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算法推荐平台注意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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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深层链接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辨析

平台深层链接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辨析

关键词:网络平台;间接侵权;责任形态一、平台深层链接著作权侵权责任性质认定的复杂性平台深层链接著作权侵权责任性质认定的复杂性表现为:第一,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追责难。

司法实践中,网络用户实名制尚未推行,侵权主体难以确定的现状给起诉人维权造成障碍。

网络平台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常由于提供了以直接下载为内容的服务,被误认为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网络平台亦因此被权利人起诉。

然而在难以获得涉及侵权内容传播的网络用户真实信息和IP地址的情况下,权利人往往以网络平台提供了搜索、链接的服务构成对享有著作权内容的传播为由,要求其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这实际上是对网络平台的苛责。

第二,深层链接的中介性。

深度链接(deeplink-ing),在业界被称为“跳转”,是指从设链网站页面绕过被链网站主页(homepage)直接链接到目标网页的一种方式。

深度链接行为侵权客观上表现为被链接网站上传的信息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网络平台作为提供链接服务的中介平台,需要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责任。

根据“服务器标准”①,不论网络平台主观上是否具备故意,其合法的链接行为不会构成对信息的直接“传播”,因此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

第三,国内立法对深层链接行为的间接侵权责任立法规制不完善。

我国仅仅通过共同侵权行为下的帮助侵权来规制各种形态的间接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确立了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明确地知道以及有能力判断出用户行为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时而未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则可视为共同侵权,并负有连带责任。

《规定》虽然引入了间接侵权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它们仍然不足以解决网络平台设置深度链接而侵犯著作权时候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

二、平台深层链接间接侵犯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主流观点(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平台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承担的具体责任形态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司法实务视角下的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研究

司法实务视角下的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研究

2013年6月海峡法学J un.2013第2期(总第56期)Cross-strait L egal Science No.2(Sum No.56)司法实务视角下的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研究刘永祥摘要: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确立间接侵权的概念,而只有一些零星简单的规定。

但关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案件却与日俱增,给审判实务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通过对现实案件的梳理,研究著作权间接侵权主观过错要件的判断标准,探析网络环境下不同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特殊认定规则。

倚赖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司法调解的运用,才能真正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促进网络等相关技术产业发展,实现司法权威与司法和谐的完美结合。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间接侵权;判断标准;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2-0066-06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以及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变得更加普遍和快捷,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也因此受到了冲击,众多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纠纷已进入人们的视野。

不论我国立法是否已做好准备,这些侵权纠纷的处理已经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有必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与思考。

一、问题提出:当前审理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的难题案例一:某公司经著作权人独占许可授权,对《鹿鼎记》等影视作品拥有播出、复制、发行及其他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使用权。

某县委宣传部制作的“XX人民网”点播影视频道可链接到“”,在线播放《鹿鼎记》等影视作品。

某公司以某县委宣传部侵犯其对《鹿鼎记》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经原著作权人独占许可授权,对《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电视动画片的卡通形象“喜羊羊”、“美羊羊”等拥有著作权。

某些超市在其销售的枕头、童鞋、毛巾等产品的显著位置上未【收稿日期】2012-10-11【作者简介】刘永祥(1970-),男,浙江龙游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的注意义务

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的注意义务

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的注意义务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第04期近年来网络直播服务在资本推动下快速发展,各种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截止2018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5亿,较2017年末微增294万,用户使用率为53.0%1。

观看网络直播,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日常娱乐,甚至被称定义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社交方式。

根据直播内容,网络直播通常可细分为体育直播、真人秀直播、游戏直播、演唱会直播等。

当下互联网语境中的网络直播,是指由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个人主播通过其个人电脑端自带或外接的音视频采集设备现场录制视频,或者通过技术手段(例如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屏幕捕捉功能)不间断截取其个人电脑实时画面,上传至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器,供不特定网络用户实时观看的方式2。

