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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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穗地税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年10月27日穗地税发[2008]173号)局属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市局制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重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把核定征收工作作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源“抓大、控中、规范小”的有效途径。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防止出现“重核定,轻管理”现象。

要通过加大检查、评估工作力度,与日常征管检查、纳税评估和汇算清缴审核检查工作结合起来,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能。

(一)要重点检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情况。

要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可靠性进行评价,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总体的合理性。

对有成本费用支出发生而收入明显偏低的,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成本费用)方法核定。

(二)纳税人核算资料不全或无核算资料的,可采用调查购货方或进货方资料,查阅银行账号、资金往来情况等多种方法核实。

(三)要重点关注纳税人不合法凭证来源,并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跟踪落实。

三、稽查部门要加大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稽查的力度,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

要重点检查纳税人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是否有不实、虚假申报现象,对不合法凭证要追踪来源,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的公告为向全市纳税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使纳税人足不出户、方便快捷地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局从2011年4月16日起启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

已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请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可在汇算清缴期内登录广州国税门户网站()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网上办理,关联企业往来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鉴证报告等附送资料的网上报送。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的纳税申报表及上述资料。

详情请查询广州国税门户网站、致电12366服务热线咨询,或到国税各办税服务厅索取有关宣传资料。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宣传手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注意事项一、网上申报适用对象1.已经领取了数字证书、并且已经使用广州国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直接使用数字证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2.已经在其它政府部门领取了数字证书,但没有使用广州国税网上申报、未开通国税应用的纳税人,不需要重复申请数字证书介质,但需要向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请开通国税应用。

3.还没有申领数字证书,但需要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领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才可使用。

4.不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缴税和报送纸质资料。

申领数字证书或申请开通国税应用的详细流程可登录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网站()查阅(首页右下角->“业务文件下载”->“机构(企业)数字证书宣传手册”和“国税应用数字证书申办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穗地税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穗地税发〔2012〕6号)为做好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不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为了提高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我市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和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附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制度。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五)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资料。

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还需同时附送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六)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优惠备案手续事项的纳税人,报送规定的备案资料;(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财规字[2017]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7.04.13【实施日期】2017.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1号)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41号文”),及省财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以下简称“粤财法〔2016〕24号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格确认权限和程序参照财税〔2015〕141号文和粤财法〔2016〕24号文规定程序,对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权限和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在区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各区民政局于每年4月10日前,根据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按附件要求向市民政局提交有关材料。

市民政局根据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于每年4月25日前按照附件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市、区两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联合确认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将公告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2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如下:(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穗国税发[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8]182号2008年6月27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近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广州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行业分类问题对未发生实际业务的企业可暂按企业申报的主营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后应重新确认其所属行业及应税所得率。

企业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发出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见附件二),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汇算清缴。

(一)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中“行业”栏所述的“服务业-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标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价格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中“行业”栏所述的“服务业-代理”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服务业-代理业”经营范围(不包括上述第(一)点所列举的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中“行业”栏所述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经营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处理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在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时,应按《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2008年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第一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过渡到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

为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居民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电子数据报送范围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08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继续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具体范围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电子数据。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不报送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电子数据。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预缴纳税申报时的电子数据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二、申报软件推广工作要求根据我市所得税申报软件应用实际情况,我局主要使用下列“多用户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分别为珠海翔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及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涉税通2009”申报软件,以上软件均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中介机构下载使用,具体应用范围如下:(一)实行年度纳税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的纳税人(原使用珠海翔远软件的内资企业),继续由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使用“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生成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电子数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市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

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委托和受托双方应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委托和受托行为。

受托方须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有关独立审计准则建立了类似工作底稿的,在受同一客户委托既出具审计报告又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可不重复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上述税务代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查询下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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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打算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
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以下简称综合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中的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

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削减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综合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等11个税种。

二、为什么实行综合申报?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在2023年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2023年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综合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

综合申报根据"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1个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别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

综合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削减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

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

综合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特别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开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待政策准时落实到位。

多税种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三、怎么进行综合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申报模块,纳税申报时,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功能。

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填报财产和行
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

四、怎么供应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供应税源信息。

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依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

例如,某企业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年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状况,就可以始终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马上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全部税源信息。

例如,某企业在8月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可当天马上填写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并填报税源信息。

五、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纳税人发觉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

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觉遗漏了
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连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六、综合申报的税种纳税期限有何变化?
1.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公告》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为削减申报次数和时间,《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税款。

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维持按季申报缴纳。

2.资源税:《公告》发布前,资源税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为削减申报次数和时间,《公告》对资源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

七、纳税期限不全都的税种能综合申报吗?
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可以综合申报。

例如,2023年10月征期,某企业需申报缴纳多个税种,其中按季申报的有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年申报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车船税,按次申报的有耕地占用税、契税。

该企业可在10月征期内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综合申报模块,实现在同一入口、同一界面、同
一报表一次性申报上述全部税种。

八、已按原纳税期限申报的税款如何处理?
1.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2.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税款所属期)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九、综合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综合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

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

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觉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

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十、综合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目前,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综合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连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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