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分类十种
关于侵权的知识点总结

关于侵权的知识点总结侵权的种类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侵权、肖像权侵权、名誉权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专利权侵权等等。
每一种侵权都有其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下面我将对侵权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和详细解释。
一、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指个人或公司在发明、商标、著作等方面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而知识产权侵权则是指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复制、发布等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禁止法所规定的行为。
专利法规定了对专利的使用、转让、许可等情况,若他人在这些方面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专利,就构成了专利权侵权。
商标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对已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若他人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上违反法律规定,就构成了商标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出版、复制、发行、表演、展览、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和限制情况,若他人在著作权的使用和传播上违反法律规定,就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以上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一些基本情况和法律规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等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维权,维权方式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等方式。
二、肖像权侵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其本人的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了肖像的使用权和署名权。
而肖像权侵权则是指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肖像,或者利用他人的肖像从事盈利活动,损害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肖像权侵权需要注意的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未经公民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进行公开展示、公开发表,或者利用其肖像进行商业活动等情况,都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法对肖像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侵权责任法主要的十种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有十种:1.自己责任自己责任是最基本的侵权责任形态,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即《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的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自己责任的基本规则,第36条第1款和第37条第1款是特别规定。
2.对人的替代责任对人的替代责任是侵权替代责任中的主要类型,《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典型的对人的替代责任有以下六种:(1)第32条前段规定监护人责任;(2)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责任;(3)第34条第2款前段规定劳务派遣责任;(4)第35条规定规定个人劳务责任;(5)第54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6)第57条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3.连带责任一是连带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
第13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第14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
二是规定适用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
通常认为,适用连带责任的就是共同侵权责任,但并非如此。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九种情形适用连带责任:(1)第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2)第9条规定的教唆人、帮助人的责任;(3)第10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4)第11条规定的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5)第36条第2款规定经提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6)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
(7)第51条规定非法买卖机动车的连带责任;(8)第74条规定的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9)第75条规定的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4.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按份责任,主要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也有两种特别清醒适用按份责任,而不适用连带责任:(1)第12条规定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的后果是按份责任;(2)第67条规定环境污染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侵权责任适用按份责任;(3)第87条规定的抛掷物、坠落物加害人不明的补偿责任是按份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绝对权:1个权利人N个义务人。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1个权利人1个义务人。
死者人格利益 胎儿利益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胎儿利益 商业秘密
占有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纯粹经济损失
1.债权
(1)一般情况,侵害债权不成立侵权责任。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他人一般不知晓该债权存在。债权受到侵害,分别适用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与无因管 理规则。
◆乙为甲的投资顾问,顾问费每年20万元。甲征求乙意见后,向丙公 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未发现丙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 甲因丙公司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
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由于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且乙有违约行为,就该纯粹经济损失,甲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乙主张违约 损害赔偿。
丙侵犯了乙请求甲办理过户房屋的权利。乙请求甲办理过户房屋的权利 ,为债权,相对人。侵犯债权,一般不成立侵权责任。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 责任,
◆甲公司将奔赴乙公司演唱会路途中的歌星丙(故意)控制(起来)。 甲公司侵害乙公司请求歌星丙演出的债权,属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 法侵害债权,成立侵权责任。 ◆甲将门面房出租给乙,拆迁时因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拆迁公司丙将门 面房包围,禁止乙继续经营。 丙公司侵害了乙的占有(民事权益),成立侵权责任。
B.加害人故意造成受害人纯粹经济损失。
◆甲在高速公路违规驾车撞到乙车,致乙人伤车损。车祸导致交通中断 ,导致:丙迟延向丁交货,需要向丁赔偿损失50万元;丁上班迟到,被单位扣 500元;戊延误飞机,付出改签费1000元。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的类型是⽐较多的,不同的侵权⾏为侵权责任认定是不⼀样的,那么,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依据法律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如下⼏种类型:
1、⼀般侵权⾏为:指⾏为⼈基于过错直接致⼈损害,因⽽适⽤民法上⼀般责任条款的⾏为。
特殊侵权⾏为:⾏为⼈虽⽆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为。
2、侵害财产权⾏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
侵害⼈⾝权⾏为:包括侵害他⼈⾝体和⼼理的⾏为。
3、按致害⼈的⼈数分单独侵权⾏为:致害⼈仅为⼀⼈的侵权⾏为。
共同侵权⾏为:致害⼈为⼆⼈以上的侵权⾏为 致害⼈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为性质分积极侵权⾏为:指致害⼈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损害的⾏为。
消极侵权⾏为:指致害⼈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损害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规定:⾏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民法典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哪些侵权是⼀种常见的违法⾏为,侵权分割的是他⼈的民事权益,侵权⼈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侵权⾏为可以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那么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什么⾏为?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哪些民法典规定,⼀般侵权⾏为包括侵害⼈⾝权利的⾏为、侵害⼈格权利的⾏为、侵害⾝份权的⾏为、侵害财产权利的⾏为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第⼀千⼀百⼋⼗⼆条【侵害⼈⾝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和侵权⼈就赔偿数额协商不⼀致,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千⼀百⼋⼗四条【财产损失计算⽅式】侵害他⼈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式计算。
⼆、民事侵权⾏为处理1、协商解决。
双⽅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
在有关组织(如⼈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的主持下,在平等、⾃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当事⼈⾃主达成协议,从⽽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
纠纷当事⼈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对裁决的⾃觉履⾏或由⼀⽅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
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对⽣效裁判的⾃觉履⾏或⼈民法院的强制执⾏⽽解决纠纷。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商标侵权某知名品牌“X”于2010年注册了商标,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上。
2015年,一家名为“Y”的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X”商标相似的标识。
消费者在购买时,误将“Y”公司的产品当作“X”公司的产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法院认定“Y”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著作权侵权作家A创作了一部小说,于2013年出版。
2016年,某出版社未经A的许可,擅自出版了与A小说内容相似的另一部作品。
A发现后,将出版社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出版社侵犯了A的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经济损失。
三、案例三:专利侵权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节能设备,于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