其中,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个人主播利用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技术手段,将其本地电脑播放的电视剧、电影等视频内容上传至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器供不特定网络用户实时观看,尤其是有些主播为了吸引用户,特地将视频网站上热播的收费电视剧、电影等视频免费直播给其他用户观看,其行为边界实际上已经进入视频权利人的权利领地。

目前,多数观点将该种情况下的网络直播平台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主播在其平台上直播影视剧作品的行为,视为网络主播的个人直接侵权行为;而网络直播平台并不直接提供作品,因而不构成直接侵权,只对平台是否需要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评价。

对于这种新型的影视网络直播模式,在著作权法上如何认定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种观点认为,网络直播具有随机性,因此对于网络直播平台不应赋予过高的法律义务,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网络直播平台侵权责任分析网络直播平台一般不构成直接侵权网络服务可分为两种:直接提供作品的内容提供服务,未直接提供作品只提供存储、搜索、链接、点对点技术等服务的非内容提供服务,分别对应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由于其直接提供作品,因此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其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论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的注意义务

论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的注意义务

经济活动空间、限制网络投资热情是过错原则的 重要价值。
民事侵权的过错形态在传统意义上包括故意 和过失两种。对于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而言, 对于故意的理解争议不大。相比而言,过失能否 作为电商平台间接侵权的过错形态,学界认识并 不统一。有不少学者认为,鉴于我国网络知识产 权间接侵权采用“知道”规则,知识产权间接侵权 责任是一种故意责任,而不包括过失责任 [4]。此 种考量一方面是对现有法律规范的现实分析,另 一方面可能是考虑到规则体系解释的举重以明 轻,与直接侵权行为作出区分,为网络服务设置宽 松的发展环境。当然,也有诸多观点则认为故意 和过失均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网络间接侵权的主观 要件。本文同意后者,认为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 权的过错形态应当包括过失,其依据不是对现有 法律规定的解释,而是来源于对于制度价值的分 析。第一,传统民法理论上,教唆类间接侵权的过 错形态体现为故意。而对于帮助类间接侵权而言, 故意和过失均为帮助侵权的过错形态,对于网络 帮助侵权行为的理解也不能偏离一般法。第二, 强调过失责任是发挥过错归责制度价值的重要方 面,设立合理的过失责任及引起过失责任的合理 注意义务,能够防止电商平台等网络服务商完全 漠视专利侵权,以更加主动的姿态承担起社会责 任,推动网络技术和创新权利的协调发展。第三, 注意义务是承担过失责任的基础,而注意义务本 身是类型化的,考虑到侵权人的控制能力、被侵权 人的行为能力、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注意义务履 行的成本、注意义务履行的难度等方面,注意义务 设置有着较大的区分。同时,注意义务的设置不 是一成不变的,亦可以随着时代发展而逐渐完善 改变。因此,只要过失责任的规则设置合理,电商 平台并不会处于不可预测的风险之中,在更好保 障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并不会遏制网络技术的 进步及网络产业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成为了现代人们交流、传播知识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也因此愈发突出。

在网络上,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众多,其中“间接侵权责任”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所谓“间接侵权责任”,指的是网络平台或服务提供商在未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容许用户上传、转载、共享侵权作品,从而间接造成著作权人利益损失,从而应负有相应法律责任。

在网络环境下,这种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困难重重,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法律和实际问题。

目前国内外都有一些判例,对于网络环境下的间接侵权责任做了一些探讨和界定:案例一,美国未获法院保护的P2P分享网络服务提供商。

在美国,P2P分享网络服务是一种典型的间接侵权责任案例类型。

在2005年的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对于未获法院保护的P2P分享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只要被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使用其平台上传并分发了侵权作品,就应当负有共同侵权责任。

案例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百度案。

该案发生在2011年,当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指控百度为其提供的搜索结果中存在大量盗版音乐链接。

