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间接侵权的国际立法动向与中国制度选择
法律知识: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

法律知识: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专利。
专利是专门为了保护发明者创新成果而设立的一种权利,它不仅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还能够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和激励其创新活动。
但是,专利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持有人授权而对其专利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制造、销售、进口等。
专利侵权不仅给专利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还会抑制创新活动,影响经济发展。
因此,在国际知识产权法中解决专利侵权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概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PCT条约”和“实施细则”),专利侵权是指在未经专利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专利实施的某些行为。
PCT条约和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些专利侵权的触犯行为,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未经许可的使用等。
直接侵权是指恶意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也就是明知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直接侵权的判断标准为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或部分相同。
如果侵权行为与专利权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或部分相同,那么就认为侵权行为构成了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在知情情况下,在促进他人侵犯专利权时起到重要作用的行为。
比如,为了达到侵权目的而供应、销售或出租某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物品。
一般来讲,间接侵权包括聚众销售、交付侵权内容物等行为。
未经许可的使用是指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内容而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这包括在知情情况下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实用权利的侵犯行为。
未经许可的使用一般是指使用专利权属于的专利或发明的专利领域的技术,而未向专利权人付费或获得其他对价。
如果租借了专利权的设备或其他物品用于侵犯专利权,也属于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
二、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规定国际知识产权法在处理专利侵权问题时,主要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进行的。
略论日本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造, 而非常用商品 , 该物品的本质作用就是使用于该 特定专利产品或方法,该物品不具备商业性和经济
性 意义上 的实用 性用 途 ,以及 为社 会一 般理 念所 通
作者简 介: 任燕 (9 6一) 女 , 18 , 山东省泰安 市人 , 山东大学法学院 20 0 9级法学硕士 , 究方向为 民商法 ; 研 邵珊珊 (9 6一) 女 , 18 , 山 东省青 岛市人 , 山东大学法学院 2 0 法学硕士 , 究方向为民商法。 0 9级 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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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承认 的用途 。 如果 物 品本身 还有 其他 用途 , 即便行 为人 明知 该物 品被 用 于侵权 行 为 ,行 为人 也不 构成 间接 侵犯 专利 权 , 如钉 子 、 例 螺丝 之类 的共 用 品当然 不能 成 为 间接侵权 的对象 。此规定 的 目的是尽 量 防 止产 生专 利权 人 滥用 专利 权 时产 生 的弊害 。此 规定 可 以这样 解 释 : 产该 物 品所使 用 , 须是 客 观 的 、 生 必 明显 的 , 而且 , 除此 之外完 全 没有 其他 用途 。即使 也 有其 他用 途 ,但 若根 据专 利 权人 的 主观看 法而 推 定 为此 物 品完 全为 生产 侵权 物 品所 用时 ,则 不能 适 用
接 侵 权 包 括 客 观 间 接 侵 权 和 主 观 间接 侵 权 两 种 形
式。
( ) 观 间接 侵 权 一 客
利权 或专 用实 施权 :1 对 产 品发 明专利 而 言 ,以生 . 产经 营为 目的 , 造 、 制 转让 或 者进 口 、 诺转 让专 用 许 于制 造该 专利 产 品的物 品等行 为 ; . 产 品发 明专 2对 利而 言 , 明知一 种物 品 ( 日本广泛 流 通 的物 品除 在 在
中西方专利制度

中西方专利制度一、专利申请与审批中西方专利制度在专利申请与审批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专利申请遵循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谁先得专利权。
而西方国家则更注重发明内容的实质性,通常以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作为授予专利权的标准。
此外,中国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对发明人身份也较为关注,对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有所不同。
二、专利权保护范围中西方专利制度在专利权保护范围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而西方国家则更注重保护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对于一些传统技艺和常规方法,通常不会被授予专利权。
此外,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方面,中西方也存在差异。
中国专利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较为严格,侵权行为不仅包括直接侵权行为,还包括间接侵权行为。
而西方国家则更注重侵权行为的直接性,对于间接侵权行为通常不会追究责任。
三、专利权保护期限中西方专利制度在专利权保护期限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的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和10年,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而西方国家的专利权保护期限通常较长,一般为15年至20年不等。
此外,中西方在专利权的续展方面也存在差异。
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到期后不能续展,但可以申请续展宽限期,一般为2年。
而西方国家则允许专利权到期后进行续展,但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
四、专利权使用费中西方专利制度在专利权使用费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的专利权使用费率相对较低,一般为授权金额的5%至10%不等。
