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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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法定代表⼈职务侵权⾏为的责任承担有哪些规定法⼈是属于⼀个组织,⽽不是⾃然⼈,法⼈的职权需要由法定代表⼈履⾏,⽽法定代表⼈是属于⾃然⼈。

法定代表⼈有权代表法⼈履⾏职权,那么民法典的法定代表⼈职务侵权⾏为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定代表⼈职务侵权⾏为的责任承担有哪些规定法定代表⼈履⾏职务活动时,造成他⼈损失的,由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法定代表⼈的定义及⾏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为法⼈的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以法⼈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承受。

法⼈章程或者法⼈权⼒机构对法定代表⼈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第六⼗⼆条【法定代表⼈职务侵权⾏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因执⾏职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追偿。

⼆、法定代表⼈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怎样的法定代表⼈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通常是公民、法⼈违反合同或者不履⾏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般情况下,法定代表⼈的职务⾏为就是企业法⼈的⾏为,因⽽由此产⽣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般不向第三⼈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过错⽽产⽣的民事责任。

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作为主管⼈员也应当承担个⼈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种:1、因经营过错向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3、法定代表⼈作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公司发起⼈的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代表⼈因执⾏职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追偿。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四.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1.时间的顺序性 2.原因的客观性 3.必要条件规则——反证检验法(but for)、剔除 法、替代法 4 .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
五.原因的分类 1.主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原 因。 次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 注意:主次原因区分与过错程度区分不同。 2.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最近,直接引起损害发生 的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较远,一般不会引起损害发生, 但由于其他因素介入而造成损害的原因。
道路绿地案:甲开车过失导致车祸,阻塞道路,丙不 耐烦久等,驾车跨过乙门前绿地,致使绿地受损。 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二.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争议 1.条件说——凡是对损害结果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 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 2.必然因果关系说 ——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内在的、 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相当因果关系说 —— 某一原因仅在现实发生某结 果,还不能确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有同 一原因存在通常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才能认定具有因 果关系。 4 .法规目的说 —— 相当说以可能性为判断标准,但 在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时,应考虑法规的意 义和目的。在确定责任归属时,应依法规目的加以判 断。
问题:不作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A.行为人必须负有作为义务; B.必然存在外界因素作用于受害对象。
2)学说 积极说 ——又分为他行为说、先行为说、他因利用 说、无形因果说等 消极说 无形因果说(有力说):造成损害的原因包括起果原 因、防果原因,如果行为人不实施积极行为以防止损 害发生,反而压抑防果原因,以至于实现起果原因的 效果,则不作为构成损害的原因。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探析摘要: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实践中往往动物的管理人与饲养人不一致,并且在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

笔者试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一、我国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我国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该条包含以下几个意思:首先,要有受害人受到来自动物加害致损事实;第二,该加害行为是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即排除了加害人利用动物的行为的故意行为;第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行为损害,则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然而,过错本身属于主观范畴,实践中很难把握其程度。

然而理论上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所谓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又是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如某甲饲养的狗被某乙租去看牧场,在租用期间,狗的饲养人为狗的所有人某甲,狗的管理人却是狗牛的租用人乙。

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哪些

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哪些

侵权⾏为的客体包括哪些侵权⾏为是指侵犯他⼈合法权益的⾏为,侵权⾏为造成他⼈受损失的,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侵权⾏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侵权⾏为的客体包括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侵权⾏为的客体包括哪些侵权⾏为侵犯的客体是民事权益,⽽民事权利包括⼈⾝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九⼗条【⼈格权定义】⼈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第⼀千⼀百六⼗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为的特征(1)侵权⾏为是⼀种单⽅实施的事实⾏为。

侵权⾏为是基于当事⼈的意思⽽发⽣的,且侵权⾏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所预期的,因此,侵权⾏为属于事实⾏为。

(2)侵权⾏为是⼀种民事违法⾏为。

侵权⾏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为是加害于他⼈的⾏为。

侵权⾏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侵权⾏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般不包括债权。

