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解读

责任,无论是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还是产品质量法第 41条、第42条、第43条规定,都规定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 任,对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 归责原则是错误的,那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就是完全错误 的。 这个案件说明:当一个侵权案件在适用归责原则上 发生错误,那么这个案件的判决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是 严重违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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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个鉴定结论后,日方就和福建的交警部门说,他们 不承担责任,因为玻璃质量没有问题。对方当事人反对说 协议是我们一起共同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你为什么拿 到日本去鉴定呢?这是破坏协议的行为。双方达不成协议 了,原告就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的是产品责任,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 产品责任起诉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 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 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 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的一审判决很有意思,这个判决指 出:原告在起诉以及整个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证据 证明对方(日方)在这次损害中有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件上诉到中级人 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产品责任历来是无过错
其次,具体分析第6条、第7条规定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过错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 2018/11/3 14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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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5年10月4日下午,清华大学晏思贤教授,趁国 庆长假带着女儿进城买书。在乘坐726路公交车回家时, 为从上车该买一元钱还是两元钱的车票,晏教授13岁的女 儿与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朱把晏教授女儿掐得口吐 白沫,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身亡。2006年5月,朱玉 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刑事案终结后,晏教授 夫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0多万,其中就包括精神 损害赔偿237万元。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朱玉琴和北京巴士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晏思贤夫妇55万元,其中精神赔偿 为10万元。宣判后,晏思贤夫妇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中, 市一中院在判决中突破以往的判决书模式及赔偿数额,不 但以法院的名义对晏教授表示同情,并撤销了原赔偿10万 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 目的45万元赔偿,晏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条对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规定。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
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多经历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疏忽责任)再发展到现在的无过错责任的过程。
无过错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侵权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者减责。
免责及减责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
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多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责任》第一条规定,凡从事产品销售或分销经营活动,销售或者分销缺陷产品,应对该缺陷所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规定,任何合同条款或其他方面都不能限制或排除这种责任。
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当事人承担责任时不考虑其是否有合同关系。
《魁北克民法典》第1468条规定,动产制造商负有责任赔偿因物件的安全瑕疵造成的对第三人的损害,即使该动产作为不动产的服务或运作目的结合或安置在不动产上,亦同。
大陆法系国家也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6-1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其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论其与受害人是否有合同联系。
日本1994年制定的《制造物责任法》规定,制造业者当其物品交付后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
1985年通过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一条规定,商品制造人对于其产品瑕疵所致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不论其是否明知或可知瑕疵的存在。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将不法行为减少至最低程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维护这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侵权责任
法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与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解释和
补充。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
的认定,包括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内容。
其中,客观要
件主要包括: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权益的损害)、行为人的过错、损害的结果等。
主观要件则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的区别、行为
人的精神状态等。
第二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
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性质、损害赔偿的范围、多人侵权等。
其中,侵权责任性质有两种:过
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
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多人侵权问题则包括连带责任和分摊
责任等内容。
第三部分则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问题。
此部分包括起诉时效、诉讼权利人、证据规则等内容。
其中,起诉时效是指对侵权行为
的诉讼时限,不同行为的时效期限也不尽相同。
诉讼权利人包括
受害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律师等内容。
证据规则则规定了
神经症患者证言、证据的推定等相关规则。
总的来说,“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侵
权行为的责任问题和侵权行为的诉讼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规定,更好地强化和完善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同时,也为遭受侵害的
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发展和进
步添砖加瓦。
侵权责任法讲义(全)