而西方国家的专利权使用费率则相对较高,一般为授权金额的15%至20%不等。
此外,中西方在专利权的许可使用方面也存在差异。
中国许可使用的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
而西方国家则更注重保护许可使用方的权益,通常会要求被许可方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并遵守相应的限制条件。
五、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中西方专利制度在专利权转让与许可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 针对中央电大形考平台, 本人汇总了《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试题及答案, 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题库, 并旦每年都在不断更新, 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确保了考生通过题库就可以顺利过关。
任务一(1)1.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 共40分。
)B.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 始于()。
C.福果继承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是()。
A.单边冲突规范A.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 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B.国法, 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 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 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C.间接反致2.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B.《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C.益的,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
D.公共秩序保留3.识别的对象是()。
A.客观事实4.冲突规范由()组成。
E.范围系属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C.《法国民法典》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C.19世纪以前, 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I.学说法在判例法国家, 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 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O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篇1: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一、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
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
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
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
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
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
我国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3 . 4 2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9—1 7 5 0 ( 2 0 1 4 ) 0 1— 0 l 1 3—0 4 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披 露 的 2 0 0 7年经 典 案 例 中 , 就 有该 院审 过 的一个专 利 间接侵 权案 例 , 并 且对 该案
V o 1 . 3 3 N o . 1 2 0 1 4 . 2
我 国建 立专利 间接 侵权制 度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翁 强 , 闫媛 媛
( 南 京 财经 大学 法 学 院 , 江苏 摘 南京 2 1 0 0 2 3 )
要: 当前我 国建立专 利 间接 侵权 制度 的 必要性 主要 体现 在 间接侵 权 案件越 来越 多, 而我 国
进行了说明。 北京高院把该案作为新类型案例向 社会公布 , 并且给 出了审理意见 , 足 以说明类似案 件在生活 中已经 开始 出现 , 并且 在处理上有些棘 手, 为了更好地处理该案件 , 需要 向社会传达这一 信息 。不仅在北京 , 在其他地 区法 院也有 , 福建法
院发 布 的知识 产权 司法 保 护 十 大案 例 第 一个 就是
了侵害专利权人专利行为。那么 , 这种现象当前在 我国是否存在呢, 已有的法律制度是否可以解决该
问题 呢 ?
在 我 国每 年 都 有这 么 多 的专 利 间 接侵 权 案件
( 一) 当前 我 国专利 间接侵 权 案件 日益 多发
需要审理 , 而我国当前并没有法律专门规定专利的 间接侵权 ,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参照民法中的 “ 共同侵权” 规定来处理 , 这会造成没有 明确法律
事业单位招聘题库考点《法理学与宪法》(2023年版)_4

事业单位招聘题库考点《法理学与宪法》 (2023 年最新版)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高频试题:1、判断题国务院各部委和副职领导,直属机关、办事机关等的正副职领导,由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任命。
_____参考答案: 错误2、单选题法以其自身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人类生活发生着重要的影响,但法也具有局限性。
下列哪一项是其局限性的突出表现?_____A : 法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一定程度上会忽视被统治阶级的意志B : 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其调整范围是有限的C : 法具有概括性,主要针对的是一类人和一类事,在个案上相对缺乏针对性D : 法律能否发生作用,光凭法本身不能决定,它需要很多物质支持和配套措施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社会的调整方法还包括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
而且对于人心道德,法律没有办法根本上发生作用,而且法律发生作用的场合比起道德而言要小得多。
其他选项尽管说法正确,但比起这一点来说,并不能充分说明其局限性。
3、单选题法律主要体现的是_____的意志。
A : 整个社会B : 统治阶级C : 政党D : 全民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解析]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故本题选 B。
4、单选题根据制订机关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颁布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办法》属于_____。
