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责任研究
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1)二、短视频平台的发展现状及其特点 (1)三、短视频平台中的著作权问题概述 (3)四、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 (4)4.1 短视频平台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类型 (5)4.2 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 (6)4.3 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条件 (6)五、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7)5.1 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8)5.2 短视频平台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9)六、国内外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保护的比较与借鉴 (11)6.1 国外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保护的实践与启示 (13)6.2 国内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保护的举措与不足 (14)6.3 国内外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保护的借鉴与改进建议 (15)七、加强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保护的措施与建议 (16)一、内容概要本文档旨在探讨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公众获取信息、娱乐的重要途径。
这也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文将首先介绍短视频平台的概述与特点,包括其普及性和便捷性等特点。
将探讨短视频平台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及影响,如未经授权转载、抄袭等现象对原创作者权益的损害以及对市场秩序的冲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包括国内外法律法规的解读和适用性分析。
还将探讨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保护的难点与挑战,如技术、法律、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应对策略与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技术保护、提高用户法律意识等方面,以推动短视频平台的健康发展和著作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短视频平台的发展现状及其特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短视频行业作为新兴的社交媒体形式,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短视频平台以其短小精悍的内容形式,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和创作者的入驻。
这些平台不仅为普通用户提供了展示自我、分享生活的空间,也为专业创作者提供了展示才华、获取收益的平台。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09YJ C820031)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王 迁(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 200042)摘要:由于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22条规定的!免责条件∀仅为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因此,视频分享网站不能仅因未正确标识其服务性质以及直接从侵权视频中获得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
为防止反动、暴力和色情内容的传播而对用户上传视频文件进行事先人工审查,与报刊编辑部对来稿的挑选有实质区别,在视频文件中自动加入网站标识和广告也不构成对视频文件内容的改变,不应将视频分享网站视为视频文件的上传发布者。
视频分享网站在审查用户视频文件的过程中以及在网站日常维护中,如不删除明显侵权的影视剧,则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专门设置!影视∀频道会导致用户集中上传影视剧的风险,网站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以人工方式持续监控!影视∀频道的内容,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视频分享网站 信息存储空间 著作权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替代责任2008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新传在线诉土豆网案∀中首次在权利人未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认定视频分享网站对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文件承担责任。
#此后,视频分享网站多次被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近期网络著作权纠纷案数量激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视频分享网站中盗版内容频出。
∃虽然视频分享网站属于!信息存储空间∀,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第22条已对这类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 条例 的用语较为笼统,人们对其认识存在分歧,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判决理由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有鉴于此,笔者在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以下简称 研究 )一文的基础上,%试对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责任的条件,特别是对其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加以进一步探讨,以期为确立更为清晰、精细的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提供参考。
网络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问题研究

网络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问题研究【摘要】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产业面临全面的“版权危机”,其中有自身经营模式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的原因。
本文将从网站经营模式的调整和统一司法标准两个方面分析,以期对“版权困境”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网络视频分享服务;视频分享网站网络视频分享业务的兴起,源于网民对于良好的用户体验的追求。
