 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 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 力。
救助请求 权人--受 害人
救助机关--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等救助
救助措施--劝阻;调解
婚姻家庭法的其他原则
3
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 合法权益原则
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1.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特殊保护的意义 2.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和适用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 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 不限制。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
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方法: 1.看婚姻基础 2.看婚后感情 3.看离婚原因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
2
妻间扶养义 务是婚姻的 效力之一
夫妻间的扶养既 是义务也是权利
夫妻扶养义务 是法定义务而 具有强制性
5
离婚制度
婚姻的终止
一方配偶死亡
离婚
1
2
全国离婚情况
191
2005年
万对
267
2010年
万对
384
2015年
万对
离婚的种类
按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划分
双方自愿的 离婚、一方 要求的离婚
协议离婚、判 决离婚
1
意志自由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3 4
禁止近亲结婚
禁止直系、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结婚
2
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
禁止患相关疾病结婚
禁止患发病期精神病,法定传 染病、未经治愈传染病结婚
婚姻法宣传资料

婚姻法宣传资料一、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结婚1、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1)、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2、结婚登记现实中,若未办理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
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自愿、一夫一妻、年龄等)时起算,而非从补办时起算。
3、同居关系(1)同居情形:A、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禁止);B、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2)同居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A、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以受理,但该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B、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
三、夫妻财产关系1、法定共有财产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所得;C、知识产权收益(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D、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注意: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作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也归夫妻共有;F、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G、由一方婚前承担,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普法宣传社区法治讲座《婚姻法》课件

新规二: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 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 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 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 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新规三: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不是共同财产。
解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了 夫妻一方个人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对 孳息和自然增值进行规定,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 台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了此问题,当事人起诉离婚,要求分割 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夫妻一方结婚前就有一套在出租的房子,每月租 金有3000元,那么这3000元的租金就是孳息。租金上涨的话, 属于自然增值,即使结了婚,这每月3000元或更多的租金也 一样是他的;假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个工厂,婚后这个工厂 所生产产品的收益就是投资经营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并 非其个人的。
解读:《解释二》出台过规定,为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 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在 《解释三》,等于进一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 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这点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较大的 变化,以前是说,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 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 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 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这显 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 约束社会家庭稳定。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 经济顾虑,值得商榷。”
婚姻法律案例普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类型。
本文将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进行普法宣传。
二、案例简介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9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乙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甲支付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解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甲乙双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
经过耐心沟通,甲乙双方达成初步调解协议,约定共同抚养子女,甲支付乙一定的抚养费。
2. 审判阶段调解不成后,法院进入审判阶段。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依法审查了甲乙双方提供的证据,并依法进行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甲乙双方离婚。
同时,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经济状况,判决甲支付乙一定的抚养费,并驳回乙要求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符合离婚的条件。
2.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抚养子女,符合法律规定。
3. 离婚后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俗政策宣传

婚俗政策宣传
尊敬的各位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简约、和谐、健康的婚俗新风尚,现就我国现行的婚俗政策进行一次全面而深入的宣传。
一、婚姻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每个人都有自主选择结婚对象、决定结婚时间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二、反对铺张浪费提倡节俭办婚礼,抵制高价彩礼、奢华宴席等不良习俗,鼓励新人及家庭举办符合自身经济条件、体现个人特色的婚礼活动,让婚姻回归爱情的本质和亲情的温馨。
三、婚前教育与服务鼓励并支持开展婚前教育,提升准新人对婚姻的认识和准备,提供包括婚前健康检查在内的各项公共服务,保障双方知情权和健康权益。
四、保护妇女权益在婚姻关系中,坚决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享家庭权利。
五、婚俗改革行动各地政府积极推动婚俗改革,严厉打击“天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陋习,倡导移风易俗,形成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良好社会风气。
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营造一个以爱情为基础,尊重法律、崇尚文明、追求幸福的新时代婚俗文化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敬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婚俗政策,传承中华美德,共创美好生活!。
婚姻法宣传专题

