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第三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丽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工管理处做好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日常监管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省、市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创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丽水市“九龙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面积(以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下同)5000平方米以上;工程所在地在县(市、区)的控制在3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1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5000平方米以上;(二)建安工程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筑安全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主承建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一个周期内(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下同)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建设事故;在全国范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事故死亡人数累计3人及以上的;(二)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该工程总工程量2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1个工地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3家。
南京市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以下简称红黄牌警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黄牌警示:(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造成一定安全生产隐患的;(二)工程有关文件未经签署及由无签署资格的人代签的;(三)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测即使用的;(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五)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报告的或未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的;(六)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的;(七)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社会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时整改的;(八)中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十)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十一)同一工程项目同类问题一个月内被监管部门两次责令整改的;(十二)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十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十四)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保证措施

(1)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花名册:每次安全教育,对受教育人员都要有记录。
(3)建立职工安全教育档案:其主要内容有:新入厂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变换工种安全教育记录,经常性安全教育记录(包括季节性安全教育、节假日前后安全教育等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3)对特殊工种,如机动车司机、电工等,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安全生产教育须持之以恒,工地上制作安全生产宣传牌、安全标志,做到警钟长鸣。
5)班组长在每天点名分工后,必须对所派工作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重要工作由安全工程师亲自交底,并做好安全记录。
2、安全教育
工人进场必须进行岗位安全三级教育,即必须进行分公司一级、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二、文明施工目标与保证体系
1、文明施工目标
(1)按国家、广东省及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执行。
(2)在施工过程中深入开展“加强管理塑造形象、深化文明施工达标,争创建“文明示范工地”活动,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现场规范化、文明化,使本工程成为一个“文明工程”、“满意工程”,争创省“双优”样板工地。
2)、现场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1)现场所有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交底,安全交底必须执行逐级交底制度,最后落实到每个施工人员。
(2)、所有安全交底必须有每位施工人员签字。
3)、现场安全验收管理要求
(1)现场所有防护设施、设备必须按相关要求履行验收手续。
(2)安全部门建立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登记台帐。
2、文明施工人员管理
1)、全体员工树立遵章守纪思想,采用挂牌上岗制度,安全帽、工作服统一规范。安全值班人员佩戴不同颜色标记,工地负责人戴黄底红字臂章,班组安全员戴红底黄字袖章。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浙建建[2005]41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SJG—46—2018

第三章 施工安全 ……………………… 67 3.1 安全防护 ………………………… 67 3.1.1 临边防护 ……………………… 67 3.1.2 洞口防护 ……………………… 71 3.1.3 通道防护 ……………………… 77 3.1.4 楼层悬挑外挑网 ……………… 82 3.1.5 移动式操作平台 ……………… 83 3.2 施工机械 ………………………… 92 3.2.1 塔式起重机 …………………… 93 3.2.2 施工升降机 …………………… 98 3.2.3 门式起重机 ………………… 103 3.2.4 盾构机 ……………………… 104 3.2.5 电瓶车 ……………………… 105 3.2.6 小型施工机具 ……………… 106 3.2.7 高处作业吊篮 ……………… 107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4
前 言 ………………………………… 3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5 第二章 现场设施 …………………… 9 2.1 施工区 …………………………… 9 2.1.1 场地布置基本要求 …………… 9 2.1.2 施工区大门及附属设施 ……… 10 2.1.3 施工区围挡 …………………… 14 2.1.4 人车分流 ……………………… 19 2.1.5 材料堆场 ……………………… 20 2.1.6 标识标牌 ……………………… 21 2.2 办公区 …………………………… 28 2.2.1 场地布置基本要求 …………… 28 2.2.2 办公区大门 …………………… 29 2.2.3 办公区围挡 …………………… 30 2.2.4 办公区用房 …………………… 33 2.2.5 旗台 …………………………… 40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业务归口,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深圳市建筑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总站、深圳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2023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
2023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工人、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费用管理原则1.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建立合理的费用预算,并将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总预算中。
2. 费用管理应以高效节约为原则,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顺利进行。
3. 费用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对费用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报告和公示。
三、费用范围1. 安全防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围挡搭设、警示标识、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安全巡查等;2. 文明施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绿化、建筑垃圾处理、噪音污染控制、环境保护等;四、费用预算与审批1.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合理的费用预算,并提交给建设单位进行审批。
2.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费用预算进行审核,并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批准。
五、费用使用1. 施工单位应按照费用预算的要求,使用费用进行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2. 费用使用应合理高效,不得浪费和挪用,必要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六、费用监督1. 建设单位应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费用的,应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使用费用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保进行有效管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造成事故或环境污染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八、附则1.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对于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费用管理,对费用不足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本规定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第七条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八条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第九条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第十条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300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等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制定并监督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实施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文明施工制度的内容包括:一各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二环境管理;三场地设施管理;四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五教育培训;六检查验收要求;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监、质监、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施工队伍的全面管理,坚持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严禁接受“无暂住证、无劳动就业证、无计划生育证”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平安卡”;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尊重当地社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觉遵守社区行政管理规定;第三章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第十八条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围板或围栏,其高度从内外地面最高处计,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围栏为标准密扣式钢护栏;各类工程高出+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必须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15天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 工期在15天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第二十条围墙统一采用砖砌18墙,高度2米以上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荡抹光作刷白处理,并必须进行美化处理,外墙美化可采用商业广告,但其内容、颜色需与周围环境协调,广告内容需积极向上;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第二十一条围板统一采用弧形彩色镀锌压型钢板,钢板高度 