2018年,另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设备上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发明。
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四:名誉侵权甲、乙两人在网上发生争执,甲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侮辱乙的言论。
乙发现后,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五:隐私侵权某知名博主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发布了他人私密照片。
被侵权者发现后,将博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博主的行为构成隐私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者精神损害赔偿。
六、案例六:不正当竞争侵权甲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甲公司的产品是乙公司的产品。
乙公司发现后,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七、案例七:环境污染侵权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大量有害气体,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居民将化工厂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化工厂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居民经济损失。
法律十种侵权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概述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以下列举十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案例,以供参考。
二、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例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取得了著作权。
某出版社未经作家同意,擅自出版了该小说,并获得了巨大利润。
侵权行为分析:出版社未经作家同意,擅自出版小说,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处理结果:作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侵犯商标权案例简介:某公司注册了“XX”商标,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
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与“XX”商标相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
侵权行为分析: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公司的商标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处理结果: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三:侵犯专利权案例简介:某公司研发了一项新技术,并取得了发明专利。
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该技术,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侵权行为分析: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构成侵犯专利权。
处理结果: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
五、案例四:侵犯名誉权案例简介:某记者在报道某事件时,未核实事实,发表了对某人的诽谤性言论,严重损害了该人的名誉。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一、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责任主体有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和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
1、个人个人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人,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主体。
在侵权责任法中,个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事实代理人也承担侵权责任。
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侵权责任的法律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形式的单位。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包括直接行为主体和间接行为主体。
1、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
侵权行为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是指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人,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直接责任。
这些人可能是实际参与侵权行为的人,也可能是命令、指使、帮助、教唆侵权行为的人。
3、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没有直接参与行为实施的人,但应当承担对侵权行为的间接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故意与过失。
1、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
行为是指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是指实施行为的主体,客体是指被侵权权益,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过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过错行为。
2、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的形式包括违法侵权行为和侵权侵害行为。
违法侵权行为是指侵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而侵权侵害行为是指给他人造成侵害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实施的结果。
3、故意与过失侵权行为主体可以是故意犯罪行为的人,也可能是过失行为的人。
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故意和过失,对于侵权行为的主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介绍十种常见的侵权案例,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二、侵权案例一:人身伤害侵权案例描述:甲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乙撞伤。
乙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人身伤害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三、侵权案例二:财产损害侵权案例描述:乙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丙仓库,由于丙仓库管理不善,导致货物丢失。
乙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丙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乙公司财产损失,构成财产损害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保管人、运输人、仓储人等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权案例三:名誉侵权案例描述:甲在某论坛上发表侮辱、诽谤乙的言论,导致乙名誉受损。
乙要求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五、侵权案例四:著作权侵权案例描述:甲未经乙同意,将乙的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宣传,并署上自己的名字。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侵权案例五:商标侵权案例描述:甲在经营过程中,未经乙同意,使用乙的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侵权法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1.侵权责任:侵权人一方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本质上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样性;2.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得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3.惩罚性赔偿: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侵权人的惩罚;4.损益相抵:被侵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5.财产损失之赔偿: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6.附带财产损失:广义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狭义侵害他人人身权易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礼仪难以确定,被侵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7.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救济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人及其近亲属,称为人身损害赔偿8.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关系;在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指的是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9.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10.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11.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13.严格责任: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14.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15.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6.民事责任竞合:不法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这种现象称为“责任竞合”或“民事责任竞合”;17.抗辩事由: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由;18.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具体加害人的情形;19.分别侵权行为:数人分别实施侵权,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8.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损害数额的金钱赔偿;20.侵权责任方式:又称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和类别;2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22.一般侵权责任:①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②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③主要指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23.侵权责任形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形式24.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侵权责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5.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26.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间接损失消极损失27.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28.直接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29.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责任和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责任,有的称之为转承责任或者间接责任;30.单独责任:单独一个人作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并对其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的责任形态31.共同责任: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多数的时候,侵权责任在数个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责任方式;共同责任形态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32.