虽然最终裁定百度没有侵犯著作权,但是其中也涉及了间接侵权责任问题。

法院认为,普通查询搜索结果中存在的链接本身并不存在明显的侵权性,但是如果百度知道这些链接是盗版音乐链接,并且刻意提供给用户,那么其就有可能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案例三,日本版权协会诉Juice新闻服务案。

Juice新闻服务是日本一个新闻聚合网站,提供相关新闻的搜索和链接。

2014年,日本版权协会指控Juice新闻服务存在侵犯版权的可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虽然该案尚未最终裁定,但是其中涉及到了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

版权协会认为Juice新闻服务提供的搜索结果中包含了侵权网站的链接,涉及多份侵权作品,应该视其为间接侵权责任。

如上所述,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尤其是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界定和保护。

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解析

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解析

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解析著作权是指著作人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发布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等。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著作权的有主性和合法性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见到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常常会有一些人以任何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了相关责任问题的探讨。

目前,著作权由于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使得侵权行为更为便捷与隐蔽。

在此情况下,除了直接侵权外,间接侵权也成为另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被广泛关注。

间接侵权是指某个人在知其行为为侵权行为,又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者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其行为已经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间接侵权行为,其物质侵权行为者虽然不是间接侵权责任人,但是责任人通过协助、制造条件等方式参与了物质侵权行为的实施,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在此过程中,其间接侵权责任被包括在著作权法中,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关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已经成为了著作权保护的争议焦点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解释相对于直接侵权较为模糊,甚至可以说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空间。

如何确定间接侵权责任人的行为存在侵权因果关系成为问题所在。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间接侵权行为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知道其行为为侵权行为,二是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在此条件基础上,间接侵权责任的确定应该采用渎职责任的立法原则,也就是说,在间接侵权法律关系中责任人是有过错情节的,也有一定的过错程度。

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判断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具有侵权因果关系,对于严重度较显著的侵权行为,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间接侵权责任时,还需要考虑具体的行为规则、行为方式和行为人等因素。

例如,有的行为人在社交网络或他的博客或个人网站上直接转载或摘录作者的文章作为自己的发布,这显然是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侵权现象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侵权行为是一系列非法行为的总称,因此要依靠法律来管控和惩罚侵权行为。

在侵权方和被侵权方之间,法律赋予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依靠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益的最大化。

因此,本文主要从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比较研究来探讨侵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比较研究1. 中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具有三个要素: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对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法律规定了四种方式: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其中,注意义务是一种规则,指的是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预见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的发生。

注意义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信息发掘义务信息发掘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与自身行为相对应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并且对该知识产权行为具体内容和范围有足够了解。

例如,商标注册者应确保注册的商标不存在与先前被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情况。

同时,对于不同商业品牌来讲,行为人应当确保在自身使用的商标与他方注册的商标具有区别性。

2)预见义务预见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情况预见侵权可能发生的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侵权。

例如,当事人在设计或销售产品时,应考虑其他公司未来可能发表的专利和商标行为。

如果该行为有可能侵犯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侵权。

2. 美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在美国,侵权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要想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别,需要根据三个主要要素: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影响。

与中国侵权法相比,美国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更为严格。

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领域内最新的专利和商标情况,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_暨南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著作权法_暨南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著作权法_暨南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同因权利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起算点不同。

答案:2.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得转让、不得继承等一般人身权的共同属性。

答案:正确3.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身权的一种。

答案:错误4.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纠纷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作者姓氏笔画确定署名顺序。

答案:错误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答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_针对同一种类型,不存在两个以上竞争性的集体管理组织。

6.著作权人为避免自己的作品“被管理”的情况发生,可以书面声明不得对其作品进行集体管理。

答案:正确7.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遵循“自愿原则”。

答案:正确8.著作权“一揽子许可”的延伸管理制度有利于解决大规模许可授权产生的交易成本问题,既避免使用人侵权,又可以使权利人获利。

答案:正确9.新著作权法新增了哪项受广播权控制的行为:答案:以有线方式直播作品的行为;10.以下侵犯表演权的行为有:答案:酒吧驻唱歌手演唱歌曲《送你一朵小红花》;11.下列著作权财产权中属于演绎权的是:答案:摄制权12.常见的数字复制行为有哪些?答案:通过百度网盘下载他人放置在电脑“共享区”里的文件;_将数字作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特定用户。