然而现存的视频分享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由于运营成本高、回报少、内容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盈利模式不清晰等,经营状况惨淡。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产业面临的版权困境存在多种问题。
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产业极有可能逐渐消失。
当前网站版权困境的解决,不仅是网站单方面进行经营模式调整,还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尤其是在立法及司法适用方面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为网站行为提供指引。
一、视频分享网站经营模式的调整(一)购买版权内容网站面临版权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自身为用户上传视频提供存储空间,但是用户上传的视频中经常会包含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
因此,网站解决版权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向版权人向用户购买版权。
网站向用户购买版权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可以自己直接上传这些获得版权许可的视频,并在其中插播广告。
网站上传的这些视频,通常都是版权人提供的高清正版作品,因此深受用户欢迎,可以吸引大量用户群体。
第二,网站向版权人购买版权后,用户再上传该视频时,就不会再被版权人追究责任;第三,由于版权人在当前打击网站盗版的过程中,采取釜底抽薪之策,即连带起诉广告商,使得广告商在网站的广告投入越来越谨慎。
购买版权视频并直接上传,可以有效解决版权问题,使广告商放心投放广告,进而增加收益。
但是,网站在购买版权的同时,必须将购买的版权内容与用户上传的视频严格分开,否则将无法分清那些是用户上传的,哪些是网站上传的,而二者的责任并不相同。
当网站购买版权内容并上传视频的时候,其法律地位正在发生转变:由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转变为内容提供商。
论我国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论我国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论我国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网络的发展,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娱乐和信息获取渠道。
然而,在短视频平台上,版权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给版权方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因此,对于我国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的认定以及平台的责任,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法律对版权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转载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于未取得许可的转载行为,将构成侵权。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多项权利。
因此,凡是在短视频平台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是否应当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承担起版权侵权的责任,却存在较大争议。
有人认为,短视频平台应当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版权责任上应当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他们认为平台仅提供上传和分享服务,并不能完全掌握用户上传内容的版权情况,因此,平台不应当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直接责任。
而另一方则主张,短视频平台依托于用户上传的内容获得商业价值,因此应当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如对涉及版权问题的视频进行删除和监控,以减少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事实上,对于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我国现有的法律尚未给出明确规定,相关案例也较少。
因此,我们可以从其他司法实践中寻找一些有关的思路。
在美国,有一项关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法律规定,即“通信法第230条”,它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应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版权侵权行为负法律责任。
这项法律规定很好地平衡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版权方的权益,一方面保护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自由,另一方面也保护了版权方的权益。
这种“中立地位”的立场在我国也可以借鉴。
同时,在我国,已经有一些司法实践倾向于将短视频平台作为直接责任方进行判定。
浅析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侵权问题

分 享 网 站 免 于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的 条 件 之 一 。我 国 20 年 颁 布 的 《 06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 立 法 过 程 中 也 借 鉴 了“ 风 港 规 则 ” 该 在 避 , 条 例 第 2 条 规 定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信 息 存 储 空 2 “ 间 , 服 务 对 象 通 过 信 息 网络 向 公 众 提 供 作 品 、 演 、 音 录 像 制 供 表 录 品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一 ) 确标 示 该 信 息 存 并 不 ( 明 储 空 间是 为服 务 对 象 所 提 供 , 公 开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的名 称 、 系 并 联 人 、 络 地 址 ; 二 ) 改 变 服 务 对 象 所 提 供 的作 品 、 演 、 音 录 像 网 ( 未 表 录 制 品 ; 三 ) 知 道 也 没 有 合 理 的 理 南应 当 知 道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的 作 ( 不 品、 演 、 表 录音 录像 制 品 侵 权 ; 四) 从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作 品 、 演 、 ( 未 表 录 音 录像 制 品 中直 接 获 得 经 济 利 益 ; 五 ) 接 到 权 利 人 的通 知 书 ( 在 后, 根据 本 条 例 规 定 删 除 权 利 人 认 为 侵 权 的作 品 、 演 、 音 录 像 表 录 制 品 。 然 而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为 被 告 的 视 频 分 享 网 站 即 使 删 除 了 ” 作 侵 权 视 频 也 往 往 被 法 院 判定 为 有 过 错 而 导 致 败 诉 。 之 所 以导 致 视 频 分 享 网 站 的 频 频 败 诉 , 主要 缘 于 该 条 例 2 2条 第 三 项 免 责 事 由关 于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主 观 要 件 的描 述 过 于 笼 统 , 使 法 院 在 适 用 时 存 在 理 解 偏 差 。首 先 是 对 “ 知 道 也 没 有 合 理 应 不 当 知 道 的 ” 定 。 如 果 视 频 分 享 网 站 故 意 将 侵 权 视 频 上 传 到 其 网 判 站 则 无 疑 会 构 成 直 接 侵 权 , 果 该 侵 权 视 频 是 由 网 络 用 户 自行 上 如 传 而 视 频 分 享 网站 明知 侵 权 却 不 作 为 , 构 成 间接 侵 权 。 因 此 , 则 视 频分 享 网 站要 想 免 除 侵 权 责 任 必 须 证 明 自己 没 有 或 不 知 有 侵 权 事 实 的 发 生 , 实 中 法 院往 往 根 据 视 频 分 享 网 站 是 否 尽 了 注 意 义 务 现 来 判 定 其 是 否 明 知 或 应 知 。其 次 是 对 注 意 义 务 的 评 判 标 准 。对 视 频 分 享 网 站 而 言 , 注 意 义 务应 符 合 著 名 的 “ 旗标 准 ” 即 应 该 尽 其 红 ,