A : 法律B : 行政法规C : 行政规章D : 地方性法规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解析]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行政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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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的国际立法动向与中国制度选择作者:吴汉东来源:《现代法学》2020年第02期摘要:间接侵权是专利立法中最为棘手且存有争议的问题。
共同侵权是构建專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诸如“共同关联性”的本质特征、教唆和帮助的共同侵权形态、间接侵权人与直接侵权人的连带责任等,为早期专利间接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规范依据和学理支撑。
现代专利法的一个重要变革,即实现了从共同侵权规则到间接侵权规则的制度转型。
在美国,经历了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变迁;在德、日,则是从民法典到专门法的过渡。
就主要国家专利法而言,有关间接侵权的立法模式、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式不尽相同。
在中国,关于专利间接侵权,是恪守传统民法的共同侵权规则,还是创制间接侵权的专利法规则,实务界、学术界有不同看法。
总体来说,我国专利法修改,循国际制度变革之势,应本土法治发展之需,有必要构建专门的帮助侵权制度,但应当对其法律构成和责任形式采取相对谨慎的立法立场。
关键词:专利间接侵权;教唆帮助侵权;理论基础;国际立法比较;中国选择中图分类号:DF523.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0.02.03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一、共同侵权:专利间接侵权的制度基础共同侵权是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语义上,共同侵权为数人共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民法学者多将其归类为“多数人的侵权行为”或“多数人侵权责任”。
(参见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第5-20页;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学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19页。
)在立法例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大抵有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830条以“共同行为人和关系人”为题作出规定,《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了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法国民法典》第3编第4章第4节则规定有“连带之责”。
在美国,各州法律多有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且批准了《关于共同侵权人共同分担责任的统一法律》。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页。
)共同侵权行为之主观或客观上的关连“共同”,揭示了这一“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
对于这一认识,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立场:一是主观主义立场,无论是“意思联络说”还是“共同过错说”,都强调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主观层面;二是客观主义立场,诸如“共同行为说”和“关连共同说”,多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客观层面。
其实两种立场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折中说”理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应该是“主观关连共同”加“客观关连共同”,即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客观主义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作出的司法解释,以《民法通则》第130条为根据,进一步将共同侵权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二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行为。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可以看出,关于共同侵权本质特征的认识,应兼采主观主义立场和客观主义立场,才能更为全面地描述“共同关连性”的基本形态。
民法理论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数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关连性。
“所谓共同关连性即数人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行为的原因或条件,因而发生同一损害。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61页。
)在主观共同关连情形中,表现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即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意思或共同认知;在客观共同关连情形中,表现为“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即虽然数人相互间并无主观上“意思联络”,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客观上构成他人损害后果的共同原因。
在民法的共同侵权理论中,从“共同关连性”的本质特征出发,共同侵权行为表现了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一般特性,即行为主体多人、主观过错共同、客观行为共同、损害结果同一、法定责任连带。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作为多数人侵权行为的典型形态,是民法或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共同侵权类型。
在民法学者的著述中,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共同加害行为,即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直接的侵权行为;二是共同危险行为,即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的危险行为而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三是教唆和帮助行为,又可称为“间接的侵权行为”。
(参见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88页;程啸:《共同侵权行为》,载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8条规定了“共同实施”的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即是“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第11条规定了“分别实施的共同侵权”,教唆、帮助行为即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
在一般、简单的共同侵权中,数个人都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人都是侵权损害的实施人,不存在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分。