婚姻法宣传专题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步,它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幸福,也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了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普及,进一步提高公众的婚姻法素养,本文将围绕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展开论述。
一、婚姻法的概述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权益以及夫妻的财产关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核心宗旨是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婚姻法从制定至今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不断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
二、结婚登记与婚姻自由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形式。
任何未满法定婚龄、正在生效的婚姻关系中、有近亲婚姻关系的人,以及男女之间存在强制性交的情况,都不得进行结婚登记。
这一规定保障了婚姻的自由和人权,防止了强迫婚姻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平等对待、相互尊重,共同承担照顾和抚养子女的责任。
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的赡养和社会保障义务,强调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并为夫妻双方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四、子女的权益保障子女是婚姻关系的一部分,他们的权益和福祉应受到妥善保护。
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共同努力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在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争议的解决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五、财产的继承与分割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继承和分割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以平等和公平的原则进行分割。
对于个人财产和赠与财产,夫妻双方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利。
婚姻法还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应重新划分财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了避免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婚姻法提倡夫妻双方在婚前进行充分沟通和了解,做好夫妻角色的转变准备。
同时,夫妻应学会沟通和处理感情关系、运用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合理利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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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宣传提纲专题一婚姻自由与夫妻平等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它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相互依存的关系,就婚姻而言,必须基于当事双方的互动,就家庭而言,它是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人的组合,每个人都因为自己的身份而处于特定的位置,发挥各自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用法律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表现.(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二是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组织等不得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婚姻自由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比如当事人行使结婚自由权时必须要符合法定婚龄,登记离婚时双方要达成离婚协议,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
(二)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三)男女平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专题二赡老育幼和计划生育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是人们生活的基础。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努力提高法治意识,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是人口大国,只有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繁衍,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相协调,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更大提高。
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
新疆各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婚姻家庭的和谐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幸福,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祖国的未来,我们作为普通公民,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历史重任.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更应该提高法治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约定义务,争做法治社会遵法守法好公民.专题三结婚(一)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新疆的少数民族遵循放宽规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婚姻法》规定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才能结婚。
(二)结婚的条件结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关于结婚年龄,不得早于法定婚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例如:2005年,吾某和阿某在外地打工时恋爱,两人相约回乡举行了婚礼,因为女方阿某未满18周岁,两人暂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6年3月,吾某与另一女子米某相恋并办理了结婚证,阿某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吾某的重婚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与吾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不是合法婚姻。
(三)婚姻的缔结缔结婚姻以办理结婚登记的依据,登记结婚应由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和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例如:麦某与玛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携出外打工。
2006年,两人打工的工厂改善福利,为已婚夫妇提供夫妻房,但是需持有结婚证方可申请。
为了节省路费,麦某一人回乡办理,民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向麦某告知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后玛某坐车赶回,两人方才顺利办理了结婚证。
结婚登记不能由别人代办,《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专题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无效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例如:常某和胡某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常某于1997年结识了年轻漂亮的夏某,此后常某经常借“出差”之机与夏某同居在一起。
一年多之后,不知道常某已结婚的夏某多次督促常某办理登记结婚,常某为了稳住夏某,瞒着妻子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
从此,常某过上了“一夫二妻”的生活。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2003年2月,胡某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常某与夏某之结婚属重婚行为,故依法判决宣告常某与夏某的婚姻无效.同时,虽然胡某没有要求追究常某的重婚责任,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追究常某的刑事责任,于是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常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例如:2001年,强某在某市打工期间结识了同乡刘某,二人一见钟情,后来强某发现刘某不仅脾气暴躁,还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就要求中止恋爱关系。
刘某不同意,还多次上强某家吵闹,并威胁强某如果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强某一家。
迫于刘某的淫威,2002年强某与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在共同生活期间,刘某多次因生活琐事对强某大打出手。
强某不堪忍受,于2003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刘某的婚姻.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在结婚前,刘某确实存在着威胁、恐吓等言行,遂依法撤销了刘某与强某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专题五夫妻间的关系夫妻间的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内容,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包括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例如:吐某和努某因为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没有子女,对婚后财产的分割也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吐某经营的餐馆.努某认为餐馆的所有资产她也有权分割,而吐某则认为餐馆是他的个人婚前财产,妻子无权分割。
经核算,餐馆的总资产约300万元,婚后的增值约100万元。
后经法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和调解,婚后的生产经营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餐馆归吐某所有,由吐某补偿现金60万元给努某,双方对离婚和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为此出具了离婚调解书。
专题六夫妻的义务(一)对子女的责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例如:亚某与热某经人介绍认识时未到法定婚龄,恋爱后不久,双方未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后来生育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扭打。
2003年的一次争吵后,亚某离开热某和未满2岁的幼子外出不归,并拒绝对儿子尽抚养义务。
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亚某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亚某与热某的非婚生子随热某生活,由亚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替代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子女负担的义务有:(1)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2)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3)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4)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5)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6)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约束;(7)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