1.8米,围蔽钢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固定在地面上,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的18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遇软土地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钢柱倾覆;围蔽钢板的颜色必须一致,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鼓励围板采用新型轻质定型钢板材料;第二十二条结构施工的脚手架严禁使用全竹搭设或钢竹混合搭设,围网封闭应当统一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安全网应为100平方厘米不小于2000目的密目式绿色围护立网;鼓励围网封闭采用新式美观合格的材料;第二十三条工地大门的设置,其高度与围墙相适应,宽度不得少于5米,材料统一采用镀锌2寸水管做架,双面铁板做面,红丹打底上油漆,焊接要平整、坚固、耐用;工地大门右侧的外墙上应挂设施工标牌;第二十四条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的工地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厚度不小于200mm,强度不少于C15的混凝土硬底,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少于3.5米,其外侧设置排水沟、浆槽;施工现场内裸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三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围墙、围板或围栏外,如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设置临时围栏;房屋工程的首层建好后其他工程的一旦条件许可,材料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6米;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砖砌墙体,锌铁瓦盖顶或集装箱式活动房,办公室、宿舍、仓库内外墙面批荡刷白,要求宽敞、明亮、整洁;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第二十九条施工垃圾应当设立垃圾池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机构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一个集体厨房,位置原则上远离厕所30米以上,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米以上;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地面排水良好;第三十二条厕所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厕所内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不得有异味,要保持清洁卫生;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米;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米;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第四章安全生产第三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当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置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符合技术安全标准;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的楼梯、电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一切容易坠物的临边临口应当设置有效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第三十八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固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点吸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米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动用明火必须由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在现场核验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第四十条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爆易燃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在通行道路上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必须设置危险警示灯具;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第五章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第四十二条拆除工程应当先里后外进行,作业面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措施;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通过密闭输送管道清运,或者采用封闭容器装运,禁止凌空抛撒;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每天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七时至十二时和十四时至二十二时,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降低设备噪音后,方能延长作业时间;第四十四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经批准保留使用散装水泥筒库的,应当设置防尘围护措施;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第四十五条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散体物料管理的规定,在排放、运输、受纳散体物料前办理批准手续,并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合格车辆运输;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内的各类炉灶禁止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第四十七条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班,上班时间必须穿戴白衣帽及袖套;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置合理,生熟严格分开,餐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按规定消毒;施工现场应当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第四十八条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第四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第六章奖惩第五十条施工现场在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搞好文明施工并获得“广州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广东省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等称号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奖励;第五十一条违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作不良行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程度,可给予施工单位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增城、从化市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规定
关于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定义及组成1. 定义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是指为保障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支付的各项费用。
2. 组成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如安全培训、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应急预案等。
- 文明施工费用:用于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各项费用,如施工现场卫生、绿化、噪音防治、废弃物处理等。
- 人员健康费用:用于施工现场人员健康保障的各项费用,如健康检查、医疗救治、职业病防治等。
- 其他相关费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其他必要费用。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1. 使用原则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合理使用、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使用。
2. 使用范围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方面:- 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工具等。
- 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 实施应急预案和事故救援。
- 开展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 支付人员健康检查和职业病防治费用。
- 其他与安全文明施工相关的事项。
3. 管理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使用范围、审批程序、责任主体等。
-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当单独列支,专户存储,不得挤占、挪用。
-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费用使用合理、有效。
- 建设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费用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
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负责的大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
理,使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更加细致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
规定,结合大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负责的市政道路、桥梁、管网及相关
附属配套工程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均应
严格遵守。
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原则上沥青摊铺完毕后不得进行土方(含附属工程土
方)施工,确需施工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沥青路面不受污染;严禁
直接在沥青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第四条 渣土、建筑垃圾应倾倒在弃土场内,不得倾倒在路边。
第五条 施工过程中,特别是桥梁梁板架设、人工挖孔桩、顶管
等危险性较大的工序,必须按要求佩戴质量合格的安全帽。
第六条 施工期间,特别是预应力张拉、桩基、沟槽开挖等工序,
应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围挡工作。
第七条 基坑开挖时必须做好维护工作,确保施工及过往行人安
全。
第八条 沥青摊铺完毕后,挖机、推土机等履带式机械原则上不
得在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做好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沥青路
面完好。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视本项目与周边环境的衔接,人
形道板砖铺设应到边、到位。
第十条 损坏及颜色不符合要求的道板砖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 绿化施工应按设计密度要求进行满栽(做到“黄土不
见天”的效果)。一年管养期内应频繁检查苗木成活情况,对于死亡
苗木必须立即更换。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工井维护工作,特别是在行
人密集的位置,在加盖临时盖板的同时,还应设置相关标识。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须确保红线外1.5米内无多余土方。
第十四条 在工程移交前,对于存在井盖响动或井周沥青开裂的
检查井应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应重视对民工宿舍防火、防爆、触电等安全情况的检
查。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相关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是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是
重要责任人。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将
采取口头警告、经济处罚、通报批评等方式对相关施工、监理单位进
行处罚(具体处罚规定附后)。
第十七条 燃气、供热、供水、弱电等市政管网工程安全文明施
工,由相应标段主体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监督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的,
将参照上条对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