在教唆、帮助他人共同侵权中,数个侵权人之间有着不同的分工,有直接加害的行为人,也有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的间接侵权人,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共同的整体行为并产生同一损害结果,因此都是共同侵权主体。
教唆、帮助行为具有共同侵权的“共同关连性”本质特征:教唆人、帮助人与直接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过错;教唆人、帮助人的行为与直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个共同的有关联的侵权行为;虽然教唆人、帮助人并未直接从事加害行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学理上,教唆、帮助行为有“构成”共同侵权和“视为”共同侵权之分。
前者认为,教唆人、帮助人与直接侵权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因此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后者认为,教唆人、帮助人并未直接实施侵权,不属于共同加害行为,但依法视为共同侵权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该法规定精神来看,教唆、帮助行为应“构成”共同侵权。
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学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43页。
)在民法典或侵权责任法中,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没有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的规则差别。
在一般侵权情形,特别是在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中,教唆行为较之帮助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可谴责性和社会危害性。
但是,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并没有不同的适用规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关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将教唆、帮助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第5-20页。
);二是对教唆、帮助行为适用统一的责任规则。
在共同侵权理论中,“教唆是制造侵权的意图,帮助是辅助实施侵害行为”(王利明:《侵權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学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44页。
),两者同为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人的行为结合形成一个整体,因此,教唆人、帮助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中“共同关连性”的本质特征,教唆和帮助的共同侵权形态,教唆人、帮助人与直接行为人的连带责任等,为早期专利间接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规范依据和学理支撑。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历史表明,各国从一般法到专利法,对专利教唆和帮助侵权渐次采用了源于共同侵权但又有别于共同侵权的特别规则。
换言之,在现代专利侵权制度中,传统的共同侵权规则不敷使用,相关法律构成和责任形式已然发生变化,其主要表现是:(一)主体地位问题:从共同诉讼到分别诉讼在侵权行为中,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受害人而言,间接侵权行为人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诱导、促使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对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在一般共同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往往提起“共同诉讼”,向共同侵权行为人包括实行人、教唆人和帮助人主张填补损害之权利。
帮助侵权制度系从工业产品责任制度发展而来,在专利侵权制度中,帮助人作为一种特殊责任主体,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共同正犯”,而是提供专利侵权的专用品、促使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间接责任主体,或者说是中间责任主体、第三方责任主体。
在英美法传统中,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同一”侵权行为即“为了一致的目的而实施的共同行为”和“分别但一致”的侵权行为,对于前者可以提起“共同诉讼”,对于后者则产生针对“若干行为的独立侵权诉讼”。
(参见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
)专利间接侵权中的“分别诉讼”或者“独立诉讼”,跳出了基于一般共同侵权的“共同诉讼”。
在直接侵权未能成立(专利技术的实施人并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如临时过境、科学研究等)和直接侵权人不易追究(帮助人提供的侵权专用品已售出,但加害者不明)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得以帮助人提供专用品而获取其独占利益为由,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二)主观状态问题:从意思联络到意图表示在一般共同侵权的经典判例及权威学说中,共同侵权之“共同”系指主观共同,即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论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意思联络是指各个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进行恶意串通。
可以认为,意思联络实际上是数个侵权行为人形成共同故意的主观状态。
在共同侵权责任中采用主观标准,强调各个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意在控制责任人的范围,避免无辜之人受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大工业的兴起,现代民法更多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关于意思联络主观状态认定,有两个变化:一是对一般共同侵权的判断不再强调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数个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也可构成共同侵权。
(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37-538页。
)二是在专利间接侵权中,虽然强调帮助人与实施人之间具有的共同故意,但对意思联络的主观状态认定已发生变化——对“不可替代”的侵权专用品,提供和接受这一物品而导致专利实施行为,帮助人和实施人即具备意思表示一致的共同故意。
在这里,表现的是一种以技术性要素体现的“意思联络”,而不是传统意义上明示形式的意思联络;对“必不可少”的侵权非专用品,帮助人须具备“明知”的主观过错,知晓该物品会用于专利发明实施,对实施人进行直接侵权的意图有充分、肯定的预期。
由此可以看出,帮助侵权构成的判断已不拘泥于“意思联络”的主观标准,而是基于物品属性来考察帮助人的主观状态,采取了主观故意的共同性要求与客体物品的技术性要素相结合的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