论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

使用人是匿名的,传统的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使用者承担
直 接侵权 责任 的规 定 已远不 足 以保 护著 作 权人 的利 益 ,
更多的著作权人转向于追究视频分享网站的责任。 以此 ,
对视频 分享 网站 的著作权 间接 侵权 责任 的探讨: 具有重 要
的现实 意义 。
一
有 目的 性 的筛 选 、分 类 、编 排 而将 各 种 信息 传递 给 用 户 。 常情 况 下 这 种 服务 是 单 向 的 , 户只 能下 载或 浏 通 用
、
视频分 享网站 的含义
视频分享网站( IP, 简称 P ) 是指为用户信息传播提供
信息交流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其作用是为用户提供一个 信息交流的平台, 帮助用户交换信息, 共享信息。 可见, 视
频分 享 网站 的作用 只是 提供 信 息上 传 的交 流服 务平 台 ,
览,却不能修改网站的内容 。由于这类网站上经常存 在侵犯著作权人权 益的内容 。所以内容提供商会受到
侵 犯 著作 权 纠 纷 的连 累 。例 如 : 浪 、 狐 等 门户 网站 新 搜
江春 妍
( 哈尔滨 商业 大学 法学 院 , 黑龙 江 哈尔滨 10 2 ) 508
【 摘 要】 视频分享 网站著作权 间按侵权行 为具有其 自身特征 , 间接 侵权行为 不受专利权控制 ; 即 主观过错为构成要
件; 以直接 侵权 的存 在 为前 提 。间接 侵 权 行 为使 著 作 权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了极 大 伤 害 。我 国应 当从 立 法上 进 一 步 完 善 关 于视 频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往往涉及大量原创作品,因此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中介平台,在法律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不承担事先审核的法律责任,即不承担事先审核用户上传内容的义务。
然而,当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平台运营方则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如果平台运营方明知或者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仍然继续提供该内容的传播服务,那么平台运营方也将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
其次,对于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而言,他们在上传自己的作品时,应当明确了解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权利的归属等。
只有在了解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授权后,用户才能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可以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合法的传播。
一旦用户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复制、传播或者展示,用户可以通过起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与实际生活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更加复杂。
首先,网络短视频平台上传的视频通常是以视频片段或者剪辑的形式存在,其中可能涉及多位原创作者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每部分作品的权益归属,以及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将成为诉讼中的难点。
同时,由于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数量庞大,且用户上传的视频随时变化,对于平台运营方来说,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容易。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可以建立著作权保护的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比对,及时屏蔽或删除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
视频分享网站成版权侵权重灾区 商业模式含法律风险

注释 :
① 辛苑薇 .“ 最 大规模 反盗版联盟 ”起 诉优酷 [ N ] .2 1 世
纪经济报 道,2 0 0 9 — 9 — 1 6( 2 0 版I T ). ②梅 术文 ・ 温博. 视 频分享网站版权注意义务的政策考量
[ E ] . 冯晓青知识产权网, h t t p : / / w w w . f e n g x i a o q i n g i p . c o m /
期 间等 因素 ,判决被告 “ 土豆 网”赔偿原 告 中广文化 经济损 失、公 证 费、律 师 费、调 查取 证及差旅 费等合 理 费用合 计人
民 币1 1 8 , O O 0 元。
经过开庭审理 ,法院查 明,2 0 1 2 年4 月1 9 日,原告与连续剧
枪神传 奇》原著作权人 中联公 司签订 了独 家代理发行合同一
出版 社 ,1 9 9 6 .
[ 3 ] 郑 成 思. 知 识产 权保 护 实务 全书 [ M ] . 中 国言实 出版
社 ,1 9 9 5 .
视频分享 网站成版权侵权重灾 区 商业模式含法律风险 仅仅是提供存储 空间,就可以肆 意上传未经授 权的影像作 品,不受任何约束吗?2 0 1 3 # - 4 月,上海市闵行法院对四起 涉知
路。
第 一 ,两者 通 过协 商 订立 协议 ,合理 分 配利 益 。著 作 权 人 与 网络 服 务提 供者 , 即视 频分 享 网站 ,确 定各 自的利 益 分享 , 服 务 商 就可 以合 理 地利 用 著 作权 人 的作 品 ,从 而
保护 双方 利益 。
第 二 ,实行 补 偿金 制 度 。版权 补 偿金 制 度 是通 过 向复 制 设备 生 产 者 , 即 印机 、录 音 机 、 卡拉 0 K 点 唱机 、M P 3 播 放机 等 生产 者 收取 费用 用 于补 偿版 权人 的一种 制度 。为 了 对 著作 权人 的利益 进行 保 护并 解 决很难 控 制 的私人 大 量复 制 问题 ,笔者 认为 可 以借 鉴这 种制 度 ,对 视频 分享 网站征 收 一定 数额 的补偿 金 ,支 付给 著作 权 人 ,在一 定程 度 上维 护 著作 权人 与视 频分 享 网站之 间 的利益 。 4 、 寻找赢 利模 式 视 频贴 片 广 告是 视频 分 享 网站最 普 遍 的赢 利模 式 ,简 言 之 就 是 通 过 视 频 的观 看 和 下 载 ,来 吸 引用 户 ,增 加 网 站 的 点击 量 ,从而 吸 引广 告商 投 资 ,也通 过 点击 广告 来赚 取 广 告费 用 。但 是这 种模 式 ,在 当前 视频 作 品正 版化 ,网 络 版 权 的暴 涨 ,U G C 内容不 可 控 的 形势 下 ,难 以持 续 。所 以 ,视 频 分享 网站必 须寻 找合 适 的赢 利模 式 ,把 网站 积攒 的人气 优 势和 流 量优 势转 化赢 利 优势 。笔者 认为 只有 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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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责任研究作者:刘戈李文琦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3期作者简介:刘戈(1986),男,辽宁沈阳人,民商法学硕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主要从事电子商务法研究;李文琦(1988),女,广东广州人,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电子商务法研究。
