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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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所熟知的是一般侵权责任,比如某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因为疏忽导致他人受伤。

然而,还有一类相对较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们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有着独特的规定。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归责原则的不同是一个显著特点。

一般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就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其次,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通常需要同时满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

而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不需要全部满足这些要件。

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只需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了解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产品责任就是其中之一。

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责任。

这里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还包括警示缺陷。

比如,某款电器在设计上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用户在使用时触电受伤,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如果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发现产品存在的缺陷,或者明知产品有缺陷仍进行销售,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也是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围居民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05第五章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05第五章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用人者责任
❖ 四、个人劳务接受者的责任承担
❖ 1.个人劳务提供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 担
✓ 第35条前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 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
❖ 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法释》第9条第1款:“雇员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 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问题1、雇主是否承担替代责任? ❖ 问题2、雇员是否为侵权人? ❖ 问题3、雇主是否有追偿权?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 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司考真题
♥ (2014-3-66-多)甲家盖房,邻居乙、丙前 来帮忙。施工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 乙不小心撞伤小孩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
✓ A.对丙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
❖ 3.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司考真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02-3-5-单)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 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 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人一家炼钢厂工作。 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 事责任应则谁承担?
✓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
四、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 2.监护人责任的范围 ✓ 原则上:应包括全部侵权责任,如赔礼道歉;
对于损害赔偿,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被监 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 监护人全额补足。 ✓ 被监护人的财产,指价值较大的动产(如存 款、贵重首饰)和不动产。 ❖ 3.监护人责任的减轻 ✓ 第32条第1款,尽到了监护责任。 ✓ 第26条,被侵权人有过错。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01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法上的一般社会安全注意 义务理论,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 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 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 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有附随义务说、法定义务说、 竞合说等观点。
0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
03 违务责任的特点: 1、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可能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也可能是第三人; 2、责任性质:过错责任(判断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 义务: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 准;特别标准) 3、责任类型:不作为责任
01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的功能: 维护公共安全;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类型: 1、义务人因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时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直接责任) 2、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但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 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补充责任)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直接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二)他人遭受了损害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他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四)不存在第三人行为的介入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补充责任: (一)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 取防范或者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者防止损害后果 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 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客观上为损害发生或扩大提供了 便利和条件)

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有哪些

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有哪些

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有哪些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可能因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属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毫无疑问。

但是这并非定律,法律上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那么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有哪些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有哪些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由谁承担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章)

侵权责任法(第24章)

新旧条文对比: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 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32条与《民法通则》133条区别:
(1)监护人赔偿范围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不足的部分,由 监护人适当赔偿,也就是说对于不足的部分监护人的赔偿可以 小于不足的部分;侵权责任法规定,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 偿,也即说必须补足不足的部分;
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 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 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责任)
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 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 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 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劳务责任)
为,否则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 人员的侵权行为既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 以是无过错责任。
例如:
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 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 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 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
(c)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 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 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形成的是劳 动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

(二)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 要件及其理解
3.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必须“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如果与提供个人劳务无关,则接受 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

066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066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多数是替代责任: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对象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

当然有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规定。

一、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举证),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未成年人现在有财产的很多)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该条的规定,监护人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即使举出证据尽到监护职责,虽然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监护人责任,注意如下问题:1、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2、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时,由监护人给予赔偿。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由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原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得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5、夫妻离婚后的监护责任原民通意见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6、委托监护的责任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海运女事件:
• 从艳照门到兽兽门
• 艳照门:

2008新年伊始,由网友“奇拿”在天涯社区
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陈冠希和一些女艺人之间的不
雅自拍照和其他图片(我们讳称“艳照”),随
后这些照片在网上广为流传。2008年2月20日,北
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
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
对于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损害, 被侵权人只能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用人单位直接 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 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
劳务派遣责任
• 又称劳动派遣、人力派遣或人才租赁,指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派 遣协议,将工作人员派遣至接受劳务派遣 单位,在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指挥、监督下 提供劳动的劳务关系。
• 答案: C
• 2: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 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 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 选项是正确的?
• 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 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 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第37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 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直接或者间接地 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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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返还229万元
• A37:
《侵权责任法》
第3讲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特殊侵权⾏为是指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致⼈损害的⾏为,从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来看,它不同于⼀般侵权⾏为。

那么,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有哪些?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有哪些(⼀) 国家机关及其⼯作⼈员职务侵权⾏为职务侵权⾏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他⼈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为。

侵权⾏为的⾏为⼈是国家机关或其⼯作⼈员;侵权⾏为系国家机关或其⼯作⼈员在执⾏职务中所为;侵权⾏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作⼈员执⾏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国家机关或其⼯作⼈员执⾏职务致⼈损害的侵权责任,适⽤⽆过错原则归责,受害⼈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为和损害事实及⼆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为作为特殊的侵权⾏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