免责事由: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也称为免责事由;免责事由需要法定或约定;对于特殊侵权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免责事由的条款;33.共同过错: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34.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35.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二人或者惹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36.共同正犯:实施加害行为时所有共同侵权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都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其作用相当或者大致相当;37.民事责任竞合:侵权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称为~38.法律责任聚合=责任重合: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39.私权优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40.责任抗辩广义:在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其有关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狭义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41.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42.数人承担按分得侵权责任: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之情形,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不存在追偿问题;43.真正连带责任: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44.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卫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45.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体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46.停止侵害:一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47.返还财产: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参禅返还给被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方式;48.恢复原状: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坏前状况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49.用人者责任:雇用人责任、雇主责任用人者用人单位、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时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50.互联网侵权: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51.通知规则下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在获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之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协助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如果该网络用户的行为被最终确认为侵权行为,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到通知之后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52.产品责任: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因缺陷造成他人在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53.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54.医疗损害责任: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的果实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对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5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相关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56.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5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侵权责任;58.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主体对其所管领得物件致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59.建筑物、构筑物致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存在设计缺陷或施工缺陷或维护缺陷而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事故,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60.堆放物致人损害:由于堆放物整体倒塌或这个别物件滚落、滑落而致人损害,堆放人的赔偿责任;61.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为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2.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为其工作人员致害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3.劳务派遣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接受劳务的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6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法定义务,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的,应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5.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等公共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所承担的保障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66.教育机构侵权: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67.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无或者限制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应当由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8.商业诽谤: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或服务进行诽谤造成被侵权人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69.专家责任: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执业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70.律师侵权:责任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中属于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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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教授观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有十种第一,自己责任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是经典规定,此外,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属于自己责任。
第二,替代责任对人的替代责任有六种,即第32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章的特殊性也在于此,其大都规定的是替代责任。
第三,连带责任从《民法通则》第87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再到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14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是很大的进步。
适用连带责任的有两种情况:其一,共同侵权行为: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9条第1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研究的是,第8条中的“共同”是共同故意、共同过错还是关联共同?是主观的共同侵权,还是也包括客观共同侵权?杨教授支持关联共同说,指出这更有利于受害人保护,也符合我国立法沿革。
其二,特别情形规定: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74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6条第2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36条第3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但是,就第36条网络侵权而言,杨教授指出,其实际上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用户是100%的原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间接原因,追究其责任实际上是社会政策的考量,这类似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侵权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
第四,按份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是典型,此外,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的市场份额规则,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抛掷物、坠落物加害人不明的,按照公平责任承担的补偿责任适用按份责任。
第五,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一,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一种,产品责任(含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即第43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二种,第三人原因,其本是免除责任规则,但在某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和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动物致害正是如此。
其二,单向(替代性)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其规则是先由最近责任人赔偿,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追偿,有一个方向和先后问题,类似于美国法上的“最近规则”,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救济的实现。
第六,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即“补充责任”和“相应的补充责任”,第32条第2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是纯粹的“补充”;第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是“相应的补充”,即相关主体就其过错和原因力程度负补充责任。
第七,相应责任其一,单向连带责任的相应责任,第9条第2款“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二,过失相抵的相应责任,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60条“第一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二款: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八,分担责任其一,过失相抵的分担责任,即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其二,公平责任的分担责任,第32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33条第一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76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
第九,适当责任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