摘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视频内容的不合法性是视频分享网站网络产业发展的瓶颈,因视频作品多为网络用户上传,所以其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则是推动网络服务经济发展的关键。
视频分享网站法律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间接侵权的认定。
视频分享网站属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存在着“二次销售”的现象,因此其间接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
帮助侵权中的过错认定关键在于明确其注意义务;而替代侵权认定中的“直接经济利益”则是指通过从网络直接侵权行为中实际获得的单独费用或其所增加的费用。
关键词:视频分享网站;帮助侵权;替代侵权;直接经济利益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3003206自20世纪末期互联网出现至今,网络已经成为最重要的传播媒介之一,随着互联网基础设施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网络视频成为网络服务项目中重要的一部分。
而网络技术支撑下的Web2.0时代的到来,使网络用户拥有更多发布信息的权利。
2005年,YOUTUBE网站的创建则开启了网站视频分享的时代,我国的网络服务商也紧随其后先后出现大量的视频分享网站,其不仅拥有了广泛的网民受众,同时也凭借着市场潜力受到大量广告商的青睐,并逐渐形成新的网络视频分享市场进而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
然而,目前网络分享视频网站产业并没有出现盈利的局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网络侵权诉讼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而规范网络视频分享网站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即确立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责任尤其是间接侵权责任,则是推动网络服务经济发展的关键。
一、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概述(一)视频分享网站的界定视频分享网站是BBS与博客等社交网站逐渐发展出的视听作品传播交流的新途径,网络用户通过登陆注册便可以发布或者共享网络空间内的视频,并可以进行评论、加为关注。
其突出的特点是网站本身不提供视频内容,而是由用户产生内容并与其他用户分享[1]。
因此,视频分享网站属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的类型,即便也存在着视频分享网站自己提供自作作品的现象,但是这不是该类网站的主流传播方式。
总体上网络分享网站在技术设置上属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2]。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网络经营者作为一种新媒体形式,也存在着“二次销售”的现象:首先将视频信息整合在网络平台上,供公众浏览、下载,然后通过向广告主售卖受众注意力来实现营利的目的[3]。
“一次销售”是经营者以通过向公众提供物或者服务的方式来获得收益,而“二次销售”则往往对公众提供物或者服务的过程是免费的,其获利方式在于通过提供网络传播平台使网络用户能够在观看网络视频的同时对空间内的其他事项引起关注。
而以吸引网络用户注意力为营销手段的经营者主要是广告商,这些广告商的投入便是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主要的经济来源。
目前视频分享网站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着广告内容,而网络用户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或者仅支付极少的费用。
(二)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行为及其特征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是其实施的行为或某些状态下的不作为与他者的直接侵权行为存在特定关系,这种法定法律关系存在相当的可责性,那么就要与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视频分享网站作为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使得网络用户最大可能地上传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从而在未经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构成侵权。
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网络用户存在着上传自己原创的视频作品的情况。
所以,很难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的出现必然带来的对专有权利的侵害,不过其本身的分享功能却使得专有权利处于不确定受到侵害的不安全的状态。
由于视频分享网站只是按照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存储和发送信息,本身并不直接传播信息。
所以,网络共享网站不构成直接侵权,只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
其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行为以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
由于视频分享网站仅仅是向用户提供空间存储服务,如果没有相应的存储行为就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因此,只有网络用户进行了对权利人构成侵害的上传行为才构成对权利人权利的直接侵权,这也是把视频分享网站的责任归为间接侵权责任的原由。
第二,视频分享网站有机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
视频网站的经营者能够在提供视频存储空间的服务中通过一定的过滤筛选技术设置来知晓一定数量的直接侵权行为;另一种情况是权利人的通知使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必然获知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
第三,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具备删除侵权视频内容的能力,无论来自于技术层面还是来自于网络服务层面。
因为发展成型的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具备提供网络存储空间供网络用户上传视频的同时也具备删除其存储空间内视频内容的能力,而且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在为网络用户注册的时候也会附有网络用户保证上传内容合法的条款。
二、视频分享网站的法律地位间接侵权责任的确立是出于对权利人合法权利保护和公共政策的需要,能够有效避免权利人没有能力找寻并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使得其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或者直接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继续扩大。