国家机关不仅包括⾏政机关,还包括⽴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受委托⾏使国家权⼒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作⼈员。

2、侵权⾏为的发⽣必须是执⾏公务所致。

如果不是在执⾏职务中或是与执⾏职务⽆关的侵权⾏为则不适⽤职务侵权⾏为的规定。

但如果法律规定有为某种预防或防⽌义务⽽不为反⽽参与,则认为这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为,对因此造成他⼈损害的,也属于职务侵权⾏为。

国家机关⼯作⼈员的⾮职务⾏为、个⼈⾏为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须是执⾏职务中的不当⾏为。

所谓不当⾏为,是指执⾏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的合法权益的⾏为。

如果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对违反执⾏职务的注意义务情况,既表现为执⾏职务不当或滥⽤职权的作为⾏为,也表现为应当作为⽽不作为的情形。

4、必须造成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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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主体造成他人损害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对《侵权责任法》如何进行完善的建议。

《侵权责任法》第4章对特殊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包括:他人致害行为的责任归属、侵权责任能力、因有隶属关系的工作人员致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在公共开放空间和设施发生损害时的侵权责任以及损害特别发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时的侵权责任以及由于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从而单独地或者与第三方侵权行为共同地导致损害发生时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能力
《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能力的规定,是以“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的,其关键性的规定存在于《民法通则》中,这里不用赘述。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由他引起的损害,按不同的侵权行为,分别依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在此着重讨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由他引起的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由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这条规定,首先是“监护人”的规定。

将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于侵权法上的监管义
务,这点是否适当,本文对此存在疑问;其次这种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行为原则上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点也是少见的。

不过,侵权法第32条第1款也规定了在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的情形下,这种责任可以减轻,但如果监护人没有不法行为,仅仅是减轻责任是不够的。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充分的自己责任予以限制,并体现了衡平责任的观点,因被监护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首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监护人的赔偿只是辅助性的。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了暂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因行为人自身过错使自己陷入暂时无意思或失控状态的,行为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精神药品也适用该条的规定。

若行为人无过错,行为人应根据其经济状况给予受害人补偿,这体现了衡平责任原则。

但非因过错因酒精、毒品或精神药品导致失控或无意思的情形也适用衡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从规则的体系性角度考虑,应当适用不受限制的侵权责任。

二、雇员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35条规定了雇员造成他人损害情形的侵权责任,由单位或者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人员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关系中,
是雇员自己而非第三方遭受损害的,应当由雇主和雇员依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规定中,雇员或劳务派遣人员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或由接受劳务派遣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与是否存在雇员(劳务派遣人员)的过错、雇主(接受劳务一方)自己的过错或雇主(接受劳务一方)自己的侵权行为并无关系,雇主或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严格责任。

这里不太明确的是,上述规定,是否仅仅是归属规范,还是侵权责任规范,或者是除此之外还创立了对雇主侵权责任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这一疑问,或应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

第34条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也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显然,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责任。

这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的规定,也是缺乏合理的解释。

第35条规定了,在劳务关系中,雇员自己遭受损害时,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依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雇员自己遭受损害时,这已经不仅是侵权法调整的范畴,而且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了;第二,在雇员遭受损害的时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双方承担侵权责任。

以此逻辑,若雇主无过错,而是雇员违反操作规程,使其受到损害,则应由雇员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因网络用户引起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未阻止,由此造成的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对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等。

根据该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考虑到技术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技术条件下不能识别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时,依第36条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应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组织、编写、发布信息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间接责任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条件而应承担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未阻止,由此造成的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与前款规定不一致。

而且有了前款的规定,该款本可不需要规定。

第36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等。

该条的规定更应该说是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

只是当这一请求权没有得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现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由此扩大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但被侵权
人提出该请求权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采取反侵权措施。

被侵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受到损失,应由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公园和娱乐场所等公开的或者公众可进入的建筑和设施中造成他人损害时,由上述不同情形中的管理人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采取了无过错这人的原则。

问题是,侵权责任主体仅仅限于管理人和组织者是否合适对于危险源负有责任的或者从设施中获取了经济利益的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前者与后者并非总是相关联。

因此,笔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主体应该包括:建筑物的所有者、建筑物的维修负责人、设施的经营者、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

五、发生在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能力人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导致损害发生的适用过错责任并仅在第三方责任以外承担补充责任。

这些规定显然是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与儿童和青
少年的照看关系纳入了侵权法的范畴。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因此,对于有必要被特殊照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相较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要承担更严格的侵权责任。

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义务的违反从而导致过错,必须是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并且被违反的义务必须指向受侵害人的个体保护。

这一点应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进行相应的目的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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