侵权责任法讲义今天根据司法局的要求,就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情况我向大家作一个汇报,与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谅解。
《侵权责任法》于去年12月通过,今年的7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幸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侵权责任法》共92个条款,分12章,1—4章为总则,5—11章为分则,它规定了七种类型侵权。
第12章为附则,在附则中没有规定原有的侵权责任的规律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有一个问题,《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还能否适用?我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是适用还是不适用,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来分辨。
一、总则1、学习《侵权责任法》我们首先要明白它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中使用了“民事权益”的概念,它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列举了十八种具体民事权益,在此后用了一个“等”字,这个“等”字是“后等”不是“前等”,它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前面列举的18种具体民事权益,是一个开放式。
比如说“性生活权”、“悼念权”、“配偶权”等,这充分体现了在民法当中“法无禁止的即为授权”。
2、第四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第一款规定的是“责任独立性”,即因同一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相互之间不能替代。
第二款“私权优先”,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碰见被告人没有钱给受害人赔偿,但他为了从轻处罚有钱给法院交罚款,那么现在不行了,必须先进行侵权赔偿。
3、第二章是关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6、7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均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应当作一个狭义理解,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是因为根据《立法》第7、8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章)

第四十二章 各类侵权责任一、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1. 立法规定: 《侵权责任法》无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 21条;《民通意见》第 152 条; 《国家赔偿法》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主体为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责任承担前提: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符合法定情形;国家机关(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非连带责任(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及责任1.立法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4 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8、9 条注意:《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修改2.一般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 34条第1 款)前提:工作人员按照一般归责原理构成侵权用人单位(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非连带责任3.劳务派遣场合下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 34条第 2 款)前提:工作人员按照一般归责原理构成侵权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非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过错责任,补充责任。
(三)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1.立法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5 条2.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5 条)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非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因劳务致使自己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010)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
搬运工丙脾气暴躁 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
一天,乙公司安 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 是错误的? ①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① 答案与解析:ABCD。
本题中,丙作为被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即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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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因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依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是销售者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承担产品责任。
对此,本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即过错责任原则。
依据本条的规定,销售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有过错,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第一,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根据这一规定,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须有过错,只有在销售者因有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下,才承担产品责任。
对此,
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一是因销售者存在过错导致产品有缺陷。
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在不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
二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
第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说明销售者有过错,未能严格把好进货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这一规定,避免发生因不能准确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而使受害人求偿无着的情况,体现了对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促使销售者谨慎进货,选择可靠的生产者、供应商,不经销隐匿、伪造生产厂名的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都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如果销售者严格执行了这些规定,则可以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从而免除自己的产品责任。
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及国际条约对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也作了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6-7条规定,除信贷租赁人或被视为信贷人的人之外,销售人、出租人或者其他任何职业供应商,按照
产品生产者相同的条件,对有缺陷的产品承担责任。
《俄罗斯民法典》第1095条规定,因商品、工作或服务的结构、配方的瑕疵或者其他瑕疵,以及因关于商品(工作或服务)的信息不可靠或不详尽,而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损害及法人财产的损害,商品的出售者或制造者,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人(执行人)应负赔偿责任。
而不论他们是否有过错,也不论受害人与他们有无合同关系。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责任第1条规定,从事产品销售或产品其他形式的经营者,对其销售或经营的缺陷产品因该缺陷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5条规定,凡从事产品零件销售行业或者分销业经营活动,销售或者分销产品零件,应对包含该零件的产品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第7条规定,凡从事食品销售行业或者分销业经营活动,销售或者分销含有第1条、第3条、第4条规定之缺陷食品者,应对该缺陷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第8条规定,凡从事旧货销售或者分销商业经营活动,销售或分销含有缺陷的旧货,应对该缺陷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第9条规定,凡从事产品销售或者分销商业经营活动,销售或者分销缺陷产品,对于有关产品的重要事实作出欺诈的、过失的或者无辜的错误陈述,应对由于这样的错误陈述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蒙古民法典》第380条规定,如果由于其制造、设计、配方和其他方面的缺陷,商品、服务和完成工作的结果引起了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之损害,应由其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此等损害。
《欧洲私法原则》第3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的供应商负相应的侵权责任:(1)不
能查明生产者;或者(2)进口产品没有表明进口者身份(无论生产者的名称是否表明),产品提供者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受害者生产者身份或者上游产品提供者的除外。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