作为具备相对雄厚经济背景和技术支持的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其主要的收益也是来源于视频网站网页广告投放,那么,其有必要在获得利益的同时承担间接侵权的风险。
需要明确的是,视频分享网站的技术特性并不是我们能够借以确立其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要根据,而恰恰是我们需要在界定其间接侵权责任中需要排除的因素,因为在确立该项侵权责任规则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其技术特性下由不同经营方式所带来的不同风险。
那么,视频分享网站的法律地位则直接关系到其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承担系数。
(一)视频分享网站“出版者说”辨析作为信息空间存储提供者,视频分享网站在为网络用户上传与下载视频提供技术支撑的同时,也有能力去控制网络用户的网络传播行为,也就是说,视频分享网站中的视频内容最终必须要通过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的遴选才能够进行传播。
因此有理论认为,视频分享网站可以被视作作品网络出版商,并根据其“出版”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出版商在出版一部作品的时候,必然经过审核过程,可能还存在着各种删改的过程,进而选择能够向公众提供的作品。
正是因为出版商在出版作品上具有很强的编辑能力,所以,出版商对其出版的作品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美国1995年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如此规定。
但是这样的认定是有瑕疵的,第一,基于技术特性,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与迅捷性使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根本没有能力对网络用户上传的视频一一作出具体的识别。
第二,视频分享网站服务者并不能像出版者那般对网络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控制,即便在技术上可以进行一定的限制,但这更多地是事后的事情。
第三,“出版者”地位说错误地解释了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混淆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使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者不加区分地一概承担严格责任[4]。
(二)视频分享网站“销售者说”辨析有理论认为,视频分享网站更应该被视作图书销售者一样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因此,作为仅仅为网络用户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应对自己平台空间内的视频内容进行审核,也不应进行任何编辑和修改。
它只是为公众提供一块“黑板”,不能够控制也没有义务为黑板填写的内容进行监控并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其已经知晓或者理应知晓其所“销售”的视频中含有非法内容而故意视而不见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5]。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出台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奉行的也正是这一理念。
这就意味着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并不仅因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视频分享网站中应用的网络技术与图书销售有着很大的差异。
即便视频分享网站不能够事先对侵权行为进行控制,但是可以对存储在其空间内的视频进行内容审查和删除,甚至可以终止某一侵权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
(三)视频分享网站法律地位评析视频分享网站的法律地位要由网站的技术设置和经营方式来确定。
一方面,视频分享网站提供的网络存储空间使得网络用户能够上传视频供公众观看,在这一上传过程中,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仅为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使网络用户能够将视频存储在网站服务者的服务器之中。
如果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与侵权网络用户没有事前共同侵权故意的话,则很难将侵权归责于网站经营者。
所以“一刀切”式的将视频分享网站比作出版者,由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视频分享网站服务的技术背景。
另一方面,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者不仅仅为用户提供信息传输管道和存储空间,网络用户的任何网络上传和存储行为都需要视频分享网站的技术支持。
也就是说,网站经营者的技术服务能够对网络用户的视频侵权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并具备防止侵权结果扩大的能力。
所以,视频分享网站仅仅作为销售者,只要提供合法来源就可以免责的话,将极不利于专有权利的保护。
因此,对于视频分享网站的法律地位应该视作新的特殊的主体,这一主体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非仅依据一种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连带侵权责任中所适用的过错原则,该法律条文仅仅调整的是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领域范围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而由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网络直接侵权行为则需要合理的界定,进而才能够更清晰地识别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界限以及具体的认定标准。
三、视频分享网站的帮助侵权责任认定(一)视频分享网站帮助侵权的界定我国规范信息存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的第36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22条。
《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的提示规则和明示规则确立了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标准。
因此,需要厘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中各种网络服务行为属于间接侵权的具体范畴,而具体的免责理由也可以反推作为其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标准。
其中的“改变服务用户所提供的内容”,意味着如果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改变了网络用户上传的视频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由于其改变了网络视频,则可以认为是其自己发表的视频作品,那么其构成的则是直接侵权,所以该行为不能作为其间接侵权构成。
而免责事由中的“标示信息由网络用户提供并存储于网络空间”则是希冀通过调整、规范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模式来确定其侵权责任,因此,该项行为既不能作为责任构成的具体规则,也不属于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