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为法保护的范围。

(4)侵权⾏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为是⼀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侵权⾏为侵犯的客体是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包括⼈格权和财产权利。

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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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
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 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 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 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 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 、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 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 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
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 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 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 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 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 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精神损害事实。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旳人格利益 损害,是无形旳人格利益损害,统称为精神性 损害事实。精神性人格损害体现为三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财产利益旳损害,涉及精神性人 格权、身份权本身涉及财产利益旳损失和为恢 复受到侵害旳权利而支出旳必要费用
第二种形态:一般人格利益旳损害,即人格评 价旳降低、隐私被泄露、自由被限制、肖像被 非法使用等。
讲授 4
合计
30
第三章
孙丽华2023.8
第三章 孙丽华2023.3
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旳要件
本章旳要点内容:
1、侵权责任构成概念和特征 2、责任旳构成要素
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旳要件
第一节:侵权责任旳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违法行为 第三节:损害事实 第四节:因果关系 第五节:主观过失
二、拟定过失旳原则
民法上一般有3种不同旳原则: 一是一般人旳注意。 二是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三是善良管理人旳注意。以交易上旳一
般观念以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旳人对于 一定事件旳所用注意作为原则客观地加 以认定。使用客观原则。
三、过失与侵权责任旳关系
第一,在侵害债权、侵害姓名权等场合, 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有意。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 其分别实施旳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 损害后果旳,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 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同一损害,能够拟定责任大小旳,各自承担 相应旳责任;难以拟定责任大小旳,平均承 担补偿责任。
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旳要件
第三种形态:受害人旳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
三、多重损害事实
一种侵权行为能够形成数个损害事实, 单一旳损害事实只产生一种损害补偿旳 祈求权;而多重损害事实中有几种损害 事实,就产生几种损害补偿祈求权。多 重损害事实能够分为三种形式: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一个公司在创立之初少不了各位股东的支持与各位员工的努力,股东与员工是一个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免不了有害群之马的存在有些股东同样会做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有关于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以及股东有哪些行为会被视为侵权呢?▲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一、公司分立时的连带责任近年来,常常发生公司借改制之名,将优质资产剥离注册新公司,把债务留给旧公司的“金蝉脱壳”逃废债务行为。

为有效堵塞公司分立被恶意利用的通道,新公司法第177条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与旧公司法第185条相对应,其前段中的“连带责任”是新公司法增设的规定。

从目的上分析,公司分立属于公司变更范畴,是公司自由的重要内容。

公司分立是为适应复杂的市场形势,分散经营风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公司不得分立”,从而限制了公司的变更,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新公司法规定以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以当事人约定处理为例外,从而鼓励公司进行分立。

因为,分立后的公司以公司分立前的资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并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无须公司先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从法理上分析,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新设分立是指原法人解散,法人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存续,法人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法人。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其性质为债务的承担,是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有类似规定。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概括规定了该项规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现如今在现实⽣活中侵权⽅⾯的事件常常发⽣,对于⼀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很多⼈都不知道如何处理这类事情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兴趣的话,就⼀起看看吧。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1,违法⾏为。

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权的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以公民⼈⾝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定的⾏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民事责任的⾸要条件,只有当⾏为⼈的违法⾏为造成损害事实,⾏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的损害,从⼴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在财产上或者⼈⾝上的不利益。

3,是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为所引起的,⾏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是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为⼈只有在实施违法⾏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如果您以后遇到关于侵权相关的事件时,希望⼩编的内容有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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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
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
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可能因为过错
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
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不论行为
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属于侵
权责任承担主体毫无疑问。但是这并非定律,法律上还有一些特
殊情况。那么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我们一起在
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
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
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
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
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
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
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
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
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
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任。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
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
轻侵权人的责任。而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
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事件中,责任
的划分直接影响着侵权之债的承担,所以最好请专业的民事律师
介入,通过各项证据,更好更准确地划分各方责任,确认侵权责
任主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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