_将歌曲固定在DVD、CD、U盘上;13.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中间组织对外发放著作权使用许可、收取许可费报酬并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甚至发动侵权诉讼。

答案:正确14.以下放映行为应该获得制片人的放映权授权许可的有:答案:15.“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三个要件:答案:16.常见的数字复制行为有哪些?答案:17.以下放映行为应该获得制片人的放映权授权许可的有:答案:电影院放映电影_酒店电影点播服务_学校礼堂公开放映电影18.甲公司经乙许可,将其创作的小说改编并拍摄成电影,甲公司聘请了流行歌手丙为电影创作插曲,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答案:19.排除他人未经许可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是著作财产权的核心功能,著作财产权主要是一种“排他权”,而不是“自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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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算法推荐平台注意义务研究
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算法推荐平台注意义务研究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算法推荐平台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消费内容的重要途径。

然而,与此同时,算法推荐平台也面临着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挑战。

本文通过对算法推荐平台的特点和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指出算法推荐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中介应当注意其间接侵权的义务,提出了相关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一、引言
近年来,算法推荐平台的发展迅猛,以谷歌、脸书、头条等为代表的平台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和消费内容的主要渠道。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著作权间接侵权的问题。

因此,针对算法推荐平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算法推荐平台的特点
算法推荐平台是一种通过数据分析和计算机算法,将信息推送给用户的平台。

其特点主要包括:
1. 自动化:算法推荐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等技术,自动筛选和推送内容给用户,提高了用户体验。

2. 个性化:算法推荐平台根据用户的个人偏好和行为数据,精准地推送内容,满足用户需求。

3. 高度依赖著作权作品:算法推荐平台的内容主要来自于网络上的著作权作品,如新闻报道、音乐、电影等。

三、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实质内容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经济权益。

在著作权侵权中,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是两种不同的侵权形式。

算法推荐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
台,其侵权行为属于间接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著作权间接侵权者,如果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1.明知或应知侵权:算法推荐平台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提供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却未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侵权发生。

2.获得经济利益:算法推荐平台通过提供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获取了经济利益。

3.能够控制侵权行为:算法推荐平台在其服务流程中可以控制或干预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算法推荐平台注意义务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和算法推荐平台的特点,对于算法推荐平台来说,注意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具有以下重要义务:
1.严格审核内容:算法推荐平台应对其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尽量避免提供涉及著作权侵权的作品。

2.合法获取授权:算法推荐平台应尽量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作品的授权,确保推送内容的合法性。

3.采取防护措施:算法推荐平台应积极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预防著作权侵权的发生。

4.公平合理收益分配:算法推荐平台应与著作权人进行合理利益分配,确保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五、改进措施和建议
针对算法推荐平台注意著作权间接侵权义务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1.加强立法和监管:加强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加大对算法推荐平台的监管和制裁力度。

2.提高技术能力:算法推荐平台应加强技术研发,提高内容审核和版权保护的能力。

3.加强合作与沟通:算法推荐平台与著作权人、版权保护
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推动著作权保护。

4.加大宣传力度:算法推荐平台应通过宣传推广,引导用户正确使用和理解平台,增强版权意识。

六、结论
在算法推荐平台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算法推荐平台的特点和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指出算法推荐平台应注意其间接侵权的义务,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只有算法推荐平台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才能更好地促进版权保护和信息传播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算法推荐平台在著作权保护中拥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算法推荐平台应积极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预防著作权侵权的发生。

同时,公平合理地分配收益也是必要的,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为了改进当前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技术能力,加强合作与沟通,并加大宣传力度。

只有算法推荐平台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才能促进版权保护和信息传播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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